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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半”、“曰啎曰荊”與“遷陵公”
- ——里耶秦簡初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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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首發)四月二十日自北京訪問歸台不久,即收到張春龍和陳偉兄分別賜寄的《里耶秦簡(壹)》(以下簡稱《秦簡(壹)》)和同步出版的《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以下簡稱《校釋》)。兩書印刷精美,尤其《里耶秦簡(壹)》的圖版十分清晰,令人興奮。近日匆匆拜讀一過,擬先就「手、半」、「曰啎曰荊」和「遷陵公」作一讀書報告,就教方家。
一.手、半
里耶簡牘文書多有署某「手」者;「手」字何解,論者甚多,《校釋》頁5徵引多家,並云:「今按:8-756云:“有書,書壬手。”又稟食文書中參與出稟的史、佐與某“手”為同一人。可見“手”當指書手。」
“手”指書手,十分贊同。稍稍翻讀《秦簡(壹)》,感覺可證之例甚多,《校釋》所舉稟食文書的史、佐與某手為同一人即為強證。另外尉史(8-761)、啟陵鄉守(8-769)、令史(8-1511)、貳春鄉守(8-1527)和都鄉守(8-1554)也都有史、守之名和同簡某手名相同的情形。可見當時的文書,除了委由史、佐或令史書寫,單位負責人或代理人有時也親自書寫。因此,將「手」理解為「書寫者」似比「書手」更好些。書手一詞多少意味著僅是抄手。書寫者意義較寬,可將抄手以外的書寫者都包括在內。
「手」指書寫者,牘8-487+8-2004也是強證:
卅四年八月癸巳朔癸卯,戶曹令史疏書廿八年以
盡卅三年見戶數牘北(背),移獄具集上,如請史書。/手
廿八年見百九十一戶
廿九年見百六十六戶
卅年見百五十五戶
卅一年見百五十九戶
卅二年見百六十一戶
卅三年見百六十三戶
按《秦簡(壹)》圖版,此牘斷為兩截,《校釋》綴合正確。正背兩面文字大體清晰,筆跡完全相同,無疑出自同一人手筆;兩個「」字可識,無疑指同一人。此牘謂「戶曹令史疏書」云云,「疏書」里耶簡中常詞,指書寫文書;其末署「手」,可知書此牘者必為戶曹令史。令史掌書,有江陵張家山《二年律令‧史律》可證。秦時郡以八體課試史,其最優者可為縣令史。舊文已曾言之,不贅。[1]
為確證「手」指書寫者,進一步的工作應該是集中署有同一「某手」的簡和牘,看看同一書寫者的筆跡是否相同;如果相同,則「手」指書寫者之說可以完全確立,如有出入,則不能不別作考慮。因為在漢和魏晉的簡牘上可以找到署名相同,筆跡卻不同的代筆代簽現象。[2]
集中同名者的簡,比對筆跡,工程浩大,尚待有心者為之。以下僅以有「感」署名的二十七例為證(表一),證明凡「感」署名的,的確筆跡相當近似,應出同一人之手。另有三例,因原簡字劃不夠清晰,未列入。
18-4
28-48
38-184
48-217
58-261
68-270
78-326
88-763
98-766
108-1066
118-1084
128-1128
138-1177
148-1192
158-1247
168-1286
178-1334
188-1375
198-1511
208-1540
218-1580
228-1584
238-1642
248-1652
258-1938
268-2245
278-2249
表一 里耶秦簡 感手署名對照表
陳劍先生〈讀秦漢簡札記三篇〉改釋過去誤讀為「手」的「半」字,極是。[3]《校釋》從之。這澄清了包括敝人在內,過去許多認識上的錯誤。稍稍翻查《秦簡(壹)》,以目前已刊佈的來說,凡文書在約略相似的位置出現「半」字,當「分判」或「打開文書」解的,即不見用「發」字;又用「半」當「發」的文書,凡有紀年的,全屬始皇廿六至卅一年;出現「發」字的又全屬卅一年(卅一年有8-173、8-196+8-1521、8-2011、8-2034四例)及卅一年以後。「半」、「發」二字絕大部分不同時出現,這是否意味著像里耶更名木方一樣,在卅一年左右曾另有某些文書用語的改變?值得注意。這個問題有待里耶簡悉數刊佈後,才好進一步討論。
二.「曰曰荊」
《秦簡(壹)》正式刊佈了編號8-461木方。其中「曰曰荊」一句之「」字,各家有不同意見。《校釋》頁157引張春龍和龍京沙先生意見讀「」為「吳」。游逸飛據音之通假,讀「」為「楚」。胡平生認為該字釋讀仍有商榷空間。[4]
按原字左作「五」,右作「午」,十分清晰。此字實即古代文獻和器銘中常見的「啎」或「」字。「午」、「吾」互在左右,其例甚多。張政烺先生早年作〈獵碣考釋初稿〉已曾舉證,並詳論秦石鼓上的「」字,謂:「烺案:字从辵从,亦聲也。“”即《說文》午部“牾,屰也。从午,吾聲”之“牾”字。」又謂:「“”當即《玉篇》之“迕”若“逜”字…,从“”與从“吾”或“午”音義同,而碣文則叚為自稱之詞。」[5]孫詒讓《墨子閒詁‧經說下》釋「過」,謂:「『過』,經同,亦當作『遇』。」即仵,與啎同。又謂:「啎、寤、遇、逆,音並相轉,仵、俉、寤聲相近。遇仵猶言逢俉、夆啎,亦猶言逆啎也。」[6]看來不論音形,「」即「」,即「」,亦即「牾」或「啎」、「」。《漢書•嚴延年傳》:「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與啎。」師古曰:「啎,逆也。」又《漢書•王莽傳》:「財饒勢足,亡所啎意。」師古曰:「啎,逆也,無人能逆其意也。」
里耶秦更名木方上的「」,左旁少一「口」,無礙其讀作「啎」或「」,而其義即「逆」。秦、楚本交好,西元前299年楚懷王為秦所欺,拘不得歸,秦、楚關係惡化。秦或一度惡詆楚為「啎」或「」,此猶後世惡稱敵對者為「某逆」、「某匪」。
「曰曰荊」一句意即原稱楚為「」,更名為「荊」。蓋天下一統,秦沒必要再對楚惡言相向。
三.遷陵公
《校釋》將第五層出土的簡5-5正背和簡5-8背原釋的「夌(陵)」二字,改釋為「夌(陵)」,實即一字。近見劉樂賢先生將此二字讀為「遷陵」,可謂的論。[7]如此,楚在遷陵本已置縣,依楚制,縣有公。這一點一旦確認,另外一枚里耶簡的讀法也可迎刃而解。
《校釋》簡8-134:「廿六年八月庚子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 前日
言競陵漢陰狼假遷陵公船一,袤三丈三尺,名曰□。以求故荊積瓦。未歸船。(下略)」
這是有始皇廿六年的紀年簡。遷陵無疑已為秦縣,因此有學者將簡上「遷陵公船」四字解釋成遷陵縣公家的船。[8]實則此處亦應理解為「遷陵公」的船。始皇一統天下後,地方政制雖隨之逐步統一,但統一必有一過程,過程中不免會步調不一或新名舊稱雜用。[9]《秦簡(壹)》中一個明顯的現象是郡、縣、鄉首長都有稱「守」的情形。[10]郡有守或太(泰)守,固不必言;縣有稱「令」(例如8-1663、8-1915),稱「嗇夫」(例如8-61、8-657、8-740)也有稱「守」的(例如遷陵守8-1516、8-1587)。鄉有嗇夫,也稱「守」(例如8-769、8-1527、8-1554)。[11]可見秦統一天下之初,地方單位首長名稱還在不斷調整和統一中。如此,在廿六年簡中偶然出現舊稱遷陵公,即不覺奇怪。2012.4.25/5.7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2年5月6日。)
[1]邢義田,〈漢代《蒼頡》、《急就》、八體和「史書」問題〉《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二輯(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9)頁438。
[2]邢義田,〈漢代簡牘公文書的正本、副本、草稿和簽署問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82本4分(2011)頁601-676。
[3]陳劍,〈讀秦漢簡札記三篇〉《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四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370-376。
[4]游逸飛,〈里耶秦簡8-455號木方選釋〉《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頁95。
[5]張政烺,《張政烺文集‧文史叢考》(北京:中華書局,2012),頁1-3。
[6]孫詒讓,《墨子閒詁》(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十,頁348。
[7] 劉樂賢,〈談里耶簡中的“遷陵公”〉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收稿日期:2012.3.20)。
[8]《里耶發掘報告》即理解為「遷陵縣公船」,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6)簡8-134注2,頁183。
[9]我以前曾注意到居延所出王莽時代簡中地名、障塞名稱等常有新名舊名並存的情形,參邢義田,〈從居延簡看漢代軍隊的若干人事制度〉收入《治國安邦》(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540-541。
[10] 參孫聞博,〈里耶秦簡“守”、“守丞”新考〉《簡帛研究2010》(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頁66-75。守應作「代理」解或是職稱,學者意見不一。以可考的例證看,目前還難一口咬定。例如「遷陵守祿敢言之:沮守瘳言…」(8-1516),遷陵和沮皆縣,如果守作代理解,則祿和瘳代理縣令或縣丞都有可能;用詞兩可,應是秦漢文書力求避免的事。如解守為職稱,即不致混淆,但會有其它的難解處。里耶簡還有很多未刊,定讞可待將來。
[11]也有一例鄉嗇夫和鄉守同時出現(8-770) 。不知是否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