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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麓秦簡《爲獄等狀四種》命名問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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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嶽麓書院博士研究生)(首發)
摘要:嶽麓秦簡的奏讞文書先後使用了《奏讞書》、《奏讞狀》、《爲覆奏狀等四種》、《爲獄等狀四種》四種名稱,這些名稱都不太合適。用“狀”來命名有“以少定多”的命名嫌疑,且錯誤參考了《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命名方式。“爲獄狀”等三枚標題簡的編聯過於牽強,將“爲獄狀”簡作爲第二類卷冊的首簡缺乏充足的理由。用《爲獄等狀四種》等命名有欠妥當。
關鍵詞:嶽麓秦簡;奏讞文書;爲獄等狀四種;命名;
近日,《文物》雜誌刊登了《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概述》一文(下簡稱爲《<爲獄>文》,[1]介紹了《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的相關內容。文章提到:“《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發表了秦代重要法律文獻《爲獄等狀四種》。《爲獄等狀》是秦代的司法文書集成,以四種不同形制收錄三類司法文書,即狹義的奏讞文書、自稱爲‘奏’的進言陳事文書和復審乞鞫案件的下行文書。”“我們推測‘爲乞鞫奏狀’和‘爲覆奏狀’是在編冊之前記在案尾的標題,‘爲獄狀’則很可能是編冊後定下來的卷冊總標題。”“第一、三、四這三類均無背面標題,第二類總標題‘爲獄狀’能否覆蓋此三類的記載內容不太清楚。因此,在盡可能尊重古代作者(或使用者)命名方式的前提下,參考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前例,在第二類卷冊總標題的‘爲獄狀’加上‘等’、‘四種’的限制性詞語,去掉因殘泐未釋之‘’字,將本卷所收司法文書集成命名爲《爲獄等狀四種》。”拜讀《<爲獄>文》之後,甚感《爲獄等狀四種》之名不妥,故撰此文,以求教於大家。
一、嶽麓秦簡奏讞文書名稱的演變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所收錄的司法文書,在《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一文中稱之爲《奏讞書》。該文中講到:“這部分大約爲好幾份上奏的讞書,都是由不同地方(江陵、州陵、胡陽等)的守丞對有關刑事案例奏讞、審議和裁決的記錄。我們參照張家山漢簡中《奏讞書》的定名暫時將其定名爲《奏讞書》。”[2]此時嶽麓秦簡的整理才剛剛開始,還未進行到奏讞文書部分,故而參照張家山漢簡暫命名爲《奏讞書》也並無不可。
隨着嶽麓秦簡奏讞文書整理工作的深入,我們發現了《<爲獄>文》中提到的屬於第二類竹木簡的三個標題:“爲獄狀”(簡0137)、“爲乞鞫奏狀”(簡0139)和“爲覆奏狀”(簡0140)。正是新發現的這三個標題,給此批奏讞文書的命名帶來了不小的煩惱。因爲此新出標題不見於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可能已經超出《奏讞書》的內容範圍,但是其又與奏讞案件密切相關,確實不好命名。
2011年9月24日—25日,嶽麓書院召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國際研讀會”,其下發的會議資料《嶽麓書院藏秦簡<奏讞狀>研讀會參考材料》中,[3]將此部分文獻定義爲《奏讞狀》。該資料在《<奏讞狀>概述》提到了新發現的“爲獄狀”(0448—1)、“□覆奏狀”(0421)、“□乞鞫奏狀”(0494)三個標題,[4]並明確說明:“我們當然不能將‘爲獄狀’、‘□覆奏狀’、‘□乞鞫奏狀’看做是這批簡牘的‘書名’或‘篇名’。”但其定名理由陳述爲:“我們擬定將其命名爲《奏讞狀》。用‘奏讞’一詞的廣義詞義概括狹義的‘奏讞’以及‘覆’、‘奏’等內容,這是因爲重視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連貫性;‘狀’一詞是尊重作者(或使用者)的命名方式,也表示整個編纂物仍是由個別的書構成的一個資料集成。”[5]《奏讞狀》的定名無疑是受到了此三個標題的影響。此《參考材料》提交會議討論時,有學者明確提出《奏讞狀》定名不太妥當,還是用《奏讞書》較爲妥當。[6]可知將“狀”與奏讞書相混淆的命名,當時就有學者表示不能贊同。
此後整理小組又多次組織會議研讀此批秦簡。2012年1月整理小組召開的內部讀簡會中,下發了名爲《嶽麓書院藏秦簡<爲覆奏狀等四種>》(釋文稿)的會議資料,此時名稱變爲《爲覆奏狀等四種》。其命名理由爲:“至於這批簡牘材料的命名,我們以尊重作者(或使用者)的命名方式爲宗旨,又因原文只有小題,沒有大題,原標題未能充分明確,所以參照銀雀山漢簡的前例,從三種標題中選出覆蓋面積較爲廣的‘爲覆奏狀’,並按照我們的整理情況加上‘等四種’的限制性詞語,將其命名爲了《爲覆奏狀等四種》。”[7]並注釋說明是參考了銀雀山漢簡《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命名方式。現在這批簡牘資料已經正式出版,其正式名稱並不是《爲覆奏狀等四種》,而是《爲獄等狀四種》。[8]
二、《爲獄等狀四種》等命名的失誤
嶽麓秦簡中的這批奏讞文書,前後至少使用了《奏讞書》、《奏讞狀》、《爲覆奏狀等四種》、《爲獄等狀四種》四種名稱。前兩種名稱還有“奏讞”二字,後兩者直接刪除了“奏讞”二字。不論出於何種原因,刪除“奏讞”二字之後,在名稱中已經無法看出此批秦簡主體部分的內容和性質。值得注意的是,後三種名稱(包括現用名)中都用了“狀”這個詞。這無疑是受到了“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等三個標題的影響。
關於新出簡牘中沒有標題的簡牘如何命名,目前學界還沒有統一的明文規定,但是基本上形成了一種約定俗成的原則。具體而言,如果先前出土的同類文獻簡文中有標題,後出文獻在沒有標題的情況下,應儘量參考先例使用出土簡牘中已有標題。若沒有可以參考的先例,則可以自己擬定名稱。但是所擬定的名稱應該能統轄其內容,體現其性質。此即林清源先生所說的“概括篇章大意”、“標舉主述實物”的定名原則。[9]
若以此爲簡牘的命名原則,那麼嶽麓秦簡此批奏讞文書的名稱,不論是曾用名還是現用名,都與上述原則不符。此批秦簡中有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性質相同的文書。張家山漢簡明確出土了“奏讞書”的標題。整理者也明確注明其爲“全書標題,寫於末簡背面”。[10]既然已經有此類簡牘出土,而且其本就有標題,那麼嶽麓秦簡中的此批奏讞文書,是不是應該參考一下,在命名中使用“奏讞書”的名稱?但是整理小組並沒有使用“奏讞書”這一名稱,而是使用了《爲獄等狀四種》來命名。
那麼,是否可以用《爲獄等狀四種》等名稱來命名呢?我們認爲,用《爲獄等狀四種》等名稱來命名此批秦簡,也是有欠妥當的。
1、用“狀”來命名有“以少定多”的命名嫌疑。
單獨用“狀”來命名——不論是《爲覆奏狀等四種》、《爲獄等狀四種》,都不能體現整批簡牘的性質。此批奏讞文書出現了“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的標題,但是其能確定的簡牘數量極其有限。據《嶽麓書院藏秦簡<爲覆奏狀等四種>》(釋文稿),此三個標題涉及“譊、妘刑殺人案”和“猩以刀刑人案”,總共4枚簡。但是此批文書總共有252枚簡。用帶有標題的4枚簡來命名252枚簡,無論如何都缺乏足夠的理由。《<爲獄>文》將“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歸入第二類。第二類共有74枚簡。[11]即便我們認爲這74枚簡屬於同一性質的文書——事實上它們可能並不都是同一類性質的文書,但是用只占總簡數29.37%的簡來定名整批簡牘,難逃“以少定多”的命名嫌疑。雖然第二類文書中出現了小標題,但是與此標題同類性質的簡數如此之少,又如何能以此來命名252枚簡呢?《爲覆奏狀等四種》、《爲獄等狀四種》等選擇其中一個小標題而捨棄另外兩個小標題來命名,不僅有厚此薄彼之嫌,更爲重要的是還有“以少定多”的命名嫌疑,即以較少的簡牘來命名更多的簡牘。
“爲獄狀”能否覆蓋第二類文書(共74枚簡)的內容都難以確定,又如何能在對此標題進行修改之後,用其來命名更多的文書(共252枚簡)呢?嶽麓秦簡整理小組也坦言:“第一、三、四這三類均無背面標題,第二類總標題‘爲獄狀’能否覆蓋此三類的記載內容不太清楚。”[12]但是最終還是將其作為總標題使用。這確實不是一個足夠嚴謹的命名方法。
2、錯誤參考《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命名方式。
《<爲獄>文》說用《爲獄等狀四種》來命名此批奏讞文書,是參考了《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前例。即便如此,我們認為這種參考也是不太合適的。
其一,嚴格意義上講,“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並不是在沒有總標題的情況下對多個小標題的總括性命名,其只是對已有篇題的簡稱。“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本身出土了帶有篇題的木牘,其完整篇題爲:“守法 要言 庫法 王兵 市法 守令 李法 王法 委法 田法 兵令 上扁(篇) 下扁(篇) 凡十三。”[13]《守法守令等十三篇》不過是對此篇題的簡稱。嶽麓秦簡出現了三個標題,但是這三個標題極可能是同一級別性質的標題,尚難以用其中一個來命名另外兩個。
其二,《守法守令等十三篇》這一簡稱只是命名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獻的內容,並未將其作爲《銀雀山漢墓竹簡》(壹)一書的總標題,而是作爲與《孫子兵法》、《孫臏兵法》、《尉繚子》、《晏子》、《六韜》等同一級的標題而使用的。《<爲獄>文》卻是將《爲獄等狀四種》作爲“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的上一級標題使用,並以此來命名此批奏讞文書的所有內容。
由此可知,《<爲獄>文》雖然說是其參考了《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命名方式,但是詳細考察,二者明顯不是相同意義上的命名方式,有着很大的區別。
3、“爲獄狀”等三枚標題簡的編聯位置過於牽強。
關於“爲獄狀”等三枚標題簡的編聯,《<爲獄>文》認爲:“從標題的位置來看,‘爲乞鞫奏狀’和‘爲覆奏狀’位於第二類卷冊第一案或第二案的結尾,即卷冊的中間,而‘爲獄狀’冠於第一案起首,簡一三七應該是第二類卷冊第一支簡,即從卷尾卷起來後留在最外面的一支簡。”[14]據《<爲獄>文》所言,此卷簡冊的編聯參考了背面劃線、反印文和揭取位置。但是該文也說到,第二類中有背面劃線的是《田與市和奸案》。此案與三個標題所在案例無關。我們再次核查紅外線掃描照片,與此三個標題有關的四簡,其正反兩面既無劃線,也無反印文。這意味着依據背面劃線和反印文是無法確定此四簡的編聯次序的。
至於竹簡的揭取位置,那更不可靠。嶽麓秦簡發現時就已經散亂,無法準確體現竹簡位置。《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早已講到:“在整理過程中,我們發現這8捆簡已經不是出土時的原始狀態,因此,儘管我們按照揭取的順序編號,但編號並不能說明其在墓葬中的原始狀況。”[15]待嶽麓秦簡完全出版,大家通覽嶽麓秦簡的編號之後,可以知道陳先生所言不虛。
背面劃線、反印文和截取位置都無法確定“爲獄狀”等三枚標題簡的編聯位置。就“爲獄狀”簡正面內容看,也很難將其作爲第二類卷冊的首簡使用。從標題看,“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可能是三份用途不同的司法文書。那麼,三份用途不同的文書爲什麼一定是合在一起整體編聯的?有沒有可能它們不是編入同一卷冊,而是各自分開編聯的?不論如何,“爲獄狀”等三枚標題簡的編聯位置都顯得過於牽強,將“爲獄狀”簡作爲第二類卷冊的首簡更是缺乏充足的理由。
三、結語
用《爲獄等狀四種》等名稱來命名嶽麓秦簡中的此批奏讞文書,可能並不太合適。用“爲覆奏狀”這一小標題來命名,不僅忽視了“爲獄狀”、“爲乞鞫奏狀”這兩個同級別的小標題,而且這批簡的內容並非都是“爲覆奏狀”所能概括的,甚至絕大部分簡的內容都要超出“爲覆奏狀”的範圍。或許正是出於此種原因,最終并沒有使用《爲覆奏狀等四種》來命名,而是用《爲獄等狀四種》來定名。雖然換了一個名稱,但是依然犯了與《爲覆奏狀等四種》相同的命名失誤。況且,捨棄兩個完整的標題“爲覆奏狀”和“爲乞鞫奏狀”,而使用另外一個文字有殘缺的標題“爲獄狀”的一半來命名,換句話說,用一個殘缺不全的標題作爲總篇題,實在令人不解。
駢宇騫、段書安先生將簡帛的題記分爲書題、篇題、章題三級,並指出:“從目前出土的簡帛書籍實物看,就書題和篇題而言,存在篇題者爲多數,發現書題者爲少數。”[16]此批嶽麓秦簡雖然出現了“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的標題,但是這三個標題最多可以作爲篇題看待,很難將其作爲書題來命名。在沒有更好定名的情況下,此批秦簡或許可以用“奏讞文書”作爲書題來統稱,然後再以“奏讞書”、“爲獄狀”、“爲乞鞫奏狀”、“爲覆奏狀”等作爲二級標題來命名各類性質的文書。或者借鑒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銀雀山漢簡等,只給出各類文書的篇題,而不要求在各文書篇題上再定名一個總標題。不論如何,用《爲獄等狀四種》來定名此批奏讞文書都是有欠妥當的。
後記:本文寫作之時,尚未見到《嶽麓書院藏秦簡》(叁),故而所引簡文及編號都是以前期釋文稿爲主。據悉《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已經出版,文中所涉簡文及編號等,若需參考請以該書爲準。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8月9日09:17。)
[1]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概述》,《文物》,2013年第5期。此文由日本國立東京外國語大學亞非語言文化研究所陶安副教授執筆。
[2]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3]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嶽麓書院藏秦簡<奏讞狀>研讀會參考材料》,“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國際研讀會”會議資料,湖南長沙,2011年。
[4]此3個標題的編號與《<爲獄>文》並不相同,當是後期整理有所調整。
[5]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奏讞狀>概述》,《嶽麓書院藏秦簡<奏讞狀>研讀會參考材料》,第7頁。
[6]當時作者有幸旁聽會議,記錄下了部分討論內容,但未能記下這位老師的姓名,實爲遺憾。
[7]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嶽麓書院藏秦簡<爲覆奏狀等四種>》(釋文稿),嶽麓書院藏秦簡讀簡會內部資料,2012年1月,第7頁。
[8]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
[9]林清源:《簡帛書標題格式研究》,臺灣藝文印書館,民國93年,第53—58頁。
[1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12頁。
[11]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爲覆奏狀等四種>概述》,《嶽麓書院藏秦簡<爲覆奏狀等四種>》(釋文稿),第6頁。《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一書已經出版,但是作者尚未見到該書,只能以此爲依據。據網上對該書的介紹,第二類案例數量似有所調整。如此,那麼此類案例的簡數可能也會有所變化。此類案例的具體簡數請以該書爲準。
[12]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概述》。
[13]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漢墓竹簡》(壹),文物出版社,1985年。參見該書“圖版”部分之“篇題木牘”,第94頁;“釋文 注釋”部分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說明”及“附:篇題木牘”,第127、154頁。
[14]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嶽麓書院藏秦簡<爲獄等狀四種>概述》。
[15]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16]駢宇騫、段書安:《二十世紀出土簡帛綜述》,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7—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