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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耶秦簡辨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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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法學分院)
(首發)
訾
J1(9)1: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騰敢言之:陽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貲餘錢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年爲報。已訾其家,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報署主責發。敢言之。[1]
【訾】 里耶秦簡整理者:“責,勒令賠償。”[2]王煥林:“呵罵,同‘呰’。《說文》:‘呰,苛也。’《經傳釋詞》:‘苛與呵同。’”[3]馬怡:“估量。《商君書•墾令》:“訾粟而稅。”’[4]
筆者按:里耶簡中,“訾”有兩義,一為“貲”,貲罰、處罰義。如簡J1(9)981“定謾者,訾”的“訾”即是。一為“責”,收取、收繳義。這裏討論的簡J1(9)1以及同類而未盡列舉的J1(9)2、J1(9)3、J1(9)4、J1(9)5、J1(9)6、J1(9)7、J1(9)8、J1(9)J1(9)9、J1(9)10、J1(9)11、J1(9)12中“已訾其家”“已訾責其家”的“訾”都是。
訾,通“貲”。貲,據秦律,是罰財產或勞役。如,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關市律》簡97:“為作務及官府市,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令市者見其入,不從令者,貲一甲。”[5]《效律》簡178:“公器不久刻者,官嗇夫貲一盾。”[6]又《法律答問》簡7:“或盜采人桑葉,臧(贓)不盈一錢,可(何)論?貲繇(徭)三旬。”[7]等等。前有“貲”,後必“責”,——除非免除。責,是對貲的執行。由“貲”到“責”,詞義因相關而引申。
三家之說,缺乏對司法程序、司法過程的瞭解。簡文所謂“訾其家”,不過是官府向毋死家就毋死欠下的貲余錢加以執行,即收繳貲余錢。後文“家貧弗能入,乃移戍所”正與此相應。官府執行(收繳)罰金,被執行人交納,不能稱為“賠償”;而“呵罵”、“估量”,可謂橫生枝節。
“訾”通“貲”而有“責”義,以往先秦及秦漢文獻中均未出現,這里算是新發現。出土文獻“提供許多以往不見記載的詞義”,[8]這里新添一例。
筆者又要特別指出的 ,是文書製作者完全可以不用“訾”“訾責”來表示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前文“令署所縣責以受(授)陽陵司空”用“責”,後文可以再用,以保持字面的統一。“責”“訾”“訾責”混用,意思相同而字面不同,反映出文書製作者在用字上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無獨有偶,筆者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也看到了這種現象。《二年律令·徭律》簡41:“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9]律文中表示資財的“貲”一詞出現三次,第一次“訾”,第二次僅隔兩字卻寫作“貲”,接著第三次又變回“訾”。又,《津關令》15:“相國、御史請郎騎家在關外,騎馬節(即)死,得買馬關中人一匹以補。郎中為致告買所縣道,縣道官聽,為質(致)告居縣,受數而籍書馬……其不得□及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視,為致告關中縣道官。賣更買。”[10]令中表示證明文書的“致”,第一次“致”,第二次“質”,第三次又變回“致”。
“已訾責其家”的“訾責”,系同義並列復合詞。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6月2日。)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頁11。
[2]同上注,頁15。
[3]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頁61。
[4]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輯),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164。
[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42。
[6]同上注,頁59。
[7]同上注,頁95。
[8]劉釗:《談古文字資料在古漢語研究中的重要性》,《古漢語研究》2005年第3期,頁56。
[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64。
[10]同上注,頁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