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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馬灘秦簡《丹》篇與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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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歷史學院簡帛研究中心)
【摘 要】放馬灘秦簡《丹》篇(學界又有《墓主記》、《志怪故事》、《邸丞謁御史書》等命名)和北京大學藏秦牘《泰原有死者》是同類型的文獻,對於秦代民俗及民間思想文化的研究具有重要價值。目前,這兩篇文獻仍存在較多疑點。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這兩篇文獻再作探討,在釋字、句讀、文本內涵、文獻性質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見解。
《丹》篇簡1“曰丹”下的字應釋爲“獻”,意爲被獻。簡2“吾犀武舍人”是邸丞引述丹的話。簡3“司命史”與後世買地券、鎮墓文中自稱“天帝使者”的方士應當是同一類人。丹復生時白狐掘出丹屍體的情節反映出在當時的民間信仰中,白狐是具有神異色彩的動物。簡4“四肢不用”可能與屈肢葬有關。簡文中的“今七年”、“八年”,應當分別是指秦惠文君七年(公元前331年)、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前317年),這對判斷放馬灘一號墓的下葬年代有重要參考意義。
《泰原有死者》“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應斷讀爲“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解”可能指解發,是鬼所懼怕的一種行爲。“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應斷讀爲“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與羹沃祭”下的勾形符號可能是後來的某位閱讀者誤點上的。“泰原”指太原郡的可能性較大。牘文中“鬼”可能是冥間官府機構的差使,《丹》篇的“鬼”則是指死人的鬼魂。“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幷其冢”是說女子在丈夫先死,滿三年後,在冥間改嫁他人,與其原夫不再是夫妻關係,所以其原夫死後,不得與之合葬。這條材料表明當時會爲生前已婚、死滿三年的成年女子舉行冥婚、讓其改嫁,這有助於修正舊有的冥婚是爲未婚早夭的男女舉行婚禮的認識。在指祭墓時,《丹》篇用“祠”、《泰原有死者》用“祭”,根據以往學者對秦簡“祭”、“祠”之別的研究,可以推論前者屬於秦文化背景,後者屬於楚文化背景,這與二者的出土地相呼應。“祭前,收死人,勿束縛。毋決其履,毋毀其器”,或可結合《儀禮·士喪禮》及考古發現的楚墓葬俗來解釋。
這類文獻采用官府文書或記錄的形式,借死而復生者之口,講述死後世界的情况、死人的好惡、喪葬祭祀的宜忌等,應當是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人(術士)創作的喪葬文書。其創作目的可與告地書類比,主要在於以書面的形式,對死者在冥間的平靜生活、衣食、享祭等予以確保。雖然是地方術士所作,但很可能在各地普遍存在,而且其結構及內容大致相似。
基於對《丹》篇開頭“八年八月己巳”的推論及這類文獻性質的判斷,本文推測,放馬灘一號墓的墓主死後,術士們製作了這篇文獻用來隨葬,其中丹的故事是虛構的,但“八年八月己巳”或有可能是實錄,就是他們書寫這篇文獻的日期。那麽,放馬灘一號墓的下葬時間當即前317年八月初九日,或者之後不久。
【關鍵詞】放馬灘秦簡;《丹》;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泰原有死者》;喪葬文書;墓葬年代
本文所說的《丹》篇,學者們原有多種命名,如《墓主記》、《志怪故事》、《邸丞謁御史書》等,此從王輝、孫占宇等先生擬名。[1]該篇是1986年考古發掘出土的甘肅天水放馬灘秦簡中的一篇。1989年,何雙全先生公布了此篇的簡影及部分釋文,[2]該簡影比較模糊。之後,李學勤先生釋出全文,加以解釋和語譯,討論了其中的年代、地名、人物等內容,並將其與《搜神記》聯繫起來,視爲此類志怪故事的濫觴,[3]這個觀點在學界產生了較大影響。此後,學者們從各個方面對此篇作了研究。張修桂先生討論了篇中的年代,[4]雍際春先生對全篇進行疏證,並討論了此篇反映的史實背景、主人公的生平以及年代,[5]孫占宇先生探討了此篇的性質與歸屬。[6]2009年,竹簡整理報告《天水放馬灘秦簡》出版,公布了此篇的照片,比較清晰,但一部分文字完全不可見,整理者作有未標點的釋文和簡要介紹。[7]2011年7月出版的《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上也刊布有一份此篇的照片,[8]全部文字基本可見,不過圖版較小。整理報告出版後,又有方勇、宋華强、王輝等學者對此篇的文字釋讀進行過討論。[9]李零先生參照紅外圖像,對全篇作了新的釋文和注釋。[10]最近,孫占宇先生參照紅外圖像,彙集各家意見,對全文進行校注,文中還列出了部分文字的紅外照片,[11]爲我們閱讀這篇文獻提供了很大的方便。目前,簡文基本能够通讀,但由於幾種圖版的效果都不够理想,此篇仍然有少數字難以確釋。
2012年6月,《文物》刊發一系列文章,對北京大學購藏的秦簡牘作了介紹。這批簡牘可能是出自江漢平原地區,抄寫年代大約在秦始皇時期。[12]其中有一塊木牘,[13]文字清晰,內容與《丹》篇有密切聯繫,二者屬於相同性質的文獻,李零先生取篇首五字命名爲《泰原有死者》,並作有釋文、注釋、語譯和簡要的探討,[14]對我們瞭解這篇文獻非常有啓發。《泰原有死者》的發現,爲探討這類文獻的性質提供了更多材料。
筆者在研讀這兩篇文獻的過程中,有一些淺見,涉及到文字釋讀、標點斷句、原文內涵以及這類文獻的性質等,謹呈於此,敬請各位專家及學界同好批評指正。一 《丹》篇補說
(一)釋文補議
這裏先列出釋文,其中有幾處與之前學者們的釋文不同,下文略作說明。無可靠釋讀的字,用圖版代替。
八年八月己巳,邸丞赤敢謁御史:
大粱(梁)人王里曰丹獻。今七年,丹刺傷人垣離里中,因自刺殹,之于市。三日,【1】葬之垣離南門外。三年,丹而復生。丹所以得復生者,“吾犀武舍人”。犀武論其舍人尚(掌)命者,以丹【2】未當死,因告司命史公孫强,因令白狐穴屈(掘)出丹,立墓上,三日,因與司命史公孫强北之趙氏之北【3】地柏丘之上。盈四年,乃聞犬犻(吠)雞鳴而人食。其狀類益(縊)、少麋(眉)、墨,四支(肢)不用。
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4】死人以白茅爲富,其鬼賤於它而富。
丹言:祠墓者毋敢嗀(哭),嗀(哭),鬼去敬(驚)走;已,收腏(餟)而之,如此,鬼終身不食殹。【5】
丹言:祠者必謹騷(掃)除,毋以祠所,毋以羹沃腏(餟)上,鬼弗食殹。【7】[15]
簡1的“獻”字原作(下文以△代替),何雙全先生釋爲“葬”,[16]李學勤先生疑爲有述說之意的動詞,譯爲“自述”。[17]《天水放馬灘秦簡》釋爲“葬”,[18]方勇先生疑爲“報”字,報告義,[19]宋華强先生釋爲“去”,[20]孫占宇先生疑爲“興”字殘畫。[21]
今按:本篇有“葬”字作,秦簡“報”字作,“去”字寫作,“興”寫作,[22]與△差別都比較大。我們懷疑△是“獻”字,試將此字與《泰原有死者》中的“獻”字比較:
其基本結構很相似,△右半部的應該是“犬”旁的殘劃。
如果上述意見可信,則其上下文應當斷讀作“大梁人王里曰丹獻。今七年,……”。“獻”應當是被獻之意。古漢語中動詞有表示被動意義的例子,如《史記·太史公自序》“昔西伯拘羑里,演《周易》;孔子戹陳蔡,作《春秋》;屈原放逐,著《離騷》”,[23]“拘”即被拘,“放逐”即被放逐。“西伯拘”與此處“丹獻”句式完全相同。《泰原有死者》開頭說“泰原有死者,三歲而復產,獻之咸陽”,也是講死而復生者被獻到首都的事,可以爲此處“獻”字的解釋提供佐證。而且,後文說丹復生後“四肢不用”,可見丹不能行走,那麽將“丹獻”解釋爲丹被獻,要比解釋爲丹獻上什麽更爲合理。由於“獻”是被獻之意,所以其下當標句號。至於這些死而復生者爲什麽會被獻到都城,我認爲可能是呈獻異事。
簡1“刺傷”的“刺”,圖版作(《天水放馬灘秦簡》)、(紅外圖版)。何雙全先生、《天水放馬灘秦簡》釋爲“矢”,[24]學者多從之。李學勤先生釋爲“刺”。[25]方勇先生認爲應釋作“朿”,即“刺”字。[26]今按:李、方之說似更合理。首先,從字形看,秦簡“矢”字作、,[27]中部作一橫劃,而中竪兩側的殘存筆劃似乎不是一橫劃,這一點從紅外圖版看得比較清楚。此字更接近於“刺”(、)[28]的左旁,而且,其右旁可能還有“刀”旁,但是殘去。其次,從文意上看,釋爲“刺傷”要比釋爲“矢傷”更合理。“刺傷”是用一般的利器,《史記·淮南衡山列傳》“以刃刺傷王后兄”。“矢傷”則是用箭,這有兩點可疑。第一,傳世文獻中用弓箭傷人多發生在戰爭中,《史記》、《漢書》多見,在民里之中,爲何要用箭傷人呢?第二,經檢索,先秦秦漢文獻表示用弓箭傷人時,都說“射傷”,不說“矢傷”。
簡2“吾犀武舍人”,學者們的解釋頗有分歧。李學勤先生將“丹所以得復生者,吾犀武舍人”譯爲“丹所以能復活,是由於本來是犀武的舍人”。[29]雍際春先生譯爲“丹之所以能够復活,是因爲他曾是犀首的舍人”。[30]宋華强先生懷疑“吾”當讀爲“語”,簡文是說丹所以得復生者,是因爲其鬼魂告訴了犀武的舍人。[31]李零先生認爲“吾犀武舍人”是指邽[32]丞屬下一個叫犀武的舍人。[33]孫占宇先生認爲,本篇是邸丞赤對丹其人其言的記述,“吾”當讀如本字,指邸丞赤本人。[34]
今按:本篇是邸丞赤向御史的謁告文書,所以絕大多數地方采用第三人稱“丹”。而從“犀武論其舍人掌命者,以丹未當死,因告司命史公孫强”看,丹生前是犀武的舍人是沒有問題的,所以“吾犀武舍人”應當直譯爲“我是犀武的舍人”。在通篇第三人稱的環境中,這一句只有一種合理的解釋,即這句是丹的話,邸丞赤在文書中加以引述。篇中後半部分的三條“丹言曰:……”,也是引述丹的話,只不過指明了而已。所以上引簡文應當標點爲:丹所以得復生者,“吾犀武舍人”。
(二)問題討論
1.丹的復生過程——司命史、白狐與柏丘
丹復生是由司命史公孫强和白狐具體操作的,並與“柏丘”有密切關聯。
李學勤先生指出,“司命”是神名(引按:不少學者進一步指出即掌管生死的神),“司命史”是司命屬下之史,猶如令有令史。他將“因告司命史公孫强”譯爲“便向司命史公孫强禱告”[35],似將“司命史”也看作神。孫占宇先生則認爲,此司命史當爲人而非神,蓋是公孫强欲自神其說而假託爲司命神之屬官。[36]我們同意孫先生的觀點,司命史應當是人,而不是神,理由有二:首先,這個司命史有姓名(公孫强),與凡人之姓名毫無差異,其次,他接受犀武的告請,命白狐挖出丹的屍體,又和丹一起到北方的柏丘去,直接參與了丹復生過程中的種種實際操作。他的身份是“司命史”,很可能是自封的稱號,民間也就以此稱之。這種人從事喪葬、祭祀、祈福、禳除等與生死禍福有關的事務,與後世的買地券、鎮墓文中自稱“天帝使者”的方士應當是同一類人。所謂“司命史”、“天帝使者”是很類似的稱號,都是將自己與神挂鈎,稱自己是某種神的屬官或使者,以此取得身份的神聖性。[37]
值得注意的是,篇中司命史公孫强命令白狐從墓穴中掘出丹的屍體,而不是命人來挖掘,這具有神異色彩。在當時的民間信仰中,白狐大概是神異性的動物。古代典籍中有以白狐爲祥瑞之物的記載,[38]《搜神記》中的一條材料也可供參考:
漢廣川王好發冢。發欒書冢,其棺柩盟器,悉毀爛無餘。唯有一白狐,見人驚走。左右逐之,不得,戟傷其左足。是夕,王夢一丈夫,鬚眉盡白,來謂王曰:“何故傷吾左足?”乃以杖叩王左足。王覺,腫痛,即生瘡,至死不差。[39]
第三節將要說明,《丹》篇的作者是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人,與“司命史公孫强”是同一種人。他們創作出司命史役使白狐的情節,可能有借此加强司命史的神聖性的目的。
將丹的屍體從墓中挖出後,丹與司命史公孫强去到北方柏丘。柏丘,原來都作爲一般地名看待,最近陳侃理先生認爲是指北方幽冥之地、死後世界,[40]其說甚是。柏丘是冥間官府機構的所在地,死人要去那裏報到、入籍。[41]由此推理,死者復活,應當也要去那裏銷籍。丹與司命史公孫强去柏丘,應當就是爲這個目的。
簡文的“盈四年”,不少學者理解爲三年之後又過了四年,[42]李零先生則理解爲“三年”之後的第二年,[43]我們認爲可從。看簡文,“三年,丹而復生”與“盈四年,乃聞犬吠雞鳴而人食”之間有一段文字,是解釋丹復生的原因和經過,可以看作對“三年,丹而復生”的具體闡述,所以,“三年,丹而復生”和“盈四年,乃聞犬吠雞鳴而人食”可以連起來看,這樣簡文的結構更加清楚。“盈四年”似更可能是“滿四年”的意思,簡文是說,丹死後三年而復生,又過一年、滿四年之後,丹有聞能食。
2.“四肢不用”
陳侃理先生曾用屈肢葬中的捆綁屍體來解釋《泰原有死者》“勿束縛”。我們認爲《丹》篇中的“四肢不用”可能與屈肢葬有關。或許丹被埋葬時,采用的是將手脚捆綁起來的屈肢葬式。長時間的捆綁,導致四肢壞死,所以在復生後也無法動轉。戰國時期,三晋地區屈肢葬比較普遍,[44]所以丹下葬時有可能采用屈肢葬。而且,這裏還存在《丹》篇的作者(戰國中晚期天水本地人,參看下文第三節)以本地多見的屈肢葬式作爲丹的埋葬方式的可能性。[45]
3.“八年”、“今七年”的具體年代
《丹》篇中有四個表示時間的詞,即“八年八月己巳”、“今七年”、“三年”、“盈四年”,其中“八年”、“今七年”是紀年,長期以來,學者們對這兩個年份各自是哪一年有不同意見,至今尚未達成一致。同時,有不少學者認爲“八年八月己巳”是實錄,[46]並據之判斷放馬灘一號墓的下葬年代,所以,弄清楚這兩個年份的具體年代就十分重要。
現將各家主要觀點概述如下。
何雙全:“八年”爲秦始皇八年(前239)。[47]
任步雲:“八年”爲秦王政八年(前239)、漢高祖八年(前199)或文帝八年(前156)。[48]
李學勤:簡文中的曆朔當爲實錄。丹在七年刺傷人,三年後復活,又過四年而有聞能食,加在一起已到十四年,所以簡文開頭不可能是八年,而應當是“卅八年”,即秦昭王三十八年(前269)。丹是大梁人,還要考慮有沒有可能是魏王紀年,但這一時期的魏王沒有在位達三十八年的。簡文中的一些地名也證明曆朔當屬於秦。“邸”即氐道,在今天水西南。“北地”,即秦北地郡。[49]
張修桂:墓主丹是在惠文王後元七年(前318)因矢傷人受刑。“八年”應該是墓主丹的真正死期,而且也是1號墓的具體年份。在惠文王之後、秦始皇之前,有“八年”的王,只有秦昭襄王。但秦昭襄王八年八月沒有己巳日,“己巳”的“巳”字,應重新解釋爲“丑”字。[50]
雍際春:丹在某秦王七年傷人自殺,過了三年復活,然後在北地柏丘住滿四年,再於某秦王八年由邽丞呈文御史。由於前三個年份累計已到某秦王十四年,故簡文中的“八年”的歸屬就有兩種可能:一是屬於某秦王之後另一位秦王;二是同一位秦王采用了兩個紀年。當以第二種情况爲是,“八年”系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原因是:首先,若所記年份分屬兩王,如果年份前不加帝王名號,必然會發生混亂。簡文四個年份均無限定,說明“八年”必與前三個年份同屬一王。其次,丹爲犀首舍人,犀首的主要活動在秦惠文君五年至秦武王在位的近30年間。再次,秦惠文王在位期間恰好采用了兩個紀年時段。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即公元前317年,這年的“八月己巳”日按顓頊曆爲八月初九日。[51]
《天水放馬灘秦簡》:用紅外綫觀察原簡,李學勤先生所謂“卅”字是污點,“八年八月己巳”是正確的。一號墓的下葬時代約在前239年以後。[52]
宋華强:“丹”下一字可能是“去”,“去今七年”即七年以前。犀武之死在秦昭王十四年,簡文“八年”當是之前的某秦王八年,當是秦昭王八年。此年八月無己巳,“己巳”可能是誤書,古代簡牘曆日書寫錯誤的情况並不罕見。整理者指出簡首所記時間“是該故事的最後寫成時間,它早於一號墓下葬時代,但相去不會太遠”,其說當可信。[53]
李零:“八年”是秦王政八年(前239),是墓主死後的第二年。丹之初葬在秦王政七年。三年,指初葬後的第三年(前237)。“盈四年”即滿四年,指遷葬後的第二年(前236)。放馬灘1號墓的下葬當在此年之後。[54]
孫占宇:本篇雖是數術家言,但“八年”仍可能用實錄,本篇提及犀武,秦殺犀武在周赧王二十二年(前293),則“八年”或在犀武戰死前後,張、宋說較爲可信。西北漢簡中日期錯誤時有見之,多見於追述往事。此處亦然,故日期馬虎從事。[55]
經過仔細考慮,我們認爲雍際春先生對兩個年份的判斷是合理的。不過,學者們對這一點尚未達成共識。而且,雍先生對年代的判斷雖然合理,但他所根據的釋文中存在很多問題,如將簡文“犀武”認作“犀首”,並作爲判斷年代的根據之一,顯然是不妥當的。而且,簡文還有可能是魏王紀年(參看下文),但是除了李學勤先生外,各家都沒有考慮魏王紀年的可能性。所以,對這兩個年份的具體年代有再作考察的必要。
簡文交待,丹是犀武的舍人,從“犀武論其舍人掌命者,以丹未當死,因告司命史公孫强,因令白狐穴掘出丹”看,犀武此時應當還活著。犀武之死在前293年,那麽丹死的時間“今七年”當在此年之前。
簡文的時間梗概是:丹在某王七年死去,三年後復生,滿四年之後有聞能食、完全復活。然後他被獻到秦都咸陽。在八年八月己巳日,邸丞赤向御史報告了丹的事。
邸丞赤在“八年”向御史報告,報告文書中說“今七年”,這兩個年份應當屬於同一個王。[56]但“八年”顯然不可能是“今七年”後的第二年,而應該是從“今七年”之後的某個時間點重新開始計算的。這樣便可以確定,這個王經歷過改元,“今七年”在改元前,“八年”在改元後。
學者們在探索簡文中的年代時,幾乎都將其作爲秦王紀年。[57]李學勤先生指出,丹是大梁人,還應考慮有沒有可能是魏王紀年。李先生排除了這種可能,並列有一些理由。[58]現在看來,李先生據以排除這種可能的依據並不成立。[59]簡文中的丹是大梁人,他是魏國將軍犀武的舍人。魏國有“御史”,[60]“邸丞”即外郡在京師之邸舍之丞,雖然未見於魏國文獻,但是戰國時魏國設有數郡,[61]在首都設置郡邸,並設立長、丞等官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而且,戰國中晚期的魏惠成王(前369—前318)曾經改元。從這些因素看,簡文是魏王紀年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只有一點似乎不支持魏王紀年說,即發生在首都大梁的事,怎麽會由主管外郡在京師之邸舍的“邸丞”上報呢?但是僅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排除魏王紀年的可能。所以我們仍需要對這種可能性加以考慮。
戰國中晚期,前293年之前,秦、魏國曾經改元的王只有秦惠文王(前337—311)和魏惠成王(前369—前318)。秦惠文王改元在前324年,之前稱惠文君。魏惠成王改元在其三十六年(前334)。[62]
“今七年”是魏惠成王七年(前363)的可能性可以排除。因爲丹死時是犀武的舍人,那麽當時犀武必然已經成年。如果丹在前363年死,犀武不可能隔70年之後、到前293年還作爲魏國將軍與秦作戰。[63]
這樣便只剩下一種可能,即“今七年”是秦惠文君七年(前331),“八年”爲惠文王後元八年(前317)。前317年八月有沒有己巳日呢?查《中國先秦史曆表》,前317年八月按周曆爲丙申朔,[64]無“己巳”日。若按顓頊曆,則爲丁酉朔,己巳日爲八月初九日。學者認爲戰國時秦本用周曆,從秦昭王四十二年(前265)起改用顓頊曆。[65]如果上文對《丹》篇中“今七年”、“八年”的探討不誤,則《丹》篇用的似乎是顓頊曆,而我們認爲這篇是當地術士所作(參看下文第三節),那麽,亦即前317年時天水地區所行用的是顓頊曆。這與上述學者觀點不太相合。筆者對曆法問題是外行,這個問題只好留待高明之士來解決。推測或者存在這樣一種可能,即當時雖然官方行用周曆,但民間用的是(或者兼用)顓頊曆,到秦昭王四十二年時,官方也開始采用這種曆法。
根據上述,《丹》篇中的時間可梳理如下:丹在秦惠文君七年(前331)死去,三年後復生,又過一年、滿四年之後有聞能食、完全復活。然後,大概過了十年,在秦惠文王後元八年(前317),他被獻到秦都咸陽,不久後的八月己巳日,邸丞赤向御史報告了丹的事。
簡文既然是秦王紀年,那麽“邸丞”、“御史”應當是秦官。簡文出土於甘肅天水,屬戰國秦地,與此相符。不過,這樣便有一個疑問:在前317年,魏都大梁人丹爲什麽會被獻到秦國都城、並由職掌接待外郡人員的邸丞報告給御史呢?這不是將魏國的大梁納入秦國官員的管轄範圍了嗎?這個問題關涉到本篇的性質,所以留待下文第三節討論。
二 《泰原有死者》斷句補正及內涵探討
先將李零先生原釋文抄錄於此:
泰原有死者,三歲而復產,獻之咸陽,言曰:
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死人所貴黃圈。黃圈以當金,黍粟以當錢,白菅以當。
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并其冢。
祭死人之冢,勿哭。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輒奪而入之廚。
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縛。毋決其履,毋毀其器。令如其產之臥殹,令其(魄)不得茖(落)思。
黃圈者,大叔(菽)殹,(剺)去其皮,置於土中,以爲黃金之勉。[66]
(一)斷句補正
1.“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這種斷句似乎不太妥當,“必令產見之”前缺少應當指明的事項,“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成了無頭的句子。今斷句如下:
死人之所惡,解。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這樣從語法上更能成立。另外,其下一句云:
死人所貴,黃圈。黃圈以當金,黍粟以當錢,白菅以當。
這兩句一說“死人之所惡”,一說“死人所貴”,相對爲文。“死人之所惡,解”與“死人所貴,黃圈”句式對應。
“解”的內涵比較難以解釋。[67]我們懷疑,“解”可能是解發之意。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篇簡四六背三:“人行而鬼當道以立,解發,奮以過之,則已矣。”[68]行路遇鬼,“解發”爲驅之之法。睡虎地日書甲種《夢》篇記禳夢之法,亦有“釋發”,[69]即解發。在古人心目中惡夢與惡鬼是同類之物,所以解發既可驅鬼,也可禳夢。[70]這樣看來,解發是鬼所懼怕和厭惡的。不過,要表示“解發”之意,似乎不能只用“解”字,所以上述解釋僅供參考。[71]
2.“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縛”
原牘在第一個“沃祭”下有“┗”形符號,牘上共有七個這樣的符號,[72]其餘六例都處在句讀位置。此處李先生的斷讀,應當是參考這個符號作出的。李先生將“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縛”譯爲“灌祭之前,不要捆綁死者”,似是將“沃祭”看作一個動詞。但按照這種斷句和解釋,有兩個問題,首先,“而沃祭前”一句頗爲怪異,其次,前後文意存在矛盾,“祠,毋以酒與羹沃祭”是說不要沃祭,但是從“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縛”看,却又有沃祭。
劉國勝、陳侃理二位先生將兩個“祭”字解爲祭品,[73]如劉先生認爲“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的意思是祠時不要把酒和羹澆在祭品上面,而要澆在祭品的前面。這種解釋似乎可以講通,但是也有問題。傳世和出土文獻中似乎罕見“祭”作名詞表示祭品的用法。[74]秦簡中一般用“腏(餟)”字表示祭品。說“祭”指祭品,似根據不足。
“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如何解讀,這個問題困擾了我們許久。後來我們在閱讀文本的過程中,嘗試改動原斷句,發現問題竟然迎刃而解,但是改動後的斷句却與第一個“沃祭”下的“┗”形符號不符,於是再去核查圖版,發現這個符號與其餘六個“┗”形句讀符號有比較明顯的差異,或許並非原有的句讀符號,而是後來加入的,我們的改斷或許可以成立,詳見下述。
我們的斷讀如下:
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縛。
李零先生已經引到放馬灘秦簡《丹》篇中的相關文句:
祠者必謹掃除,毋以祠所,毋以羹沃餟上,鬼弗食殹。[75]
兩相比照,《丹》篇“毋以羹沃餟上”與本篇“毋以酒與羹沃”對應,前者“沃”字下有表示動作所施於的對象的詞“餟上”(“沃餟上”即“沃於餟上”),後者則省略了,但是兩句的意思無疑是一樣的。
“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是說,“祠”的時候不要將酒和羹澆在餟上,要等到“祭”時再澆在餟上。由此看來,“祠”、“祭”似乎是祭祀時的不同程序,“祠”在前、“祭”在後。至於“祠”、“祭”時各有些什麽儀節,由於缺乏材料,不得而知。
再來看第一個“祭”字下的“┗”(下文以△1代替)。我們對七個“┗”符號作了仔細觀察,發現另外六個符號所處的位置都留有比較充分的空間,與上下文字的位置關係比較協調,看起來似乎都是書寫時隨文點上的。而△1上下兩字的間距非常小,看起來像是後來插入的。而且,仔細觀察,△1與其他六個符號的形式也有細微差別(參看表一)。所以,我們懷疑,△1不是書寫時隨文點上的,而是後來的某位閱讀者點上的,此人誤解了文意,對“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施加了錯誤的點斷。
出土簡帛上標識符號誤書的例子已有發現,[76]具體到句讀符號點錯的例子,如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一〇四行,“以敝帚掃疣二七”,“二”字下有鈎識,整理者認爲是誤標,應標在“七”字下。[77]其說可從。
表1 △1與另外六個“┗”號對照表
△1
另外六個“┗”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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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概述》,《文物》2012年第6期。
(二)問題討論
1.泰原
李零先生認爲“泰原”是死者下葬的地方,疑指咸陽原,是渭河以北,今武功、興平、咸陽、乾縣、禮泉一帶的黃土塬區。秦漢文字往往以“泰”爲“太”。陳偉先生認爲,“泰原”也可能是指死者生前的居地,或即泰原郡。[78]
“泰原”即“太原”,典籍中又寫作“大原”。太原在先秦典籍中或作地名,如《詩·小雅·六月》“薄伐玁狁,至於大原”,《國語·周語上》“宣王既喪南國之師,乃料民於太原”,其地大概在今甘肅東南部或陝西中、北部地區,離宗周、咸陽地區不會太遠,具體地點似難確指。[79]又,秦有太原郡,置於莊襄王三年(前247),[80]治所在晋陽(今山西太原市西南),轄今山西中部地區。《泰原有死者》所在的這批簡牘的年代在秦始皇時期。[81]所以,牘中的“泰原”也有可能是指太原郡。秦簡中指稱某人時,如果在姓名前加地名,一般是其所屬的行政區域,考慮到這一特點,我們傾向於認爲“泰原”是指太原郡。
2.“鬼”
本篇有如下兩條涉及“鬼”:
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弗產見,鬼輒奪而入之少內。
祭死人之冢,勿哭。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輒奪而入之廚。
李零先生將“鬼”解爲死者的鬼魂,似乎不符合牘文原意。從上面的引文看,“死人”與“鬼”,似爲二物,“鬼”會奪走生者獻給死者的祭品。這兩條引文的意旨在於確保獻給死人的祭品,要讓死人享用到,避免被“鬼”奪走送入“少內”和“廚”。李先生認爲“少內”指府藏之官,“廚”指地下的廚官,《漢書·郊祀志》有“長安廚官、縣官”。陳偉先生則認爲牘文“少內”與“廚”對舉,不像是官府,恐是指家庭住宅中的“小內”,見睡虎地日書甲種《宇》篇。[82]這兩種意見看起來都有道理。不過,後一種意見有一點可疑之處,即雖然秦簡中有“少”、“小”二字相通的例子,[83]但當時“少內”是作爲官府機構名的,說民居中的“小內”會寫成“少內”,似乎有些可疑,而且,目前也沒見到“小內”寫作“少內”的例子。
如果將“少內”和“廚”解爲地下的官府機構,那麽,“鬼”很可能是冥間的官府機構的差使之類。他奪去死者的祭品,是合乎其身份的。如果將“少內”、“廚”解爲民居中的一部分,即臥室和廚房,那麽,此“鬼”可能是指另外的死者的鬼魂,奪去此死者的祭品放入其私人住所中的“少內”和“廚”。[84]
第一條引文强調,給死人的衣物,一定要讓他在生前見到,言下之意即不要給死者生前未見過、不熟悉的衣物。爲什麽要這樣呢?我們推測,大概是由於死者面對不熟悉的衣物時會有遲疑之類的心理,這樣就容易給“鬼”可趁之機,被他奪走。
《丹》篇中亦數次提到“鬼”:
死人以白茅爲富,其鬼賤於它而富。
祠墓者毋敢哭,哭,鬼去驚走。已,收餟而之,如此,鬼終身不食殹。
祠者必謹掃除,毋以祠所,毋以羹沃餟上,鬼弗食殹。
其中的“鬼”則是指死人的鬼魂。
3.關於冥婚的新信息
牘文云:
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後有死者,勿幷其冢。
李先生認爲,“女子死三歲而復嫁”是“指女子死後三年,改嫁給另一男性死者。此即所謂冥婚”,“冥婚是爲未婚早夭的男女舉行婚禮,禮畢,爲已葬女子遷葬,與所嫁男子合葬於一墓”;“後有死者,勿并其冢”可能是說“如果此女子生前已字(引者按:“字”爲許嫁之義)而尚未過門,死後又改嫁另一男子,則先所字而後死者不得與之合葬於一墓”。我們認爲李先生對“後有死者,勿幷其冢”的解釋可商。
“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復嫁”應即“再嫁”,由此可見,此“女子”生前應當已經嫁人,牘文大概就是針對已經嫁人的女子而言。而且,即便認爲“女子”是年齡比較大的(如中年)女性,似乎也不與牘文相違背。幷冢即合葬,這裏是指夫妻合葬。“後有死者”應當是指女子生前所嫁的男子,即其原夫。由於女子已經改嫁,不能再稱其爲女子之夫,所以牘文用“後有死者”來稱呼他,“後”是指他在女子死三年之後死。這條牘文說的是女子在丈夫先死,滿三年後,在冥間改嫁他人,與其原夫不再是夫妻關係,所以其原夫死後,不得與之合葬。
李先生已經指出,女子在冥間的改嫁,是生者爲其操辦的,生者會爲女子舉行遷葬儀式,與所嫁死者合葬。《周禮·地官·媒氏》“禁遷葬與嫁殤者”,鄭玄注:“遷葬,謂生時非夫婦,死既葬,遷之使相從也。殤,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孫詒讓《正義》:“案鄭、賈意,此遷葬與嫁殤皆是會合死人之事,而嫁殤特著殤文,明遷葬爲非殤,故謂據成人鰥寡而言。”[85]孫詒讓明遷葬與嫁殤之不同,認爲遷葬是針對成人而言的,很有道理。牘文所說的情况,或許就屬於“遷葬”。
李先生認爲“女子死三歲而復嫁”即冥婚,很有道理,女子在冥間與他人婚配,符合“冥婚”的意涵。不過,由於之前學界對冥婚的一般認識是爲未婚早夭的男女舉行婚禮,所以他認爲牘文中的“女子”生前已許嫁而尚未過門,這樣女子便算沒有正式成婚,可以符合冥婚者“未婚”的界定,但這並不符合牘文的意思。[86]問題在於,之前關於冥婚的認識,是依據時代較晚的材料得出的,與牘文不相合。
之前所見的先秦秦漢時期關於冥婚的史料非常少,只有甲骨文中的一些材料,《周禮·地官·媒氏》的“禁遷葬與嫁殤者”及其注文,以及洛陽李屯出土的東漢元嘉二年朱書陶瓶上書寫的鎮墓文。[87]這些材料或渺遠難尋,或語焉不詳,或殘缺過甚,從中難以得出具體的認識。詳細的文獻記載,始於魏晋南北朝。這些記載中的冥婚,多是爲未婚而死的男女舉行的,[88]所以很多學者認爲冥婚就是爲未婚而死的男女舉行婚配。[89]《泰原有死者》提供了關於秦代冥婚的珍貴史料,表明當時會爲生前已婚、死滿三年的成年女子舉行冥婚,這拓展了我們關於冥婚的認識。
不少學者認爲,避免死者作祟是冥婚的一個重要原因。[90]在秦代,人們之所以有女子死滿三年後改嫁的觀念,可能也是由於人們認爲女子死後長期在冥間孤身一人,無所依靠,便會侵擾生者,所以爲其尋找一個依靠,讓她改嫁給另一死者。
已婚女子死後在冥間改嫁他人發生在滿三年後,本篇及《丹》篇中死者復生也都發生在“三年”,由此看來,人死後滿三年時是一個很特殊的時間點,值得進一步探討。
4.“祠”、“祭”
爲便於討論,這裏將相關原文一並列出。
《泰原有死者》:
①祭死人之冢,勿哭。須其已食乃哭之,不須其已食而哭之,鬼輒奪而入之廚。
②祠,毋以酒與羹沃,祭而沃。祭前,收死人,勿束縛。毋決其履,毋毀其器。令如其產之臥殹,令其魄不得茖思。
《丹》篇中的對應文句爲:
③丹言:祠墓者毋敢哭,哭,鬼去驚走。已,收餟而之,如此,鬼終身不食殹。
④丹言:祠者必謹掃除,毋以祠所;毋以羹沃餟上,鬼弗食殹。
其中③與①對應,④與②對應。不難發現,同樣說的是祭墓,《泰原有死者》用的是“祭”,而《丹》篇用的是“祠”。“祭”、“祠”意思相近,似乎沒有什麽值得奇怪,但實際上這個差別很有可探討的空間。
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劉樂賢先生在研究睡虎地秦簡日書時發現其中表示祭祀的用詞有“祭”、“祭祀”、“祠”、“祠祀”等,他指出其中可以斷定爲楚的幾篇多用“祭”,其餘則多用“祀”、“祠祀”,這是否是楚、秦用詞的不同,尚不敢斷定。[91]之後,不少秦簡資料相繼發表。2009年,宋艶萍先生發表了關於秦簡中的“祭”與“祠”的研究。現將其觀點概括引述如下:
“祭”和“祠”在睡虎地日書各篇中分布有一定特點(引者按:二字未在同一篇出現)。“祭”在篇章分布及出現次數上要比“祠”少得多。出現“祭”的篇章,基本上屬於楚文化系統。出現“祠”的篇章,有不少屬於秦文化系統。由此看來,楚重“祭”而輕“祠”,秦重“祠”而輕“祭”。楚簡中“祭”多“祠”少,而秦文獻(包括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中“祠”非常多見,可以佐證秦重“祠”輕“祭”。根據故訓,“祭”與神相關,是一種很神聖的行爲儀式,而“祠”是一種以食爲內容來悼念先祖的儀式,神聖性比祭弱。根據睡虎地日書甲、乙種的《祭祀篇》,“祠”的對象多爲人、事和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的物,而少鬼神等神秘之物。“祭”與“祠”,代表著楚、秦兩種不同的文化。[92]
宋先生將“祭”與“祠”的用字之別歸結於楚、秦兩種不同的文化背景,從其所舉材料來看,是有道理的。根據這個研究,《丹》篇只用“祠”字,表明它屬於秦文化背景,這與它出自秦人故地是一致的。《泰原有死者》同時使用“祠”、“祭”,但是這並不代表它是楚、秦文化交融的產物。上文已經指出②中的“祠”、“祭”可能是一套祭祀程序中的不同階段,也就是說二者的含義比較具體,而能够代表楚秦文化差別的“祭”、“祠”,都是一般的祭祀之意。所以②中的“祠”、“祭”不能用來判斷《泰原有死者》的文化背景。我們認爲,從同樣是說祭墓,《丹》篇用“祠”而《泰原有死者》用“祭”看,《泰原有死者》應當是屬於楚文化背景。這與其所在的這批簡牘出自江漢平原地區是相符的。由此也可推測,其作者可能不是外來的秦人,而是江漢平原本地的楚人。
下面對上引幾條簡(牘)文的內涵略作討論。
③與①是說祭墓的注意事項,其內容比較簡單,一是祭墓時要等到死者已經享用完祭品後再哭,以免驚動死者的鬼魂,二是祭結束之後,不宜收回餟食並將它們全部吃光,[93]這樣的話鬼就永遠不會再食用祭品了。
根據文獻記載,春秋戰國時候有携祭品祭墓的習俗,如《韓詩外傳》卷七引曾子之語曰:“是故椎牛而祭墓,不如雞豚逮親存也。”[94]文中殺牛祭父母之墓與以雞豚事親,是兩種對立的情况,殺牛祭墓,應該是很豐盛、在普通民衆中不多見的,但以一般的饌食祭祀,則應該相當普遍。《孟子·離婁下》“齊人有一妻一妾”章:“卒之東郭墦間,之祭者,乞其餘,不足,又顧而之他。此其爲饜足之道也。”[95]此“齊人”爲一普通人,他靠在墓地乞討別人祭祀餘下的祭品而每次出門都“必饜酒肉而後反”。祭品既然可以送與別人,當然也可以自己享用,可見當時齊地的習俗是祭墓結束後,祭品或部分祭品可以供生者享用。戰國及秦代秦地的墓祭情形不見於典籍記載。而《丹》篇借死而復生的“丹”之口告訴人們,如果墓祭結束之後,就收回餟食,鬼就永遠不會再食用祭品了。這樣的告誡,可能是針對現實而發的,那麽當時秦地墓祭結束之後收回祭品的現象可能比較普遍。
④與②對應,二者都提到祠時不要將酒和羹澆在餟食上。陳侃理先生指出,這是有針對性的,在當時的祭祀中,確有用酒澆灌祭飯的習慣,如周家台秦簡記載臘日祠先農之法云“到囷下,爲一席,東嚮,三腏,以酒沃,祝曰:……”。[96]這裏的“祠”,有學者解爲祠墓,[97]我不同意這種觀點。《丹》篇一共有三條冠以“丹言(曰)”的告誡(③、④是其中兩條),三者是各自獨立、不相統屬的,所以④中的“祠者”並不一定要根據③解爲“祠墓者”。②中的“祠”,也沒有任何標志表明是祠墓。
②中的“祭前,收死人,勿束縛。毋決其履,毋毀其器。令如其產之臥殹,令其魄不得茖思”,涉及到喪葬中收斂的具體儀節,[98]內涵相當豐富,同時,也比較難以理解。
我們曾懷疑,“束縛”是指爲死者穿衣、加衾後用帶子捆扎,見於典籍記載和考古發現。[99]“毋決其履,毋毀其器”可能是說收斂時不要(弄斷連接兩隻鞋的帶子而)使兩隻鞋(兩足)分開,[100]不要毀壞爲其陳設的各種隨身器物。[101]②開頭的“祠”可能是收斂之前的某種祭祀,或者對應著人始死之後家屬在死者右側的地上放上“脯醢”、“醴酒”的簡單祭祀(《儀禮·士喪禮》)。“收死人”之後的“祭”可能就是收斂結束之後的祭祀(“小斂奠”或“大斂奠”)。
陳侃理先生則有不同的解釋。他認爲,牘中採用“勿如何”、“毋如何”的否定句式,暗示出當時存在著一種束縛屍體、決裂鞋履、毀壞隨葬器物的葬俗。若將後文“令如其產之臥”考慮在內,可以認爲“勿束縛”的結果應該就是讓死者保持生前自然的臥姿,這是針對“蜷曲特甚”的屈肢葬來說的。這一葬式,脛骨和股骨之間的角度一般在40°以下,甚至相並合,脚後跟緊貼臀部,作跪坐姿勢,有的下肢上屈,堆於腹上。考古學家推測這是死後立即捆綁屍體造成的。“毋決其履,毋毀其器”反對的是“毀器葬”。有學者指出,考古發現中出土秦鏡的殘損比例過高,很可能是隨葬時人爲打碎所致。可見“毋決其履,毋毀其器”的話並非無的放矢。[102]
陳先生的解釋有相當的合理性,但《泰原有死者》既然是出自江漢地區,而且用字具有楚文化背景,那麽,不排除其所出墓葬是楚人墓的可能,所以,牘文中的“勿束縛”,到底是針對秦人屈肢葬中的捆縛,還是針對楚地爲死者穿衣、加衾後用布帶捆扎的現象,還應進一步斟酌。
茖,李零先生讀爲“落”,解爲失落。陳侃理先生認爲“茖”當即“笿”字,同“絡”,是纏繞、束縛之意,此句意爲讓附著於死者形體的神靈不要被捆住。[103]陳說是將“令其魄不得茖思”與前文“收死人,勿束縛”聯繫起來,也有道理,可備一說。
三 《丹》篇之類文獻的性質及相關問題
目前所見的這類文獻共有三種,即《丹》篇、《泰原有死者》和懸泉置遺址所出的一條殘簡文:
其死者,毋持刀刃上冢,死人不敢近也。上冢,不欲哭,哭者,死人不敢食,去。即上冢,欲其□。(V1410③:72)[104]
關於這類文獻的性質,目前主要有四種觀點。最初的整理報告認爲《丹》篇是“墓主記”,即墓主經歷的記錄。[105]李學勤先生認爲《丹》篇有志怪的性質,可能出於虛構,稱之爲“志怪故事”。[106]《天水放馬灘秦簡》綜合了原整理報告和李先生的觀點。[107]一些學者將這類文獻歸爲日書。[108]陳侃理先生認爲這類文獻是識字階層的作品,主旨在於改變舊有的喪葬習俗,使之轉近於東方列國的“先進”風俗。[109]
上述前兩種觀點主要是就《丹》篇而言的,由於當時材料尚少,局限在所難免。“墓主記”之說,孫占宇先生已有詳實的辯駁,[110]這裏不再贅述。“志怪故事”的定位,從《泰原有死者》看也難以成立。孫、陳二位先生的觀點是目前的最新看法。我們讀過之後,有不同意見,試說如下。
目前所見到的戰國秦漢日書是早期的選擇通書,其主體是選擇時日以趨吉避凶的擇日類文獻,同時,還有一些非擇日類文獻,如睡虎地日書中的相宅類(相宅篇、置室門篇)與解除、祈福類(詰篇、夢篇、馬禖祝篇)文獻,放馬灘日書中的《律數》篇,孔家坡日書中的《擊》、《刑德》、《歲》等篇。[111]孫先生將《丹》篇這一類文獻歸入廣義上的日書,實際上是認爲這類文獻可以被涵括在日書中的非擇日類文獻之中。不過,《丹》篇這一類文獻和日書中的文獻在內容和形式上都有差別。目前所見到的戰國秦漢日書中並沒有與《丹》篇、《泰原有死者》內容相似的篇章,後世的選擇通書中也找不到這種內容。另外,《丹》篇采用邸丞向御史報告的官文書的形式【補充:結合《丹》篇看,《泰原有死者》應爲官府記錄[112]】,也表明它們似乎不宜歸入日書。日書中沒有見到采用官府文書形式的篇章。
這類文獻的主要內容是借死而復生者之口,講述死後世界的情况、死人的好惡、喪葬祭祀的宜忌,以及給死人的各種物品的用途。由此看來,它們似乎不是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文獻,而是專門針對喪葬、祭祀製作的,而且,其作者應當是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人,也就是《丹》篇中的“司命史公孫强”之類的人物。爲叙述方便,下文或簡稱之爲術士。[113]術士能與神靈、冥界溝通,因而熟知死後世界,最適合寫下這種種關於喪葬祭祀的告誡。這些告誡也唯有出自術士之手,對一般人才最有可信度和說服力。
《丹》篇、《泰原有死者》采用官府文書或記錄的形式,有可能是出於術士的手筆。告地書的情况可供參考。告地書,又稱告地策,是一種采用官文書格式的喪葬文書,內容一般是以死者所在地的某位基層官吏的口吻將死者的名籍呈報給地下官吏,以遷徙死者至地下,並聲明其已免除徭役賦稅或牢獄之事,有的還有奴婢車馬等財產的清單。[114]告地書的作者,就是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術士。[115]《丹》篇與告地書雖然內容有明顯差異,但是二者的官文書形式似能體現其出自術士之手的共同背景。
綜上,我認爲,《丹》篇這類文獻,是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人(術士)創作的,應當歸入喪葬文書。
一般而言,由於社會需要,當時每一個不太大的地域範圍內都應該有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人,這類文獻應當就是他們創作的,可以看作是非常有地方性的文獻。那麽,如何解釋《丹》篇與《泰原有死者》出土於不同的地方、結構却基本相同呢?我們推測,這種文獻雖然是地方術士創作的,但在各地普遍存在,而且其結構及內容大致相似。類似的情况見於當時的日書,如睡虎地日書與放馬灘日書,內容就頗多相似之處。
另外值得追尋的是術士們創作這類文獻的目的。有兩種可能:第一,從其中多次出現的“必……”、“勿(毋)……”看,這類文獻具有濃厚的告誡意味,似有可能是術士指導喪葬祭祀的文書。第二,《丹》篇與《泰原有死者》均出自墓葬,而且其內容看起來都是在爲死者考慮,著眼於讓死者安息,得到好的享祭、衣食豐足,這樣看來,這種文獻也有可能是用於隨葬死者的,其作用近似於以文字的形式給死者一個心理安慰。不過,如果是術士指導喪葬祭祀的文書,似乎不應隨葬,所以我們傾向於第二種可能。【補充:這種文獻的製作目的似可與告地書的製作目的類比。二者都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從不同的方面,對死者的死後生活予以確保。《丹》篇這種文獻主要是確保死者在冥間的平靜生活、衣食、享祭等。】
需要注意的是,懸泉簡中的那條殘簡文是出自遺址,而不是墓葬,所以,其所在的原文獻很難解釋爲用於隨葬死者的文書,而更可能是術士指導喪葬祭祀的文書。當然,這條殘簡文與《丹》篇、《泰原有死者》時代相去較遠,[116]因而用途發生一些變化,也是有可能的。【更正:懸泉簡中的那條殘簡文出自遺址,與這種文獻是隨葬死者的文書並不必然矛盾。存在一種可能,就是這條簡文的出土地點恰好是術士的居址或日常工作的地點。他(們)製作了這份文書,用來爲某人隨葬,但沒來得及派上用場。】
由於目前所見這類文獻尚少,上面對其製作目的只能略作推論,能否成立,還有待更多材料來檢驗。
按照我們對這類文獻的定位,下面對兩個相關問題略作討論。
首先,如何解釋《丹》篇讓魏國大梁人丹被獻到秦國都城、並由秦國官員上報?我們認爲,這是由於本篇是術士們製作的喪葬文書,其內容出於虛構。術士可以隨便選擇某個咸陽以外的地方作爲死而復生者的籍貫,而不會遭遇任何干預,也不會帶來任何麻煩,因爲這種文獻並不會在社會上流傳,更不可能流傳到魏國。
其次是放馬灘一號墓的年代和放馬灘簡的年代。學者們對此意見頗有分歧。整理者認爲,從出土器物判斷,放馬灘秦墓的年代早至戰國中期、晚至秦始皇統一前。一號墓的下葬年代約在前239年以後。[117]李學勤先生認爲,從一號墓的地理位置和出土器物看,系戰國末至秦代的秦墓。[118]滕銘予先生將一號墓歸入戰國晚期至秦代。[119]但也有學者觀察該墓出土器物後認爲是漢墓。[120]程少軒先生認爲,根據已公布的考古資料,難以斷定墓葬的實際年代。簡文中有兩處改“民”爲“黔首”的例子,則抄寫年代一定在秦統一後。[121]海老根量介先生考察了放馬灘簡使用“罪”、“黔首”、“殹”等字詞的情况,認爲是秦代抄本。[122]
目前戰國秦漢的考古學分期研究,對大部分資料來說,每一期的年代跨度都在80到100年左右,甚至更多,[123]而秦代只有15年,在天水這種沒有經歷大的轉折性事件和人群變化的地方,戰國晚期、秦代和西漢早期的器物在形制上很可能相似甚至相同,這也是純粹從器物形態難以斷定一號墓的年代的原因。至於竹簡的年代,要想得出比較可靠的認識,比較可行的方法是考察簡文的用字情况。《說文》“辠”下云:“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史記·秦始皇本紀》載秦王政二十六年,初並天下,“更名民曰黔首”。據學者的研究,各批秦簡牘中“辠”、“罪”及“民”、“百姓”、“黔首”的使用情况,確能有效地反映該批材料是抄寫於統一之前還是之後。[124]程少軒、海老根量介先生都曾從這個角度作過考察,但是他們的論證和結論我們不同意,具體辨析,待另文詳論。[125]放馬灘簡中“辠”字出現7次,“罪”字2次(其中一例模糊難辨),“黔首”8次、“民”4次。7例“辠”、4例“民”是這批簡屬於秦統一之前的有力證據。而對“辠”、“罪”及“黔首”、“民”雜用的情况,比較合理的解釋也是,這是秦統一之前的文獻,當時“辠”與“罪”、“黔首”與“民”都存在,[126]並且都在使用,秦始皇統一天下後,爲了規範齊一,或者出於別的原因(如《說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就在這些類似於異體的形體中選擇一種,規定爲標準用法。
再聯繫到上文對這類文獻性質的判斷,我們推測,一號墓的墓主死後,術士們製作了這篇文獻用來隨葬,其中丹的故事是虛構的,但是開頭的年月日有可能是實錄,就是他們書寫這篇文獻的日期。那麽,一號墓的下葬時間當在這個時間(前317年八月初九日)之後不久,甚至有可能是同一天,也未可知。
附記:本文寫作過程中,得到導師李天虹教授、陳偉教授、彭浩先生的指導,並曾與劉國勝、孫占宇、陳侃理等先生交流意見,諸位先生對我啓發良多,在此謹致謝意!
本文刊於武漢大學中國傳統文化研究中心主辦《人文論叢》2013年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3年12月,第433-458頁。非常感謝該中心的主管老師給這篇冗長的文章提供發表的機會!
校稿時因家事遠赴外地一月有餘,未能向出版社提供文中圖片的原件,導致印出的紙本中不少圖片都比較模糊。現於簡帛網刊布,希望能够彌補這一缺憾。
此次刊布,加上了詳細的摘要、關鍵詞,改正了幾處明顯的技術性錯誤,在不影響文意的前提下改動了一些細節。重要的補充和更正,以實心方頭括號隨文注出。作者識於2014年10月13日
附記: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項目批准號:08JZD0036)以及武漢大學研究生自主科研項目“楚地出土文獻疑難字詞研究”(項目編號:2012112010201)資助。
又,本文發表於《人文論叢》2013年卷。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4年10月13日21:42。)
[1] 王輝:《〈天水放馬灘秦簡〉校讀記》,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2年7月31日。
[2] 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綜述》,《文物》1989年第2期。
[3]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初刊《文物》1990年第4期),收入氏著:《簡帛佚籍與學術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文字略有改動。
[4] 張修桂:《天水〈放馬灘地圖〉的繪製年代》,《復旦學報》1991年第1期。
[5] 雍際春:《天水放馬灘木板地圖研究》,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6—42頁。
[6]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日書整理與研究》,西北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第182—185頁;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乙360—366號“墓主記”說商榷》,《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第5期。
[7]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馬灘秦簡》,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第59頁(圖版)、第107頁(釋文)、第127、130頁(簡介)。
[8]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圖版伍。
[9] 方勇:《讀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札記(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2009年11月6日;宋華强:《放馬灘秦簡〈邸丞謁御史書〉釋讀札記》,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137—143頁;王輝:《〈天水放馬灘秦簡〉校讀記》。
[10] 李零:《秦簡的定名與分類》,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六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11頁。
[11]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
[12]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概述》,《文物》2012年第6期。
[13]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概述》,圖三。
[14] 李零:《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簡介》,《文物》2012年第6期。
[15] 《天水放馬灘秦簡》中本篇共有7支簡,但其中“志六”實不屬於本篇,參見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曹方向:《秦簡〈志怪故事〉6號簡芻議》,簡帛網,2009年11月7日;王輝:《〈天水放馬灘秦簡〉校讀記》。
[16] 何雙全:《簡牘》,蘭州:敦煌文藝出版社,2004年,第41頁。
[17]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18]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第107頁。
[19] 方勇:《讀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札記(一)》。
[20] 宋華强:《放馬灘秦簡〈邸丞謁御史書〉釋讀札記》。
[21]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4]。
[22] 參看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06、142、75頁。
[23][漢]司馬遷:《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3300頁。
[24] 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綜述》;何雙全:《簡牘》,第41頁。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第107頁。
[25]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26] 方勇:《讀放馬灘秦簡〈志怪故事〉札記(一)》。
[27] 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第151頁。
[28] 方勇:《秦簡牘文字編》,第125頁。
[29]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30] 雍際春:《天水放馬灘木板地圖研究》,第31頁。
[31] 宋華强:《放馬灘秦簡〈邸丞謁御史書〉釋讀札記》。
[32] 此字李零先生從整理者釋“邽”,實當釋“邸”,參見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2]。
[33] 李零:《秦簡的定名與分類》。
[34]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10]。
[35]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36]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13]。
[37]參看黃景春:《早期買地券、鎮墓文整理與研究》,華東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4年,第273-274頁。
[38] 《吳越春秋》卷六《越王無餘外傳》“乃有白狐九尾,造於禹”。《藝文類聚》卷九十九祥瑞部下引《河圖》曰“皇帝生,先致白狐”,引《春秋潜潭巴》曰“白狐至,國民利”。
[39] 類似的內容亦見於《西京雜記》卷六。
[40] 陳侃理:《放馬灘秦簡〈丹〉篇劄記》,簡帛網,2012年9月25日。
[41] 揚州胡場漢墓出土的“文告牘”(時代爲公元前70年左右)云:“卌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廣陵宮司空長□、丞眦敢告土主:廣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獄事,事已,復故郡鄉里。遣自致移柏丘。卌八年獄計辟書,從事如律令。”“遣自致移柏丘”,即“遣自致‘移’於柏丘”,讓死者王奉世自己將這份文書送到柏丘。可見所謂“土主”是在柏丘。“柏丘”從陳侃理《放馬灘秦簡〈丹〉篇劄記》釋。
[42] 明確的如李學勤先生、雍際春先生,參見下文。
[43] 李零:《秦簡的定名與分類》。
[44]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考古學·兩周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第289—291頁。
[45] 戰國中晚期天水地區墓葬的埋葬方式,參見滕銘予:《秦文化:從封國到帝國的考古學觀察》,北京:學苑出版社,2003年,第162—164頁附表一“天水地區墓葬統計表”。需要說明的是,該表將包括一號墓在內的放馬灘大多數墓葬歸入第9期,即戰國晚期到秦代(關於各期具體所指,參見該書第28頁),有可能偏晚。一號墓或當歸入戰國中期晚段,參見第三節末。
[46] 如李學勤先生、放馬灘秦簡整理者、宋華强先生、孫占宇先生等。
[47] 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綜述》。
[48] 任步雲:《放馬灘出土竹簡日書芻議》,《西北史地》1989年第3期。
[49]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50] 張修桂:《天水〈放馬灘地圖〉的繪製年代》。
[51] 雍際春:《天水放馬灘木板地圖研究》,第37—42頁。
[52]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第128頁。
[53] 宋華强:《放馬灘秦簡〈邸丞謁御史書〉釋讀札記》。
[54] 李零:《秦簡的定名與分類》。
[55]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1]。
[56] 李學勤先生已經指出這一點。
[57] 簡文中的紀年和官名的國別應該是統一的,所以這實際上是將邸丞、御史都看作秦官。
[58]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59] 李先生排除魏王紀年的依據有“卅八”年和“邸”、“北地”。“卅八”年並不成立。“邸”,李先生認爲即氐道,在今天水西南。孫占宇先生認爲,“氐道”是否可省寫爲“氐”或“邸”,尚無確證,“邸”當解爲“邸舍”(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2])。陳侃理先生進一步指出,《漢書·百官公卿表》典客屬官有“郡邸長、丞”。丹本大梁人,到咸陽後居於郡邸,其事由邸丞上聞,合乎情理(陳侃理:《放馬灘秦簡〈丹〉篇劄記》)。“北地”,李先生認爲即秦北地郡,孫占宇先生有反駁(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15]),陳侃理先生指出,“之北地柏丘之上”,柏丘是死後世界,“北地”是指北方幽冥之地(陳侃理:《放馬灘秦簡〈丹〉篇劄記》)。其說可從。
[60] 參見楊寬、吳浩坤主編:《戰國會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543頁。
[61] 楊寬、吳浩坤主編:《戰國會要》,第1382—1384頁。
[62] 參見白光琦:《先秦年代探略》,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第106頁。
[63] 犀武的史事,參見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64] 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濟南:齊魯書社,1987年,第202頁。
[65] 楊寬:《戰國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57頁。
[66] 李零:《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簡介》。下引李零先生關於《泰原有死者》的意見均出此文,不再出注。
[67] 我們曾懷疑“解”意爲解除,即向鬼神祈禱以消除灾禍,但是這樣解釋,爲什麽說“死人之所惡,解”,不好理解。又,從其下“死人所貴”一句看,“解”可能與其後的“予死人衣,必令產見之……”有所關聯(這一點蒙導師李天虹教授提示),不過這樣仍然難以解釋。
[68]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5頁。
[69]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10頁。
[70] 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215頁。
[71] 《詰》篇簡六四背貳“凡有大飄風害人,釋以投之,則止矣”,“釋”即“釋屨”(可參同篇簡五二背壹——五三背壹“野獸若六畜逢人而言,是飄風之氣,擊以桃杖,釋屨而投之,則已矣”及簡五七背叁“飄風入人宮而有取焉,乃投以屨”),與以“解”表示“解發”是類似的現象,不過整理者認爲“釋”字下疑脫“屨”字,也是很可能的,睡虎地日書中抄漏字、抄錯字的現象比較多見。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12-216、218頁。
[72] 李零先生的統計也是七個,不過他漏掉了“惡”字下的“┗”形符號。另外,李先生認爲末字“勉”下是“┗”形符號,只是稍殘,我們不同意,從紅外照片看,“勉”下的符號位於這一行字的中間位置,與其餘“┗”位於右下不同,而且從殘存的墨迹看,似乎不是“┗”形符號。我們懷疑這個符號是一個墨點,表示文段結束。
[73] 劉國勝:《北大藏秦簡讀後記》,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87-88頁;陳侃理:《秦簡牘復生故事與移風易俗》,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八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8頁。
[74] 《辭源》、《漢語大字典》第二版、《漢語大詞典》“祭”字下都沒有“祭品”這一義項。
[75] ,李零先生引文作“淘”。
[76] 蔣莉:《小議郭店楚簡中的標點符號》,《簡帛語言文字研究》(第一輯),成都:巴蜀書社,2002年,第472頁;孫偉龍、李守奎:《上博簡標識符號五題》,簡帛網,2008年10月14日。
[77] 馬王堆漢墓帛書整理小組編:《馬王堆漢墓帛書·五十二病方》,北京:文物出版社,1979年,第55—56頁。此例蒙曹方向先生提示,謹致謝忱!
[78] 陳偉:《北大藏秦簡〈泰原有死者〉識小》,簡帛網,2012年7月14日。
[79] 顧炎武認爲“大原當即今之平凉”(今甘肅平凉),見《日知錄》卷三“大原”條([清]顧炎武著,陳垣校注:《日知錄校注》,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35—136頁)。戴震、徐元誥認爲在今寧夏固原,參見戴震:《毛鄭詩考正》卷二,戴氏遺書本;徐元誥:《國語集解》(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4頁。譚其驤主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一冊(北京:中國地圖出版社,1982年)第17—18頁所標“太原”在涇水上游北岸,與平凉、固原相去不遠。今按:顧炎武的考證是基於《小雅·六月》中出現的另外一個地名“涇陽”,他引用文獻證明“涇陽”即平凉,便認爲“大原”亦當在平凉。但從《小雅·六月》的相關文句(“玁狁匪茹,整居焦穫,侵鎬及方,至於涇陽”、“薄伐玁狁,至於大原”)看,並沒有證據表明“涇陽”和“大原”是同一個地方或者相近。所以“大原”究竟在何處,似難確定。
[80] 參見凡國棟:《秦郡新探——以出土文獻爲主要切入點》,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第55—56頁。
[81]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概述》。
[82] 陳偉:《北大藏秦簡〈泰原有死者〉識小》。“小內”見睡虎地日書甲種簡二三背肆(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04、211頁),簡文云“取婦,爲小內”,“小內”應當是指婦人的臥室。
[83] 白於藍《戰國秦漢簡帛古書通假字彙纂》(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2、134頁收有三例秦簡中“少”、“小”相通的例子。
[84] 死者的鬼魂在陰間的私人住所,應該是指其墓穴棺椁。但是當時在墓葬棺椁中有沒有與臥室、廚房對應的地方,尚待考尋。
[85] [清]孫詒讓著,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1050頁。
[86] 女子已許嫁、尚未過門就死去實際上是一種並不太普遍的情况,而且這種女子年齡比較小。上文已指出,牘文就是針對一般已經嫁人的女子而言,而且適合年齡更大的成年女性。
[87] 參見江林:《冥婚考述》,《湖南大學學報》2000年第1期;黃景春:《從一篇東漢鎮墓文看我國冥婚習俗》,《湖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6期。
[88] 黃景春:《從一篇東漢鎮墓文看我國冥婚習俗》;江林:《冥婚考述》,第二、三節。
[89] 如清趙翼、徐珂、民國民俗學者黃石先生以及現代的許多學者。參見趙翼:《陔餘叢考》卷三一“冥婚”條(上海:商務印書館,1957年,第649—650頁)、徐珂:《清稗類抄·婚姻類》“山西冥婚”條。黃石先生將冥婚的形式分爲兩種,都是未婚的,參見高洪興編:《黃石民俗學論文集》,上海:上海文藝出版社,1999年,第150頁;黃景春:《從一篇東漢鎮墓文看我國冥婚習俗》。現代學者的觀點參見楊朝霞:《冥婚形式及原因探析》,《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3月;劉樂賢:《“生死異路,各有城郭”——讀駱駝城出土的一件冥婚文書》,《歷史研究》2011年第6期;李零:《北大秦牘〈泰原有死者〉簡介》。
[90] 參見黃景春:《論我國冥婚的歷史、現狀及根源》,《民間文化論壇》2005年第5期。
[91] 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第443頁。
[92] 宋艶萍:《從秦簡所見“祭”與“祠”窺析秦代地域文化——里耶秦簡“祠先農”簡引發的思考》,收入《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201—209頁。
[93] 這種理解是基於學者們將解爲“罄”(盡)。,李學勤先生疑爲“罄”字之誤,李零先生疑讀“罄”,竭盡之義。孫占宇先生從之,解“之”爲將餟食全部吃完。參見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26]。
[94] [漢]韓嬰撰,許維遹校釋:《韓詩外傳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46頁。
[95] [清]焦循撰、沈文倬點校《孟子正義》,中華書局,1987年,第606頁。
[96] 陳侃理:《秦簡牘復生故事與移風易俗》。
[97]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注釋[30];陳侃理:《秦簡牘復生故事與移風易俗》。
[98] “收死人”的“收”,李零先生未作解釋。“收”當解作“斂”。《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扁鵲)曰:‘收乎?’曰:‘未也,其死未能半日也。’”裴駰《集解》:“收謂棺斂。”[漢]司馬遷:《史記》,第2788頁。
[99] 參見高崇文:《試論先秦兩漢喪葬禮俗的演變》,《考古學報》2006年第4期,第448頁。
[100] “決其履”也可按字面理解爲弄破其鞋子,但是典籍中沒有這方面的記載。《儀禮·士喪禮》載爲死者穿鞋時“綦結于跗,連絇”,鄭玄注:“絇,屨飾,如刀衣鼻,在屨頭上,以餘組連之,止足坼也。”([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1134頁)就是用帶子將兩隻鞋連接起來。這在戰國楚墓中有發現(參見高崇文:《試論先秦兩漢喪葬禮俗的演變》,《考古學報》2006年第4期,第449頁)。所以我們將“決其履”解釋爲使兩隻鞋分開。“決”有分開之意,《史記·外戚世家》:“姊去我西時,與我決於傳舍中。”司馬貞《索隱》:“決者,別也。”([漢]司馬遷:《史記》,第1973-1974頁)即分別、分開之意。
[101] 小斂之前,有一個叫做“襲”的環節,會給死者設覆頭的“掩”、遮蓋臉部的“幎目”、塞耳的“瑱”,著屨、穿衣,系上韎韐、緇帶,插上笏,右手大拇指套上決,等等。見《儀禮·士喪禮》。
[102] 陳侃理:《秦簡牘復生故事與移風易俗》。
[103] 陳侃理:《秦簡牘復生故事與移風易俗》。
[104] 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3頁。
[105]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市北道區文化館:《甘肅天水放馬灘戰國秦漢墓群的發掘》,《文物》1989年第2期;何雙全:《天水放馬灘秦簡綜述》。
[106]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107]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第127、130頁。
[108] 何雙全先生將懸泉的那條殘簡文歸入日書中的《葬曆》(何雙全:《漢簡〈日書〉叢釋》,西北師範大學文學院歷史系、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簡牘學研究》第二輯,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50頁)。孫占宇先生認爲,從全篇主旨、表現手法及簡冊形制來看,《丹》篇應當是放馬灘乙種《日書》的一部分(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乙360—366號“墓主記”說商榷》)。《泰原有死者》公布以後,孫先生認爲這類文獻爲數術家言,應當歸入廣義上的“日書”(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丹〉篇校注》)。
[109] 陳侃理:《秦簡牘復生故事與移風易俗》。
[110] 孫占宇:《放馬灘秦簡乙360—366號“墓主記”說商榷》。
[111] 參見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第418—426頁;孫占宇:《放馬灘秦簡日書整理與研究》,第98—99頁;陳炫瑋:《孔家坡漢簡日書研究》,臺灣:國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第267—271頁。
[112] 陳侃理先生有類似觀點,見陳侃理:《秦簡牘復生故事與移風易俗》。
[113] 孫占宇先生也認爲這類文獻的創作者是術士,不過,從他將這類文獻歸入廣義日書看,他所說的術士大概是日書之類文獻的創作者,與我們有所不同。但是,也不排除日書的作者與從事喪葬、祭祀事務的人發生交集甚至重合的可能。
[114] 田天:《江蘇邗江胡場五號漢墓木牘的再認識》(《“簡牘與早期中國”學術研討會暨第一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論文集》,北京大學,2012年10月)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告地書的性質作了比較詳細而明確的梳理,此處採用她的概括。
[115] 有學者認爲,其中的官方口吻和簽名可能都是對正式官方文件的模仿,即仿其體例,求其權威。後世同爲陪葬文書的買地券、鎮墓文,書寫者多爲巫道等神職人員,早期的告地書應當也是出自這類人員之手。見郗文倩:《漢代告地書及其文體淵源述論》,《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11年第3期。
[116] 按照編號,這條殘簡出自懸泉置遺址第五區、探方1410、第三層,年代應在西漢晚期約公元前50年至公元元年(參見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前言”對各層年代的介紹),與秦代相隔較遠。
[117]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天水放馬灘秦簡》,第128頁。
[118] 李學勤:《放馬灘簡中的志怪故事》。
[119] 滕銘予:《秦文化:從封國到帝國的考古學觀察》,第163、28頁。
[120] 胡平生、李天虹:《長江流域出土簡牘與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22頁。
[121] 程少軒:《放馬灘簡式占古佚書研究》,復旦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第3—8頁。
[122] 海老根量介:《放馬灘秦簡鈔寫年代蠡測》,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七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159—170頁。
[123] 滕銘予:《秦文化:從封國到帝國的考古學觀察》,第28頁。
[124] 風儀誠:《秦代諱字、官方詞語以及秦代用字習慣》,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七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
[125] 這裏可以簡略提及的是,程先生所說的兩處改“民”爲“黔首”的例子,經我們仔細考量,似乎都不可靠。海老根量介先生將放馬灘簡中的7例“辠”字都歸於抄寫者一時改不過來、不小心寫上的,却根據1例“罪”字確定放馬灘簡是秦統一後抄寫的,在邏輯上顯然難以成立。
[126] 海老根量介先生說:根據《說文》的記述,“罪”字應該是在秦統一天下、“皇帝”這個稱號被創造以後才出現的。到目前爲止,在先秦出土文獻中,表示犯罪意的“罪”字沒有出現。我們不贊同這種觀點。首先,《說文》“秦以辠似皇字,改爲罪”,“改爲罪”並不一定非得理解爲新造一個“罪”字來代替“辠”字,也完全有可能是用一個本來已經存在的“罪”字代替“辠”字。《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王政二十六年“更名民曰黔首”,就是用戰國後期已經存在的“黔首”代替“民”。其次,所謂“先秦出土文獻中,表示犯罪意的‘罪’字沒有出現”的話,不一定對。如果放下放馬灘簡一定是秦代及以後的簡牘的成見,接受放馬灘簡是戰國秦簡的意見,那麽先秦出土文獻中不是就有表示犯罪意的“罪”字了嗎?放馬灘簡中“辠”字出現7次、“民”出現4次,是這批簡屬於秦統一之前的有力證據。龍崗秦簡中出現22次“罪”字,龍崗秦簡的法律文書雖然抄寫於統一以後,但其中有的時間在秦統一之前,如簡116“廿四年正月甲寅以來”,廿四年爲秦王政二十四年(前223)。我們認爲,“罪”字的產生應當還在此之前。我們更傾向於“罪”字從產生到見於歷史文獻,已經經歷了一個比較長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