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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嶽麓秦簡“學爲偽書案”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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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首發)
嶽麓秦簡“學爲偽書案”,是最近出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叁)》[1]中所收錄奏讞書中的一個案例。之前,陳松長先生在《文物》2013年第5期發表《嶽麓秦簡“爲偽私書”案例及相關問題》一文,公佈了這個案例的簡的圖版,並作有討論。[2]其後,我們在陳先生文章的基礎上發表過一些不同意見。[3]現在看到整理報告,與陳文有一些不同,[4]一些問題還需要再作補充。
首先要說明的是,我們原來認爲簡215(0882)[5]“多問”當讀爲“移問”、簡223(殘595/……/0914/1095[6])“君子子,定名學”當斷讀爲“君子子定,名學”,都是不對的,應當改正。
一、簡文中有如下幾個字:
1.簡212(2174/1840/殘604/殘601),辭例“萬及~食胡陽,以田”
2.簡214(1194),“~食以田”
3.簡216(0323/殘566/殘655[7]),“癸與人出田,不齎錢~”
4.簡219(0477),“因~食錢貸,以爲私〖書〗”
整理者都釋爲“”,讀爲“種”(陳文亦然),在簡212“萬及種食胡陽”下注云:“種食,穀種與糧食。《漢書·文帝紀》:‘民讁作縣官及貸種食未入、入未備者,皆赦之。’……《爲吏治官及黔首》簡77:‘貣(貸)穜(種)食弗請。’”
之前,我們根據陳文所附圖版,覺得1、4中的字與本篇簡222(殘704/殘559/2007[8])的“穜(種)”字(,採自陳文圖版,辭例“穜(種)姓雖賤”)不合,而更像“糧”,便將這四個字都改釋爲“糧”。[9]讀到整理報告之後,發現這個意見既有合理之處,也存在問題。1中的字釋“糧”沒有問題,可參看秦簡“量”字:
,[10]
2、3中的字均殘,不過我們認爲這兩個字都應當釋“糧”,原因是2與1文例相同,只是有所省略;3中的字左旁從“米”,這與“糧”相符,秦簡的“穜(種)”字一般左旁從“禾”,[11]“不齎錢、糧”也很通順。
4中的字釋“糧”則不可從。陳文此字作,比較模糊,我們以爲上部是“日”形;另外,由於當時認爲這四條簡文文例相同,這四個字理所當然是一個字,便沒有對字形作細緻觀察。現在發現此字並不是“糧”,而是與簡222的“穜(種)”更相近,應當釋“穜”,讀爲“種”。“穜(種)食”與《爲吏治官及黔首》簡77“貣(貸)穜(種)食弗請”及《漢書·文帝紀》“貸種食”可以互參。
說到這里,順便提及整理報告的一個理解上的問題。簡216—217(0913/2183):
願丞主叚(假)錢二萬貣(貸)食支卒歲。
整理報告斷讀爲“願丞主叚(假)錢二萬貣(貸)、食支卒歲”,注釋:“後文簡219稱‘因穜(種)食、錢貣(貸),以爲私〖書〗’,可知“錢貸”爲一詞。錢貸,金錢貸款。”陳文斷讀爲“願丞主叚(假)錢二萬,貣(貸)食支卒歲”。我們認爲陳文的斷讀更合理。簡219的“種食、錢貸”中的“錢貸”並不是一個詞,“種食”和“錢”同時作“貸”的定語,“種食、錢貸”實際上相當於“種食貸、錢貸”。“種食貸”(“種食之貸”)可參《爲吏治官及黔首》簡77及《漢書·文帝紀》“貸種食”。另外,下文簡220(1089-2/1089-1/2109[12])說“新野丞主幸假癸錢、食一歲”,與此處“假錢二萬貸食支卒歲”可以互相參照。前者的“假癸錢、食”、“一歲”分別相當於後者的“假錢二萬貸食”、“支卒歲”,“假”、“貸”同義換用,所以“假錢二萬貸食支卒歲”應當斷讀爲“假錢二萬,貸食,支卒歲”。
二、簡1088[13]:
即獄治求請。
注釋:獄治,立案治理、刑事審訊。《漢書·孫寶傳》“請獄治尚書令昌”,“獄治”爲狀動結構,與“獄訊”相同。
今按:從語法上看,此處“獄治”應當是名詞,指治獄官吏之治所。里耶秦簡8-136+8-144“謁報覆獄治所”、8-1295“酉陽覆獄治所”,可供參考。
“求請”陳文及整理報告讀爲“求情”,陳文將句意表述爲“以求獄治”。我們曾指出“請”應當讀爲本字,現略作補充。
檢索文獻,“求情”一詞較早出現是在魏晉南北朝的文獻中,如《嵇中散集》“求情者不留觀於形貌,揆心者不假聽於聲音”,《宋書》卷十七“即事求情”,卷四十八“求情既所不容,即實又非所繼”,《魏書》卷八十八“求情即理,謂合同賞”,卷一百一十一“備五聽之理,盡求情之意”,其中的“情”都是“情實”之“情”,“求情”意爲尋求事物之實際。[14]表示“請求對方答應要求或給予寬恕”(《漢語大詞典》解釋)的“求情”一詞毫無疑問是更晚才出現的,所以此處“求請”讀爲“求情”不可從。
根據上下文可知,上引簡文的意思是“癸”(即學)在被繫官之後又偽造馮毋擇的私信,到獄吏治所“求請”。“請”當讀爲本字,“求”、“請”同義連用,均爲請求之意。里耶簡8-1668“臣昧死請”。《史記·匈奴列傳》“好辭甘言,求請和親”,《論衡·感虚》“人從層臺下叩頭,求請臺上之物”,《漢紀·武帝紀》“若夫神君之類,精神之異,非求請所能致也”。
三、簡1088/……/2184[15]:
癸曰:馮將軍毋擇叚(假)毋擇舍(捨)妻。毋擇令
0882[16]:
叚(假)子。它如矰。
1088與2184是兩段殘簡,整理者及陳文將其作爲一隻簡的兩段,中間隔開一定的距離,也就是所謂的“遙綴”。整理者將1088與2184之間殘去的文字擬補爲“子,母”(陳文未補“子”字,“母”擬補爲“母爲”),相關簡文譯為“我是馮毋擇將軍的養【子,母親】是毋擇的棄妻”。
1088末端的“叚”字作,殘泐比較嚴重,但比照簡0882“叚”字,此字釋“叚”應當是可靠的。參考簡0882,“叚”下補“子”字可從。簡1088很可能是說,癸是馮毋擇的“假子”。[17]“假子”有兩種意涵,一是養子、義子,二是夫的前妻之子或妻的前夫之子。[18]聯繫到2184“毋擇捨妻”,我們懷疑此處“假子”當取後一種含義,癸是說他是馮毋擇的前妻之子,其母被馮毋擇拋棄。後文簡222說“癸種姓雖賤,能權任人,又能下人”。“種姓雖賤”是癸自謙的客套話,同時,也很可能與癸說他是馮毋擇的前妻之子、其母被馮毋擇拋棄有關。
四、簡217—218(J10/J11-1[19]):
丞主與胡陽公共毋擇爲報。
“共”下之字,陳文釋爲“憂”。整理報告釋爲“复”,讀爲“覆”。
今按:此字當釋“憂”,可參簡142(0320)“憂”。秦簡未見“复”字,有“復”字,作、、等形,[20]其右旁與“共”下之字有別。[21]另外,釋“复”、讀爲“覆”與“爲報”意思重複。
上述簡文當斷讀爲“丞主與胡陽公共憂毋擇,爲報”,意爲請丞主和胡陽公都把毋擇在這封信中說的事放在心上,給毋擇回信。我們之前已有論述,[22]茲不贅。
五、簡220:
新野丞主幸假癸錢、食一歲。少吏莫敢訶癸。
注釋:少吏,與長吏相對而言,在此指胡陽縣令部下,即少內丞矰等。
今按:“少吏”當是指新野丞主屬下諸吏。
六、簡224(J01)字多殘泐,注釋云:據殘存筆劃,最後三字或爲“它如前”。若然,則簡224有可能應移到簡230前,此處另有缺簡。
看整理報告第227頁紅外圖版,簡224最後數字的殘存筆劃並不像“它如前”,可與簡233(0470)“它如辭”比較:
簡224最後數字,簡233“它如辭”
最明顯的差別是,簡224末無字可與“如”對應。
從簡224的殘存文字看,它接於223之下應無疑問。二者都是敘述學的情況,內容一貫。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3年9月11日9:38。)
[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6月。
[2]陳松長《嶽麓秦簡“爲偽私書”案例及相關問題》,《文物》2013年第5期。
[3]黃傑《嶽麓秦簡“爲偽私書”簡文補釋》,簡帛網,2013年6月10日。
[4]如不少簡的原始編號不同(參看下文)、個別字釋法不同等。
[5]215是整理者根據復原的簡序編的序號,0882是原始編號(此編號陳文爲0881)。下文的簡號,首次出現時,一般採用此格式;少數情況下,爲了指代準確,使用原始編號,並隨文注出。
[6]殘595與0914/1095不能拼接,中間留有空白,故其間以省略號表示。下同。
[7]陳文作0322/殘566/殘655。
[8]陳文作殘704/殘559/2005。
[9]黃傑《嶽麓秦簡“爲偽私書”簡文補釋》。
[10]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1頁。
[11]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第209頁。
[12]陳文作1089-2/1089-1/2098。
[13]此處採用原始編號。
[14]《漢語大詞典》解“求情”爲“請求對方答應要求或給予寬恕”,列“求情既所不容,即實又非所繼”爲辭例。這有兩點不妥:一、其解釋無法包括本文所列的魏晉南北朝文獻中的“求情”;二、“求情既所不容,即實又非所繼”中的“求情”並非“請求對方答應要求或給予寬恕”之意,此句中“求情”與“即實”相對,“情”爲“情實”之“情”。
[15]此處採用原始編號。
[16]陳文編號作0881,此處依整理報告。
[17]這一點陳文已經指出,但未進一步對“假子”作解釋。
[18]據《漢語大詞典》。
[19]陳文的釋文中此簡編號作“J10/J11”。
[20]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第46-47頁。
[21]其中一形見於嶽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簡五二正貳,右旁與“共”下之字比較接近。整理報告將“共”下之字釋爲“复”,大概就是依據,但仔細觀察,右旁與“共”下之字中部仍有區別。
[22]黃傑《嶽麓秦簡“爲偽私書”簡文補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