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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麓秦簡《占夢書》1525號等簡的編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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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岳麓書院藏秦簡《占夢書》[1],保存不够好,又缺乏可資對照的其他文獻,編連方面的難度很大。整理者提供的釋文,將五枚通欄書寫的簡安排在全篇的前面,彼此之間不作連讀。通觀簡文,我們認爲1095(48)號簡或許也屬于通欄書寫的這一組;1525(2)號簡可能是這組簡首簡,其後連接0102(3)、1514(4)1526(5);1523+1522(1)號簡可能與1095(48)號簡相接,其前至1526(5)號簡似有缺環,大概尚有一、二支簡。
下面先按我們的理解抄錄簡文,然後再作一些討論:
□□□□□□始□□之時,亟令夢先。春曰發時,夏曰陽,秋曰閉,冬曰藏。占夢之道,必順四時而豫(與)1525其類,毋失四時之所宜。五分日,三分日夕,吉凶有節,善義有故。甲乙夢,開(?)臧事也;丙丁夢,憂[也],0102戊己夢,語言也;庚辛夢,喜也;壬癸夢,生事也。甲乙夢伐木,吉;丙丁夢失火高陽,吉;戊己[夢]1514宮事,吉;庚辛夢次(即)山鑄(?)鐘,吉;壬癸夢行川爲橋,吉。晦而夢三年至,夜半夢者二年而至,鶏鳴夢者1526……若晝夢亟發,不得其日,以來爲日;不得其時,以來爲時。醉飽而夢、雨、變1523氣,不占。晝言而莫夢之,有〼1522不占。1095
整理者在“豫”字下著句號,注云:“豫,備也。《淮南子·說山訓》:‘巧者善度,知者善豫。’高誘注:‘豫,備也。’”與簡文未能切合。恐當讀爲“與”。《左傳》僖公二十四年:“即聾,從昧,與頑,用嚚,奸之大者也。”孔穎達疏:“即、從、與,是依就之意也。”《國語·齊語》“桓公知天下諸侯多與己也”,韋昭注:“與,從也。”《淮南子·墬形》“與月盛衰”,高誘注:“與,猶隨也。”其義與“順”相近。“四時”指春、夏、秋、冬,“其類”則當指發、陽、閉、藏。如此連讀,不僅“必順四時而豫其類”成爲完整的一句,而且下句“毋失四時之所宜”也彼此呼應。
五分日,整理者注云:“或是日分五段之義。《隋書·天文志》:‘晝有朝、有禺、有中、有哺、有夕。’”其實,“五分日”恐怕是指天干而言。下文一再將十干的夢占,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叙述,蓋即此義。
三分日夕,整理者注云:“指將一夜分成三段,下文有‘晦而夢三年至,夜半夢者二年而至,鶏鳴夢者’可證。”“日夕”本指晝夜,雲夢睡虎地日書《日夕表》即講十二個月中白晝、黑夜時段的分劃[2]。這裏說“日夕”,可能偏指于夕,也就是整理者已經指出的晦、夜半和鶏鳴。
在2009年6月湖南大學岳麓書院主辦的“《岳麓書院藏秦簡》(第一卷)國際研讀會”上,葉山教授提出1526號簡“鶏鳴夢者”後應有“一年而至”一類文字。當是。這是我們推測1526號簡之後有缺簡的理由。
1523號簡抄寫的“不得其日”、“不得其時”,“日”當指“五分日”之日,“時”則應是指“三分日夕”的分劃。這是與前文對應的表述。1095號簡通身只在頂部書有“不占”二字,疑與1523+1522號簡相接,兩個“不占”幷列,是交待不能占斷的特殊夢境。
1525號簡開頭一段,簡文不能通釋,頗影響判斷。將其列爲首簡,是出于兩方面的考慮。第一,該簡所述四時之道,在這段文字中處于前導性位置,其他文字從而展開,或與之呼應。第二,該簡可與0102、1514、1526三簡連讀,而1523+1522號簡可能與1095號簡相接。1095號簡大部分空白,當在一篇或一章之末。如果1523+1522號簡與1095號簡相接,也就失去了作爲一篇或一章之首的條件。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4月9日。)
[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0年。
[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90~19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