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13-01-30 13:32:12 瀏覽次數: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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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近日,復檢拙文《秦和西漢早期簡牘中的糧食計量》[1],發現其中對復原後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簡41、43簡的解讀有缺漏之處。原文的有關文字(《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第196頁)如下:
復原後的《倉律》簡41、43解釋如下。“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是說重一石(秦制120斤,下同)的帶秸稈的黍,可得帶殼的籽實(黍)十六斗大半斗。“石”用作重量單位,義同《說文》的“䄷”。“十六斗大半斗”的“斗”是容量單位,爲避免與重量單位“石”混淆,簡文沒有采用“一石六斗大半斗”的表述。這段簡文是禾黍由重量石轉換成容量斗的規定。……
這段文字只說明了“重一石(秦制120斤,下同)的帶秸稈的黍,可得帶殼的籽實(黍)十六斗大半斗”,沒有解釋為何是“十六斗大半斗”。儘管該文的後半部分指出,糧食容量與體積的折算是根據商鞅方升的容量得出的,但對於《倉律》簡41的解讀,還應當說明這條法律規定的依據。在上引文字後應補充以下內容:
“粟十六斗大半斗”(容量),换算爲體積是2700立方寸,即“二尺七寸”,與《數》簡0801:“粟一石居二尺七寸”相合。按商鞅銅方升容量‘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爲升’(16+1/5立方寸)折算,即166+2/3升(16+2/3斗)。
由此可知,《倉律》簡41“禾黍一石爲粟十六斗大半斗”,是根據秦國的標準升——商鞅銅方升的容量得出的。在此基礎上,確定與(粟)、稻對應的各種精細程度不同的米的比率;以黍(粟)、稻爲基準,確定其它種類糧食與粟、稻及彼此的互換率。從而建立起計量統一的完整的糧食計量體系。
另,第200頁第7-8行勘誤:“《數》簡0760‘【稻粟】三尺二寸五分寸二一石’是稻禾由重量依次轉換爲體積、重量的標準。”應是:“《數》簡0760‘【稻粟】三尺二寸五分寸二一石’是稻禾由體積依次轉換爲容量、重量的標準。”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3年1月30日10:42)
[1]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一輯,中西書局2012年12月,第194-2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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