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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首發)
十三
關於《嶽麓秦簡(肆)》中的符號使用,已有學者指出有可商榷之處。[1]整理者在凡例中提到的符號,沿用了《嶽麓秦簡(三)》的使用規範。其中凡例中提到□、〖 〗、【 】、[ ]四種符號的使用規範。即:□字,表示以文意補釋的字(據殘筆可以確定者,直接釋出,不加框);〖 〗,以文例補出脫文;【 】,補充殘簡、缺簡的記載內容;[ ],表示衍文。但在釋文中卻出現有歧義的使用情況,筆者稍作梳理和補訂。
十四
簡1227、J43、1262爲秦《置吏律》的内容:
1227:●置吏律曰:縣、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
J43:爲補之,毋須時。郡免除書到中尉,雖後時,尉聽之└。補軍吏、令、佐史,必取壹從軍以上者,節(即)有軍殹(也),
1262:遣卒能令自占,自占不審及不自占而除及遣者,皆貲二甲,廢。[2]
嶽麓秦簡中這條《置吏律》的内容與睡虎地秦簡《置吏律》非常相似。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為補之,毋須時。 置吏律[3]
睡虎地秦簡的整理者根據“十二郡”分析,認爲這條律文應該是在秦始皇五年之前制定。而嶽麓秦簡中已無“十二”的具體數目規定,或可推斷嶽麓秦簡中的律文是秦始皇二十六年改制以後所修訂的,適用於“普天之下”的秦國。睡虎地秦簡與嶽麓秦簡前後兩條律文的高度一致性,也可以看出,秦始皇二十六年的改制,是將之前施行於秦國的律令推廣到新征服的六國故地。
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有記載
郡守二千石官、縣道官言邊變事急者,及吏遷徒、新爲官、屬尉、佐以上毋乘馬者,皆得爲駕傳。縣道官之計,各關屬所二千石官。其受恒秩氣稟,及求財用年輸,郡關其守,中關內史。受(授)爵及除人關於尉。都官自尉、內史以下毋治獄,獄無輕重關於正;郡關其守。[4]
“尉”在這條律文中出現三次,其具體指代曾引起爭議。整理者認爲“授爵及除人關於尉”中的“尉”疑指廷尉。而游逸飛先生在梳理各家的觀點後,認爲這里的“尉”應指郡尉與中尉。[5]由嶽麓秦簡《置吏律》中可知,在秦時,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的文書要送到中尉處理。秦漢交替,法律的規定和行事慣例多有沿用,由此可推漢初中尉也應有負責處理郡的官吏任用等事宜,《二年律令》中“除人關於尉”的“尉”作中尉理解應該是合理妥當的。
十五
1965:主匿亡收、隷臣妾,耐爲隷臣妾,其室人存而年十八歲者,各與其疑同灋,其奴婢弗坐,典、田
按:根據圖版 ,“收”後有墨跡,疑似鈎識符號,當錄作“主匿亡收└、隷臣妾”比較妥當。
而從該條秦律所規定的“年十八歲者”也可窺探出秦漢法律責任標準的變化。睡虎地秦簡中以身高爲標準確定某些特殊人群犯罪是否負法律責任,比如以六尺爲界定未成年的標準。《法律答問》中有“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6]
漢初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已普遍以年齡爲標準來界定是否負法律責任。比如以十七歲、十歲等爲標準。《二年律令·具律》中有“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有罪年不盈十歲,除;其殺人,完爲城旦舂”。[7]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始皇十六年曾實行“初令男子書年”,而嶽麓秦簡0552云:爽初書年十三,盡廿六廿年廿三歲。[8]陳偉先生指出初書年的命令是針對所有男性,包括未成年人在内。而在此之前,秦政權已對國内男子年齡已有足夠的掌握,“初書令”的出臺,想必是爲了使這一掌握更加準確。[9]
由簡1965可知當時秦政權應該對國内男子、女子的年齡均已有足夠的掌握,所以才能在律令中做“室人存而年十八歲”的規定。或許在此足夠掌握的基礎之上,秦對法律責任的界定由以身高爲標準轉向以年齡爲標準,漢代則沿用了這種制度。秦代這種制度性的變革,極有可能出現在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嶽麓秦簡的内容在時間斷代上略晚於睡虎地秦簡,有很多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後的内容,通過對嶽麓秦簡律令内容的具體分析或能窺探到這種變遷的過程。
十六
2150-1+2150-2:典、伍不告,貲一盾,其匿□□歸里中,貲典、田典一甲,伍一盾,匿罪人雖弗敝(蔽)貍(埋),智(知)其請(情),舍其室,
按:原未能釋出。根據文意此處可能爲“亡收”、“隸臣妾”或“罪人”。首先,前文是同時提到“亡收”和“隸臣妾”兩種不同的身份,而此處整理者認爲當爲兩個字,根據圖版來看,當依整理者所言。可以排除“亡收、隸臣妾”和“隸臣妾”兩種情況。其次,从字形和殘笔來看,原簡上端殘筆墨跡比較複雜,下端相對簡單。通過對比和,可推斷更傾向於“罪人”。 最后,根據綴合後的文意,下文(匿罪人雖弗蔽埋)提到匿“罪人”的情況是“弗蔽埋”,前文“匿□□歸里中”是指藏匿地點,兩者都是指藏匿的不同方式和場所,有對應關係,所以前文“□□”應當是“罪人”。
十七
2089: 廿年後九月戊戌以來,其前死及去乃後遝者,盡論之如律。卿,其家嗇夫是坐之。
2010:廿年後九月戊戌以來,其前死及去而後遝者,盡論之如律。
按:根據圖版、,可見簡2089“如律”中間尚有墨跡。雖然簡2089與簡2010的內容幾乎一樣,可以相互參照釋文。但簡2010的“如律”中間明顯無墨跡。而簡2089似乎應該根據墨跡釋作“盡論之如□(?)律”更爲妥當。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秦令與漢令研究”(12YJA770049)資助。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6年5月6日21:24。)
[1]見簡帛網論壇(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3331&page=3第22樓)。
[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
[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56頁。
[4]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4頁。
[5]游逸飛:《再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吏律>簡213-215的“尉”》,簡帛網2010年9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05。
[6]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0頁。
[7]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4-125頁。另高敏先生有文認爲前一條律文中“十七歲”有可能是“十歲”的誤抄,詳見其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中諸律的製作年代試探》,《史學月刊》2003年第9期。
[8]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
[9]陳偉:《嶽麓書院秦簡0552號小考》,簡帛網2009年4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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