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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
(首發)
鄉司空
J1(16)5: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 (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谷、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泰守府。嘉、谷、尉在所縣上書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三月丙辰,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尉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扣手。丙辰水下四刻,隸臣尚行。
三月癸丑,水下盡□,陽陵士□匄以來。/邪手。
□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盜簪褭陽成辰以來。/羽手。如手。[1]
【鄉司空】 里耶秦簡整理者:“鄉嗇夫的輔佐者。”[2]王煥林:“官名,掌一鄉工程及作役刑徒。……此官從未見於文獻記載,可補秦史之缺” [3]。馬怡:“官名。是秦時鄉亦有司空。”[4]卜憲群:“秦鄉中還有鄉司空一職”,“鄉司空的發展,不僅說明統一後秦仍然保留了司空系統的官職,而且證明這個系統的官職一直延伸到鄉。”[5]
筆者按:簡文“告鄉司空、倉主”的標點應作:告鄉、司空、倉主。告的對象為鄉主、司空主、倉主。“尉別都鄉司空”應作:尉別都鄉、司空。別的對象為都鄉、司空。里耶秦簡整理者于兩句簡文句讀有所不明,而王、馬、卜三家也失察。鄉主,J1(16)9:“遷陵守丞敦孤告都鄉主:以律令從事。”[6]鄉包括都鄉、離鄉,都鄉主自然也是鄉主。又外證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告臣》簡文:“丞某告某鄉主”[7]。又《黥妾》簡文“丞某告某鄉主” [8]。司空主,J1(8)133:“八月癸巳,遷陵守丞告司空主,聽書從事。”[9]“遷陵守丞告司空主”的“司空”,學界一般認為是縣司空,這里的“司空”也當是縣司空。
簡文“尉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具有回環為文的特徵,即,“司空傳倉”就近接上文“司空”話題,“都鄉別啟陵、貳春”回頭接上文“都鄉”話題。
結合上文,“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的意思說,遷陵丞歐通知遷陵縣尉,將洞庭郡郡守禮關於向巴郡、南郡及蒼梧郡運輸甲兵的事通知各鄉、縣司空及倉的負責人。而“尉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啟陵、貳春”的意思是,遷陵縣尉按照縣丞歐傳達的上級精神,抄文都鄉、縣司空,並要求縣司空傳達給倉,都鄉傳達給啟陵、貳春兩個離鄉。
依原“告鄉司空、倉主”“尉別都鄉司空”句讀,“都鄉別啟陵、貳春”話題無從產生。
里耶簡回環為文的還有J1(8)157: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啟陵鄉夫敢言之:成里典、啟陵 郵人缺,除士五(伍)
成里匄、成,成為典,匄為郵人。謁言尉以從事,敢言之。[10]
簡文大意說,啟陵鄉名為夫的負責人通過縣丞向縣尉請示讓成擔任成里的里典、匄擔任啟陵鄉的郵人。簡文“除士五(伍)成里匄”就近接“啟陵郵人缺”,“(除)成”回頭接“成里典缺”;“成為典”就近接“成”,“匄為郵人”回頭接“成里匄”。
筆者注意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一條律文,也具有回環為文的特徵:
《雜律》簡183:“捕罪人及以縣官事徵召人,所徵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征者得隨跡出入。”[11]
“所徵召”文義就近接上文“徵召人”,“(所)捕”回頭接“捕罪人”;又,“追捕(者)”就近接“(所)捕”,“征者”回頭接“所徵召”。
回環為文可表述為:AB,BA。或者更多:AB,BA,AB,BA……
瞭解秦漢人們有回環說話行文的現象,對於我們讀懂秦漢文獻是有一定幫助的。
當然,由縣尉負責一縣軍事方面的事務,而不由縣丞負責,這也是我們讀此一簡文時務必心中有數的。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1年9月30日。)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第1期,頁20-21。另,J1(16)6公文內容與J1(16)5基本相同,為避重復,這里僅舉J1(16)5。
[2]同上注,頁22。
[3]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頁109。
[4]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輯),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148。
[5]卜憲群:《秦漢之際鄉里吏員雜考--以里耶秦簡為中心的探討》,《南都學壇》2006年第1期,頁4。
[6]同注[1],頁10。
[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154、155。
[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154、155。
[9]同注[1],頁22。
[10]同注[1],頁13。又,“謁言尉以從事”中“言”原作“令”,系文書書寫者誤書。
[1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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