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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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狀”作為一種文書形式,在秦漢時期已被廣泛使用。“狀”有“情形、狀況”之意,逐漸形成了一種與此義項有關的、以陳述某些事情或行為的具體情況為內容的文書形式,此類文書多以“狀”來命名。嶽麓秦簡三份“狀”類文書中,“為乞鞫奏狀”可能是請求重新審判案件的文書,“為覆奏狀”可能是受理“乞鞫”後負責“覆治”案件的官吏將“覆治”情況向上彙報的文書,“為獄狀”具體如何尚不清楚。“狀”類文書可能屬於廣義的奏讞文書的範圍,其內容可以被摘錄編入《奏讞書》。但是就文書性質而言,它們本身並不是《奏讞書》,而是在《奏讞書》之外獨立發揮其功能的單行文書。《奏讞書》有相應的“狀”類文書,但是嶽麓秦簡中的“狀”跟《奏讞書》並無內容上的關聯,這可能跟二者的性質和功用不同有關。秦漢時期的“狀”類文書在唐朝依然被使用,並形成了奏狀和申狀的分類。
關鍵詞:秦漢時期;嶽麓秦簡;“狀”類文書;《奏讞書》;單行文書;
《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公佈了一批與奏讞相關的秦代司法文書,其中出現了“為獄狀”、“為乞鞫奏狀”和“為覆奏狀”三個小標題。[1]這類可稱之為“狀”的文書,除了出現於嶽麓秦簡外,還出現於居延漢簡(“劾狀”)以及傳世文獻中。雖然有學者對居延漢簡進行過研究,但是目前尚無專門文章對秦漢時期“狀”類文書的性質和功用進行探討。本文嘗試以嶽麓秦簡中的“狀”類文書為中心,對秦漢時期“狀”類文書的性質和功用進行分析,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問題的提出
關於奏讞文書的性質與分類,學界已有不少研究。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出土後,學界大多傾向於認為《奏讞書》是司法案例的彙編。[2]雖然如此,但還是存在一些沒有解決的問題。《奏讞書》中某些案例的內容和文書格式,與其他案例的內容和文書格式存在差異,學者對將其納入《奏讞書》範圍存有疑慮。彭浩先生曾言:“《奏讞書》中少數案例不屬於奏讞而是審訊記錄,它們被編入書中的原因尚須研究。”[3]出於類似原因,張建國先生將這部《奏讞書》分為兩類,認為:“我覺得我們現在見到的這部《奏讞書》看來似是一個合成詞,除了讞的部分案例外,還有奏的部分文案,也許我們可以分別稱它們為‘奏書’和‘讞書’,所以不妨在理解時將它們視為兩類。”[4]蔡萬進先生並不認同張建國先生提出的“奏書”、“讞書”兩類說,認為“那種認為《奏讞書》是由‘奏書’和‘讞書’兩類組成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但是其也提到:“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諸奏讞案例文書並非奏讞文書的原件照錄,編錄者為適應《奏讞書》體例和發揮《奏讞書》教育功能作用的需要,在官府保存的奏讞文書原件基礎上曾進行剪裁加工,其原始形態,隨著里耶秦簡文書實物今後的大量公佈而有望復原。”[5]其認為在《奏讞書》之外還存在奏讞文書的原件。
因為當時有明確的“奏讞書”標題而沒有出現其他標題,故而張氏的觀點沒有受到學界的重視。蔡氏雖然提出了存在奏讞文書原件的觀點,但是苦於沒有材料予以證明。嶽麓秦簡中沒有“奏讞書”的標題,但是出現了“為獄狀”、“為乞鞫奏狀”、“為覆奏狀”三個標題。雖然帶有“狀”的文書並不是第一次出土,但是因為以前出土的“狀”類文書類型較少,學者並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現今嶽麓秦簡中公佈了三份“狀”,這種帶有明確目的指向的文書,無疑給研究秦漢時期“狀”類文書的相關問題帶來了新的契機。
二、“狀”作為文書在秦漢時期已被廣泛使用
“狀”有多種義項。既有“情形、狀況”之意,也有“向上級陳述或記載事情的文書”之意。[6]有日本學者認為居延漢簡中“狀辭曰”的“狀”不是文書,而是狀況、事情經過的意思。[7]但是,我們檢索《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志》等傳世文獻和秦漢簡牘等出土文獻後發現,“狀”不僅有“情形、狀況”之意,也有不少地方是作為文書使用。現將作為文書使用的“狀”的事例,略舉幾例如下:
(1)奏狀。《漢書·景十三王傳》:“相彊劾繫倡,闌入殿門,奏狀。”《漢書·韋玄成傳》:“大鴻臚奏狀,章下丞相御史案驗。”《後漢書·彭寵傳》:“秋,帝使游擊將軍鄧隆救薊。隆軍潞南,浮軍雍奴,遣吏奏狀。”
(2)辭狀。《後漢書·度尚列傳》:“於是征交趾刺史下廷尉。辭狀未正,會赦見原。”《三國志·吳書·顧雍傳》:“雍往斷獄,壹以囚見,雍和顏色,問其辭狀。”
(3)劾狀。“劾狀”一詞多出現於簡牘中。如居延漢簡20.6:“劾狀辭曰公乘日勒益壽里年卅歲姓孫氏乃元康三年七月戊午以功次遷為。”[8]傳世文獻中“劾”一詞出現不少,但未出現“劾狀”一詞。《後漢書·周黄徐姜申屠列傳》中有“遂辭出,投劾而去”條注釋為:“案罪曰劾,自投其劾狀而去也。”所投的“劾”當為“劾狀”的簡稱。
(4)文狀。《後漢書·列女傳》:“祀為屯田都尉,犯法當死,文姬詣曹操請之。……操曰:‘誠實相矜,然文狀已去,奈何?’”
(5)行狀。《後漢書·光武十王列傳》:“敞喪母至孝,國相陈珍上其行狀。”
(6)品狀。《三國志·魏書·劉放傳》引《晉春秋》曰:“(劉宏)為本州大中正。访問關求楚品狀。”《三國志·魏書·傅嘏傳》:“案品狀则实才未必當,任薄伐则德行未為叙。”
(7)功狀。《後漢書·皇甫規傳》:“中常侍徐璜、左悺欲從求貨,數遣賓客就問功狀,規終不荅。”《三國志·吳書·孫堅傳》:“刺史臧旻列上功狀,詔書除堅鹽瀆丞。”《東觀漢記·散句》載:“詔書令功臣家各自記功狀。”[9]其所記成文之後可能也是以“XX功狀”命名的。
(8)名狀。《史記·外戚世家》“行詔門著引籍”條下《正義》注曰:“武帝道上詔令通名狀于門使,引入至太后所。”《漢書·金安上傳》“當上南大行為太夫人”條下引文穎注曰:“南,名也。大行,官名也。當上名狀于大行也。”
上列史料中“狀”都是作為文書使用的。秦漢史籍中經常見到“具以狀聞”、“以狀對”等語句。“狀”有“情形、狀況”之意,但也很可能是一種文書稱謂。《後漢書·孝和帝紀》所載詔書有:“又德行尤異,不須經職者,别署狀上。”既然“狀”可以“別署”,那麼此“狀”就很難作“情形、狀況”解,而應該作文書解了。居延漢簡E·P·T 101.30+173.17+260.3載:“官易檄有書檄到遣卒艾苇辄莫还持狀诣官易。”[10]能被人拿著的“狀”,當然只能是文書這樣的具體實物。《全後漢文》卷八十二《上言復華山下民租田口算狀》署名為:“掾臣條屬臣淮書佐謀,弘農太守上祠西嶽乞縣賦發差復華下十里以內民租田口算狀。”[11]此處的“狀”作“文書”解似更為妥當。《漢書·西域傳》載:“郡國二千石各上進畜馬方略補邊狀,与計對。”《後漢書·隗囂列傳》載:“囂復遣兵佐征西大将軍馮異击之,走鲔,遣使上狀。”其所上之“狀”當與《上言復華山下民租田口算狀》中弘農太守所上狀一樣,可能也是一種文書稱謂。《全漢文》中有趙王彭祖《上書告張湯奸狀》、終軍《奉詔詰徐偃矯制狀》、趙充國《條上屯田便宜十二事狀》、張敞《條奏故昌邑王居處狀》、侯應《對問罷邊備事狀》、《初置五經博士舉狀》(作者名闕)、但欽《上書言匈奴狀》、馮英《上言廉丹史熊調發狀》,《全後漢文》中有唐羌《上書陳交趾獻龍眼荔支事狀》、萇照《在獄自列狀》、《八能士書版言事狀》(作者名闕)、《督郵保舉博士版狀》(作者名闕),《全三國文》中有樊毅《復華山下民租田口算狀碑》、王昶《奏吳蜀事狀》、王基《被詔迎鄧由馳驛陳狀》、孫權《白曹公狀》等,[12]此雖為嚴可均自擬標題,但是由此可知嚴氏是將“狀”作為文書看待的。除此之外,還有《南方草物狀》、《先賢行狀》等在書名中使用“狀”的情況存在。
作為一種文書形式,“狀”在秦漢時期已被廣泛使用。不僅司法文書中可以使用,如(1)“奏狀”、(2)“辭狀”、(3)“劾狀”、(4)“文狀”等都是與司法相關的文書;其他非司法文書中也可以使用,如(5)行狀、(6)品狀、(7)功狀、(8)名狀。“狀”可以是上行文書,如“奏狀”;也可以在下行文書中使用,如《後漢書·楊震列傳附楊秉列傳》載:“南阳太守張彪与帝微時有旧恩,以车駕當至,因傍發調,多以入私。秉聞之,下書責讓荆州刺史,以狀副言公府。”“狀”類文書可以在多種場合中使用。
張家山漢簡有“覆視其故獄”等語句。高恒先生認為,“覆視其故獄”為“審核該案原來的卷宗”,[13]將“故獄”釋為“原來的卷宗”。“覆視其故獄”就行為內容看是重新審核奏讞案件的具體內容,從行事方式看是以審核奏讞案件原有卷宗等形式進行的。如此,“獄”字兼有了“案件的具體內容”和“記載案件具體內容的卷宗(文書)”兩層意思。“狀”字可能也與“獄”字相同,在一些特定的場合可以兼有“情形、狀況”和“陳述某些事情或行為的具體情況的文書”兩層意思。“狀”有“情形、狀況”之意——該義項在秦漢時期依然被經常使用,但隨著此義項的普遍使用和社會的發展,逐漸形成了一種與其有關的文書形式——雖然“狀”字何時具有文書稱謂的義項目前尚不清楚。這類文書的具體內容正是陳述某些事情或行為的具體情況,故以“狀”來命名。
三、嶽麓秦簡中“狀”類文書的相關探討
嶽麓秦簡中出現了“為獄狀”、“為乞鞫奏狀”、“為覆奏狀”三份文書。為了便於分析,我們先將其簡文謄錄如下:
譊、妘刑殺人等案:
0448-1正 ●十月癸酉,佐兢曰:士五(伍)譊刑人(?)市舍 □ 【……】
0448-1背 為獄狀
0448-2正 /□□定(?)曰譊(飲)宗妘,亡【……】
0494正 □□不可起,怒,以刀刑(?),棄刀【……】
0494背 為气(乞)鞫奏狀
0421正 不(?)得。診、問。鞫:譊刑審,妘殺疑。●九月丙寅,丞相、史如論令妘贖舂。倉人【……】
0421背 為覆奏狀 / /
0445正 九月丙辰,隸臣哀詣隸臣喜,告盜殺人。問,喜辤(辭)如告。●鞫:審。己卯,丞相、史如論磔【……】[14]
嶽麓秦簡整理小組雖然把此五簡列在《譊、妘刑殺人等案》之下,但是自己也並不肯定。其註釋說:“簡141(作者按:即0455)僅據揭取位置插入此處,疑其為案中所引用的判例。簡139(作者按:即0494)的記載內容雖與《譊、妘刑殺人等案》相近,但關聯性不十分清楚。暫歸併為《譊、妘刑殺人等案》,以待后考。”[15]正如整理小組自己所說,此歸類是存在問題的。0421簡中“九月丙寅”整理者註釋為“秦始皇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0445簡中“九月丙辰”整理者註釋為“秦王政二十年九月初三”。[16]時間前後相差八年的兩枚簡,如果僅依據並不可靠的揭取位置來編聯,很難讓人信服。0494簡雖有刑殺行為,但是以此斷定其與譊、妘刑殺人有關,似乎也缺乏有力證據。我們認為,此五簡中除了0448-1簡、0448-2簡和0421簡的內容相關、可能為一個案件外,0494簡、0445簡尚難說是譊、妘刑殺人案的內容。因此,暫時不將0494簡、0445簡列入此案為好。
我們關注的重點不在此案例的編聯,而在於帶有“狀”的文書。屬於“狀”類文書的內容有0448-1、0448-2、0494、0421四簡。此四簡簡文殘缺嚴重,無法得知案件的完整情況。但是從其標題涉及的司法行為及殘留內容,或可推知該文書的性質和功用。“為乞鞫奏狀”有“乞鞫”一詞。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言:“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獄已斷乃聽,且未斷猶聽殹(也)?獄斷乃聽之。”[17]“乞鞫”即請求重新審判案件。[18]“鞫”具體如何操作,《史記集解》引張晏言:“鞫,一吏為读狀,論其報行也。”[19]“狀”作為獄吏所讀的文書,是“鞫”的重要依據之一。嶽麓秦簡中“為乞鞫奏狀”,可能就是請求重新審判案件的文書,或許也正是獄吏所讀之“狀”。
對“乞鞫”如何處理,法律也有明文規定。《二年律令·具律》載:“罪人獄已決,自以罪不當,欲气(乞)鞫者,許之。气(乞)鞫不審,駕(加)罪一等;其欲復气(乞)鞫,當刑者,刑乃聽之。死罪不得自气(乞)鞫,其父、母、兄、姊、弟、夫、妻、子欲為气(乞)鞫,許之。其不審,黥為城旦舂。年未盈十歲為气(乞)鞫,勿聽。獄已決盈一歲,不得气(乞)鞫。气(乞)鞫者各辭在所縣道,縣道官令、长、丞谨聽,書其气(乞)鞫,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20]除了法律規定的可以不予受理的情況外,乞鞫都要予以受理。
受理了“乞鞫”,就有了“覆獄”。張家山《奏讞書》記載了“覆視其故獄”的行為和內容。[21]嶽麓秦簡“為覆奏狀”簡正面簡文記有“診問鞫”。“診”、“問”作為司法用語,在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中經常見到,二者有時可替用。如張家山《奏讞書》中有“診如辤(辭)”(簡45),也有“問如辤(辭)”(簡120),還有如“診問蒼、信、丙、贅”(簡88)。[22]“診”、“問”應是簡稱,完整形式為“診問”。《二年律令·具律》規定:“鞠(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為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23]“診問”、“鞫”為案件審理過程中的兩個不同的司法環節。但是“為覆奏狀”簡將“診問鞫”三字連寫,沒有分別記載“診問”、“鞫”的具體內容。這種記錄形式與張家山《奏讞書》分別記錄“診問”、“鞫”內容的格式不同,也不同於嶽麓秦簡奏讞書中分別記錄“診問”、“鞫”內容的格式。[24]“為覆奏狀”簡正面簡文為:“不(?)得。診、問。鞫:譊刑審,妘殺疑。●九月丙寅,丞相、史如論令妘贖舂。倉人【……】”我們將其斷句為:“不(?)得。診問、鞫:譊刑,審;妘殺,疑。●九月丙寅丞相、史如論令妘贖舂,倉人【……】”[25]“鞫”後簡文“譊刑審妘殺疑”當為“診問鞫”的共同結果,而不只是“鞫”的結果。“令妘贖舂”等為丞相、史如在九月丙寅日的斷案結果。其以“●”與前文分開,表明這是不同於“診問”、“鞫”的行為。將“診問”、“鞫”與斷案結果記錄在同一支簡上,可能是因為這些都是“覆獄”所得內容的緣故。考慮到該簡內容的記錄格式以及此文書的標題,我們推斷“為覆奏狀”可能是受理“乞鞫”後,負責“覆治”案件的官吏將“覆治”情況向上彙報的文書。至於其是否就是前引《二年律令·具律》所言“都吏所覆治,廷及郡各移旁近郡,御史、丞相所覆治移廷”中所移文書,目前還不清楚。
嶽麓秦簡殘120/0509載:“●元年四月,得之气(乞)鞫曰:和與臥,不奸。●廷史賜等覆之。”[26]張家山漢簡簡99也有類似記載:“黥城旦講气(乞)鞫……覆視其故獄。”[27]“乞鞫”和“覆”為前後相續的行為。由此可知,“為气(乞)鞫奏狀”和“為覆奏狀”,可能是案件審理過程中使用的前後相續而又相互獨立的兩份司法文書。[28]前者為被告(或被告親人)向官府請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文書,後者為受命重新審理案件的部門將重審記錄向上級彙報的文書。因為二者都是上行文書,故而都可稱“奏狀”。
“為獄狀”因為釋文有缺,無法知道具體為何。從“”殘留部件推測,可能是跟“治獄”(或“獄治”)、“訊獄”、“論獄”、“讞獄”等行為有關。但到底是哪一種行為目前還無法斷定。該簡正面簡文內容殘缺嚴重,無法據此推測,只知道其是跟案件有關的司法文書。張家山《奏讞書》中有“覆視其故獄”、“它如獄”、“它如故獄”等記載。[29]“故獄”、“獄”可能是先前審理或判決案件的記錄文書,[30]故以“故獄”、“獄”代稱之。《奏讞書》中有“南郡卒史蓋盧、挚田、叚(假)卒史瞗復攸㢑等獄簿”,[31]高恒先生認為“獄簿”為“案件卷宗”。[32]“為獄狀”是否與“獄簿”有關,其用途到底如何,目前尚不清楚。
四、“狀”類文書與《奏讞書》的關係
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具有獨立成書的性質,但其內容應是摘錄自其他文書,然後按某種程式編寫而成。學者認為《奏讞書》“皆非原件,而是摘錄、合成件”,[33]原因正在於此。就張家山漢簡和嶽麓秦簡所見,《奏讞書》中至少涉及如下文書:告、劾、詰、診問、鞫、謁報、吏議或吏當、廷報,以及援引的律、令等。《奏讞書》所列的“告”、“劾”等內容,無一例外只有內容記錄,沒有單行文書所必備的開頭詞、結束語等,可見它們並不是完整的單行文書。它們與律、令等在《奏讞書》中被引用。《奏讞書》之外存在獨立的律、令,或許正好可以佐證告、劾等也有相應的獨立文書的存在。
張家山《奏讞書》中沒有其他獨立的單行文書,但這並不說明當時不存在獨立的單行文書。《奏讞書》有“上奏七牒”、“為奉<奏>當十五牒上謁”、“為奏廿二牒”。[34]整理者注釋“七牒”為:“原件由七支簡組成。”將“牒”做“簡”解可能並不合適,因為牒數與《奏讞書》的用簡數並不相符。“上奏七牒”所在案例(簡63—簡68)用簡6枚,“為奉<奏>當十五牒上謁”所在案例(簡75—簡98)用簡24枚,“為奏廿二牒”所在案例(簡197—簡228)用簡32枚。牒數與《奏讞書》用簡數的數額差距,說明“牒”並不表示該《奏讞書》的用簡數量。高恒先生也指出將牒釋為簡不妥,認為此“牒”為奏讞書的附件。[35]此解可能更合符實情。《二年律令·田律》有“二尺牒”之說。“二尺牒”足以書寫一份簡短的文書。將這些牒作為附件上奏,可能有以備受理奏讞案件官員判斷案情之用的作用。作為奏讞文書附件而上奏的奏牒,可能就包括“為獄狀”、“為乞鞫奏狀”、“為覆奏狀”等“狀”類文書。
但這並不是說這些奏牒(或奏狀)就是我們現今所見的《奏讞書》(如張家山漢簡和嶽麓秦簡的《奏讞書》)的附件。我們現今所見的《奏讞書》應是事先早已編好的案例彙編,但奏牒(或奏狀)則是後來某時因請讞所需而新製作的文書,所以二者內容上沒有特別的關聯。奏牒(或奏狀)可能在請讞時作為請讞文書的附件使用,從而成為整個奏讞文書的組成部分。也正因為如此,在製作某些《奏讞書》時需要參考相關奏牒(或奏狀)的內容。但是,作為學習材料使用的《奏讞書》,無須再將其與具有獨立功能的奏牒(或奏狀)等一同保存、放置。故而張家山漢簡中只見《奏讞書》而不見奏牒(或奏狀)。嶽麓秦簡既有《奏讞書》又有“狀”,但是《奏讞書》和“狀”之間並無內容上的關聯。這可能正與前述《奏讞書》和“狀”的不同性質和功用有關。至於嶽麓秦簡中“狀”為什麼與《奏讞書》一同出土於墓穴之中,這可能是跟墓主的身份有關,而不是跟《奏讞書》有關。嶽麓秦簡中的“狀”與《奏讞書》沒有內容上的關聯,或許也正好說明“狀”類文書有作為獨立文書而使用的功能。
《漢書·刑法志》載:“高皇帝七年,制詔御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有罪者久而不論,无罪者久繫不決。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谨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上奏的文書應當不止請讞的文書,還應包括具體的告、劾、詰、(診)問、鞫等司法文書,上奏皇帝時還要附上“所當比律令”。有了這些司法文書的原始記錄及“所當比律令”,才能準確判定案件內容,並對奏讞案件予以回復。張家山《奏讞書》載:“獄留盈卒歲,不具斷,蒼梧守已劾論囗囗囗囗囗囗囗及吏卒不救援義等去北者,頗不具,别奏。”[36]“別奏”也說明了在《奏讞書》之外有另外存在的單行的上奏文書。
文書行政為秦漢時期的特點之一。奏讞制度的設立,本是國家司法謹慎態度的體現。奏讞案件的審理過程分為多個環節,各個環節由不同的部門負責。這必然涉及到各部門間的文書往來。這些往來文書中有下行文書,也有上報文書。紛繁的文書往來會給地方官員帶來行政事務的增加,以致於出現了一些違背奏讞制度司法精神的情況。《後漢書·襄楷列傳》所載襄楷詣闕上疏中言道:“永平舊典,諸當眾論,皆須冬獄,先請後刑,所以重人命也。頃數十歲以來,州郡翫習,又欲避請讞之煩,輒托疾病,多死牢獄。”[37]“請讞之煩”應該與奏讞文書來往繁雜有關。奏讞文書增添地方官員行政事務,以至於其隨意處置重刑案件,說明奏讞文書的繁瑣和眾多。這些奏讞文書應該都是單行文書,具有能獨立使用的功能。
嶽麓秦簡的“為獄狀”、“為乞鞫奏狀”和“為覆奏狀”,可能正是在奏讞案件審理過程中使用的眾多往來文書之一。因為“狀”類文書的內容與奏讞案件密切相關,所以它們的內容可以成為《奏讞書》的內容,被摘錄編入《奏讞書》中。但就文書性質而言,其本身並不是《奏讞書》,而是在《奏讞書》之外獨立發揮其功能的單行文書。《奏讞書》有相應的“狀”類文書,但是二者並非一定是一同保存、放置。嶽麓秦簡中的“狀”跟《奏讞書》並無內容上的關聯,這可能跟二者的性質和功用不同有關。
五、結語
“狀”作為文書形式,在秦漢時期已被廣泛使用。“狀”有“情形、狀況”之意,後來逐漸形成了一種與此義項有關的、以陳述某些事情或行為的具體情況為內容的、並與“狀”來命名的文書形式。目前所見的“狀”類文書中,除了居延漢簡中“劾狀”有較為完整、明確的記載外,[38]其他“狀”類文書如嶽麓秦簡的“為獄狀”、“為乞鞫奏狀”、“為覆奏狀”等,其內容和記錄格式等目前尚不十分清楚。這有待於新材料的出土。雖然如此,我們依然可以推斷嶽麓秦簡中的“為獄狀”、“為乞鞫奏狀”、“為覆奏狀”,是作為《奏讞書》之外的、獨立發揮其功能的單行文書而使用的。此時我們再看張建國先生“奏書”和“讞書”兩類說的觀點。此觀點的不確之處在於其試圖從《奏讞書》中拆分出“奏書”和“讞書”。《奏讞書》案例六至十三只記載了讞和廷報的內容,但是讞和廷報並沒有分簡書寫。其中案例八用一枚簡記載了讞和廷報的內容。[39]《奏讞書》中雖有讞的部分,但並沒有獨立的“讞書”。《奏讞書》中也未見獨立的“奏書”。但是張氏認為存在獨立的“奏書”和“讞書”的觀點,依然有其指導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講,《奏讞書》不過是將“奏書”、“讞書”的相關內容予以摘錄,然後按照需要編撰而已。張氏“奏書”和“讞書”兩類說的觀點可以修正為:秦漢時期的奏讞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獨立的“奏書”和“讞書”,但它們是在《奏讞書》之外而獨立存在的(而不是從《奏讞書》中析出);“奏書”不只是一份文書,而是多份具有不同用途的文書的稱謂;將“奏書”稱為“奏狀”可能更符合當時司法文書的使用慣例。
“狀”作為一種具有獨立功能的單行文書,在唐朝依然被廣泛使用。《唐六典·尚書都省》載:“凡下之所以達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狀、箋、啟、牒、辭(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為狀。箋、啟、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辭)。”“狀”作為文書形式,在唐代被廣泛使用,並逐漸形成了上達皇帝的奏狀和給中央官府機構的申狀兩種公事狀。敦煌吐魯番文書中就有不少奏狀和申狀。[40]秦漢時期的“狀”類文書是否也有唐朝“狀”這樣的分類和用途,目前還不得而知。但是,“狀”作為一種文書形式,在秦漢時期被廣泛使用則可以確定。秦漢時期的“狀”和唐朝的“狀”,二者之間應該存在著某種聯繫。唐朝時期“狀”類文書具有獨立使用的單行文書的性質,或許也說明秦漢時期“狀”類文書具有類似的性質和功用。
後記:本文草成后,呈請嶽麓書院于振波教授審閱,蒙其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見。特此致謝。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9月11日12:17。)
[1]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
[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91頁。
[3]彭浩:《談<奏讞書>中的西漢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
[4]張建國:《漢簡<奏讞書>和秦漢刑事訴訟程式初探》,《中外法學》,1997年第2期。
[5]蔡萬進:《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35、144頁。
[6]《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中國) 光碟版程式编写:勤、宏(馬來西亚) 扫描:任真(台湾):《漢語大字典》(光碟版),2006年,第1334頁。
[7]鷹取祐司著,宮長為譯:《居延漢簡劾狀冊書的復原》,《簡帛研究二〇〇一》,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742—743頁。
[8]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秦漢魏晉出土簡牘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33頁。
[9]劉珍等撰,吳樹平校注:《東觀漢記校注》,中華書局,2008年,第922頁。
[10]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秦漢魏晉出土簡牘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169頁。
[11][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中华書局,1958,第915頁。《全三國文》中名為《復華山下民租田口算狀碑》,《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1211頁。
[12][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190、276、286、292、382、438、462、463、744、836、996、996、1211、1225、1269、1397頁。其中《全漢文》中的《初置五經博士舉狀》與《全後漢文》中的《督郵保舉博士版狀》內容相同,應該為同一份文書。
[13]高恒:《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第375頁,注釋④。
[14]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75—176頁。
[15]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76頁註釋一。
[16]分別參見: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77頁註釋八,第178頁註釋十一。
[1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20頁。
[18]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95頁。
[19]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82年,第3137頁。
[2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4—25頁。
[2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00頁。
[22]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5、101、99頁。
[23]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2頁。
[24]《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獄等狀四種>概述》一文中提到奏讞文書的結構中有:“診、問:……。它如辭。 鞫:……審。”此格式與0421簡的記錄格式不同。參見:嶽麓書院藏秦簡整理小組:《嶽麓書院藏秦簡<為獄等狀四種>概述》,《文物》,2013年第5期。
[25]陳偉老師認為,“丞相史如”中的“丞相史”可能是官職名。參見氏著:《“丞相史如”與“丞矰”——關于《岳麓書院藏秦簡(三)》的兩個官制問題》,“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89。此處我們較為認同整理者的斷句和理解。“丞”和“史”應為官職名,“相”和“如”分別爲“丞”和“史”的人名。
[26]朱漢民、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叁),第197頁。
[27]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00頁。
[28]嶽麓秦簡整理者認為“為气(乞)鞫”也可以稱之為“為覆”,“為气(乞)鞫奏狀”和“為覆奏狀”兩種標題事實上無異。參見《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前言”部份之四的相關說明。此說法與本文認為此兩份“狀”是兩種作用不同的文書的觀點不同。另外,本文說“為气(乞)鞫奏狀”和“為覆奏狀”是“前後相續”是說在整個司法過程可能在程序上有先後的兩種文書,而不是說嶽麓秦簡中“為气(乞)鞫奏狀”和“為覆奏狀”屬於同一個案例。特此說明。
[2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00—101頁。
[30]高恒先生認為“覆視其故獄”為“審核該案原來的卷宗”,將“故獄”釋為“原來的卷宗”。參見氏著:《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第375頁,注釋④。
[3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03頁。
[32]高恒:《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第382頁,注釋③。
[33]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100頁。
[34]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7、99、111頁。
[35]高恒:《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第365頁注釋⑤;第404頁注釋③。
[36]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104頁。
[37][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第839頁。
[38]關於“劾狀”的復原和文書格式,可參見鷹取祐司著,宮長為譯的《居延漢簡劾狀冊書的復原》一文,以及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第70—79頁)一書中對“劾狀”的復原和相關論述。
[3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5—97頁。
[40]關於唐朝“狀”的分類和功用,可以參見吳麗娛的兩篇文章:《試論“狀”在唐朝中央行政體系中的應用與傳遞》,《文史》,2008年第1輯;《從敦煌吐魯番文書看唐代地方機構行用的狀》,《中華文史論叢》,2010年第2期。吐魯番文書中有關“狀”的文書,亦可參見該文例證。本文不另外舉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