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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麓簡《爲吏治官及黔首》札記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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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首發)
一
《爲吏治官及黔首》同《爲吏之道》中都有“吏有五善”、“吏有五失”等的內容。但是《爲吏治官及黔首》中的不僅有“五失”、“五善”而且還出現了“五則”和“五過”。在《爲吏治官及黔首》的行文中,還出現有“吏有六殆”之說,在研究過程中,學者基本上都將“六殆”與上述的“五善”、“五過”等作爲幷列的內容來看待。但是,從簡文中發現,“六殆”的內容與“五善”、“五過”等的行文結構幷不相同,也就是說“五過”、“五善”等都是將每條的內容單列,幷在內容前依次加入數字,以分清條目,而“六殆”却幷未出現這麽明顯的條目。所以,筆者對“六殆”內容的性質産生了疑慮。因此,筆者將此疑慮暫錄札記,以就正于方家。
以下是整理小組所作的釋文:
吏有六殆不審所親/不祭(察)所使親人不固/同某(謀)相去/起居不指/屚(漏)表不審/(徽)蝕(識)不齊[1]
對上述整理小組所做釋文進行研讀發現,“吏有六殆”以下的內容雖然幷列,但是抄手也幷未將此內容分條書寫,而“五善”、“五失”等都是分條書寫的。對于內容而言,“五過”、“五失”都是有關官吏道德上的缺失而言的,“六殆”從字面意思理解與“五過”、“五失”幷未有本質上的區別,抄手爲什麽却將其區別對待,而且《爲吏治官及黔首》本身就是官吏的行爲準則,即是讓官吏明確什麽是對的,什麽錯的,這才能達到教育官吏的目的。所以,簡文中的“吏有六殆”和“不審所親”之間斷開是否正確就值得懷疑了。幷且簡文中的第二條“不祭(察)所使親人不固”明顯就是兩個方面的內容,即“不祭(察)所使”和“親人不固”,所以按照原有簡的分欄進行斷句,就會發現有所不妥。
筆者比對岳麓秦簡的圖版發現,1566號簡中的“吏有”和“六殆”兩組字之間有較大的空隙。下面筆者找到了字與字之間有空隙的部分簡,進行對比,發現1566號簡的空隙是比較大的,如下表:
1566號簡
1543號簡
1549號簡
1572號簡
0310號簡[2]
另外,在其空隙處筆者也未發現有刮痕,其簡的表面平滑與其他簡的表面是相似的,而且在“吏有”的文字上方發現有殘留的遍繩,也就是說此處的空白也幷非是遍繩所致。所以,筆者認爲有可能是抄手有意將此兩組字進行分離的,也就是說這是斷句的標志。據此,筆者認爲釋文應該斷句如下:
吏有,六殆不審,所親不祭(察),所使親人不固,同某(謀)相去,起居不指,屚(漏)表不審,(徽)蝕(識)不齊。
上述簡文進行如此斷句,這里還有幾點需要說明:一是“所親不祭(察)”一條,在睡虎地秦簡中有相似的簡文,即“不察所親”。此條與睡虎地秦簡《爲吏之道》中的簡文,就是在詞條的順序上發生了顛倒,而岳麓秦簡的整理小組却認爲,簡文中的“不審所親”和“不察所親”應該是相似的,“審”、“察”二字的字義也是相近的。這一點從上述的斷句可以發現“所親不察”的斷句更爲合理。二是對于“六殆”的理解。“殆”,《說文》中云:“危也,從歹,台聲。”[3]結合具體簡文,也就是說,“六殆”指的應該是六種不好的品行,這些不好的品格對仕途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也就是達到了“危害”仕途的程度。“六殆”的說法在數量上也與《周禮》中的“六計”相吻合。《周禮·天官·小宰》:“以聽官府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辯。”[4]比較《爲吏治官及黔首》中的“五善”,即“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精廉無旁(謗)/三曰舉吏審當/四曰喜爲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天當”[5],發現五善中不僅包含了“善”的內容,而且還包含了“廉”、“正”的內容,也就是說對于“良吏”的認定標準就是這“六條”基本準則。因此,“六殆”疑爲官吏品行不符合上計標準的內容。根據上述簡文的斷句方法,我們雖然沒有發現有關“六殆”的內容。但是,這幷不影響采用此種斷句方法的正確性,因爲在《爲吏治官及黔首》的簡文中還發現有上計的內容,“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6]。簡文中所說的“最”、“殿”都是上計中的等級,而且在簡文中也有“官課”一詞。所以結合上述,“六殆”有可能是與官計中的標準有關。“六殆不審”,即爲對這些違反官計標準的內容沒有審明,這與後面的內容應該是幷列的關係。三是,“所使親人不固”一條,“所使”和“所親”的性質是相同的,這里的“所使”和“親人”應該是幷列的關係。四是,從全句的內容而言,都是講了一些爲吏的惡習。這些內容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其他簡文中也有此種警示作用的語句,像“求盜備不具”、“卒士不肅”、“郭道不治”、“進退不毄”、“亭障不治”[7]等等。文中用這種語句旨在告誡官吏,讓官吏加深對這些情况的印象,以達到教育官吏的目的。
綜上,我們發現1552、1553、1554、1562、1555簡的第三欄的內容幷非是解釋“吏有六殆”的,而且“吏有”和“六殆”之間的空隙很可能是作者有意爲之的。雖然在簡文中我們沒有發現“六殆”的內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六殆”的內容應該與“上計”的標準有關,可能是一些違反“上計”制度的“爲吏”惡習。這些惡習對官吏的仕途是極其有危害的,所以作者在“六殆”後加“不審”二字,用以警示官吏。二
《爲吏治官及黔首》簡的形制較爲殘破,內容缺失較多,上下語句的連貫性也較差。但是,在除去爲官之道的內容後,有些的內容仍有成組出現的現象,筆者拾取幾組內容進行研讀,幷推測,此種現象或許與官吏謄抄文獻時,有意選取有關。比較《爲吏之道》後,筆者發現《爲吏之道》中“除害興利”一節,雖然在內容上不連貫,但是也有成組出現的現象。這種現象很有可能與官吏所擔任的職務有關。筆者僅將上述推測暫錄札記,以就正與方家。
《爲吏之道》中“除害興利”一節的內容摘錄幾組如下:
1、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
2、均(徭)賞罰,敖(傲)悍暴,根(墾)田人(仞)邑,賦斂毋(無)度
3、城廓官府,門戶親龠(錀),除陛甬道
4、命書時會,事不且須
5、千(阡)佰(陌)津橋,囷屋墻垣,溝渠水道
6、犀角象齒,皮革橐(蠹)突,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閵(藺)環殳,比(庇)臧(藏)封印
7、金錢羽旄,息子多少,徒隸攻丈,作務員程
8、老弱癃病,衣食饑寒
9、漏屋塗墍,苑圃園池,畜産肥胔,朱珠丹青[8]
上述幾組的內容,詞句之間是不連貫的,但是內容大體上是相關的。這里有幾組需要說明:第一組,內容主要是關于法律判罰的基本原則。在《法律答問》中就有幾條“毋論”的材料,像“甲盜不盈一錢,行乙室,乙弗覺,問乙論可(何)殹(也)?毋論。其見智(知)之而弗捕,當資一盾”[9]、“甲盜錢以買絲,寄乙,乙受,弗智(知)盜,乙論可(何)殹(也)?毋論”[10],也就是說法律的判罰是遵從《爲吏之道》中所說的這兩條基本原則的。第四組,內容與行書有關,這里所說的“命書”,整理小組注云:“見《秦律十八種》中的《行書》”[11]。《秦律十八種·行書》:“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12]“輒行之”就是立即傳送的意思,正與“事不且須”的基本原則相吻合。第六組,主要是講了一些官府所藏的物品。這里需要注意 “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這兩條。“久刻職(識)物”,《秦律十八種·金布律》:“有久識者靡之”[13],整理小組注:“久讀爲記,記識指官有器物上的標志題識。靡,即磨。,讀爲徹。磨徹,意爲磨壞、磨除。”[14]表示了對“公器”的管理。此條就是在官有器物上加刻標識,以示區別。對于公器的管理,《秦律十八種》中還有其他幾條材料,像“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髤久之”[15]、“毋擅叚(假)公器,者(諸)侯叚(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16]。“久刻職(識)物”一條,應該是管理“公器”基本原則,這個原則是官吏所要特別注意的,這也是識別“公器”的基本準則,是作爲一個官吏的基本能力。“倉庫禾粟”一條,雖然在字面上理解比較容易,但是比較《秦律十八種·倉律》,“倉律”,整理小組注:“倉律,關于糧草倉的法律。”[17]也就是說,此條也許是對“倉律”的基本內容進行概括。
綜上,我們發現《爲吏之道》中的這些內容,在睡虎地秦簡中都可以找到相應的內容進行比較,也就是說這些內容幷非沒有實際意義的。筆者推測,這些內容有可能是官吏業務上的基本工作準則。這些準則在內容上是不連貫的,有可能官吏會根據自己的業務需要有過選取,或者說可能是種筆記性質的東西[18]。岳麓秦簡《爲吏治官及黔首》中也有這樣語句不連貫的內容,是否也存在主人根據業務需要進行選擇,我們先摘錄幾組內容,幷分別進行分析。
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奴婢莫之田/黔首不田作不孝/小男女渡量/其能田作/舉苗□不□
2、【士】吏捕盜/用兵不濕/盜賊弗得/發弩材官/僥迣不數/要害弗智(知)/□/求盜備不具/卒士不肅/郭道不治/進退不毄/亭障不治/與彘同宮/囷氾毋<搜>/畏盜亭障/春秋肄試/謝室毋廡
3、履()麤支(屐)/□□不行/當毛繕治/□□當尌
4、船隧毋廡/深楫(?)不具/船人不(警)
5、當監者/毋獨出/監視毋 (偷)/勿敢度
6、田道衝術不除/田徑不除/封畔不正/□□□□/草田不舉[19]
下面一一對上述幾組內容進行說明。第一組,主要是有關于土地分配的相關內容。“部佐行田”就是“部佐”進行分配土地,“部佐”整理小組注:“部佐應爲鄉佐一類”,“行田”整理小組注:“賦田,授田”。“度稼得租”、“奴婢莫之田”是與授田的標準和賦稅的取得有關。對于勞動力而言,上述內容中也有說明,像“黔首不田作不孝”“小男女渡量”也就是說對于成年的勞力如果不田作的則被視爲不孝,而未成年勞力的使用是需要“度量”的。雖然此組在語意上是不連貫的,但是其中有關土地分配的官員,土地分配的對象,勞動力的使用等方面都進行了說明。這種詳細的說明,在《爲吏之道》中是罕見的。相比之下,擁有《爲吏治官及黔首》的這位官吏却更爲重視土地分配和田作方面的內容。在岳麓秦簡中,我們不僅發現有《田律》,而且還發現有《數》書,其主要是有關于土地測量和度量衡的,而且還發現了一些有關于土地面積計算的算題。[20]這些內容的發現從側面證明,擁有這批簡的官吏對土地分配、土地測量方面極爲重視,或者說他有可能從事這一方面的工作。相比《數》書,我們會發現《爲吏治官及黔首》中對土地分配方面的內容,即是從事土地分配的工作原則。因此,在條目的選擇上,簡的主人有可能是有意爲之的。
第二組,主要是與捕盜和軍事相關的內容。“【士】吏捕盜”、“用兵不濕”、“盜賊弗得”這三條是對捕盜的負責官吏、捕盜的用兵原則加以說明。捕盜的負責官吏是“【士】吏”,捕盜的用兵原則是“不濕”,“濕”整理小組注云:“遲緩”,“不濕”的結果是“盜賊弗得”,“盜賊”廖繼紅先生補注云:“劫奪和偷竊財物的人,或是對反叛者的貶稱”,“得”廖繼紅先生補注云:“獲得,捕獲”。[21]“發弩材官”,講了兩個職官,但都是較低級的官職,整理小組注:“發弩,傳司射弩的兵種。材官,秦漢始置的一種地方預備兵兵種,也可能指武卒或供差遣的低級武職。”這也說明,捕盜或軍事行動中所使用的主要是這些官職的人。“僥迣不數”、“要害弗智(知)”、“求盜備不具”、“卒士不肅”、“郭道不治”、“進退不毄”、“亭障不治”,這幾條都是有關違反規定幷出現的一些不良後果,像在巡查的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卒士治理的不當,城墻道路不加修繕,軍令無法順利實行,軍事要塞不加治理等。這些內容主要是對官吏以警示,幷對這幾個方面加强注意,毋犯上述所說的錯誤。後面的“春秋肄試”、“謝室毋廡”兩條還强調了,軍事演練和武備充足的重要性。岳麓秦簡中,還發現有關“令”的內容,主要有二十多種令。雖然內容沒有公布,但是從一些令的名稱中,我們會發現一些與此組材料是相關聯的,像郡卒令、廷卒令、卒令、挾兵令、捕盜賊令等等。這組材料有可能是捕盜和軍事行動所應注意的事項。從上述的比較,我們發現了類似于第一組的相同現象,也就是說,謄抄這些內容的官吏是根據自己的所需而抄寫的。
第三組、第四組,都是有關于郵行、傳遞方面的內容。第三組的內容殘缺的較多,但是仍可以發現一些端倪。“履()粗支(屐)”,整理小組注:“ 讀作‘’,麻鞋。麤,草鞋、麻鞋之類。支,讀作‘屐’,木制的鞋,底大多有二齒,以行泥地。”也就是說,這里說了四種鞋。筆者推測,這四種鞋有可能是在不同道路上使用的。“□□不行”,這一條的缺字較多,但是根據後一條“當毛繕治”會發現,什麽“不行”需要馬上進行修繕呢?推測有可能是道路,此條前面說了四種鞋,後面提到道路也是有可能的,而第四條中還有“當尌”二字,“當尌”是否會與表道樹有關。在簡文中我們還發現了“術尌(樹)毋有”,整理小組注:“術,道路”,也就是說“術尌”就是表道樹。據上,我們可以推測第三組中說了四種鞋,還有可能說到了道路的問題,對于道路不僅需要立即修繕,而且還要種植樹木。這一組內容大致也與郵行、傳遞有關。第四組主要涉及舟船。“船隧毋廡”,“隧”或可解釋爲道路。《莊子·馬蹄》中有:“山無蹊隧,澤無舟粱”。[22]此條大體意思可以理解爲,舟船所行道路是需要進行管理的,而不能荒廢。“深楫(?)不具”、“船人不敬(警)”這兩條却是兩種反面情况。“楫”,船槳,《商君書·弱民》:“背法而治,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濟大川而無舡楫也”。[23]“深楫”應該是一種較長的船槳。“不敬(警)”中的“敬”應該是警備的涵義。結合兩組我們發現,在郵行、傳遞方面不僅說道了所使用的鞋和道路的治理,而且還說到了舟船行駛的道路和管理問題,這與岳麓簡中發現的“行書律”和“行書令”應該有相應的聯繫。
第五組,是關于爲監者的內容。“當監者”一條,整理小組注和廖繼紅的補釋,都未進行解釋說明。筆者却在《質日》中發現了對于“監”的解釋:一是“監府”,出現在0619號簡上,整理小組注云:“秦有監郡禦史,此監府或爲禦史的辦公處”。二是“監公”,出現在0704號簡上,整理小組注云:“監公,當爲監郡禦史的尊稱”。這里所說的的“當監”者,或許會與監郡禦史有關,而在0704號簡上還出現了“辛巳監公亡”一語。這里的“亡”較爲發人深省,因爲“當監者”的後一條就是“毋獨出”。根據上述材料,是否可以這樣理解,監公的“亡”,是以“獨出”爲標準的。但是,這里也幷沒有材料證明此點,“亡”的標準是什麽,從簡文來說幷未可知。却有一點可以斷定,《爲吏治官及黔首》的主人謄抄此條內容,大致與0704號簡出現的事件有關,也就是說,第五組內容的出現也是抄手有意挑選的,相比《爲吏之道》却幷未有此內容。第六組內容與第一組內容是相關聯的,都是與田地有關,但是其主要是側重于田地的管理,選擇的這幾條中,主要是對“田道”、“田徑”、“封畔”進行管理的內容。在已公布的簡文中,0993號簡的簡文是有關于田作“醘酒”管理的內容[24],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中也有相關內容,但是在《爲吏之道》中有關田地管理的內容相比而言要少的多。《爲吏治官及黔首》簡的主人謄抄此組內容,顯然是有其特殊用意的。
綜合上述兩組選取的材料,我們發現有以下三點:
一是,《爲吏之道》和《爲吏治官及黔首》在有些內容上是相似的,但有些也是後者所獨有的,像《爲吏治官及黔首》選取的第一組、第二組、第五組材料,有些是後者較前者要詳細些,像《爲吏治官及黔首》選取的第六組、第三組、第四組材料。
二是,《爲吏之道》和《爲吏治官及黔首》都不是全本,但是源于同一類母本的可能性較大。[25]這種不是全本的現象可能同抄手的需求有關,相比較而言,《爲吏治官及黔首》中的“爲吏”內容與《爲吏之道》中的內容重合是較多的,也就是說,爲官和處世之道的內容在秦代基本上都是一樣的,而在爲官的業務方面,選擇的內容就會有所不同。筆者推測,這種官箴性質的文字,國家可能會頒行一個或幾個定本,官吏會根據自己從事的業務選擇一個定本,或在一個定本中選擇幾個部分進行抄寫,幷非全部抄寫,而且這些抄寫的內容是需要官吏背誦的,幷作爲上計考核的一個方面,定期進行檢查[26]。
三是,根據上述分析和《爲吏治官及黔首》、《質日》兩部分簡的內容,可以進一步推測所屬主人的身份有兩個:一是從事土地測量業務的小吏;一是從事捕盜業務的司法人員,幷可能參與行書、郵行的業務。[27]由于《質日》簡的性質不太確定,所屬主人有可能會是兩個人[28]。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1年5月24日。)
[1]選取內容的簡的編號依次爲:1566、1552、1553、1554、1562、1555簡的第三欄。(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
[2]圖版均選自,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簡的編號也系編者加)。
[3]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1963年版,第85頁。
[4]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 167頁。
[5]所選簡文所在簡的編號依次爲:1543、殘4-1-1+0928、1573、1577、1580、1575、1574簡的第三欄。(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
[6]所選簡文所在簡的編號爲:1531簡。(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
[7]所選簡文所在簡的編號依次爲: 1560、1582、1578、1579、1561簡的第三欄。(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
[8]所選取內容均選自: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170頁。
[9]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96頁。
3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96頁。
[1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171頁。
[12]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61頁。
[1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40頁。
[14]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41頁。
[1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45頁。
[1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45頁。
[1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1990年9月版,第 25頁
[18]學界普遍認爲“興利除害”一節爲“識字課本”。吳福助先生認爲,其中“興利除害”以下四十九句,乃是贏秦宦學識字教材,爲今存中國古代識字教材中最早者。(吳福助:《睡虎地秦簡論考》,文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138頁)黃盛章先生也認爲,這段簡文四字一句,完全講的是官府繁雜瑣事,好像《急就篇》一類的教課書。(黃盛章:《雲夢秦簡辯正》,《考古學報》1979年1期)但是分析發現,這一部分的內容幷非是沒有意義的,這些記載的官府瑣事與官吏的業務很有可能是相關的。
[19]選取內容所在簡的編號依次爲:第一組,0002、1581、1557、1539、1558、1556、2178簡的第貳欄;第二組,1563、1581、1557、1539、1558、1556、1560、1582、1578、1579、1561、1538、1537、1564、0931、0927簡的第三欄;第三組,1556、2178、1560、1582簡的第壹欄;第四組,2179+1501、0854、1528簡的第貳欄;第五組,1534、1496、1584、0311簡的第三欄;第六組,1589、0925、1583、0926、1586簡的第貳欄。(朱漢民、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壹)》,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版)
[20]參看,朱漢民、肖燦:《從岳麓書院藏秦簡〈數〉看周秦之際的幾何學成就》,《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朱漢民、肖燦:《岳麓書院藏秦簡〈數書〉中的土地面積計算》,《湖南大學學報》2009年2期;肖燦:《從〈數〉的“輿(與)田”、“稅田”算題看秦田地租稅制度》,《湖南大學學報》2010年4期。
[21]根據上述解釋,筆者更傾向于廖繼紅先生對“盜賊”的第一種解釋,而“得”的解釋更傾向于“獲得”而言,這對于上面兩條來說是連貫的。
[22]王先謙:《莊子集解》,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334頁。
[23]蔣禮鴻:《商君書錐指》,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26頁。
[24]0993號簡的簡文: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酒,有不從令者遷之。田嗇夫、工吏、吏部弗得,資二甲。(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25]陳松長先生在《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中說:“這些竹簡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制,都與雲夢睡虎地秦簡中的《爲吏之道》基本相同”,幷未說是否源于同一母本。廖繼紅先生在《〈爲吏治官及黔首〉與〈爲吏之道〉比較》中說:“從內容上看,《爲吏》與《吏道》的第一部分有很大的相同性或相似性,二者顯然是源自同一類母本。”
[26]0072號簡中有“能行此,終于日視之,簍(屢)勿舍,風(諷)庸(誦)爲首”的內容,1531號簡中也有“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與(歟)?它官課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兩者結合會發現這些背誦的內容應該與官吏的“上計”有關。
[27]在里耶秦簡中我們發現,有不同性質的人員從事郵行工作,像⑧157中就有“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和⑧158中有“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等的內容,這些“守府”應該就是一些官府人員,這些也有能是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因此不排除《爲吏治官及黔首》的主人可能參與過郵行的工作。(里耶簡的內容選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7年版,第184、185頁。)
[28]陳松長先生認爲,《質日》簡應分爲三類,即二十七年、三十四年、三十五年。其中,三十五年的抄寫字體草率,與前兩類有著明顯不同,“因此,這三份日記的歸屬以及與墓主人的關係等問題,都值得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