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12-07-14 13:32:40 瀏覽次數:6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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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泰原有死者》是北大藏秦簡中的一篇,李零先生《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簡介》已有很好的釋文和解釋[1]。拜讀之後,感覺有幾處存在其他解釋的可能。茲條錄如次,請李先生和其他同好教正。
一、泰原
《簡介》云:“泰原是死者下葬的地方,疑指咸陽原。”今按,也可能是指死者生前的居地。或即泰原郡。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叙死者爲“大梁人”,可參考。其“獻咸陽”,蓋因是首都所在。《志怪故事》說“邽丞赤敢謁御史”,可參看。
二、少內
《簡介》云:“少內是府藏之官。秦官有大內、少內,中央有,地方也有,睡虎地秦簡《金布律》有記載。”牘文“少內”與“厨”對舉,不大像是官府。恐是指“小內”。在睡虎地秦簡日書中,家庭住宅內的建築有大內、小內。如甲種《宇》云:“取婦為小內。內居西南,婦不媚於君。內居西北,毋(無)子。內居東北,吉。”[2]《宇》雖然没有出現厨,但提到囷、井、廡等。將“少內”看作類似民居中的“小內”的建築,似更爲適宜。
三、黃圈
牘文云:“死人所貴黃圈”,《簡介》正確地指出:“黃圈,即大豆黃卷。”在馬王堆、張家山等地出土的漢代遣策中,有黃卷之名[3]。現在讀到牘文,使我們進一步瞭解到黃圈在秦漢人們心目中的份量。
四、復嫁
牘文云:“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并其冢”。簡介讀作:“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并其冢。”以爲“指女子死後三年,改嫁給另一男性死者。此即所謂冥婚。”也許應讀作:“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并其冢。”復,或即牘文開頭所說的“復産”省稱,指死而復活[4]。牘文是説死而復活的女子,如果出嫁後死亡,不與其夫合葬。這樣理解,與前文談論的問題相關,而没有轉換到一個不大相干的話題[5]。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2年7月14日。)
[1]《文物》2012年第6期。
[2]參看尹在碩:《睡虎地秦簡〈日書〉所見“室”的結構與戰國末期秦的家族類型》,《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3期。
[3]參看田河:《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遣册釋文中存在的幾個問題》,復旦大學古文字與出土文獻研究中心網站2008年10月21日。
[4]古喪禮稱召喚始死者的靈魂爲“復”。《禮記·檀弓下》:“復,盡愛之道也。”鄭注:“復,謂招魂。”孔疏:“始死招魂復魄者,盡此孝子愛親之道也……招魂者,是六國以來之言,故《楚辭》有《招魂》之篇,《禮》則云‘復’,冀精氣反復于身形。”或與有關。
[5]何有祖博士指出:“‘嫁後有死者’之‘有’读作‘又’吧。該女子似死了两次。”這更有助于新斷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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