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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文物與博物館學系碩士生)
(首發)
1、8-1523與8-755~8-759編連
8-755~8-759釋文: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禮謂遷陵丞:Ⅰ
丞言徒隸不田,奏曰:司空厭等當坐,皆有它罪,Ⅱ 8-755正面
耐為司寇。有書,書壬手。令曰:吏僕、養、走、工、組Ⅰ
識、守府門、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Ⅱ8-756正面
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今遷陵Ⅰ
廿五年為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Ⅱ 8-757正面
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傳于Ⅰ
奏。及蒼梧為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Ⅱ8-758正面
如前書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Ⅰ
繹追遷陵。/歇手。.以沅陽印行事。Ⅱ 8-759正面
歇手。Ⅰ8-755背面
8-1523釋文:
七月甲子朔庚寅,洞庭守繹追遷陵亟言。/歇Ⅰ
手。.以沅陽印行事。/八月癸巳朔癸卯,洞庭叚(假)Ⅱ 8-1523正面
守繹追遷陵亟,日夜上勿留。/卯手。.以沅陽Ⅰ
印行事。/九月乙丑旦,郵人曼以來。/翥發。Ⅱ 8-1523背面
《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8-1523的注[1]中已經注意到了8-1523與8-759同為秦始皇三十四年的文書,內容上亦有關聯,可惜並未指出它們之間的關係,其實8-1523和8-755~8-759實屬同一件文書,且8-1523接在8-759之後,是該件文書的最後一支簡,應當編連,如圖1所示。略述如下:
(1)時間:8-1523沒有寫年份,根據校釋8-1523註釋[1],為秦始皇三十四年,查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歷表》,也可對應。8-755~8-759上有2個時間點:六月二十二日、七月十日,8-1523有3個時間點:七月二十七日、八月十一日、九月三日。連貫起來看,時間上可以相承。從文書內容上看,前後3次提到洞庭追遷陵,分別是七月十日(8-759正)、七月二十七日(8-1523正)、八月十一日(8-1523正),均為追書發出的時間,且每次相隔約半個月,頗有規律。
(2)發出人和收件人: 根據3處追文的批復,都是洞庭守繹或洞庭假守繹追遷陵,因此,二者的發出人和收件人是一致的。
(3)木簡形制:木簡均為兩行書寫,長約23cm、寬1.8~2.4cm,形制相差无几;容字也基本相同,在17~20字之間。
(4)筆跡:除8-1523背面第2行的收文記錄外,其餘筆跡相似。
(5)文書格式:8-755~8-759是洞庭郡發往遷陵縣的下行文書,當有遷陵縣的收文記錄,8-1523背面第2行的收文記錄“九月乙丑旦,郵人曼以來。/翥發”剛好可以補全。
圖1
2、5-1的句讀問題
5-1釋文: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倉守陽敢言之: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Ⅰ
食盡甲寅,謁告過所縣鄉以次續食。雨留不能投宿齎。Ⅱ
來復傳。零陽田能自食。當騰期丗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陽Ⅲ
龏移過所縣鄉。/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遷陵守丞固告倉嗇夫:Ⅳ
以律令從事。/嘉手。Ⅴ正面
遷陵食辨、平盡己巳旦□□□□遷陵。Ⅰ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來。/嘉發。Ⅱ背面
(1)“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一句,我們可以參考另外兩條提到“續食”的簡文:
“為獄行辟書彭陽,食盡二月”(8-169+8-233+8-407+8-416+8-1185)
“疏書吏、徒上事尉府者牘北(背),食皆盡三月”(8-1517)
從上引兩條中的“辟書彭陽”、“上事尉府”对比可知,5-1中“具獄”為事由,“縣官”為目的地,因此“具獄縣官”當連讀,讀為“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縣官,食盡甲寅”。這裡縣官可指零陽縣以外的縣廷、郡府,或是中央政府,8-461中有“王室曰縣官”王室即指當時的中央朝廷。
(2)“雨留不能投宿齎”一句,校釋對“雨留”、“投宿”、“齎”等關鍵字做了解釋,大體正確,但整句連讀,其意并不明朗,在此句讀為“雨,留,不能投宿,齎。”。簡文中的“雨,留”、和“不能投宿,齎”分別指出了吏員出行時“續食”的兩種具體情況,一是遇雨時,則“留”;二是不能投宿(即不能留)時,則“齎”。
“雨留”,原文釋為因雨滯留。《居延新簡》EPT53.46:“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汵臨送罷卒大守府,與從者居延富里徐宜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嶽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第8簡(编号1521)中有“行者質(滯)留”一句,這兩處的“留”字,都有停留或滯留之意。但是具體就這件請求外縣鄉“續食”的文書而言,這裡的“留”,除了滯留、停留之外,恐怕還隱含了更進一步的意思,即需要所過縣鄉按照律令為這些出行吏員提供食宿,所以特別指出下雨時當“留”。《二年律令.傳食律》簡234-235中提到:“其有事焉,留過十日者,稟米令自炊”,也許可以反映這種情況。
“齎”字,《說文》:“持遺也。”《廣韻.齊韻》:“齎,付也。”
《漢書.食貨志》:“天下苦其勞,而干戈日滋。行者齎,居者送。”顏師古曰:齎謂將衣食之具以自隨也。
《史記.秦始皇本紀》:“皆令自齎糧食,咸陽三百里內不得食其穀。”這裡的“齎”也有“付之使相隨”的意思。
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5提到:“有軍事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貸縣。” 齎食,整理者解釋為攜帶口糧。
參考以上文義,可將“齎”字解釋為向某人“提供資糧,使其攜帶而行”的意思。
附記:本人寫作得到呂靜老師的指導,特此致謝。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1月8日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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