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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文物》2012年第6期發表了一系列文章,對北京大學購藏的秦簡作了介紹。其中,李零先生《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簡介》介紹了一塊內容與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近似的木牘,李先生作有釋文、注釋、語譯和簡要的探討,對我們瞭解這篇文獻非常有啟發。我們在學習這篇文章的過程中,對牘文中的幾個小問題有一點淺見,敬請李先生和專家批評指正。
先將原釋文抄錄於此:
泰原有死者,三歲而復產,獻之咸陽,言曰:
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死人所貴黃圈。黃圈以當金,黍粟以當錢,白菅以當。
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并其冢。
祭死人之冢,勿哭。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則奪而入之廚。
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缚。毋決其履,毋毀其器。令如其產之臥殹,令其魄不得落思。
黃圈者,大菽殹,剺去其皮,置於土中,以為黃金之勉。
1.“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這種斷句似乎不太妥當,“必令產見之”前缺少應當指明的事項,句子不完整。
我們試著斷句如下:
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這樣斷句也不一定符合牘文原貌,但從語法上看似乎更能成立。
“解”或許是解除之意。《莊子·人間世》:“故解之以牛之白顙者,與豚之亢鼻者,與人有痔病者,不可以適河。”郭象注:“巫祝解除,棄此三者。”《淮南子·脩務》:“是故禹之為水,以身解於陽盱之河;湯旱,以身禱於桑山之林。”高誘注:“為治水解禱,以身為質。”“解”意為向鬼神祈禱以消除災禍。至於為什麼說“死人之所惡,解”,還需進一步探討。
2.牘文中有如下兩條涉及“鬼”:
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祭死人之冢,勿哭。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則奪而入之廚。
李零先生將“鬼”解為死者的鬼魂,似乎不符合牘文原意。從上面的引文看,“死人”與“鬼”,似為二物,“鬼”會奪走生人獻給死者的祭品。這兩條引文的意旨則在於確保獻給死人的祭品,要讓死人享用到,避免被“鬼”奪走放入冥間的官府機構。這樣看來,“鬼”很可能是冥間的官府機構的差使一類。
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中亦數次提到“鬼”,如:
死人以白茅為富,其鬼勝(?)于它而富。
祠墓者毋敢嗀=,鬼去敬走。已,收腏而…之。如此,鬼終身不食殹。
祠者必謹掃除,毋以淘□祠所,毋以羹沃腏上,鬼弗食殹。
其所指則為死者的鬼魂,與此處不同。
上引前一條牘文強調,給死人的衣物,一定要讓他在生前見到,言下之意即不要用死者生前未見到、不熟悉的衣物來獻給死者。為什麼要這樣呢?大概是由於死者對不熟悉的衣物不是很樂意享用,容易給“鬼”可趁之機,被他奪走。
3.“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并其冢”
“女子死三歲而復嫁”,李先生以爲“指女子死後三年,改嫁給另一男性死者。此即所謂冥婚。”“後有死者,勿并其冢”,李先生以爲可能是說如果此女子生前已字(引者按:“字”為許嫁之義)而尚未過門,死後又改嫁另一男子,則先所字而後死者不得與之合葬於一墓。
我們大致贊同上述意見,現略作申述。
“後有死者”疑指女子原來所嫁的男子。牘文云:“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從“復”字可以看出,此女子在死前已經嫁人(牘文大概就是針對一般已經嫁人的女子而言的)。女子死,其夫仍在。女子死去三年後,在冥間改嫁他人(這大概是當時的通行觀念),與其原夫不再是夫妻關係,所以其原夫死後,不得與之合葬。[1]
“後”是對“後有死者”死亡時間的設定,指其原夫在女子死三年之後死,而不是指其原夫在女子之後死,因為如果其原夫在女子死後三年之內死亡,按照牘文所提供的思路推測,似乎是可以與之合葬的。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2年7月16日。)
[1]所謂“并其冢”,大概就是指異穴(並穴)合葬,這是先秦時期流行的夫妻合葬形式。參看太田友子《中國古代的夫妻合葬墓》,《华夏考古》1989年第4期;李貴昌、李守慶《先秦合葬墓芻議》,《華夏考古》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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