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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析里耶簡“御史問直絡裙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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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首發)“御史問直絡裙程書”是里耶秦簡中保存較爲完整的一套文書,其中不僅包括了皇帝制書、御史書等中央下行地方文書,而且還包含了縣與縣之間文書、縣內傳遞文書等。這對于我們研究文書種類、文書傳遞、文書的保存等內容,提供了極其寶貴的資料。這套文書簡公布的也比較早,研究成果也較爲豐富。[1]不過,最爲核心的8-159號簡却未公布釋文,這對我們理解整套“御史問直絡裙程書”産生了一定的困難。2012年1月由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里耶秦簡[壹]》正式出版,公布了里耶古井第八層中所有簡牘的圖版和釋文。陳偉主編的《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一書,還對“御史問直絡裙程書”所涉各簡進行校訂。[2]這不僅使我們見到了整套文書簡牘的原貌,而且爲我們對其展開研究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不過,其中亦有幾點問題值得我們注意。一是,簡文的釋讀。由于簡文公布較早,對于其釋文的釋讀意見較多,其中多涉及釋字、斷句、釋義等問題,例如對“直絡裙程”、“恒程”、“守府”的理解,對“敢告某某丞主”、“某某下”、“謹案致”、“案致”等文書用語的理解,都存在不同意見。二是,文書傳遞所涉及問題,主要包括“以次傳”的適用範圍,對于其性質、傳遞方式學界已有共識,但是針對“郵行”和“以次傳”兩者的適用情况,研究成果相對較少。同時,還有對“書到相報”的理解,筆者認爲“書到相報”是一項重要的文書制度,這項制度不僅可以明確文書傳遞的責任,而且還可以保障文書傳遞的準確性和及時行。三是,對于“御史問直絡裙程書”傳遞路綫,學界少有研究,主要原因是對洞庭郡位置的理解有所不同,洞庭郡郡治地望亦不明確,筆者結合現有研究成果和里耶秦簡“里程表”,試圖復原文書傳遞的路綫。本文謹針對上述三點問題,對里耶秦簡“御史問直絡裙程書”進行分析,敬請學界專家批評指正。一 簡的編排與釋讀這組文書簡包括8-153、8-159、8-155、8-152,依據時間先後,幷根據整理者給出的釋文排列如下:
御史問直絡帬程書【8-153】
制書曰:舉事可爲恒程者上丞相,上洞庭絡帬【直】書[3] □手。
卅二年二月丁未朔□亥,御史丞去疾:丞相令曰舉事可爲恒
程者□上帬直。即令,弗,謹案致[4]……
……庭□。ノ□手。【8-159】
三月丁丑朔壬辰,【洞庭】□□□□□□□□□□□□
令□□□、└門淺、上衍、零陽□□□以次傳□□□□□
書到相報□□□□門淺、上衍、零陽言書到,署□□發。
□□□□一書以洞庭發弩印行事□□恒署。
酉陽報□□□署令發。ノ四月□丑水十一刻=下五□□□□
遷陵□,酉陽署令發。
□□□□【布令】□【8-159背】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帬
直書已到,敢告主【8-158】
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 欣手【8-158背】
四月丙午朔癸丑,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書到言,署金布發,它
如律令。ノ欣手。ノ四月癸丑水十一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內。【8-155】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內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書舉事可爲┛
恒程者、洞庭上帬直,書到言。今書已到,敢言之。【8-152】
四月甲寅日中,佐處以來。ノ欣發。 處手。【8-152背】[5]
其中8-159是在《里耶秦簡[壹]》中首次公布釋文,其他簡由于字迹清晰,在《里耶發掘報告》中都已經公布。由于“發掘報告”中所公布的簡文,均是按照發掘號編排,前後的聯繫性不突出,幷且較爲關鍵的8-159釋文亦未公布,所以學界在斷句、釋意等方面多有所不同,其中亦有不足之處。筆者依據現有簡文與研究成果,對上述釋文提出幾點釋讀意見。
第一,8-153號簡內容與性質的認識。整理者在《里耶發掘報告》中幷未說明其簡的性質,只是指出“程書,⑧153有‘洞庭上裙直(值)書’可對照”。[6]而馬怡先生却認爲,“本簡雖無紀年,但從其文字看,應與J1(8)156、J1(8)152、J1(8)158三簡爲同一組文書”。[7]《校釋》就直接指出,8-153號簡簡首塗黑,疑爲8-159號簡的書題。[8]筆者較爲贊同書題的說法,經過比對8-153和8-159圖版後,發現8-159號簡上殘存有編繩,幷且兩簡在長度上也極爲類似。因此,8-153號簡確爲8-159號簡的書題。8-153號簡簡文中還見“程書”一詞,整理者單列解釋,意思大概是說其爲一種文書的名稱,[9]不過,依據“舉事可爲恒程者”一句來看,“程”多與“恒”連用,“程”或可解釋爲規範、標準。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工人程》:“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爲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注:“矢程,放寬生産的規定標準。”[10]《周禮·天官·大宰》:“五曰官成以經邦治”,鄭司農注云:“官成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11]朱紅林先生認爲:“所謂‘成事品式’,指的就是一項工作的工作指標和要求。”[12]因此,“恒程”或可釋爲某項工作的一般標準,“直絡裙程”則釋爲置辦絡裙的一般標準。
第二,8-159號簡中有幾處釋讀意見。一是,8-159號簡正面“制書”一句後有四字未釋,筆者比對圖版發現此句最後一字,疑爲“手”,幷在後二字前有空隙,可能爲“某手”。根據簡文的上下文,可能御史丞在下發文書的時候,將制書原封不動的進行抄寫。二是,“謹案致”後由于文字漫漶不清,整理者和《校釋》均未釋字,根據簡8-155和簡8-1564的內容發現,“謹案致”是一種特殊用語,“案致”,《校釋》釋爲考查、深審。[13]“致”亦或有文書之意,案致即檢查核實文書。《里耶秦簡[壹]》中還有類似的用法,像8-648簡有“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甲子司空守端敢言之:今以初爲縣卒┛死及傳槥書案致”、“案致問治而留”[14],8-2503有“月案致”等。[15]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相國、御史案致”,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注:“案,察。致,文書。”[16]三是,8-159背有“遷陵□,酉陽署令發”一句,遷陵後有一字未釋。依據“酉陽報□□□署令發”一句文例,遷陵後一字可釋爲“報”。而且,8-158號簡的內容已經說明,遷陵縣的文書是由酉陽縣轉發過去的,遷陵縣在收到文書後,向酉陽縣發去了書到通知。“酉陽報□□□署令發”一句亦可斷爲:“酉陽報,□□□署令發”。
第三,8-158號簡“守府快行旁”的理解。整理者將“快行”連讀,解釋爲“緊急郵送,有別于一般郵件”,[17]而馬怡先生認爲,“‘守府’,這里應指遷陵守丞色所在之衙署。快,急,或指送公文的差人。‘旁’,旁縣,應指酉陽。”[18]《校釋》認爲“快,人名”。王煥林先生也認爲,快爲人名,守府釋爲官署的泛稱。[19]“守府”一詞作爲官署在新公布里耶秦簡中多有出現,例如8-122言事守府及移書它縣須報、8-978守府戶曹發、8-2502上守府、8-772洞庭守府等等。[20]陳治國先生也認爲:“秦時縣的最高長官爲令,令的官署可以稱爲‘府’,那麽,守令的官署就應該被稱爲‘守府’。”[21]但是,在8-158號簡中出現的“守府”,似乎不可解釋爲官署。“守府”後跟人名的格式,在里耶簡中不止出現一處,像守府陽、守府即、守府時、守府定、守府賢、守府交等等。由此看來,“守府”應是一種職務或者工作,這在新公布里耶簡材料中有所體現。簡8-663是一份縣倉嗇夫是分配工作的工作簿,現列于下:
二人付□□□
一人付田官
一人付司空:牧
一人作務:臣
一人求白翰羽:章
一人廷守府:快(第一欄)
其廿六人付田官
一人守園:孫
二人司寇守:囚、嫭
二人付庫:恬、擾
二人市工用:、亥
二人付尉□□(第二欄)【正】
五月甲寅倉是敢言之寫上敢言之【背】[22]
在上述材料中,就出現了“廷守府”,幷且名字也叫“快”。“廷”意爲“縣廷”,“守府”疑爲縣倉嗇夫下屬的職務或工作。通過上述材料,我們發現對倉對平級機構交付人員的時候均不加“付”字,像庫、尉□、司空、田官等,所以倉下屬職務主要包括,作務、求白翰羽、廷守府、守園、司寇守、市工用等,據此“守府”可以推測爲“看守縣廷府庫的人員”。這些人員有可能是臨時派遣,或者是長期從事守府工作,其身份如何,由于材料有限不甚清晰。
第四,簡8-158、8-155中斷句問題。一是,8-155中“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一句。馬怡先生斷爲“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23]《校釋》却斷爲“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24]通讀《里耶秦簡[壹]》後發現,在下行文書的格式中,幷未出現有“某某下某某”這種用法。一般在下行文書時,多用“下某某書”的格式,例如8-855“下臨沅請定獻枳枸程”、8-668“廷下御史書曰縣”、8-661“□下書尉=傳都□”等等。[25]因此,“遷陵守丞色下”或可理解爲“遷陵守丞色下御史書”的省稱,《校釋》的斷句更爲妥帖。二是,“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裙直書已到敢告主”一句,馬怡先生斷爲“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裙直書已到,敢告主”。[26]《校釋》斷爲“遷陵守丞色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裙直書已到,敢告主”。[27]據鄒水杰先生考查,“秦代簡牘所載平行文書中出現‘敢告某某主……敢告主’是官文書中表示開頭和結束的程式語,與上行文書中的‘敢言之’作用相同”,[28]也就是說簡文中的“敢告酉陽丞主”是平行文書中的程式用語,這里的“酉陽丞主”幷不是一種官職。正如陳松長先生所說,“既然‘丞’、‘司空’、‘倉’後面都可以有主,那麽‘主’後面就不是一個專門的官名,而是秦漢官文書中常用的一種尊稱,其意應與敢告主中的‘主’一樣,是對報告方的一種習用尊稱。”[29]因此,在“酉陽丞主”的後面斷開,顯然是正確的。二 文書的傳遞通過對簡文釋讀後,我們瞭解了整個文書傳遞的大致狀况。首先是由皇帝下制書,其內容主要是各郡向丞相上報年度的工作標準,即“舉事可爲恒程者”。同時,需要洞庭郡上報“絡裙”標準的文書。然後,在始皇三十二年二月,御史丞去疾將原有制書附加在御史書前下發給洞庭郡,幷要求洞庭郡上報相應文書。洞庭郡同年三月接受到了御史書,幷逐級下發到各縣,要求以“以次傳”的方式進行傳遞。依次從索、門淺、上衍、零陽等地進行,在傳遞的過程中要求“書到相報”,以防止文書丟失。在這一年的四月,御史書才通過酉陽縣傳遞到了遷陵縣。遷陵縣臨時縣丞色在接受到文書後,先後發了兩封文書:一是四月八日向縣少內發布文書,要求文書由少內的“金布”開啓;一是四月九日向酉陽縣報告文書已到的回執文書。縣少內守是,在四月九日也向遷陵縣發去了書到文書。
文書“以次傳”方式的再認識。依據8-159簡的規定,這份文書主要采用“以次傳”的方式進行傳遞。李學勤先生認爲,“以次傳”即在郡內各縣、道以驛傳依次傳送。[30]睡虎地秦簡《語書》:“以次傳;別書江陵布,以郵行”。[31]“以次傳”就是按照文件傳遞的方向,依次在相鄰縣道進行傳遞,即“以縣次傳”。[32]對于其適用的範圍,于振波先生認爲:“只有當一份文書需要依次送達多個地點或由多個地點分程傳遞時,才會‘以次傳行’。”[33]也就是說,“以次傳”的目的就是將一份文書送交多地。從“御史問直絡裙程書”的內容來看,也正好印證了這一點,御史丞下書要求洞庭郡上報“直絡裙程”,洞庭郡需要統計全郡各縣數據後,才能上報。因此,洞庭郡需要將這份文書傳送到所屬各縣,這種文書傳遞的方式更類似于今天文件的抄送。睡虎地秦簡《語書》中的“以次傳”也屬這種情况,南郡守騰頒布的文書,要求考核官吏品行,即“有(又)且課縣官”,所以文書也需要傳送各縣。綜合起來看,文書的“以次傳”主要是根據文書內容和距離遠近來進行分別。如果文書規定內容要求多地、多機構參與,多采用“以次傳”的方式,這樣不僅可以廣泛傳遞信息,而且也可以提高文書傳遞的效率。同時,“如果文書涉及簽發和接受兩方,且因距離較近不需要分程傳遞時,‘以次傳行’就沒有必要了”[34],也就是說使用“以次傳”的條件是多點和分程傳遞,幷且內容是需要廣泛告知的。
“書到相報”亦是文書傳遞的重要制度。睡虎地秦簡《行書律》:“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輒相報殹(也)。”[35]“輒相報”就是“書到相報”,岳麓秦簡《行書律》中亦有“傳書受及行之,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相報”。[36]從“御史問直絡裙程書”中來往文書,正好印證了秦簡《行書律》中的這項規定,這也正說明秦律中的行書法令確實在實際生活中運用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書到相報”幷非只是在文書到達後,向傳來方另發文書,報告所傳文書已到,而是需要在文書的正文處簽署何時書到、到縣名稱、由何縣發來等信息,8-159號簡背面的內容正說明了這一點。這樣做的原因主要是,“御史問直絡裙程書”通過“以次傳”的方式進行傳遞,所以遞送次序是有相應規定的,張家山漢簡《行書律》中就有“□□□不以次,罰金各四兩”[37]的處罰。由于“以次傳”文書最後需要送交郡治,郡內需要考核文書是否按照規定綫路、規定時間進行傳遞,所以,文書之後所附的“書到報告”也就成爲了考核的重要標準。同時,也爲了防止漏傳和傳丟的現象,一旦出現文書丟失,需要迅速報告官府。由此,“書到相報”這項制度不僅有助于明確傳遞綫路、傳遞時間等信息,而且還對文書的安全有所保障,以便明確文書遞送過程中的傳遞責任。
“御史問直絡裙程書”的傳遞時間。整個文書由御史發布到遷陵縣少內接收,一共經歷了兩個多月的時間。通過幾封文書的時間來看,御史書謄寫的時間是始皇三十二年的二月五日,即二月丁未朔□亥。[38]洞庭郡謄寫文書的時間是三月十六日,即三月丁丑朔壬辰,其間隔爲一月零十一日。根據8-159號簡抄寫的方式與內容排列來看,文書顯然是先送到洞庭郡的郡治,然後下發各縣的,也就是說文書送達洞庭郡用了一月零十一日,依據岳麓秦簡《行書律》規定:“傳行書,署急輒行,不輒行,資二甲。不急者,日(畢)。留三日,資一盾;四日上,資一甲,二千石官書留弗行,盈五日,資一盾,五日到十日,資一甲,過十日到廿日,資二甲,後又盈十日,輒駕(加)一甲。”[39]也就是說期間沒有任何耽擱。假如采用“郵行”方式傳送,依張家山漢簡《行書律》規定“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計算,行書傳遞的路程是八千里左右。據王煥林先生,“里程簡”的起點當該是秦都咸陽的說法[40],也就是說咸陽到遷陵縣的距離有四千四百四十四里。顯然,八千里左右的路程是不正確的,“御史書”很可能采用的也是“以次傳”的方式進行的,幷非“郵行”。
在傳遞路綫上,李學勤先生認爲:“應由咸陽先送到洞庭郡的郡治,由郡依次傳送屬縣,所以經酉陽傳到遷陵。”[41]由于洞庭郡郡治地望不詳,學界對于其所在地理解也多有所不同。王煥林先生認爲,秦洞庭郡的郡治當在臨沅。[42]趙炳清先生認爲,長沙郡即是洞庭郡,其郡治在臨湘,臨湘即爲長沙。[43]那麽要弄清楚傳遞的路綫,首先要明確洞庭郡郡治所在地。筆者認爲,郡治在臨沅及其附近地區的可能性較大。由“令□□□、└門淺、上衍、零陽□□□以次傳”的文句來看索很可能是文書傳遞的第一站。索,即今湖南漢壽,《漢書·地理志》云:“武陵郡……縣十三:索,漸水東入沅。”應劭云:“順帝更名爲漢壽。”[44]《續漢書·郡國志四》:“漢壽故索,陽嘉三年更名,刺史治。”[45]依里耶秦簡“里程表”,索距臨沅六十里,王煥林先生認爲,“索地處沅水東入洞庭湖的‘尾閭’,且漸水亦從此入沅……既是沅水航運的終點,又是北上‘洞庭西道’的起點。”[46]零陽,即今湖南慈利縣,《漢書·地理志》:“佷山,零陽,充。”應劭云:“零水所出,東南入湘。”[47]“零水”即“澧水”,《水經注·澧水注》:“澧水自縣東經臨澧、零陽二縣故界。”[48]顯然,零陽、索幷非在一條水系,但沅水與澧水皆注入洞庭湖,由此我們大致可以推測,“御史問直絡裙程書”自索沿沅水入洞庭湖,後依澧水上溯零陽,而向遷陵傳書大致是依沅水而上,先到達酉陽,然後由酉陽傳遞給遷陵。(圖一)“御史問直絡裙程書”傳遞路綫圖摘選自周振鶴先生《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49]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臨沅及索一帶正處于文書傳遞的中心,也就是說其郡治在這一範圍的可能性極大。據上圖和里耶秦簡“里程簡”,我們亦可以復原“御史問直絡裙程書”傳遞的整個綫路:
來書方向(沿江水):巴郡→南郡(江陵)→南郡(孱陵)→洞庭(索)→洞庭(臨沅)
洞庭郡內傳遞(零陽方向):臨沅→索→(門淺)→(上衍)→零陽……
洞庭郡內傳遞(遷陵方向):臨沅→酉陽→遷陵
由上綫路,可知兩點問題,一是“以次傳”的特徵。“以次傳”在形式上是“以縣次傳”,但是在方式上,爲了提高文書傳遞的效率,郡在接到文書後會抄寫數份,依據最近、高效原則將文書傳送給各縣,各縣在接到文書後迅速作出反應,將所要求內容遞交郡治。秦代文書不僅傳送高效,而且傳遞準確、責任清晰,幷有詳細的行書處罰措施。正如王充在《論衡·別通》中所說:“漢所以能制九州者,文書之力也。以文書御天下。”[50]漢承秦制,自然秦代文書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二是水路郵驛的重要作用。王子今先生認爲,“水路郵驛在交通制度得到空前發展的秦漢時期已經發揮出重要的效力”幷進一步認爲“實際上‘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索到臨沅六十里’,基本都是經由水路通郵”。[51]由此看來,水路通郵不僅减輕人力,而且還提高了文書傳遞的效率。三 餘 論金布的再認識。“金布”在里耶秦簡中多有出現,8-155號簡中亦有“署金布發”的內容。金布是一種官府機構的名稱,“‘《金布律》’當得名于‘金布’這樣一個管理金錢財物的機構,律條中規定的各項內容當然也就和‘金布’這個機構的職能有關”,其主要職責有追討債務、貨幣收藏和管理、參與市場具體運行管理、國家廢舊物資處理及損害公物賠償。[52]依照“御史問直絡裙程書”的題目來看,李學勤先生認爲,“直”即“值”,“直絡裙”指的是“帬值”[53]。那麽,“直絡裙程”指的就是“絡裙”價格的一般標準,這種標準的制定,自然需要對市場價格進行調查,幷得出相應數據上報給中央。因此,這種數據的收集、整理工作歸于“金布”較爲合理,睡虎地秦簡《金布律》既有物價管理的規定,“有買(賣)及買(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毋嬰”。[54]同時,由8-156號簡的內容來看,金布應于少內管轄之下。少內是管理縣內府庫、財物收支的縣級機構,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與盜同法。’·可(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爲‘府中’,其它不爲。”整理小組注:“縣少內,縣中收儲財物的機構。”[55]顯然,少內管理一縣的財貨用度,里耶秦簡中也有,像“少內器計”、8-75“付郪少內金錢計”等文書篇題。[56]雖然,金布與少內在某些職能上相重合,但是少內職權較金布大的多。從《金布律》的內容來看,其主要負責貨幣及其相關的管理事物,也就是說只負責收入部分。而少內却不相同,不僅有收入,像8-1023“付郪少內金錢計錢萬六千七百九十七”,而且包括支出,像“廿八年八月乙酉少內府敬出錢二千六百八十八”、8-1214“錢百六十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戊寅少內沈出以禀□”等等。[57]由此可知,“金布”負責工作是少內工作的一部分,更加說明“金布”是隸屬于少內的下屬機關。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2年5月30日。)
[1]公布情况:其中8-157、8-159號簡的圖版在《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報告》(《文物》2003年1期)中就已經公布,但未公布釋文。《湘西秦代里耶秦簡選譯》(《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1期)一文公布了8-153、8-158簡釋文及圖版和8-152號簡的釋文。《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7年版)中公布了所有簡的圖版,但未公布8-159號簡的釋文。主要研究成果:李學勤先生的《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一文就引述了除8-159號簡以外的其他簡文,著重分析了行書與文書的行文格式、文書性質與檔案保存。馬怡先生的《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頁)一文,對已有公布的簡文依照年代編排,幷進行相應的釋讀。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版)一書,對簡文進行注疏,幷對其中疑難詞匯、所涉及制度、地名進行考證。
[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2012年版。(爲行文方便,以下簡稱《校釋》)
[3]根據胡平生先生《里耶秦簡(壹)筆記(三)》(簡帛網,2012年4月26日)改釋。
[4]根據《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2012年版,第96頁)改釋。
[5]釋文均選自《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其中8-152、8-153、8-155、8-158在第19頁,8-159在第19-20頁。(斷句均按《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2012年版)
[6]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7年版,第183頁。
[7]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1頁。
[8]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3頁。
[9]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7年版,第183頁。
[10]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5頁。
[11]孫詒讓:《周禮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第62頁。
[12]朱紅林:《<周禮>“六計”與戰國時期的官吏考課制度》,《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2年第1期。
[13]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頁。
[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41-42頁。
[1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頁。
[1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8頁。
[17]湖南省文物考古所編:《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7年版,第184頁。
[18]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1頁。
[19]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頁。
[20]分別選自《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頁、
[21]陳治國:《里耶秦簡“守”和“守丞”釋義及其他》,《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3期。
[2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頁。
[23]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58頁。
[24]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4頁。
[25]釋文均選自《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其中8-855在第53頁,8-688、8-661在第43頁。
[26]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四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160頁。
[27]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5頁。
[28]鄒水杰:《秦代簡牘文書“敢告某某主”格式考》,《簡帛研究二〇〇九》,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9—87頁。
[29]陳松長:《<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譯>校讀》,《簡牘學研究(第4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頁。
[30]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31]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頁。
[32]陳偉:《秦與漢初的文書傳遞系統》,《燕說集》,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367頁。
[33]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第3期。
[34]于振波:《里耶秦簡中的“除郵人”簡》,《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3期。
[35]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61頁。
[36]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行書律初論》,《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
[3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頁。
[38]據《校釋》“□亥”或可釋爲“辛亥”(《里耶秦簡校釋》,武漢大學2012年版,第97頁)
[39]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行書律令初論》,《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
[40]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頁。
[41]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42]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頁。
[43]趙炳清:《秦洞庭郡略論》,《江漢考古》2005年第2期。
[44]班固:《漢書》卷二十八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594頁。
[45]司馬彪:《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版,第3484頁。
[46]王煥林:《里耶秦簡校詁》,中國文聯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頁。
[47]班固:《漢書》卷二十八上,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594頁。
[48]陳橋驛:《水經注校證》,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866頁。
[49]周振鶴:《秦代洞庭、蒼梧兩郡懸想》,《復旦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
[50]黃輝:《論衡校釋》,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91頁。
[51]王子今:《秦漢時期湘江洞庭水路郵驛的初步考察——以里耶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爲視窗》,《湖南社會科學》2004年第5期。
[52]朱紅林:《里耶秦簡“金布”與<周禮>中的相關制度》,《華夏考古》2007年第2期。
[53]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
[54]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頁。
[55]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01頁。
[56]釋文均選自《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其中8-75在釋文第14頁,8-493在釋文第36頁。
[57]釋文均選自《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其中8-1023在釋文第58頁,8-1214在釋文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