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一
里耶秦簡8-1873號簡作[1]:
妻曰備,以户𠨧(遷)廬江,丗五【年】〼
“妻”上有一鈎識符號[2]。備,在這用作人名。可知前面也應提及某人,與“備”幷列。此人很可能是“備”的丈夫,为户主。而里耶秦簡戶籍簡常見某某戶人的記載。循此思路,我們找到8-1946號簡,其釋文作:
陽里户人司寇寄〼
寄,原釋文未釋,這裏從《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意見。我們注意到8-1946、8-1873茬口吻合、寬度相同,紋路、字體都很接近,文意上也很順暢。當可綴合。8-1873+8-1946釋文作:
陽里户人司寇寄、妻曰備,以户𠨧(遷)廬江,丗五【年】〼
“陽里”也見于8-78“遷陵陽里士五(伍)慶、圂”,《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曰:“陽里,里名,屬遷陵縣。慶、圂,人名。”簡文記載了原是遷陵縣陽里人的寄(司寇是他的身份)和他的妻子備,在丗五年遷徙到廬江的情况。這是了解秦代遷陵縣人口遷徙流動的第一手材料。二
丗五年正月庚寅朔癸巳,遷陵主守府廼丗〼Ⅰ
□□□□〼Ⅱ8-259+8-1229
二片寬度、形制相同,其中8-259左側有字殘,右側的字有從上往下逐漸向左邊歪著寫的傾向,寫到8-1229因爲左側沒有殘字空間大了,所以字也寫得偏大。二片茬口左中部吻合,右部略有缺失。可復原“遷”字,疑可綴合。簡文文意仍不大明朗,應該沒有寫完。
“守府”後一字,原釋文作“廼”。《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改釋作“旦”。今按:字當是“廼”,此從原釋文。劉樂賢先生曾指出:乃,同于古書的“乃者”。《廣雅·釋詁》:“乃,往也。”王念孫疏證:“乃者,《衆經音義》卷十八引《倉頡篇》云:‘乃,往也。’《説文》:‘𠧟,往也。’廼、𠧟并與乃同。《趙策》:‘蘇秦謂趙王曰:秦乃者過柱山。’《漢書·曹參傳》:“乃者我使諫君也。’師古注云:‘乃者猶言曩者。’是乃爲往也。”上引諸例用“乃”或“乃”時都是追述已經發生過的事情,將“乃”訓爲“往”是合適的[3]。可見“廼”後所接時間是一個較早的時間。“廼”後一字原釋文未釋,即“丗”字。“廼”後所接的時間應該不晚於“丗五年正月”,“丗”後疑可接“數字(0-4)+年”。
最後討論“遷陵主守府”。里耶秦簡出現“遷陵主”的有两种情形,一类如8-303“遷陵主薄(簿)”、8-579“遷陵主倉”,是對遷陵縣各曹主事者的表述,一類如9-1874“遷陵邦候守臣敢告遷陵主”、9-2287“酉陽齮敢告遷陵主”,是對主持遷陵縣政務的吏員的表述。守府,里耶簡所見,一爲“泰守府”的省稱,如8-768云:“遷陵守丞有敢言之:守府下四時獻者上吏缺式曰放式上,今牒書應書者一牒上,敢言之。”另外一種見于8-141背“守府定以來”,8-1477背“守府交以來”。8-756-8-757記令曰:“吏僕養、走、工、組織、守府門、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虜御史,御史以均予。”守府定、守府交,指縣府差遣之人。“守府門”似指縣府守門之人。如然,這種“守府”似指“縣府”,屬縣令、長的幕府機構。 “遷陵主守府”之“守府”應即遷陵縣縣府。它處迄今尚未見到“遷陵主守府”這樣的表述。考虑到“倉”等多属政府机构,而里耶簡多見的“守府”較多具有政府機構的性質,“遷陵主守府”似指遷陵縣縣府的主事吏員。此外還有可能斷作“遷陵主:守府廼丗”,這裏是“遷陵主”在提及“守府”某年如何如何,“遷陵主”後疑省“曰”。
三
卂(訊)敬:令曰:諸有吏治已决而更治8-1832者,其罪節(即)重若8-1418益輕,吏前治者皆當以縱、不直論。今甾等當贖8-1133耐,是即敬等縱弗論殹。何故不以縱論【敬】8-1132等,何解?辤(辭)曰:敬等鞫獄弗能審,誤不當律。8-314甾等非故縱弗論殹,它如劾。8-1107
贖8-1132背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指出:“8-1832與8-1418可綴合,幷可與8-1133、8-1132連讀。8-1107亦與有關,其間尚有缺環,未能直接編次。”今按:與8-1133等簡的長度比較可知,8-1132下段殘去一字,從文意上可補“敬”。“敬”和8-314簡首的“等”組成“敬等”一詞,也見于8-1132,加上8-314在形制上也與8-1832+8-1418、8-1133、8-1132同,可知8-314應編在8-1132之後。而8-1107从形制、文意看可編在8-314之後。這樣我們就找到了其間的“缺環”,使文意前後順暢無礙。
縱、不直,可參看《二年律令》93號簡:“鞠(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
“敬等縱弗論”的“論”後省賓語“甾等”。這裏是說甾等人原本應該論以“贖耐”,但是因“敬”等人“縱”而没有被論罪。
“辭曰”後一字,原釋文未釋,是“敬”字,見於8-1132。
“誤不當”後一字原釋文右從“屰”,《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指出:“8-557有‘□能審誤不當律令’,可參看。疑‘誤不當’一句讀。”今按:“律”右部雖少了一橫,但跟“逆”比較差別很大,用法上也不合適。結合文例“誤不當律令”,釋作“律”應該是可信的。前面已經提及8-1107可編在8-314後,而8-314簡尾端平直無損,長度與同一編次的其他簡相同,可見本是完整的,同時8-1107簡首也平直無損,可知“誤不當律”之“律”下可以沒有“令”字,也一樣表述完整。
“敬等鞫獄弗能審,誤不當律。甾等非故縱弗論殹,它如劾”,這裏明确了“縱”這一案情所牽涉人員“敬等”、“甾等”各自罪責。可分成兩點來看,一方面谈及“敬”等人“鞫獄弗能審,誤不當律”,指“敬”等人的問題在于因不審而失誤,以至于違背秦律,是客觀的而非故意的“縱”。另一方面又指出“甾”等人“非故縱弗論殹”,指“甾”等人幷不是被“敬”等人故意“縱”而不論罪的,也就是說“甾”等人被處以“贖耐”即可,不會因“敬”等人非故意的“縱”而受到牽連。
8-1132簡背“贖”,在簡首位置書寫,但幷沒直接參與到案件的陈述中,而是獨立存在。聯繫到本案例所涉“甾等”本應被處以“贖耐”,而“贖耐”是衆多“贖”刑中的一種[4],可知簡背“贖”很可能起到標示作用,即用于標示案件性質,以便于分類放置。
四
□□□□□〼Ⅰ
□□□□〼Ⅱ8-946
〼□季□□□□□□□〼Ⅰ
……Ⅱ8-1895
二片皆是兩側從有字部分中間部位裁剪,字皆不完整。二片茬口左向右上傾斜,8-946茬口偏右部位從表層撕離,留有底層殘餘,8-1895茬口偏右部位略凸出,可與8-946底層部位重合,茬口當可吻合。而且二片的寬度、質地吻合,尤其中間留白部位三條清晰的紋路吻合。當可綴合。綴合後尾端仍殘,有底層殘餘。
8-946+8-1895釋文作:
□□□□□□季□□□□【季】□□〼Ⅰ
【者】□□□……Ⅱ
第一列倒數第三字,原釋文未釋,從殘留筆劃看,疑是“季”。第二列第一字,原釋文未釋,從殘留筆劃看,疑是“者”。
五
春曰:不審此程令,疑它郡縣8-997亦盡然,各以程令曰:爲8-883
春曰,原釋文作“春日”,《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作“賣曰”。今按:釋“曰”可從,“春”仍從原釋文。春,在這裏用作人名。
不審此程令,疑它郡縣亦盡然。審,《淮南子·本經》注:“明也”。“審”後一字,原釋文作“”,《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作“獻”。今按:8-855有“獻”字與之不同,原釋文作“”可從,但應看作“獻”的形近訛字,從《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進而作“獻”。盡然,全都如此。《漢書·西域傳上·罽賓國傳》“又曆大頭痛、小頭痛之山,赤土、身熱之阪,令人身熱無色,頭痛嘔吐,驢畜盡然。”簡文此處句例爲“它……盡然”,與文獻所見“它……皆然”句式相近,如《漢書·賈誼傳》:“故天下咸知陛下之明。割地定制,令齊、趙、楚各爲若干國,使悼惠王、幽王、元王之子孫畢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地盡而止,及燕、梁它國皆然。其分地衆而子孫少者,建以爲國,空而置之,須其子孫生者,舉使君之。”《漢書·仲長統傳》:“春秋之時,諸侯明德者,皆一卿爲政。爰及戰國,亦皆然也。”“不審此程令,疑它郡縣亦盡然”,似指疑其它郡縣也都是不明確是否收到獻該程的令。
爲,從《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爲”前一字是“曰”。
8-997第一字頂端書寫,8-883第一字距離簡端隔2-3字距離書寫。但二簡寬度相同,色澤、紋路、字距、字體相近,“它……盡然”的句式可銜接上下文,疑可編連。
六
丗五年八月丁巳朔甲申,遷陵丞遷下辤(辭)少内,以律令從事。/【俱】[5]〼8-378+8-514+8-131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經綴合8-378+8-514,今找到8-131與之形制接近,文意順暢,疑可綴合。
8-155“遷陵守丞色下少內,謹案致之。書到言,署金布發,它如律令。”其中“下少內”,《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下”字屬上讀。今可與本簡互證,“下少內”可連讀。
七
〼□敢告史丞[6]〼Ⅰ
〼報氐,敢告尉〼Ⅱ8-733+8-2157
〼□郵人慶以【來】。〼8-733背+8-2157背
“告尉”前一字,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作“以”。今缀合後可知字當是“敢”字。敢告……敢告……,句式可前後呼應。
“慶以”後一字,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常見“郵人某某以來”,如8-767背有“郵人敞以來”、8-1523“郵人曼以來”,皆是。再參考“慶以”後一字殘存筆劃,可知“慶以”後可補“來”字。
8-733、8-2157二片形制相近,茬口吻合,可復原“敢”字,簡背“郵人慶以來”一句,文意順暢。當可綴合。
八
丗三年三月辛未朔丙戌,尉廣敢言之:□〼Ⅰ
自言:謁徙遷陵陽里,謁告襄城□〼Ⅱ
何計受?署計年名爲報。署〼Ⅲ8-1141+8-1477
三月丙戌旦,守府交以來。/履發。〼8-1477背
8-1141、8-1477二片茬口吻合,可復原“自言”等字[7],可綴合。
附記:本文寫作蒙陳偉老師、魯家亮先生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忱!本文寫作得到教育部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的資助。2013年5月書於芝加哥海德公園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是2013年5月16日11:55)
[1]本文所引里耶秦簡牘釋文及注釋請參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不另注。
[2]《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因體例要求未作保留。
[3]劉樂賢:《秦漢文獻中的“廼”與“乃者”》,《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一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二年律令》6號簡有“贖耐”、“贖遷”,96號簡有“贖死、贖城旦舂、鬼薪白粲、贖斬宮、贖劓黥”,可参看。
[5]俱,原釋文未釋,此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釋。
[6]史,從《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
[7]“言”上一字,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疑作“自”,今從綴合所得字形來看,釋“自”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