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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初楚國無郡論──戰國秦漢郡縣制個案研究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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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興大學歷史學系)
提要
本文首先據漢初楚國的政區沿革,確定北洞山與獅子山楚王陵為第一、二代楚王墓,時代屬於漢初。繼而指出漢初楚王陵見有兩百餘方中央與縣級官印,並未隨葬郡級官印、封泥,出土數千方漢初楚國封泥亦無郡級,這些現象並非偶然。排除諸種可能性後,漢初楚國無郡論應是目前漢初楚國未見郡級官印、封泥的最合理解釋。漢初諸侯王國有郡的歷史書寫,來自於漢廷的傳世文獻,只能反映諸侯王國始封的情況,不能反映諸侯王國之後的變遷。漢初諸侯王國或有郡、或無郡,必須嚴格檢討傳世與出土文獻的時代及地域性,才能得出更準確的結論。學界過去認為秦漢郡、縣普置於疆域之內,其實漢家天下或有郡、或無郡,只有縣乃普天之下共有。相較於封建制,郡縣制一般被視為有利於中央集權。然而漢初諸侯王國感到郡制無益於王國自身的中央集權時,廢郡之舉也就提上日程。雖然漢初諸侯王國廢郡、無郡只是局部、特殊的現象,但當郡縣化中央集權的歷史主流已幾成教條時,揭示廢郡、無郡的現象,探索當時的逆流、伏流,可能有助於我們反思郡縣制的本質並非中央集權的工具,郡縣制的發展亦可能走向地方分權。漢初楚國無郡論,所論雖小,卻可能帶給我們新的視野,重新理解秦漢地方政制的性質。
關鍵詞:郡縣制 諸侯王國 璽印封泥 徐州楚王陵 北洞山 獅子山
自嚴耕望首揭「郡國雙軌制」以來,漢初諸侯王國轄有數郡,隨著疆域日蹙、屬郡不斷被削,西漢中期以後王國內部政區不再置郡,但此時整個諸侯王國政制與疆域已略如一郡,[1]成為現代學界的共識。由於缺乏史料探討漢初中央政府與諸侯王國置郡的差別,周振鶴研究漢初諸侯王國封域沿革,往往逕以漢郡為王國之郡展開探討,[2]惟其已提出漢之「齊郡」於高帝六年為悼惠王齊國內史」,[3]顯然認為漢郡劃為諸侯王國疆域後可能改為內史,漢初郡制與王國郡制有所差別。馬孟龍進一步發揚此說,主張漢高祖十年「趙國、燕國、齊國、梁國、楚國、荊國都城所在之邯鄲郡、廣陽郡、臨淄郡、碭郡、彭城郡、吳郡皆應稱作內史。」又指出「淮南、長沙兩國行楚制,未必置有內史。但戰國時代,國都附近由中央直轄乃是列國的通例。淮南國、長沙國絕無設置九江守和長沙守之道理,即便兩國無內史之官職,也必有相應官員管轄畿輔地區。」故他繪製的漢高祖十年侯國分布圖,將上述漢廷諸郡均改稱各個諸侯王國的「內史」,進一步肯定漢初朝廷郡制與王國郡制的差別。[4]漢初諸侯王國與郡的關係似已不那麼單純。
時光倒流回到兩百年前,漢初諸侯王國與郡的關係乃當時第一流史家錢大昕在其名著《廿二史考異》裡專門辨析的問題:
漢初諸侯王國,大率兼數郡之地。郡之屬王國者,郡名似元未嘗廢。齊悼惠王獻城陽郡以為魯元公主湯沐邑,呂后割齊之濟南郡封呂台、琅邪郡封劉澤,吳王濞封有四郡五十餘城,景帝時削吳之豫章郡、會稽郡,削楚之東海郡、趙之河間郡,皆郡之屬於國者也。趙相周昌奏,常山二十五城,亡其二十城,請誅守、尉,則諸侯王國之郡亦有守也。[5]
兩百年後的今天,已窮盡漢初諸侯王國的傳世文獻的學者們或許會感到訝異:漢初諸侯王國轄郡、郡長官稱守這些似已清晰到毫無討論餘地的基本常識,竟是錢大昕孜孜探究的問題。究竟是乾嘉學者無知?抑或現代學者無知?重新檢討錢大昕的問題意識有助於提醒我們漢初諸侯王國與郡的關係並不那麼單純,兩百年來史家根據傳世文獻所建構的圖象不一定是最正確的答案。只要帶著開放的立場重新思考漢初諸侯王國與郡的關係,就會發現漢初諸侯王國的出土文獻恰好站在傳世文獻的反面,錢大昕的問題在今天仍是問題,而且可以得出不同的解答──漢初某些諸侯王國無郡。
說有易,說無難。漢初某些諸侯王國無郡的答案是否值得提出?傅斯年曾云:
古史者,劫灰中之燼餘也。據此燼餘,若干輪廓有時可以推知,然其不可知者亦多矣。以不知為不有,以或然為必然,既為邏輯之戒律,又蔽事實之概觀,誠不可以為術也。今日固當據可知者盡力推至邏輯所容許之極度,然若以或然為必然,則自陷矣。[6]
「以不知為不有」,確為治史者應時時警惕之語。然而自錢大昕以降的學術史反映史家至今只能證明漢初某些諸侯王國有郡,實未證明漢初所有諸侯王國皆有郡。下文更揭示文獻只能證明漢初某些諸侯王國僅在「某些時期」有郡,不能證明王國之郡存在於整個漢初。換言之,我們實「不知」漢初某些諸侯王國在某些時期是否有郡,逕行相信漢初所有諸侯王國有郡,同樣是「以不知為不有」,抹煞了諸侯王國無郡的可能性。歷史現象實乃有無相生、虛實相應。史家研究歷史上某一時間與空間的「有」,其實也就暗示了歷史上某一時間與空間的「無」;否則「有」的特殊性難以彰顯,歷史研究的意義也就打了折扣。因此歷史上確實存在「不有」之事,亦可能具有研究價值。如何「據可知者」研究「不有」,將其「盡力推至邏輯所容許之極度」,實為治史者不可忽視的課題。
本文意欲繼承錢大昕的問題意識,重新反省漢初諸侯王國有郡的主流觀點,看似獨排眾議,故作驚人之語。其實漢初諸侯王國的特殊性早已為人所知,隨著出土史料的增加,近年學界對漢初諸侯王國特殊性的理解更加全面:漢初諸侯王國比擬漢廷,王國與漢廷之間有關津之禁,百姓和物資不得自由互通;[7]王國內部不受漢廷干涉,自行紀年、[8]自鑄貨幣、[9]自置丞相以下官吏、[10]甚至可能自行制訂法律,[11]儼然為獨立國家。故有學者強調漢初朝廷與諸侯王國是「國與國」的關係,諸侯王國並非漢廷地方政府,而是與漢廷「共天下」之國。[12]若充分重視漢初諸侯王國的特殊性這一脈絡,漢初諸侯王國有自己的地方行政制度,其郡制與中央漢廷的郡制有別,便極合理,而漢初某些諸侯王國無郡的現象也就不令人意外。
本文前言的主要目的在於破除讀者的既定思維,從開放的角度思考漢初諸侯王國無郡的可能性。下文則以個案研究的形式,考證大量史料,使默證得而有效,初步提出漢初楚國無郡論,論證漢初某些諸侯王國在某些時期無郡。
一 漢初楚國無郡論的史料基礎
西漢劉姓楚國共十二王,均葬於彭城(今江蘇徐州)。徐州考古至今已發現八處楚王陵。[14]已發掘者僅有獅子山與北洞山兩座王陵隨葬官印、封泥。北洞山隨葬官印僅存十餘方,獅子山則出土超過兩百方官印、封泥。除此之外,亦位於徐州的土山二號漢墓為東漢彭城王墓,但其封土堆發掘出近五千方漢初楚國封泥。三墓所出官印、封泥數量已過四位數、達五位數之半,卻仍不見東海、薛、彭城三郡的內容,與傳世文獻所載相悖,值得深究。然因獅子山與北洞山二墓的墓主、下葬時代尚有爭議,本節不得不先行探討二墓的斷代,以為深入分析材料的基礎。
(一) 楚王陵的年代
1. 獅子山墓主為第二代楚王劉郢客
獅子山楚王陵考古簡報發表於1998年,[15]正式報告迄今未出。發掘者指出獅子山楚王陵形制偏早、隨葬半兩錢,時代當在武帝以前,當為前五代楚王之一。由於第四代楚王劉禮在位僅三年,且即位於七國之亂後,幾不可能興建規模宏大的獅子山王陵;學者又多據《水經注》記載及當地傳說,將楚王山王陵視為第一代楚王劉交墓。故無學者主張獅子山墓主是第一、四代楚王,爭論集中於二、三、五代楚王之間。
黃盛璋認為獅子山墓主為第五代楚王劉道,其主要理由為獅子山隨葬銅印「楚祠祀印」。《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景帝中元六年(西元前144年)「更名太祝為祠祀」,[16]故獅子山楚王陵下葬年代必在其後,才可能出土「祠祀」之印。西漢前期五代楚王中,只有第五代楚王劉道在位時間為景帝七年(西元前150年)至武帝元光六年(西元前129年),符合獅子山的年代上限。[17]然而已有不少學者指出《漢書.百官公卿表》「詹事」亦有「祠祀」屬官,[18]擔任詹事屬官的「祠祀」一職在景帝中元六年前便已設置。[19]「楚祠祀印」不足以論證獅子山墓主為第五代楚王。隨著其他楚王陵的發掘與調查逐漸刊布,學者進一步指出獅子山墓葬形制為西漢前期偏早,並無前期過渡至後期的特徵,其墓主若為第五代楚王,則時代過晚,不符合墓制的發展序列,並不可取。[20]如此一來,獅子山墓主就只可能是第二代或第三代楚王。
由於獅子山楚王陵規模宏大,但鑿建粗糙,墓道、耳室、後室等建築均有工程未完成的痕跡。耿建軍、劉照建、劉瑞等人遂主張墓主為第二代楚王劉郢客,推測其在位僅四年,陵墓未完工便須下葬。[21]韋正、李虎仁、鄒厚本、趙平安、宋治民、李春雷、李紅等人則主張墓主是第三代楚王劉戊,推測其參與七國之亂被誅,故未能完工。[22]獅子山楚王陵考古發掘隊則持騎牆之論,未下斷語。[23]
隨著更多相關考古資料的披露與研究,獅子山墓主爭議的解決露出曙光。耿建軍全面分析徐州楚王陵的開鑿時間與工作量,指出獅子山楚王陵的開鑿時間應為五年左右,劉戊在位長達二十年,陵墓理應早已完工;劉郢客在位僅四年,恰恰符合獅子山王陵工程將完未完的情況。[24]梁勇指出參與七國之亂的宛朐侯劉埶,未以玉衣隨葬,[25]應是懲罰叛亂之故;獅子山楚王陵出土玉衣,而馱籃山楚王陵未出土玉衣,[26]可見馱籃山墓主才是參與七國之亂的第三代楚王劉戊,獅子山墓主則是第二代楚王劉郢客。[27]其後劉瑞、劉尊志等人的綜合研究均同意獅子山墓主為第二代楚王劉郢客之說。[28]此說大抵成為當今考古學界的共識,爭訟近十年的獅子山楚王陵墓主問題大抵定讞。
2. 北洞山墓主為第一代楚王劉交
北洞山考古簡報發表於1988年、[29]正式報告出版於2003年。[30]報告主張北洞山墓主為第五代楚王劉道,下葬時間約為武帝元光六年。然而學界一般認為北洞山王陵形制較早,不應晚至此時,故此說乏人支持。北洞山墓主既早於第五代楚王,又因楚王山公認為第一代楚王劉交墓,獅子山目前被認定為第二代楚王劉郢客墓,馱籃山王陵葬制特殊,被認為是第三代楚王劉戊墓,北洞山便只能是第四代楚王劉禮墓,學者多持此說,[31]以劉尊志論證最力。[32]然而北洞山王陵形制頗為特殊,有些學者認為其時代更早:如葛明宇在獅子山墓主尚未確定前,主張北洞山墓主為第二代楚王劉郢客;[33]劉瑞甚至根據最新的楚王山勘查報告,[34]指出楚王山漢墓的形制為西漢後期,與第一代楚王劉交的時代不合,北洞山墓主才是第一代楚王劉交。[35]劉瑞與劉尊志分別從墓葬形制、隨葬器物、出土錢幣、印文風格等角度全面分析北洞山的時代,但最後的結論卻南轅北轍,北洞山墓主究竟是第一代還是第四代楚王?根據現有的考古材料似乎難有定論。
其實黃展岳早已指出楚王山尚無科學考古發掘,斷代難以討論,不宜簡單視為第一代楚王劉交墓。[36]鄒厚本、[37]劉濤亦有相同看法。[38]劉瑞根據較新、較全面的考古資料,獨排眾議、主張北洞山墓主是第一代楚王劉交,看似大膽,實則更為嚴謹。近年徐州當地學者劉照建披露了較多楚王山一號墓的發掘資料,指出楚王山隨葬西漢晚期的青釉瓷器,從而肯定劉瑞之說,贊成楚王山並非第一代楚王墓。[39]可見以楚王山是第一代楚王劉交墓為前提,排除北洞山墓主為前三代楚王的可能,甚至遽定為第四代楚王劉禮的推測並不嚴謹。
由於北洞山楚王陵的斷代並未定讞,學者不應以考古學斷代為前提,解釋出土材料;反而應透過其他方法探討出土材料,提供其他斷代的證據。下文從歷史地理的角度分析北洞山隨葬官印的地望及郡界,便有助於肯定北洞山墓主是第一代楚王劉交。
北洞山楚王陵曾遭盜掘,隨葬地方官印僅見虹、凌、蕭、彭、山桑、穀陽、襄賁、繒、蘭陵九個縣道國邑。劉尊志論證北洞山墓主為第四代楚王時,完全未提北洞山隨葬官印的研究。然而學者普遍同意楚王隨葬官印反映了楚王死前的統治疆域,因此北洞山官印所見九個地名位處何郡之地,應有助於北洞山楚王陵的斷代,不應忽視。周振鶴早年全面復原西漢諸侯王國政區沿革,至今猶不可易;[40]鄭宗賢近年根據新出土資料,對漢初楚國政區的復原更加細密。[41]根據周振鶴與鄭宗賢的復原,可將上述九個地名製表、繪圖如下:
表一:徐州北洞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官印所見郡縣位置 官印所見縣道國邑之名 漢初所在之郡(擬) 虹 楚內史(原彭城郡) 蕭 山桑 穀陽 凌 東海郡 彭 襄賁 繒 蘭陵
圖一:徐州北洞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官印反映的文帝元年、第一代楚王劉交卒年楚國政區圖[42]
除了彭,其餘八地均見於《漢書.地理志》,[43]地望、屬郡甚明。北洞山發掘報告認為「彭」即彭城縣,[44]然而獅子山出土「彭城丞印」封泥,可見彭城不應省作「彭」,其說不確。鄭宗賢指出武帝時封城陽頃王子偃為「彭侯」,在東海郡內,當即北洞山的彭地。高祖八年曾封陳賀為「彭侯」,當亦為此地。[45]其具體地望則引清人王榮商之說,[46]主張在東海郡費縣的祊亭。因為《說文解字》云:「祊,或從方。」[47]說明「祊」可通「」,「」又通「彭」,彭地應該就是祊亭,在費縣一帶。[48]故北洞山官印所見九地地望均可考,漢初四地在楚內史、五地在東海郡,北洞山楚王陵墓主生前至少統治楚內史與東海郡之地。第三代楚王劉戊因漢廷欲削東海、薛郡,而響應吳國,引發七國之亂;亂平之後,楚國僅轄楚內史(即彭城郡)之地,眾所皆知。因此疆域擁有東海郡的北洞山墓主不可能是第三代以降的楚王(劉戊、劉禮、劉道),只能是前兩代楚王。既然獅子山墓主已確定為第二代劉郢客,北洞山墓主便只能是第一代楚王劉交。
北洞山僅隨葬位於楚內史與東海郡之地的官印,卻沒有位於薛郡之地的官印,值得進一步分析。綜觀漢初楚國政區的沿革,可分為四階段:第一,漢高祖至惠帝時期,第一代楚王劉交受封薛、東海、彭城三郡;第二,呂后時期,漢廷分割楚國薛郡之地以封建魯國,楚國僅存內史與東海郡之地;第三,文帝元年至景帝七國之亂前,魯國被廢,楚國重新轄有薛郡之地,恢復三郡之地;第四,七國之亂後,楚國被削薛、東海二郡,僅餘楚內史之地。
表二:漢初劉姓楚王表 世代 姓名 在位年代 年數 疆域 陵墓 一 劉交 高帝六年至呂后元年/六年(201-187/182 B.C.E.) 15/20 彭城、薛、東海三郡 北洞山 呂后二年/七年至文帝元年(186/181-179 B.C.E.) 8/3 彭城、東海二郡 二 劉郢客 文帝二年至五年(178-175 B.C.E.) 4 彭城、薛、東海三郡 獅子山 三 劉戊 文帝六年至景帝三年(174-154 B.C.E.) 21 彭城、薛、東海三郡 馱籃山 四 劉禮 景帝四年至六年(153-151 B.C.E.) 3 彭城一郡 五 劉道 景帝七年至元光六年(150-129 B.C.E.) 22 彭城一郡
北洞山無薛郡之地官印的現象僅與第二階段的疆域相契合,可見北洞山官印反映的是第二階段的疆域;而第二階段的楚王只有第一代劉交,恰恰符合上文對墓主的推定。由此可見若將北洞山官印反映的地望置於漢初楚國政區沿革與楚王世系的脈絡之中,便可推斷北洞山墓主只能是第一代楚王劉交,解決考古學懸而未決的問題。透過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的交互辯證,歷史學有可能解決考古學上的難題,兩門學問各擅勝場,上古史非單一學科所能獨佔。
本文主張北洞山楚王陵墓主是第一代楚王劉交,其時代早於七國之亂,與部份學者的意見牴觸,本節最後略加批判目前主張北洞山楚王陵的時代晚於七國之亂的三種理由。
第一,北洞山報告主張隨葬官印是楚國故縣官吏為故主賻贈之物。[49]以官印為故主助喪之制前所未聞,此說純為臆測之詞。何況東海、薛郡削於第三代楚王劉戊之時,楚國故縣官吏的故主只有叛亂者劉戊,而非報告所主張的第五代楚王劉道,北洞山報告實難自圓其說。
第二,藤田勝久認為北洞山官印反映的楚國疆域比獅子山狹小,僅止於楚內史周邊的範圍,獅子山反映的是七國之亂前的楚國疆域,北洞山則反映七國之亂後的楚國疆域。[50]其實仔細復原北洞山官印反映的疆域便可知當時楚國疆域雖小,仍包含東海郡,絕不能在削薛、東海郡的七國之亂後。
第三,鄭宗賢注意到北洞山疆域包含東海郡,然而他秉信部分考古學者對北洞山楚王陵的斷代,[51]故認為北洞山官印反映的是七國之亂後的楚國疆域,進而提出兩種可能。其一,七國亂後楚國的東海郡並未被漢廷收奪;其二,由於北洞山官印地望均不濱海,漢廷可能僅收奪郯縣以東至海的區域。這兩種可能均為彌縫之說,既與傳世文獻矛盾,又無其他證據,並不可取。
本節對楚王陵斷代的考辨,證實北洞山楚王陵是第一代楚王劉交墓,獅子山楚王陵是第二代楚王劉郢客墓,二墓隨葬官印、封泥反映的楚國官制與疆域符合兩代楚王卒年:文帝元年與文帝五年(西元前179、175年)的情況,時代屬於漢初,是漢初楚國無郡論的一手史料。
(二) 楚國出土官印、封泥整理
二○一○年七月,我在江蘇徐州市博物館、徐州漢兵馬俑博物館參觀,瀏覽楚王陵大量隨葬官印、封泥後,心裡慢慢滋生出一個想法:為什麼楚王陵有那麼多中央官印、縣級官印,就是沒有郡級官印?回臺灣後蒐集相關研究,唯有湯其領在〈漢初楚王國官印與職官探賾〉中指出這一現象,進而推測西漢初年楚國地方政區無郡。[52]此說與我的想法不謀而合,但要想證明「漢初楚國無郡論」這一奠基於默證的大膽推論,絕非湯其領不到十頁的短文可以完成,因此我決定蒐集更全面的材料、進行更縝密的研究。
本節整理漢初楚國出土官印、封泥,先按出土地點分成北洞山、獅子山、土山三小節,再照形制分銀印、銅印、封泥三類,最後依內容分為中央官吏與地方官吏兩部分,並探討地方封泥的地望。
1. 北洞山隨葬官印
北洞山楚王陵曾遭盜掘,僅出土十三方官印,未出封泥。官印皆為銅質,印文未重複。[53]
表三:徐州北洞山西漢楚王陵隨葬中央銅印 印文 數量 楚武庫印 1 楚御府印 1 楚邸 1 楚宮司丞 1 共4種 共4方
武庫、御府均見於頒布於漢初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54]與反映西漢晚期官制的《漢書.百官公卿表》;[55]邸當即〈百官公卿表〉的「國邸」;[56]宮司丞應即秦封泥「宮司空丞」之省。[57]漢代秩級六百石的官吏佩帶銅印,〈秩律〉簡461記載漢初武庫、御府秩六百石,出土銅質的武庫、御府官印,合乎規定。四官均承襲秦漢官制。
表四:徐州北洞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地方銅印 印文 數量 虹之左尉 1 凌之左尉 1 蕭之左尉 1 彭之右尉 1 山桑丞印 1 穀陽丞印 1 襄賁丞印 1 繒丞 1 蘭陵丞印 1 共9種 共9方
上文已考證北洞山隨葬的九枚地方銅印,探討北洞山墓主為第一代楚王劉交,此處不贅。
2. 獅子山隨葬官印、封泥
獅子山楚王陵隨葬官印、封泥最早發表於〈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發掘簡報〉、〈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對研究西漢楚國建制及封域的意義〉、〈江蘇徐州市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穫〉三文,然僅公布部分資料,且有所牴牾。[58]後來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刊布資料更為完整,但仍不全。[59]《大漢楚王——徐州西漢楚王陵墓文物輯萃》則發表了部分官印、封泥的彩色照片。[60]劉瑞〈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封泥考釋〉企圖比較已刊布的各種印章鈐印本,找出同一種印章的不同鈐印本,藉此確定該種印章的數量在兩枚以上;其文雖有全面考證的雄心,仍不免作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慨歎。[61]近年徐州市博物館館長李銀德發表〈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一文,首次由當地考古學者刊布了獅子山楚王陵所有隨葬官印、封泥的種類與數量,其意義已相當接近正式的考古報告。[62]本節以〈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一文提供的資料為主,並補充我2013年4月18日到徐州市博物館庫房考察獅子山官印、封泥的實物及文物保管簿籍時的收穫,探討獅子山楚王陵隨葬的一百六十八方官印(另有碎印六十八塊碎,至少可綴合成十一方)與八十五方封泥(另有若干碎塊)。
(1). 銀印
獅子山楚王陵曾遭盜掘,考古發掘不見金印出土,銀印所剩甚少。留存銀印均為武官印,一方楚都尉印出於W4(甬道西側第一間耳室)。[63]
表五: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銀印 印文 數量 楚都尉印 4 楚騎尉印 1 共2種 共5方
〈秩律〉簡440有二千石的「備塞都尉」,[64]〈百官公卿表〉有「護軍都尉」、「關都尉」等各種都尉,[65]疑漢初楚國中央亦設有數個都尉,但職稱尚未分化,故隨葬複數官印。〈秩律〉簡440有二千石的「車騎尉」,[66]〈百官公卿表〉有「騎都尉」,[67]應與漢初楚國「騎尉」有關。漢代秩級二千石的官吏佩帶銀印,漢初都尉、騎尉秩級大抵均為二千石,出土銀質的都尉、騎尉官印,合乎規定。楚國兩官均承襲漢代官制。
(2). 銅印
獅子山楚王陵殘存超過一百五十方銅印,數量龐大,埋藏時空完全一致,是本文以有推無,提出「漢初楚國無郡論」的關鍵史料。銅印主要出土於盜洞及甬道,當為盜墓賊棄置;少數出土於W4(甬道西側第一間耳室),應即官印原先放置之處,發掘者推測為儲藏室;「食官監印」出於PM(外墓道東壁下陪葬墓),陪葬墓墓主當為食官監;[68]「北平邑印」出於後室,[69]或因北平邑乃獅子山墓主之父第一代楚王劉交的陵邑,地位非同一般。
表六: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中央銅印 印文 數量 楚太僕丞 1 楚太史印 1 楚祠祀印 2 楚衛士印 1 楚大行印 1 楚太倉印 1 楚御府印 1 楚永巷印 1 永巷丞印 1 楚官印 2 食官監印 1 楚中司馬 1 楚司馬印 30 楚營司馬 2 楚中司空 3 楚營司空 5 楚輕車印 1 楚中候印 4 楚候之印 77 楚騎千人 9 共20種 共145方
御府已見於北洞山銅印,太僕、[70]太史、祠祀、[71]大行、[72]太倉、永巷、[73]食官、輕車、中候[74]均見於〈秩律〉與〈百官公卿表〉;[75]司馬為〈百官公卿表〉中尉、衛尉的屬官,[76]〈秩律〉簡468+444、449則有衛將軍司馬、衛尉司馬、公車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司馬諸官,[77]疑楚國中央亦設有多名司馬,但名稱未分化,故所見隨葬官印達三十枚;候既為〈百官公卿表〉中尉、典屬國的屬官,[78]又有〈秩律〉的衛將軍候、衛尉候,[79]疑楚國中央亦有「候」官多名,但名稱未分化,故所見隨葬官印達七十七枚;食官監即〈秩律〉「食監」;[80]中司馬、中司空、騎千人見於〈秩律〉;[81]衛士見於〈百官公卿表〉;[82]營司馬見於蔡質《漢官典職儀式選用》、[83]《三國志.劉備傳》,[84]西漢官印見有「監營司馬」;[85]營司空不見於文獻,疑與營司馬隸屬相同。漢代秩級千石至六百石的官吏佩帶銅印,〈秩律〉記載漢初衛將軍司馬、衛尉司馬、公車司馬、騎司馬、中輕車司馬、備盜賊關司馬秩千石,太僕丞、[86]太倉、中司空、輕車秩八百石,太史、祠祀、永巷、中候秩六百石,出土銅質官印,合乎規定。以上諸官大抵均承襲漢代官制。
表七: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地方銅印 印文 數量 北平邑印 1 蕭邑之印[87] 1 武原之印 1 蘭陵之印 1 穀陽之印 1 穀陽丞印[88] 1 承令之印 1 相令之印 1 僮令之印 1 胊之右尉[89] 1 海邑左尉 1 繒之右尉 1 卞之右尉[90] 1 文陽丞印 1 文[陽]之印[91] 1 下邳丞印 1 符離丞印 1 彭城丞印 1 共18種 共18方
圖二: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官印反映文帝五年、第二代楚王劉郢客卒年楚國政區圖[92]
蘭陵、穀陽、蕭、繒四地亦見於北洞山,上文已有考述。除了北平與海邑,剩餘十地均見於《漢書.地理志》,[93]地望、屬郡大抵清晰。唯承在〈地理志〉雖屬東海郡,但其前身為魯國析出的王子侯國,[94]漢初應屬薛郡。獅子山新見十二個地名,加上北洞山的九個地名,出土資料所見漢初楚國縣道國邑已達二十一處。下文對北平、海邑、彭城、文陽四處較有爭議的地名略加考證。
關於北平,黃盛璋注意到龜山楚王陵第六代楚王劉注隨葬銅器有「北平園」之名,[95]推測見於獅子山銅印的「北平邑」也是陵寢園邑。[96]既然獅子山楚王陵墓主是第二代楚王,隨葬陵邑印便只能是第一代楚王陵邑之印。[97]北平邑當在劉交陵墓(今日的徐州楚王山)之旁,也就是當時首都彭城附近,位於楚內史之地。「北平邑印」反映楚國擁有自置縣邑的權力,是漢初楚國擁有廢郡權力的旁證。
黃盛璋推測海邑即東海郡的海西縣,[98]現存秦漢官印、封泥並無海西之名,只見數方海邑丞印,[99]其說值得參考,本文暫從其說。
「彭城丞印」看似有彭城縣丞與彭城郡丞兩種可能,但因彭城郡應改為楚內史,該印只能是彭城縣丞之印。
至於「文[陽]之印」,耿建軍首次公布時釋為「□□之印」(),劉瑞從之,鄭宗賢釋為「交□之印」,李銀德表格釋作「□丞之印」、正文釋作「□邑之印」。[100]鄭宗賢釋第一字()為「交」,推測為《史記.惠景閒侯者年表》呂后封以呂產的侯國「郊」、[101]《漢書.地理志》沛郡的「洨」侯國,[102]該地在漢初亦屬楚內史。[103]惟該字不似交字(如《說文解字》的「」、[104]睡虎地秦簡的「」[105]),出土封泥「郊侯邑丞」()的「郊」之左旁,[106]實與該字形體有別。該字筆畫與獅子山銅印「文陽丞印」的「文」字()甚似,唯下方多出兩筆。2013年4月18日我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目驗實物,該印第二字被利器切除/剪去,第一字下方兩筆明顯較淺,與印文有清楚區別,應是第二字被切除/剪去時,利器不慎觸及第一字所致。排除下方多出的兩筆,該印印文第一字無疑是「文」字,只是拓本無法呈現「文」字與下方兩筆的深淺區別,只有目驗實物或高清照片時可分辨。該印第二字殘缺過甚,本應闕釋。然而官印文字的的規律性很強,我們可根據完整官印的文例推測殘損官印的內容。獅子山隨葬官印、封泥,以「文」開頭者僅見「文陽丞印」,「文」應指地名;第二字若補作「文陽」的「陽」字,該印文即為「文[陽]之印」,亦符合「武原之印」、「蘭陵之印」、「穀陽之印」的官署印詞例。故本文將該印印文釋為「文[陽]之印」。[107]
圖三: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文陽之印」拓片鏨刻示意圖
(3). 封泥
表八: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中央封泥 印文 數量 楚中尉印[108] 18[109] 楚內史印[110] 1 楚太史印 1 楚太倉印 1 庫印()[111] 1 □□廚印[112] 2 共6種 共24方
楚中尉印、楚內史印、楚太倉印、庫印出於W1(內墓道西側南耳室)。[113]W1應為府庫,故隨葬器物由中尉、內史、太倉、庫等中央官吏封緘。□□廚印出於E4(甬道東側第二間耳室)。[114]
太倉、太史已見獅子山銅印,中尉、內史均見於〈秩律〉與〈百官公卿表〉;[115]庫見於〈秩律〉,[116]〈百官公卿表〉將作少府屬官有石庫;[117]廚之考辨見於上注。以上諸官大抵見於漢代官制。
表九: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地方封泥 印文 數量 出土位置 蘭陵之印 1 E1 蘭陵丞印[118] 2 E1 蕭□□□[119] 1 E1 蕭丞之印 6 E1 下邳丞印 10 E1 呂丞之印 16 E1 符離丞印 6 E1 彭城丞印 18 W2 相令之印 1 W2 共9種 共61方
地方封泥均出於E1(內墓道東側南耳室)與W2(內墓道西側北耳室),前者為庖廚間,後者為貯藏間。發掘者推測兩耳室的隨葬品主要為楚國屬縣的進貢物品,封泥為封緘貢物之用。[120]
地方封泥所見之地多與上述二十一處縣道國邑重複,唯呂未見,已見漢初楚國的縣道國邑數目達二十二。
呂見於《漢書.地理志》楚國,[121]漢初應屬楚內史。
表十: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官印、封泥所見郡縣位置 官印、封泥所見縣道國邑之名 漢初所在之郡(擬) 彭城 楚內史 呂 武原 北平 穀陽 相 蕭 符離 僮 蘭陵 東海郡 朐 下邳 繒 海邑 承 薛郡 文陽 卞
圖三: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官印、封泥反映文帝五年、第二代楚王劉郢客卒年楚國政區圖[122]
獅子山官印、封泥所見十七地地望大致可考,九地在楚內史、五地在東海郡、三地在薛郡,反映獅子山楚王陵墓主生前至少轄有楚內史、東海郡與薛郡之地,符合第二代楚王劉郢客的統治疆域,亦符合考古學者對獅子山墓主時代及身分的判斷。
3. 土山漢墓出土封泥
土山二號漢墓為東漢彭城王墓。1982年調查時,發現、徵集到二十二方封泥,時代定為東漢;[123]2004年正式發掘時,在封土堆裡找到四千五百餘方封泥,學者重新研判這批封泥應為西漢初年楚國官署所拋棄,不知何故最後被埋入東漢彭城王墓的封土。[124]考古發掘出土的土山封泥絕大部分現藏於徐州博物館,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已公布了一小部分。[125]唯其甫發掘時,已有一部分封泥流入民間,部分為楊廣泰收藏並刊布。[126]土山封泥雖非漢初楚王隨葬品,卻是漢初楚國官署處理文書的遺存,亦足反映楚國當時的政區規劃。土山封泥有中央與縣級,未見郡級,[127]與北洞山、獅子山相同;土山封泥尚見鄉級與私印兩類,此為北洞山、獅子山未見。下表僅整理中央與縣級封泥。
表十一:徐州土山漢墓出土中央封泥[128] 印文 數量 出處 楚中尉印 2 〈徐州〉1/《新出》1 楚內史印 4 〈徐州〉1/《新出》3 內史省印 6 〈徐州〉3[129]/《新出》3 楚御史丞 1 〈徐州〉 楚□史丞[130] 1 〈徐州〉 楚郎中丞 1 〈徐州〉 楚衛士丞 1 〈徐州〉 楚宮司丞 7 〈徐州〉1/《新出》6 楚太宰印 1 〈徐州〉 楚食官丞 2 《新出》 楚食官印 1 〈徐州〉 楚祠祀印 1 〈徐州〉 楚后祠祀 1 〈徐州〉 楚大祝印 1 〈徐州〉 楚文園長 1 〈徐州〉 楚夷園印 1 〈徐州〉 楚□輕□[131] 1 〈徐州〉 □侯□印[132] 1 〈徐州〉 楚□僕□[133] 1 〈徐州〉 楚中廄印 1 〈徐州〉 楚中廄丞 1 〈徐州〉 楚內官印 1 〈徐州〉 楚內官丞 3 〈徐州〉1/《新出》2 楚宦□□[134] 1 〈徐州〉 □宦者長[135] 1 〈徐州〉 中官 1 〈徐州〉 司空 3 《新出》 司空之印 1 〈徐州〉 少內 1 〈徐州〉 倉印 1 〈徐州〉 庫印 3 〈徐州〉1/《新出》2 □庫[136] 1 〈徐州〉 左市 2 《新出》 廄印 1 《新出》 傳舍 1 〈徐州〉 共35種 共58方[137]
中尉、內史、祠祀、宮司丞、食官、庫已如前述,御史見於《二年律令》與〈百官公卿表〉;[138]御史丞、[139]郎中丞、[140]太宰、太祝、內官、內官丞、宦者長、[141]司空、倉均見於〈秩律〉與〈百官公卿表〉;[142]中廄、中廄丞、少內見於〈秩律〉簡450;[143]衛士丞、[144]食官丞、[145]園長[146]見於〈百官公卿表〉;[147]中官見於《漢書.呂后紀》、[148]《漢舊儀》;[149]內史設省前所未見;后祠祀不見於文獻,或指皇后之祠祀;左市見於西漢中晚期封泥;[150]傳舍見於西漢早期官印。[151]以上諸官大抵仍承襲漢代官制。
表十二:徐州土山漢墓出土縣級封泥[152] 印文 數量 出處 彭城之印 1 《新出》 彭城右尉 2 〈土山〉1/《新出》1 彭城左尉 1 《新出》 彭城丞印 14 〈土山〉2/〈徐州〉1/《新出》11 彭城獄丞 1 〈徐州〉 彭城□丞[153] 1 《新出》 彭城□□ 1 〈土山〉 北平邑印 1 〈徐州〉 □平□印[154] 1 〈徐州〉 萬春邑印 1 〈徐州〉 萬春□□ 1 《新出》 蕭邑之印 1 〈徐州〉 蕭令之印 1 〈徐州〉 蕭丞之印 2 〈徐州〉1/《新出》1 蕭□□印[155] 1 〈徐州〉 城侯邑印[156] 1 〈徐州〉 山桑左尉 1 〈徐州〉 下邳丞印 1 〈徐州〉 下蔡丞印 1 〈徐州〉 向丞之印 1 〈徐州〉 呂丞 1 《新出》 呂丞之印 2 《新出》 宛胊邑印 1 〈徐州〉 承丞之印 1 〈徐州〉 東陽丞印 1 〈徐州〉 相丞之印 1 〈徐州〉 相右丞印 1 〈徐州〉 符離丞印 2 〈徐州〉1/《新出》1 新豐丞印 1 〈徐州〉 僮丞之印 1 〈徐州〉 蒙□之印 1 〈徐州〉 穀陽之印 1 〈徐州〉 □陽邑丞[157] 1 〈徐州〉 薛丞之印 2 《新出》 薛□之印[158] 1 〈徐州〉 蘄丞之印 1 〈徐州〉 蘄□之印[159] 1 〈徐州〉 □縣□丞印[160] 1 〈徐州〉 共38種 共56方
扣除與上文重複者,土山封泥新見萬春、城、下蔡、向、宛胊、東陽、新豐、蒙□、薛、蘄十地。除了萬春地望不明,其餘可分楚國境內與境外兩類略考如下:
下蔡、向、蘄見於《漢書.地理志》沛郡,漢初屬楚內史;薛見於〈地理志〉魯國,漢初屬薛郡;「城」通「成」,高祖六年封董楪為成侯,[161]當即此「城侯邑印」之「城」,即《續漢書.郡國志》濟北國之成縣,[162]漢初或屬薛郡。[163]以上五地屬楚國,出土資料所見漢初楚國縣道國邑已達二十七處。《史記.荊燕世家》記載第一代楚王劉交「王淮西三十六城」,[164]殆非虛語。
東陽見於〈地理志〉臨淮郡,漢初應屬吳國;新豐見於〈地理志〉京兆尹,漢初屬漢內史;宛胊邑即冤句縣,見於〈地理志〉濟陰郡,漢初屬梁國或碭郡,徐州簸箕山出土漢墓隨葬「宛胊侯埶」金印,亦證漢初為侯國;[165]蒙□或即蒙陰,見於〈地理志〉泰山郡,漢初應屬齊國。以上四地不屬楚國,反映了漢初楚國與漢郡及其他諸侯王國的文書行政。
表十三:徐州土山漢墓出土封泥反映的郡縣位置 官印所見縣道國邑之名 漢初所在之郡(擬) 彭城 楚內史 呂 山桑 北平 穀陽 相 蕭 符離 僮 向 蘄 下蔡 下邳 東海郡 承 薛郡 薛 城 東陽 臨淮郡 新豐 漢內史 宛胊 梁國或碭郡 蒙□(蒙陰?) 齊國
圖四:徐州土山漢墓出土封泥反映的漢初楚國政區圖[166]
土山封泥所見二十地中,不屬楚國者五,位於楚內史者十二,東海郡二、薛郡二,大抵合於漢初楚國疆域。[167]
二 無郡級官印、封泥是否等於無郡?
(一) 水運要衝──封泥所反映的物資運輸實態
獅子山楚王陵隨葬封泥與相關器物同出於耳室,未受盜擾。目前所見九種、六十一方縣級封泥,應與原先隨葬地方封泥的種類與數量相距不遠。縣級封泥見有蘭陵、相、下邳、呂、符離、彭城、蕭七地,可製圖、表如下:
表十四: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縣級封泥統計表 地名 彭城 呂 下邳 蕭 符離 蘭陵 相 封泥數 18 16 10 8 6 3 1
圖五: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封泥反映的楚國水路運輸圖[168]
於焉我們可以發現七地皆在楚國首都彭城周邊,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漢初楚國的水道交通網。首都彭城位於穀水與泗水匯流處,封泥數量最多;蕭傍穀水,位於彭城上游;呂、下邳傍泗水,位於彭城下游;四地連成一氣,共見五十二方封泥,佔全部縣級封泥的百分之八十四,反映橫貫楚國中部的穀、泗水運之興盛。位於彭城以南的符離、相兩地,傍睢水,或許反映楚國南部透過睢水水運與中部往來。彭城以北的蘭陵,旁有祠水,[169]注入泗水,與楚國中部的往來亦便。[170]
由上可知封泥反映的地點均為漢初楚國的交通要衝,發掘者推測封泥的功用為緘封貢品,[171]確有一定道理。但封泥所見七地僅佔楚國縣級政區的一小部分(楚國初封時達三十六縣,獅子山銅印亦見十六地),上貢的義務不應僅限於上述七地。封泥反映的只是首都周邊的縣級政區運輸物資至楚王陵墓。運輸的物資是貢品?還是賦稅?抑或轉輸?均非封泥所能解答。彭城、呂、蕭、符離、相五地屬於楚內史,本可直接運輸物資至中央;但蘭陵、下邳兩地原屬東海郡,其直接運輸物資至中央的現象,是否暗示東海郡並不存在,兩地亦屬楚內史呢?這一推論顯然並不恰當,為了節省運輸時間與成本,即使是屬於郡的縣級政區,仍可直接運輸物資至中央,不須透過郡治轉輸。[172]因此獅子山隨葬中央與縣級封泥,獨闕郡級封泥,雖是可信的歷史現象,卻不能據以推論楚國無郡。
(二) 盜掘孓遺─從漢初官制論郡守、郡尉等銀印之闕
獅子山楚王陵隨葬官印僅有少數出土於W4耳室(貯藏室),大多數出土於墓門塞石一帶,顯係盜墓賊棄置。但官印出土數量仍在兩百方以上,且種類繁多;故考古學者將楚王隨葬的屬下官印稱為「百官藏」,認為隨葬官印乃地下楚國政府與疆域的象徵,宣示了楚王的統治權力。[173]
楚王陵官印的形制與質量均與正式官印無殊,不宜視為「貌而不用」的明器;[174]即使稱作明器,亦為完全仿照正式官印製作的「複製品」,僅下真跡一等。[175]北洞山十三方銅印裡楚御府印、楚邸、楚宮司丞、虹之左尉、山桑丞印、襄賁丞印等六方有使用痕跡,楚邸、楚宮司丞、襄賁丞印更是長期使用,其為實用印無可置疑。[176]獅子山楚王陵發掘者曾經探討約兩百方官印的使用情況:
這批銅印章均鑄造而成,絕大多數稜角完好,字劃整齊,無使用痕跡;少數印章碎為數塊,雖經黏接,稜角仍多磨損,字劃不整,顯經使用。[177]
楚王隨葬的屬下官印為何會有使用痕跡呢?過去羅福頤指出「漢官制度,官吏遷、死,必歸印綬」;[178]孫慰祖根據「同文不同範」的封泥,推測漢代前任官吏所歸官印,並不交由繼任官吏使用;[179]近年范正紅細致比對目前所見西漢前期齊國的九十五方「臨菑丞印」封泥,指出其由二十九方不同的「臨菑丞印」印章鈐印而成。臨淄丞應為縣丞,[180]一般只有一人。[181]西漢前期齊國國祚不過七十六年,卻至少更換了二十九個「臨菑丞印」。這二十九位臨淄丞不可能盡皆死亡,「臨菑丞印」的更換應為官吏遷轉,新舊任臨淄縣丞交接之故。[182]綜上所述,漢代官吏交接時,前任官吏的舊印須上繳府庫,不得保留;但新任官吏並不使用舊印,而用新鑄官印,故政府須另行鑄刻新印,以供新官使用。由於官吏遷轉頻繁,各級中央、地方官署均須交接新印,政府平時必已先行鑄造備用官印,嚴密保管於府庫,以供交接。當楚王想要用文武百官的官印殉葬,以象徵楚國政府與疆域時,楚國府庫內的備用官印與舊官印應是主要來源。
相較於〈秩律〉與〈百官公卿表〉,獅子山官印所見的官吏種類遠為不足,盜墓賊可能取走了大量官印,原先隨葬的官印應比今日所見更為完整。〈百官公卿表〉記載漢初諸侯王官制比擬漢廷,[183]上文整理楚王陵隨葬中央官印,說明楚國中央官制確實模仿漢廷。漢廷規定秩二千石以上的官吏使用銀印,因此獅子山楚王陵理應出土楚國二千石官吏的銀印。而漢初〈秩律〉簡440-441所載二千石官至少有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車騎尉、太僕、長信詹事、少府令、備塞都尉、郡守、郡尉、衛將軍,衛尉,中大夫令、郎中、奉常諸官,[184]其中多數官職楚國應該也有設置,故獅子山應當出土郡守、郡尉的銀印。[185]然而獅子山官印僅見楚都尉印與楚騎尉印等五方銀印,其餘二千石官吏的銀印一個未見,應是盜墓賊的「戰果」所致。楚王金印、大部分二千石銀印與部分銅印被盜墓賊取走,僅有五方銀印與部分銅印倖存。即使漢初楚國置有郡守、郡尉,楚王隨葬郡守、郡尉的銀印,仍極可能成為盜墓賊的囊中之物,不見乃在情理之中,因此郡守、郡尉的銀印闕失不宜作為楚國無郡論的證據。
(三) 郡吏缺席──從銅印論漢初楚國無郡
既然封泥與銀印都不是漢初楚國無郡論的有力證據,本文可依賴的證據只剩銅印。獅子山現存超過兩百方銅印,既象徵地下政府與疆域,亦應呈現了漢初楚國地上政府與疆域的基本面貌。獅子山銅印均為中央與縣級官印,亦獨闕郡級官印。若要以郡級銅印之闕證明漢初楚國無郡,須先考慮獅子山缺少哪些郡級官吏的銅印。漢代秩級不滿二千石的官吏,方佩帶銅印。我曾考證張家山漢簡〈秩律〉,製作出漢初郡吏秩級表。[186]根據該表,可列出秩級為千石至二百石的郡吏,製作漢初佩帶銅印郡吏表如下:
表十五:漢初佩帶銅印郡吏表 秩級 官名 千石 司馬、騎司馬 八百石 發弩、司空、輕車 六百石 守丞、尉丞、候、騎千人(塞尉、城尉)、工官、水官 五百石 卒長、(塞尉、城尉) 四百石 司馬丞、騎司馬丞(塞尉、城尉) 三百石 發弩丞、司空丞、輕車丞(塞尉、城尉) 二百石 候丞、騎千人丞
上表包含包含千石的郡司馬、郡騎司馬,八百石的郡發弩、郡司空、郡輕車,六百石的郡守丞、郡尉丞、郡候、郡騎千人、郡工官、郡水官,五百石的郡卒長,四百石的郡司馬丞、郡騎司馬丞,三百石的郡發弩丞、郡司空丞、郡輕車丞,二百石的郡候丞、郡騎千人丞,以及秩級在六百石至三百石不等的郡塞尉、郡城尉,共二十一種郡吏,其銅印理應於獅子山楚王陵出土。下表所列現存秦漢銅印與封泥,見有郡守丞、郡尉丞、郡府丞、[187]郡長史、郡司馬、郡騎司馬、郡馬官(丞)、郡司空、郡工官(丞)、郡織官、郡采鐵官(丞)、郡鹽官(丞)、郡(都)水官(丞)、郡池官(丞)、郡農令(丞)、郡庫令、郡均(輸)長、郡發弩(丞)、郡騎千人、郡候(丞)、郡武庫、郡車令、郡邸官(丞)等三十三種二千石以下郡吏的銅印與封泥,其中可確認為秦及漢初的銅印與封泥至少有郡守丞、郡尉丞、郡府丞、郡司馬、郡馬官(丞)、郡司空、郡工官(丞)、郡織官、郡采鐵官(丞)、郡(都)水官(丞)、郡池官(丞)、郡發弩(丞)、郡候(丞),共二十種。這數十種郡吏的銅印與封泥,理應見於漢初楚國,若無特殊理由,絕不應一個也不見於獅子山楚王陵。
表十六:秦漢銅印、封泥所見佩帶銅印郡吏表。[188] 官職 封泥 郡守丞 汝南守丞[189] 齊昌守丞[190] 東郡守丞[191] 南陽守丞[192] 南海守丞[193] 河南守丞[194] 郡尉丞 濟南尉丞[195] 武威後尉丞[196] 樂浪前尉丞[197] 日南尉丞[198] 郡府丞 河外府丞[199] 南郡府丞[200] 上黨府丞[201] 上谷府丞[202] 蜀大府丞[203] 長史 上郡長史[204] 司馬 東海司馬[205] 洞庭司馬[206] 濟南司馬[207] 豫章司馬[208] 東郡司馬[209] 南陽司馬[210] 騎司馬 西海羌騎司馬[211] 馬官/丞 代馬丞印[212] 衡山馬丞[213] 西河馬丞[214] 司空 南郡司空[215] 九江司空[216] 泰山司空[217] 工/丞 巴左工印[218] 巫黔右工[219] 蜀西工丞[220] 河內左工[221] 織官 蜀左織官[222] 采鐵長/丞 汝南鐵長[223] 汝南鐵丞[224] 臨菑采鐵[225] 臨菑鐵丞[226] 鹽官/丞 琅邪左鹽[227] 楗左鹽丞[228] 水官/丞 東海都水[229] 四川水丞[230] 清河水印[231] 汝南水長[232] 汝南水丞[233] 汝南水印[234] 南陽水丞[235] 池官/丞 南郡池丞[236] 農令/丞 西河農令[237] 代郡農長[238] 楗為農丞[239] 隴前農丞[240] 庫令 上郡庫令[241] 均(輸)長 遼東均長[242] 發弩/丞 淮陽弩丞[243] 衡山發弩[244] 南郡發弩[245] 騎千人 安屬左騎千人[246] 文德左千人[247] 候/丞 上郡候丞[248] 恆山候丞[249] 北地候丞[250] 濟南候印[251] 南郡候印[252] 膠西候印[253] 城陽候印[254] 蒼梧候丞[255] 豫章候印[256] 武庫 恆山武庫[257] 車令 代郡車令[258] 邸官/丞 參川邸印[259] 南陽邸印[260] 巫黔□邸[261] 漢中底印[262] 河內邸丞[263]
考察獅子山楚王陵隨葬官吏銅印的類型,可進一步論證獅子山未見郡級銅印並非偶然。前文指出漢初楚國官制模仿漢廷,楚國中央官吏與漢廷中央官吏雷同,楚國郡吏則應與上述三十餘種秦漢郡吏雷同。然而在秦漢郡級官印裡出現的丞、司馬、司空、輕車、候、騎千人等官吏,既常見於秦漢中央政府,又佔了獅子山楚王陵隨葬中央與縣級官吏銅印的半數以上(十四種、一百三十七方)。這批官吏銅印既見有秦漢中央官吏與郡吏的銅印,又見有漢初楚國中央官吏的銅印,為何獨不見漢初楚國郡吏的銅印呢?
表十七:與郡吏同類的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隨葬中央、縣級官吏銅印表 官職 丞 司馬 司空 輕車 候 騎千人 銅印 穀陽丞印 楚中司馬 楚中司空 楚輕車印 楚中候印 楚騎千人 文陽丞印 楚營司馬 楚營司空 楚候之印 下邳丞印 楚司馬印 符離丞印 彭城丞印 總數 5 33 8 1 81 9
綜上所述,如果我們找不到更好的理由解釋獅子山楚王陵闕失郡級銅印的現象,我們就不得不承認漢初楚國沒有置郡。既然漢初楚國無郡,當然便不存在郡級官吏,楚王便不會隨葬郡級官印、封泥。
(四) 廢郡以外的可能性?
秦朝統一天下後,於其疆域普置三十六郡。即使漢初楚國甫立國時便已無郡,亦須廢除原有的秦郡。因此漢初楚國無郡的現象意味著漢初楚國曾經廢郡。然而漢初楚王陵闕失郡級銅印的現象,是否可找出廢郡以外的其他解釋呢?除非排除各種可能,否則漢初楚國廢郡充其量只是一種假說,而且還不一定是可能性最大的假說。因此本節嘗試考慮其他解釋的可能性,並一一探討其論證弱點,企圖藉助排除法進一步確立漢初楚國無郡論。
第一種可能性:現存秦漢官印、封泥裡,郡級官印、封泥的比例不高,漢初楚國不見郡級官印、封泥,或許只是偶然。[264]根據王偉的整理,現存秦官印約96種(扣除半通印),郡吏官印約10種,比例為10%;秦封泥約652種,郡吏官印約90種,比例為14%。[265]根據羅福頤的整理,漢初官印共25方(扣除半通印),郡吏官印5方,比例為25%;西漢官印共322方(扣除半通印及道家印),郡吏官印26方,比例為8%;新莽官印共167方,郡吏官印15方,比例為9%。[266]根據孫慰祖的整理,秦漢魏晉封泥共1821方,郡吏官印約274方,比例為15%。[267]即便以上述比例最低的8%為準,獅子山楚王陵隨葬253方官印、封泥,至少應有20方郡吏官印、封泥,結果卻一方都不存在;土山漢墓出土約4500方封泥,至少應有360方郡吏封泥,結果仍是一方都不存在。現存漢初楚國官印、封泥的絕對數量已足以排除統計上的偶然性,倚賴默證的「漢初楚國無郡論」並非偶然性的推測可以取代。
第二種可能性:如果漢初楚國曾擴大王國內史的轄區,縮小東海、薛郡的面積,楚王陵隨葬官印便可能只包含中央官吏及內史轄縣,並不包含位於東海、薛郡之地的屬縣官印、封泥,目前根據漢朝輿圖版籍所推定楚國諸縣的上屬之郡及內史,並不符合漢初楚國的實際隸屬情況。[268]然而本文全面整理楚王陵地方官印、封泥,製表、繪圖如下:
表十八:徐州西漢楚王陵隨葬地方官印、封泥原先屬郡(擬) 郡名 縣道邑名 彭城(楚內史) 武原、穀陽、相、僮、蕭、符離、彭城、呂、虹、山桑、北平 薛 卞、文陽、承 東海 凌、彭、襄賁、繒、蘭陵、胊、下邳、海邑
圖六:徐州西漢楚王陵隨葬官印、封泥反映的楚國政區圖[269]
楚王陵隨葬地方官印可考者有二十二處:楚內史十一地,薛郡三地,東海郡八地,分布廣泛。原處於東海與薛郡者共十一地,其中有濱海的胊、海邑,位處齊、梁邊境的彭、卞、文陽,如果這些縣級政區均轄於內史,東海與薛郡根本無處可置,只能廢除。楚王陵隨葬官印已反映整個楚國的疆域,其外不可能別有東海、薛郡。況且楚王隨葬官印是為了象徵自己的統治權,除非東海與薛郡已被漢廷收奪,否則其郡吏印章不應排除於楚王陵隨葬官印之外。
第三種可能:有學者認為郡在戰國時期的功能偏於軍事,帶有臨時性質,並非普設的一級政區。因此郡的軍事獨立地位可能導致楚王不隨葬郡級官印,就像漢初皇帝可能不隨葬諸侯王、列侯之印。[270]然而我在博士論文裡已據里耶秦簡與張家山漢簡指出秦至漢初的郡是普置於疆域之內的一級政區,具有司法、財政、人事等各種職權,是不可或缺的地方行政層級。[271]探討漢初諸侯王國郡制時,應充分重視秦至漢初的郡制背景,不宜用較早的戰國郡制解釋漢初楚王陵不隨葬郡吏官印的理由。何況郡的獨立地位再高,楚國的郡守、郡尉終須由楚王任命,楚王隨葬郡吏官印以象徵自己對郡的支配權,再自然不過。而楚漢之際,酈食其與張良爭論是否立六國之後時,劉邦「趣刻印」、「趣銷印」,其後又「使良授齊王信印」;[272]之後劉邦即皇帝位、大封異姓王侯,諸侯王、列侯之印亦由漢皇帝授予,漢皇帝不無可能隨葬諸侯王、列侯之印,象徵自己冊封王侯的權力。漢朝皇帝與諸侯王隨葬屬郡官吏的印章,更在情理之中。懷疑漢初皇帝不隨葬諸侯王、列侯之印,進而懷疑漢初楚王不隨葬郡級官印,實無任何根據。
第四,漢初諸侯王國丞相由漢廷直接任命,不由諸侯王任命。如果楚國的郡守、郡尉亦由漢廷任命,不由楚王任命,楚王便可能不隨葬郡級官印。[273]然而《史記.五宗世家》裡司馬遷指出七國亂後,漢廷方掌握諸侯王國的二千石官吏任免權。[274]獅子山至少隨葬了都尉、騎尉等五方銀印,反映第二代楚王至少擁有部分二千石官吏的任免權。目前並無其他證據支持漢廷於七國亂前,便可任免楚國的郡守、郡尉。漢廷若取得楚國郡守、郡尉的任免權,便意味楚王喪失了東海、薛郡的控制權。而第三代楚王劉戊參與七國之亂的導火線為東海、薛郡被漢廷削奪,恰恰反映漢廷無權任免東海、薛郡的守、尉,東海、薛郡此前由楚國牢牢掌控。
第五,如果楚國並未廢郡,只是虛郡、凍郡,由內史代行郡責,楚王便可能不隨葬郡級官印。[275]此說固有可能,卻與廢郡、無郡僅去一線。且傳世文獻反映有郡、出土文獻反映無郡,虛郡、凍郡介於有郡與無郡之間,表面上能調和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的歧異,但深究起來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皆不能證明虛郡、凍郡,此說目前只是調和、彌縫之論,實須出現其他證據後方能成立。
綜上所述,面對漢初楚國官印、封泥闕失郡級的奇特現象,「漢初楚國無郡論」應是目前最為合理的解釋。
三 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矛盾的原因
(一) 漢廷的歷史書寫
漢初楚國出土官印與封泥,是研究楚國的第一手史料,並非史家所書寫的二手文獻,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反映漢初楚國歷史的原始面貌。相較之下,傳世文獻記載漢初楚國有郡,不無可能是後世史家有意無意的歷史書寫所造成,不一定就是漢初楚國的歷史真相。
探討傳世文獻記載漢初楚國有郡的歷史書寫前,須先參照漢初朝廷封建其他諸侯王國的歷史書寫,如《漢書.高帝紀》記載:
以太原郡三十一縣為韓國,徙韓王信都晉陽。[276]
漢初韓國僅一郡之地,建國後應置有內史,因此韓王信極可能廢除漢太原郡,改置內史。即便韓國仍置郡,其郡制也不應是下轄三十一縣的太原郡一郡。因此「以太原郡三十一縣為韓國」的記載,只反映了漢廷將太原郡轄下三十一縣之地封給韓國,並未反映韓國建國之後的郡縣建置。後世史家根據這類記載復原漢代諸侯王國內部的政區建置,其實都帶有一定程度的推測成分。[277]同理,《漢書.楚元王傳》記載漢初楚國「王薛郡、東海、彭城三十六縣」,[278]其實也不一定反映楚國建國後的郡縣建置,嚴格來說只是反映漢廷將轄下三郡三十六縣之地封給楚國。楚國之後如何調整內部政區設置,並非此條歷史書寫所關心。《史記》、《漢書》等正史類傳世文獻終究是從漢廷的立場出發,也就是從「他者」的視野去記述諸侯王國的史事,這類歷史書寫呈現諸侯王國歷史真實的效力,有時不如諸侯王國自身的出土文獻,勢所必然。
(二) 時間標尺──漢初楚國置郡、廢郡的歷程推測
如果說探討漢初楚國有郡的歷史書寫,擴大了解讀史料的想像空間,弱化了「史實」的可信度。那麼探討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的時間標尺,則會縮小史料的解釋範圍,強化所見現象的說服力。即使撇除歷史書寫的影響不談,在更嚴格的時間標尺下觀察,傳世文獻記載高祖六年(西元前201年)第一代楚王受封三郡之地、景帝二年(西元前155年)第三代楚王被削奪二郡之地,充其量只能證實高祖六年與景帝二年楚國有郡,史家主張這五十年間楚國始終有郡,嚴格來說只是一種推測。上述對傳世文獻的分析雖合乎邏輯,但若不以同樣嚴格的時間標尺檢驗漢初楚國官印、封泥的解釋範圍,漢初楚國無郡論便也只是一種推測,不具說服力。下文便以年為單位,分析漢初楚國官印、封泥可以復原漢初楚國哪些年的歷史。
1. 無郡的絕對年代(西元前179至西元前175年)
上節已指出北洞山、獅子山楚王陵隨葬官印反映的疆域,是第一代、第二代楚王卒年(西元前179年、西元前175年)的疆域;由於第二代楚王在位僅四年,期間楚國政區復郡、又廢郡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從第一代楚王卒年至第二代楚王卒年(西元前179至西元前175年),楚國應當無郡。這段期間是漢初楚國無郡的絕對年代。
2. 無郡的上限:呂后元年/六年(西元前187或西元前181年)
上述絕對年代之前及之後,楚國仍可能無郡。第一代楚王劉交幾不可能於死前才廢郡,故楚王廢郡之令的頒布時間至少可上溯至劉交統治後期。在劉交統治後期時,距離無郡的絕對年代(西元前179年)不到十年的呂后元年/六年(西元前187或西元前181年)時漢廷分割薛郡之地以封建魯國,楚國僅存楚內史與東海郡之地。[279]漢廷以外力之姿撕裂了楚國北部疆域,楚國內部可能有相應的政區調整。換言之,薛郡的喪失可能就是楚國廢除東海郡的契機。[280]過去東海郡僅為整個楚國疆域的三分之一,此年卻因為楚國喪失了薛郡,而使東海郡守掌握楚國近半疆域,與楚內史幾成東西分治之勢。東海郡又位於楚國疆域的後方,無法成為楚國與漢郡之間的緩衝。楚王既不須設郡於大後方,更難以容忍郡守與之「分陝而治」,[281]廢除東海郡幾可說是必然的決策,東海郡很可能於此時廢除。
廢郡之令是否可能更早頒布呢?若追溯至漢初楚國始建之時,《史記.高祖本紀》記載:「齊王韓信習楚風俗,徙為楚王,都下邳。」[282]劉邦似允許韓信以楚地風俗治楚。我在博士論文裡已據包山楚簡指出戰國楚國之郡多位於邊境,郡長官由縣公兼任。[283]楚地風俗與秦漢郡制有所扞格,兼以高祖時期其他異姓諸侯國,如英布的淮南國、吳芮的長沙國,均採行某些戰國晚期的楚國官制,[284]故韓信不無可能廢除秦漢郡制,改行帶有楚地特色的郡縣制。然而此說即便成立,韓信之楚國亦應在邊境置郡。且韓信王楚不過兩年便被貶為淮陰侯,楚王劉交取而代之後,既可能因循楚地舊制,安撫民心;抑可能改行漢郡之制,宣示劉氏統治的正當性。現有史料不足以論證漢初楚國是否建國之初便已無郡,一切只能靜候考古學家的手鏟。
3. 無郡的下限──第三代楚王統治時期
薛郡於第二代楚王即位時便已歸還楚國,楚國建國之初的三郡之地疆域恢復,但據獅子山楚王陵隨葬官印、封泥,第二代楚王並未恢復東海、薛郡的建制。為何楚王無意復郡呢?上層政治者的心意難測,本文只能嘗試提出幾種推測:
首先從集權與分權的角度考量,第一代楚王當初似因楚內史與東海郡的東西分治而廢郡,第二代楚王若恢復東海、薛郡,其疆域仍為二郡一內史的政區劃分,直若三分天下。雖然郡守由楚王任命,東海與薛郡郡守未必會聯合起來反對楚王。但漢初郡守當時終如一方諸侯,權力強大而獨立,楚王應當無意恢復兩個可能尾大不掉的潛在威脅。
再者從地方行政層級的角度考量,秦始皇統一天下後,秦縣數目近千,[285]故須置三十六郡,協助中央政府治理地方。漢初近半國土由諸侯王國統治,但《漢書.地理志》仍記載「漢興,以其郡(大)〔太〕大,稍復開置。」[286]轄有十餘郡的漢廷還是覺得秦郡過大,將之析分,僅轄有數郡的諸侯王國豈能不作如是觀?而漢初楚國疆域所轄僅三十六縣,與秦之郡數相當,楚縣本身已足任一級政區;縣上設郡,實有疊床架屋之嫌。楚國廢郡實可建立更合理的地方行政層級制。郡既已廢,何須復之?
最後從政制延續性的角度考量,第一代楚王廢郡後,無郡已成為楚國「故事」。[287]第二代楚王在位僅四年,不太可能改變乃父的政策,推動復郡。何況戰國晚期楚之郡縣制本與秦漢不同。從秦至漢初,「郡制」在楚國當地推行的時間不到四十年,不復郡並非違逆傳統之舉,廢郡反而具有恢復楚國傳統、恢復「周制」的意義。
上述三種理由同樣適用於第三代楚王劉戊,故其統治時期仍可能無郡。唯劉戊行事「淫暴」,[288]最終參與七國之亂,反叛漢廷。劉戊復郡以強化楚國軍力,準備對抗漢廷,其可能性不能排除。如果劉戊復郡,漢廷於景帝二年削奪楚國的東海、薛郡,便可能符合楚國當時內部政區規劃。[289]如果劉戊並未復郡,削郡的文獻便反映漢廷削奪東海、薛郡之地,只是按照中央既有的天下輿地圖行事,不顧楚國內部的政區變動,與本節開頭探討漢廷封建諸侯王國的歷史書寫的特徵完全一致,又不禁令人想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只記載漢廷中央官吏及直轄的地方官吏,不記載諸侯王國的官吏及王國屬縣。[290]現存絕大多數的漢代傳世及出土文獻皆本於漢廷立場,導致其歷史書寫主要反映了以漢廷為本位的歷史事實。[291]出土漢初諸侯王國文獻雖少,卻有助於我們反思佔漢初天下近三分之二的諸侯王國的真實面貌,重新檢討漢廷本位的諸種「史實」。
4. 反例?──「楚東海守」封泥的斷代
上文已比較全面地論證漢初楚國無郡的現象,並檢討傳世典籍裡漢初楚國有郡的矛盾。然而反映漢初楚國有郡的不只傳世典籍,天地間尚有一方傳世品封泥反映漢初楚國有郡。
陳直曾收藏一方「楚東海守」()封泥,據稱出土於漢長安城遺址,現藏於西安的西北大學歷史博物館。根據印文及出土地,該封泥應為漢初某年楚國東海太守所鈐印,傳遞文書或物品至漢廷首都長安,為漢廷官吏拆封時遺留。[292]
該封泥揭示楚國曾轄東海郡,是否為漢初楚國無郡論的有力反證呢?根據上節對時間標尺的嚴格析分,這麼一方無法明確判定製作年代的封泥並不能推翻漢初楚國於某些時期無郡的可能性。就漢初楚國廢郡、置郡的歷程判斷,該封泥的鈐印時代較可能為第一代楚王統治早期(西元前206至西元前187/181年),亦可能為第三代楚王統治時期(西元前174至西元前154年),不可能為第一代楚王卒年至第二代楚王卒年期間(西元前179至西元前175年)。現有資料仍舊支持漢初楚國無郡論的建立。
四 無郡是特例抑或通則?
1. 齊國、淮南國無郡
傳世文獻裡漢初齊國曾經封郡、獻郡、割郡,齊國有郡似無可疑。[293]然而出土文獻反映漢初楚國無郡既為前車之鑑,據傳世文獻論證漢初齊國有郡便須更加謹慎。何況上節已指出漢廷對諸侯王國封郡、割郡的歷史書寫,不一定能真正反映諸侯王國當時的政區建置。[294]研究漢初齊國的政區建置,應充分重視齊國當地的出土文獻。傳出土於臨淄劉家寨、約一千八百方的漢初齊國封泥,裏頭同樣沒有任何一方可確定為郡吏所用的封泥,似乎反映漢初轄有七郡之地的齊國亦曾廢郡。[295]
傳世文獻多記載漢初諸侯王國有郡,但有了諸侯王國曾經廢郡的視野,重新閱讀傳世文獻,不無可能發現重新詮釋的空間。如《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收錄文帝初年的〈薄昭與淮南厲王書〉,記載了一段薄昭勸諫淮南王的言辭:
亡之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論皆有法。其在王所,吏主者坐。今諸侯子為吏者,御史主;為軍吏者,中尉主;客出入殿門者,衞尉、大行主;諸從蠻夷來歸誼及以亡名數自(古)〔占〕者,內史、縣令主。相欲委下吏,無與其禍,不可得也。王若不改,漢繫大王邸,論相以下,為之奈何?[296]
薄昭勸諫淮南王不要任意招納亡人,歷數相關官吏之責任,以及於王身。文中「吏主者」、「論相以下」均為泛指,應包含郡守、郡尉等郡長官。然而薄昭具體列舉御史大夫、中尉、衞尉、大行、內史、縣令等相關官吏時,卻未列舉郡守、郡尉,令人不解。文帝初年淮南國轄有四郡之地,扣除應改為內史的九江郡,尚有衡山郡、廬江郡、豫章郡三郡。「內史、縣令主」負責歸義蠻夷與亡人自出者,內史與縣令明顯有隸屬關係,應即內史轄縣的王畿體制。然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裡除了內史轄縣的「中」(王畿),亦見與「中」相對的郡二千石(郡守、郡尉)轄縣體制。[297]此處既言內史、縣令,不應不提與之並立,亦應負責郡內歸義蠻夷與亡人自出的郡守。因此文帝初年轄有四郡之地的淮南國亦可能無郡,由內史直接控制九江、衡山、廬江、豫章四郡的屬縣。此說雖為大膽的孤證,但揆諸上文漢初齊、楚兩國出土文獻幾未見郡的現象,精細詮釋史料價值相對原始的漢初諸侯王國書信〈薄昭與淮南厲王書〉,未必為無用之功。
2. 長沙國、代國有郡
然而文獻裡亦有確切可證某些諸侯王國有郡的記載,不容置疑。並非所有出土文獻皆反映諸侯王國無郡,湖南沅陵虎溪山漢簡裡有文帝時沅陵侯國的黃簿,有一枚簡記載:
故沅陵在長沙武陵郡/[298]
該簡記載沅陵侯國的位置,「長沙武陵郡」顯然不宜斷開理解為長沙郡與武陵郡,只能理解為長沙國的武陵郡,指沅陵侯國位於長沙國的武陵郡,長沙國的地方行政結構應為郡縣二級制。[299]武陵郡位處長沙國西部,與南越、西南夷接壤,顯然有抵禦外患的軍事功能。周振鶴更指出長沙國受封後,將長沙內史(原長沙郡)的南部分出置桂陽郡,是謂長沙的「南邊郡」,[300]以抵禦南越的威脅。[301]漢初長沙國顯然曾經有郡。
上文雖強調傳世文獻經常本著漢廷立場,有關諸侯王國置郡的記載不一定準確。但記載相對精確的傳世文獻也不是沒有,如《史記.韓信盧綰列傳》記載高祖十年(西元前197年)時:
趙相奏斬常山守、尉,曰:「常山二十五城,豨反,亡其二十城。」上問曰:「守、尉反乎?」對曰:「不反。」上曰:「是力不足也。」赦之,復以為常山 守、尉。[302]
趙國丞相周昌為常山郡守、郡尉的長官,故奏請劉邦將之斬首。險些被斬首的常山郡守、郡尉不可能是本於漢廷立場的《史記》向壁虛造,因此陳豨叛變時,趙國顯然置有常山郡。《漢書.周勃傳》記載高祖十一年(西元前196年)周勃討伐代國叛亂時:
……得豨將宋最、鴈門守圂。因轉攻得雲中守遫、丞相箕肄、將軍博。定鴈門郡十七縣,雲中郡十二縣。[303]
陳豨屬下既有雁門郡守與雲中郡守,叛亂發生時,代國便應置有雁門、雲中兩郡。雁門郡守與雲中郡守亦不可能是《漢書》向壁虛造。
綜上所述,漢初諸侯王國之郡或有或無。若以嚴格的時間標尺檢視齊、淮南、長沙、趙、代五國,便只能說趙、代兩國於高祖時有郡,長沙國於文帝時有郡,淮南國於文帝初年無郡。總之,楚國無郡並非孤立的個案,但諸侯王國廢郡與否似乎也沒有明顯的規律存在。[304]
五 結語──無郡論的歷史意義
相較於封建制,先秦時期置郡設縣一般服膺於中央集權。然而郡制的中央集權功能可能隨著時移境遷而減弱、消失,甚至不利於中央集權。當漢初諸侯王國感到郡制無益於王國自身的中央集權時,廢郡之舉也就提上日程。雖然漢初諸侯王國廢郡、無郡只是局部、特殊的現象,在鋪天蓋地的郡縣化浪潮下,廢郡、無郡有如曇花一現、埋沒於海內為郡的歷史洪流。司馬遷、班固在《史記》、《漢書》裡對廢郡、無郡隻語未提,因為他們著意呈現郡縣化中央集權的歷史大勢,廢郡、無郡只是當時的小逆流,不必在通史、王朝史裡佔據篇幅。但當郡縣化中央集權的歷史主流已幾成教條時,揭示廢郡、無郡的現象,探索當時的逆流、伏流,[307]可能有助於我們反思郡縣制的本質並非中央集權的工具,郡縣制的發展亦可能走向地方分權。漢初楚國無郡論,所論雖小,卻可能帶給我們新的視野,重新理解秦漢地方政制的性質。
六 徵引書目
[西漢]司馬遷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顧頡剛等點校,《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
[東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西北大學歷史系標點,傅東華校勘,《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0。
[東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臺北:漢京文化,1985。
[晉]陳壽著,[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北京:中華書局,1959。
[南朝宋]范曄、[晉]司馬彪著,[唐]李賢等注,宋雲彬等點校,《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
[清]錢大昕著,方詩銘、周殿傑點校,《廿二史考異(附:三史拾遺、諸史拾遺)》,上海:上海古籍,2004。
[清]趙翼著,王樹民校證,《廿二史劄記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1。
[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
[清]王先謙補注,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漢書補注》,上海:上海古籍,2012。
[清]王榮商,《漢書補注》,《四庫未收書輯刊》三輯第11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89,據光緒十七年刻本影印。
(二) 近人論著
卜憲群,〈秦漢之際國家結構的演變--兼談張家山漢簡中漢與諸侯王國的關係〉,《秦文化論叢》第12輯,2005,西安,頁285-323。
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臨淄齊故城》,北京:文物,2013。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北京,頁509-544。
中國國家博物館、徐州博物館編,《大漢楚王——徐州西漢楚王陵墓文物輯萃》,北京:中社科,2005。
王子今,《秦漢邊疆與民族問題》,北京:中國人大,2011。
王汎森,《執拗的低音:一些歷史思考方式的反思》,臺北:允晨文化,2014。
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8。
王國維,《觀堂集林》,石家莊:河北教育,2001。
王愷,〈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對研究西漢楚國建制及封域的意義〉,《文物》1998年第8期,北京,頁44-47。
王翠、馬孟龍,〈漢高帝十年侯國地理分布研究〉,收於中國地理學會歷史地理專業委員會、《歷史地理》編輯委員會編,《歷史地理(第二十六輯)》,上海:上海人民,2012,頁75-96。
王輝,〈西安中國書法藝術博物館藏秦封泥選釋續(六十則)〉,收於氏著,《一粟集:王輝學術文存》,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頁527-557。
王輝、程學華,《秦文字集證》,臺北:藝文印書館,1999。
冉如波、陳海霞,〈徐州獅子山楚王陵墓主身份及其相關問題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2007年第2期,武漢,頁58-64。
史念海,〈秦縣考〉,《禹貢半月刊》第7卷第6、7合期,1937,北平,頁271-318。
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北京:社科文獻,2009。
安志敏,〈金版與金餅--楚、漢金幣及其有關問題〉,《考古學報》1973年第3期,北京,頁61-90。
安志敏、安家瑗,〈中國早期黃金製品的考古學研究〉,《考古學報》2008年第3期,北京,頁291-310。
朱晨,〈里耶秦封泥初探〉,收於呂金成編,《印學研究(第二輯):陶文研究專輯》,濟南:山東大學,2010,頁172-177。
宋治民,〈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的兩個問題〉,《考古與文物》2000年第1期,西安,頁22-28。
巫鴻,〈明器的理論和實踐:戰國時期禮儀美術中的觀念化傾向〉,收於氏著,《時空中的美術--巫鴻中國美術史文編二集》,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193-208。
李春雷、李紅,〈徐州獅子山漢墓墓主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徐州工程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徐州,頁29-33、82。
李銀德,〈徐州土山東漢墓出土封泥考略〉,《文物》1994年第1期,北京,頁75-80。
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收於西泠印社、中國印學博物館編,《青泥遺珍--戰國秦漢封泥文字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杭州:西泠印社,2010,頁9-29。
李銀德,〈徐州西漢楚王陵墓考古的發現與收穫〉,收於徐州博物館編,《徐州文物考古文集》,北京:科學,2011,頁3-12。
李曉峰、楊冬梅,〈濟南市博物館藏漢代齊國封泥考略〉,收於《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編委會編,《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濟南:齊魯書社,2006),頁414-424。
辛德勇,〈所謂「天鳳三年鄣郡都尉」磚銘文與秦「故鄣郡」的名稱以及莽漢之際的年號問題(上)〉,《文史》2011年第1輯,北京,頁41-90。
辛德勇,〈所謂「天鳳三年鄣郡都尉」磚銘文與秦「故鄣郡」的名稱以及莽漢之際的年號問題(下)〉,《文史》2011年第2輯,北京,頁71-119。
辛德勇,〈重談中國古代以年號紀年的啟用時間〉,《文史》2009年第1輯,北京,頁43-90。
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收於氏著,《秦漢政區與邊界地理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頁3-92。
邢義田,〈從「如故事」和「便宜從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權變〉,收於氏著,《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380-449。
邢義田,〈漢代的邊郡與內郡〉,未刊稿。
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大,2007,頁353-361。
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北京:人民,1987。
周振鶴,《漢書地理志匯釋》,合肥:安徽教育,2006。
周曉陸、陳曉捷、湯超、李凱,〈於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西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西安,頁116-125。
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西安:三秦,2000。
周曉陸編,《二十世紀出土璽印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0。
孟強、耿建軍,〈徐州西漢宛胊侯劉埶墓〉,《文物》1997年第2期,北京,頁4-21。
東京國立博物館編,《中國の封泥》,東京:二玄社,1998。
邱永生、徐旭,〈徐州市馭籃山西漢墓〉,收於中國考古學會,《中國考古學年鑑1991》,北京:文物,1992,頁173-174。
南京博物院,〈銅山小龜山西漢崖洞墓〉,《文物》1973年第4期,北京,頁21-35。
洪尚毅,《漢代的塞尉與城尉——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西北邊塞漢簡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范正紅,〈西漢「臨淄丞印」封泥同文異印現象探討〉,收於西泠印社、中國印學博物館編,《青泥遺珍--戰國秦漢封泥文字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杭州:西泠印社,2010,頁142-146。
韋正,〈江蘇徐州市獅子山西漢墓墓主的再認識〉,《考古》2002年第9期,頁86-92。
韋正,〈從出土印章封泥談漢初楚國屬縣〉,《考古》2000年第3期,北京,頁75-80。
韋正、李虎仁、鄒厚本,〈江蘇徐州市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穫〉,《考古》1998年第8期,北京,頁1-20。
唐俊峰,〈秦漢的地方都官與地方行政〉,《新史學》第25卷第3期,2014,臺北,頁1-62。
孫慰祖,《封泥:發現與研究》,上海:上海書店,2002。
孫慰祖主編,蔡進華、張健、駱錚編,《古封泥集成》,上海:上海書店,1994。
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上海:上海書畫,1998。
徐州博物館、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徐州北洞山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2期,頁2-18。
徐州博物館、南京大學歷史學系考古專業編,《徐州北洞山西漢楚王墓》,北京:文物,2003。
徐復觀,〈漢代專制政治下的封建問題〉,收於氏著,《兩漢思想史卷一:周秦漢政治社會結構研究》,臺北:臺灣學生,1982,頁163-202。
耿建軍,〈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墓開鑿時間考析〉,《東南文化》2000年第3期,南京,頁73-77。
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考古》2000年第9期,北京,頁79-85。
馬孟龍,《西漢侯國地理》,上海:上海古籍,2013。
馬驥,〈西安新見秦封泥及其斷代探討〉,收於西安碑林博物館編,《碑林集刊(第11輯)》,西安:陝西人民美術,2005,頁322-327。
馬驥,〈秦漢封泥封檢方式模擬實驗〉,收於王玉清、傅春喜編,《新出汝南郡秦漢封泥集》,上海:上海書店,2009,頁17-20。
高震寰、蔡佩玲、張莅、林益德、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史原》復刊第3期,總第24期,2012,臺北,頁295-352。
張守中編,《睡虎地秦簡文字編》,北京:文物,2003。
張忠煒,〈《二年律令》的施行地域〉,收於氏著,《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北京:社科文獻,2012,頁59-71。
張龍海、張愛雲,〈山東淄博市臨淄區齊國故城出土漢代封泥〉,《考古》2006年第9期,頁91-92。
曹學群,〈吳氏長沙國歷史地理四題〉,收於湖南省博物館編,《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二輯)》,長沙:岳麓書社,2005,頁420-426。
梁勇,〈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出土印章與墓主問題的再認識〉,《考古》2006年第9期,北京,頁78-82。
陳偉,〈關於秦封泥「河外」的討論〉,收於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144-149。
陳曉捷、周曉陸,〈新見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為秦封泥發現十周年而作〉,收於西安碑林博物館編,《碑林集刊(第11輯)》,西安:陝西人民美術,2005,頁311-321。
陳蘇鎮,〈漢初王國制度考述〉,《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北京,頁27-40。
陳蘇鎮,《《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北京:北京中華,2011。
傅斯年,〈性命古訓辨證〉,收於傅孟真先生遺著編輯委員會編,《傅斯年全集》,臺北:聯經,1980,頁300-301。
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北京:中華書局,2007。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
游逸飛,〈《二年律令.秩律》簡444「二千石囗丞」應釋作「二千石官丞」〉,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8.14,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9。
游逸飛,〈西漢郡國雙軌制再探--官僚制與封建制的結合〉,收於《中國中古史研究》編委會、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國中古史青年學者聯誼會會刊(第3卷)》,北京:中華書局,2013,頁27-57。
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見郡吏補考〉,收於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頁261-271。
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
湯其領,〈漢初楚王國官印與職官探賾〉,《韶關學院學報》2007年第10期,韶關,頁75-79。
黃展岳,《先秦兩漢考古與文化》,臺北:允晨文化,1999。
黃盛璋,〈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墓主與出土印章問題〉,《考古》2000年第9期,北京,頁69-78。
黃錫全,《先秦貨幣通論》,北京:紫禁城,2001·
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杭州:西冷印社,2010。
獅子山楚王陵考古發掘隊(王愷、邱永生執筆),〈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發掘簡報〉,《文物》1998年第8期,北京,頁4-32。
葛明宇,〈徐州北洞山漢墓年代與墓主探討〉,《考古》2009年第9期,北京,頁81-89。
葛明宇,〈徐州獅子山楚王陵墓主為劉戊考〉,《東南文化》2012年第4期,南京,頁71-80。
賈麥明,〈介紹幾枚漢代封泥〉,《文物研究》1985年第1期,合肥,頁93-94。
趙平安,〈對獅子山楚王陵所出土印章封泥的再認識〉,《文物》1999年第1期,北京,頁52-55。
趙立新,《西晉末年至東晉時期「分陝」政治:分權化現象下的朝廷與州鎮》,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劉創新編,《臨淄新出漢封泥集》,杭州:西冷印社,2005。
劉尊志,〈徐州兩漢諸侯王墓研究〉,《考古學報》2011年第1期,北京,頁57-98。
劉尊志,《徐州漢墓與漢代社會研究》,北京:科學,2011。
劉照建,〈徐州楚王山漢墓時代和墓主考〉,《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2年第10期,北京,頁6-18。
劉照建、張浩林,〈徐州獅子山漢墓墓主考略〉,《東南文化》2001年第7期,南京,頁26-30。
劉照建、梁勇,〈徐州市銅山縣楚王山漢墓群考古調查〉,收於《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編委會編,《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濟南:齊魯書社,2006,頁247-254。
劉照建、邊策,〈也談北洞山西漢楚王墓的墓主和時代〉,《東南文化》2010年第3期,南京,頁59-62。
劉瑞,〈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封泥考釋〉,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學研究所編,《21世紀中國考古學與世界考古學: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成立50周年大會暨21世紀中國考古學與世界考古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社科,2002,頁425-436。
劉瑞,〈獅子山楚王陵墓主考略〉,《文博》2002年第6期,西安,頁28-33。
劉瑞、劉濤,《西漢諸侯王陵墓制度研究》,北京:中社科,2010。
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北京,頁427-452。
蔣若是,《秦漢錢幣研究》,北京:北京中華,1997。
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早期中國史研究》第3卷第1期,2011,臺北,頁1-67。
鄭威,〈西漢東海郡的轄域變遷與城邑分布〉,收於中國地理學會歷史地理專業委員會、《歷史地理》編輯委員會編,《歷史地理(第二十五輯)》,上海:上海人民,2011,頁171-188。
閻步克,〈若干「比秩」官職考述〉,收於氏著,《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408-432。
韓自強,〈安徽阜陽博物館藏印選介〉,《文物》1988年第6期,北京,頁88-90。
羅福頤,《古璽印概論》,北京:文物,1981。
羅福頤主編,故宮博物院研究室璽印組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1987。
譚其驤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秦、西漢、東漢時期》,北京:中國地圖,1982。
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
[日]大櫛敦弘,〈秦漢國家の陸運組織に關する一考察--居延漢簡の事例の檢討から〉,《東洋文化》第68期,1988,東京,頁23-43。
[日]杉村伸二,〈二年律令とり見た漢初における漢朝と諸侯王國〉,收於[日]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6,頁21-40。
[日]阿部幸信,〈前漢時代における內外觀の變遷--印制の視點から〉,《中國史學》第18期,2008,東京,頁121-140。
[日]阿部幸信,〈漢初「郡國制」再考〉,《日本秦漢史學會報》第9號,2008,東京,頁53-80。
[日]藤田勝久,〈《史記》與漢代諸侯王--《張家山漢簡.秩律》與徐州楚王陵印章封泥〉,收於北京市大葆臺西漢墓博物館編,《漢代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北京燕山,2009),頁475-484。
[日]藤田勝久,〈張家山漢簡〈秩律〉と漢王朝の領域〉,《愛媛大學法文學部論集》第28號,2010,松山,頁1-32。
[日]藤田勝久,〈漢代の漕運事業と郡縣社會〉,收於氏著,《中國古代國家と郡縣社會》,東京:汲古書院,2005,頁340-378。
附記:本文刊於《新史學》第26卷第4期(2015,臺北),頁1-78。寫作靈感來自於2010年七月跟隨邢義田老師參訪徐州的心得,在此感謝邢老師安排這次旅行,讓學生得以跟著他實地走訪、學習。2013.4.18我又再赴徐州,考察獅子山官印、封泥以及新出土的四千餘方土山漢墓封泥,在此感謝徐州市博物館館長李銀德先生慷慨允諾及徐州市博物館研究員呂健先生的熱情接待。本文初稿多次修改,曾於邢老師開授的「秦漢簡帛金石研究」課程(2010.12)、「中國古代史討論會」(2011.4)、復旦大學歷史系主辦的「第六屆中國中古史青年學者聯誼會」(2012.8)、武漢大學中國三至九世紀研究所主辦的「珞珈中古史青年學術沙龍」(2012.9)、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主辦的「歷史學門獎助研究生演講」(2013.1)宣讀,寫作期間得陳昭容老師、呂健先生指教並惠賜關鍵資料,好友吳文樺熱心幫忙繪製地圖,並得到邢義田、劉瑞、徐少華、李曉杰、辛德勇、陳正國、藤田勝久、侯旭東、阿部幸信、施謝捷、陳正國、張谷銘、柳立言、李開元、周振鶴、陳蘇鎮、閻鴻中、宋少華老師,呂怡燕助教,馬孟龍、徐沖、黃怡君、鄭宗賢、劉欣寧、魏斌、凌文超、林楓玨、薛夢瀟、鄭威、郭永秉、程少軒、孫梓辛、馬楠、方誠峰、黃川田修、陳珈貝、仇鹿鳴、王安泰、渡邊將智、吳修安、何慕、劉曉芸、李昭毅、土口史記、梁萬斌、林宛儒、傅揚等學友指正。在此謹向以上師友致謝,唯一切文責仍由作者自負。
[1] 參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0)。
[2] 參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北京:人民,1987)。
[3] 見周振鶴,《漢書地理志匯釋》(合肥:安徽教育,2006),頁223。
[4] 參王翠、馬孟龍,〈漢高帝十年侯國地理分布研究〉,收於中國地理學會歷史地理專業委員會、《歷史地理》編輯委員會編,《歷史地理(第二十六輯)》(上海:上海人民,2012),頁75-96;後題作〈高帝十年侯國地理分布〉,收入馬孟龍,《西漢侯國地理》(上海:上海古籍,2013),頁108-146。
[5] 見[清]錢大昕著,方詩銘、周殿傑點校,《廿二史考異(附:三史拾遺、諸史拾遺)》(上海:上海古籍,2004),頁58。
[6] 見傅斯年,〈性命古訓辨證〉,收於傅孟真先生遺著編輯委員會編,《傅斯年全集》(臺北:聯經,1980),頁300-301。
[7] 《漢書.文帝紀》記載文帝十二年「除關無用傳」,可見在此之前漢廷與王國之間有關津之禁。見《漢書》卷4,頁123。具體規定可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津關令》。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三為漢廷與王國百姓之間不得相互通婚之例。
[8] 參[清]趙翼著,王樹民校證,〈漢時諸王國各自紀年〉,收於氏著,《廿二史劄記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1),頁44-45。
[9] 《史記.吳王濞列傳》記載「吳有豫章郡銅山,濞則招致天下亡命者(益)〔盜〕鑄錢。」見[西漢]司馬遷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顧頡剛等點校,《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卷8,頁380。蔣若是研究漢初楚王墓、梁王墓隨葬銅錢、吳國鑄錢遺址,指出王國鑄幣的特徵。然而漢初諸侯王國銅錢雖有其鑄造特徵,整體上仍與漢廷法定流通的銅錢大同小異。漢初雖在政制上復行周代封建,諸侯王國在貨幣上卻沿襲秦的半兩錢制,沒有復用先秦的刀、布諸幣,更未自創新錢。諸侯王國的銅錢大抵仍可流通於整個漢朝貨幣圈。參蔣若是,〈秦漢半兩錢範斷代研究〉、〈論西漢四銖半兩錢〉,收於氏著,《秦漢錢幣研究》(北京:北京中華,1997),頁19-92;另參徐州博物館、南京大學歷史學系考古專業編,《徐州北洞山西漢楚王墓》第三章第五節〈錢幣〉(北京:文物,2003),頁143-172;高震寰、蔡佩玲、張莅、林益德、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錢律》譯注〉,《史原》復刊第3期(總第24期,2012,臺北),頁295-352。黃錫全、安志敏則指出西漢早期的楚地墓葬,常有楚國金幣、仿金泥冥幣出現,說明楚國金幣沿用至漢初。漢初《二年律令》僅規定黃金的成色,並未規定黃金的形制。故楚地漢人很可能直接使用楚國金幣,並以泥質明器模仿楚國金幣。參黃錫全,《先秦貨幣通論》(北京:紫禁城,2001),頁336-354;安志敏,〈金版與金餅--楚、漢金幣及其有關問題〉,《考古學報》1973年第3期(北京),頁61-90;安志敏、安家瑗,〈中國早期黃金製品的考古學研究〉,《考古學報》2008年第3期,頁291-310。
[10] 參[清]趙翼著,王樹民校證,〈漢初諸侯王自置官屬〉,收於氏著,《廿二史劄記校證》,頁37。
[11] 陳蘇鎮主張漢初諸侯王國可以自定法律,張忠煒則認為《二年律令》的施行地域及於諸侯王國,諸侯王國無權自定法律。揆諸漢初政治環境,諸侯王確實有自定法律的權力。但就像漢承秦律,諸侯王國可能只是在漢律的基礎上刪訂增補「符合國情」的律令,實質內容未必與漢廷律令(如《二年律令》)有太大區別。參陳蘇鎮,〈漢初王國制度考述〉,《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3期(北京),頁27-40;陳蘇鎮,〈文帝前王國與漢法的關係〉,收於氏著,《《春秋》與「漢道」:兩漢政治與政治文化研究》第一章第三節第三小節(北京:北京中華,2011),頁83-94;張忠煒,〈《二年律令》的施行地域〉,收於氏著,《秦漢律令法系研究初編》(北京:社科文獻,2012),頁59-71;[日]杉村伸二,〈二年律令とり見た漢初における漢朝と諸侯王國〉,收於[日]冨谷至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京都:朋友書店,2006),頁21-40。
[12] 參卜憲群,〈秦漢之際國家結構的演變--兼談張家山漢簡中漢與諸侯王國的關係〉,《秦文化論叢》第12輯(2005,西安),頁285-323;[日]阿部幸信,〈前漢時代における內外觀の變遷--印制の視點から〉,《中國史學》第18期(2008,東京),頁121-140;阿部幸信,〈漢初「郡國制」再考〉,《日本秦漢史學會報》第9號(2008,東京),頁53-80。然而考慮到「漢」才是天下的代表,亦不宜過分忽略諸侯王國的「地方性」。參王子今,〈「漢朝」的發生:國家觀念的歷史考察〉、〈大漢.皇漢.強漢:漢代人的國家意識及其歷史影響〉,收於氏著,《秦漢邊疆與民族問題》(北京:中國人大,2011),頁391-420;游逸飛,〈西漢郡國雙軌制再探--官僚制與封建制的結合〉,收於《中國中古史研究》編委會、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編,《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國中古史青年學者聯誼會會刊(第3卷)》(北京:中華書局,2013),頁27-57。
[13] 見[東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西北大學歷史系標點,傅東華校勘,《漢書》卷36(北京:中華書局,1960),頁1922-1924。
[14] 相關論文多已收入徐州博物館編,《徐州文物考古文集(一)》(北京:科學,2011)。較完整的整理與研究可參考劉瑞、劉濤,《西漢諸侯王陵墓制度研究》(北京:中社科,2010);劉尊志,《徐州漢墓與漢代社會研究》(北京:科學,2011)。
[15] 參獅子山楚王陵考古發掘隊(王愷、邱永生執筆),〈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發掘簡報〉,《文物》1998年第8期(北京),頁4-32(下文引用時稱「獅子山簡報」,不再列出處);韋正、李虎仁、鄒厚本,〈江蘇徐州市獅子山西漢墓的發掘與收穫〉,《考古》1998年第8期(北京),頁1-20(下文引用時稱「獅子山收穫」,不再列出處)。
[16] 見《漢書》卷19上,頁726。
[17] 參黃盛璋,〈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墓主與出土印章問題〉,《考古》2000年第9期,頁69-78(下文引用僅稱作者與文章名,不再列出處)。
[18] 見《漢書》卷19上,頁734。
[19] 參梁勇,〈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出土印章與墓主問題的再認識〉,《考古》2006年第9期,頁78-82;劉瑞,〈獅子山楚王陵墓主考略〉,原收於《文博》2002年第6期(西安),頁28-33,後收入劉瑞、劉濤,《西漢諸侯王陵墓制度研究》,頁550-560。
[20] 參葛明宇,〈徐州北洞山漢墓年代與墓主探討〉,《考古》2009年第9期,頁81-89;劉瑞,〈徐州北洞山楚王陵墓主考〉,收於劉瑞、劉濤,《西漢諸侯王陵墓制度研究》,頁537-550(下文引用僅稱作者與文章名,不再列出處)。
[21] 參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考古》2000年第9期,頁79-85(下文引用僅稱作者與文章名,不再列出處);劉照建、張浩林,〈徐州獅子山漢墓墓主考略〉,《東南文化》2001年第7期(南京),頁26-30;劉瑞,〈獅子山楚王陵墓主考略〉,《西漢諸侯王陵墓制度研究》,頁550-560。
[22] 參獅子山收穫;趙平安,〈對獅子山楚王陵所出土印章封泥的再認識〉,《文物》1999年第1期,頁52-55;宋治民,〈獅子山西漢楚王陵的兩個問題〉,《考古與文物》2000年第1期(西安),頁22-28;韋正,〈江蘇徐州市獅子山西漢墓墓主的再認識〉,《考古》2002年第9期,頁86-92;李春雷、李紅,〈徐州獅子山漢墓墓主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徐州工程學院學報》2007年第5期(徐州),頁29-33、82;
[23] 見獅子山簡報。
[24] 參耿建軍,〈徐州獅子山西漢楚王墓開鑿時間考析〉,《東南文化》2000年第3期(南京),頁73-77,又收入徐州博物館編,《徐州文物考古文集(一)》,頁179-186。
[25] 參孟強、耿建軍,〈徐州西漢宛朐侯劉埶墓〉,《文物》1997年第2期,頁4-21。
[26] 參邱永生、徐旭,〈徐州市馭籃山西漢墓〉,收於中國考古學會,《中國考古學年鑑1991》(北京:文物,1992),頁173-174。
[27] 參梁勇,〈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出土印章與墓主問題的再認識〉,《考古》2006年第9期,頁78-82。
[28] 參劉瑞;劉尊志,〈徐州兩漢諸侯王墓研究〉,《考古學報》2011年第1期(北京),頁57-98;又見劉尊志,《徐州漢墓與漢代社會研究》。較早的綜合討論可參冉如波、陳海霞,〈徐州獅子山楚王陵墓主身份及其相關問題的初步研究〉,《江漢考古》2007年第2期(武漢),頁58-64。
[29] 參徐州博物館、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徐州北洞山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988年第2期,頁2-18。
[30] 參徐州博物館、南京大學歷史學系考古專業編,《徐州北洞山西漢楚王墓》。下文引用時稱「北洞山報告」,不再列出處。
[31] 參趙平安,〈對獅子山楚王陵所出土印章封泥的再認識〉,《文物》1999年第1期,頁52-55;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黃盛璋,〈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墓主與出土印章問題〉;劉照建、邊策,〈也談北洞山西漢楚王墓的墓主和時代〉,《東南文化》2010年第3期,頁59-62。
[32] 參劉尊志,〈徐州兩漢諸侯王墓研究〉,《考古學報》2011年第1期,頁57-98;又見劉尊志,《徐州漢墓與漢代社會研究》。
[33] 參葛明宇,〈徐州北洞山漢墓年代與墓主探討〉,《考古》2009年第9期,頁81-89。
[34] 參劉照建、梁勇,〈徐州市銅山縣楚王山漢墓群考古調查〉,收於《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編委會編,《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濟南:齊魯書社,2006),頁247-254。
[35] 參劉瑞。
[36] 參黃展岳,〈漢代諸侯王墓論述〉,原刊於《考古學報》1998年第1期,後收入氏著,《先秦兩漢考古與文化》(臺北:允晨文化,1999),頁310-338。
[37] 其意見並未發表,僅為韋正引用,見韋正,〈江蘇徐州市獅子山西漢墓墓主的再認識〉,《考古》2002年第9期,頁86-92。
[38] 參劉濤,〈西漢諸侯王陵墓形制的演變〉,收於《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72-193。
[39] 參劉照建,〈徐州楚王山漢墓時代和墓主考〉,《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2年第10期(北京),頁6-18。葛明宇近撰新文,亦披露了部分發掘資料,然而遠不如劉照建詳細,甚至未提及出土了西漢晚期的青釉瓷器。故其主張楚王山為第一代楚王墓、北洞山為第二代、獅子山為第三代的意見,並不可靠。參葛明宇,〈徐州獅子山楚王陵墓主為劉戊考〉,《東南文化》2012年第4期,頁71-80。
[40] 參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
[41] 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早期中國史研究》第3卷第1期(2011,臺北),頁1-67(下文引用時僅稱作者與文章名,不再列出處)。
[42] 據鄭宗賢「呂后2年楚國政區圖」改繪,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頁61。
[43] 虹、蕭、山桑、穀陽見於沛郡,凌見於泗水國,襄賁、繒、蘭陵見於東海郡。參《漢書》卷28上,頁1572、1588、1638。
[44] 見北洞山報告。
[45] 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頁17-19。
[46] 參[清]王榮商,《漢書補注》卷5,《四庫未收書輯刊》三輯第11冊(北京:北京出版社,1989,據光緒十七年刻本影印),頁49。
[47] 見[東漢]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卷1(臺北:漢京文化,1985),頁4。王榮商引作「祊亦作」,不確。鄭宗賢引用時未訂正。參王榮商,《漢書補注》卷5,頁49;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
[48] 唯武帝時的彭侯國是裂城陽王國之土以封城陽王子,說明彭原屬城陽國。城陽國又是裂齊國之土以封,故彭可能曾屬齊國。彭地位處齊、楚邊境,漢初郡國邊界變遷頻繁,彭何時屬楚、何時屬齊、何時屬城陽?其沿革難以詳考。此問題承鄭威提示。
[49] 見北洞山報告。
[50] 參[日]藤田勝久,〈《史記》與漢代諸侯王--《張家山漢簡.秩律》與徐州楚王陵印章封泥〉,收於北京市大葆臺西漢墓博物館編,《漢代文明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北京燕山,2009),頁475-484;藤田勝久,〈張家山漢簡〈秩律〉と漢王朝の領域〉,《愛媛大學法文學部論集》第28號(2010,松山),頁1-32。
[51] 其觀點游移,既於該文頁30、50接受北洞山楚王為第五代楚王劉道之說,卻又於頁65-66接受第四代楚王劉禮之說。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
[52] 參湯其領,〈漢初楚王國官印與職官探賾〉,《韶關學院學報》2007年第10期(韶關),頁75-79。
[53] 見北洞山報告。
[54] 參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2007),簡461,頁270(下文引用時稱《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不再詳列出處)。
[55] 參《漢書》卷19上,頁731-732。
[56] 見《漢書》卷19上,頁730。
[57] 見王輝、程學華,《秦文字集證》(臺北:藝文印書館,1999),頁177。傳臨淄劉家寨出土漢初齊國封泥有「齊宮司空」、「齊宮司長」、「齊宮司丞」,後兩者應皆省「空」字,見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杭州:西冷印社,2010),編號3780-3818,頁158-160。《史記.扁鵲倉公列傳》記載記載漢初齊國有「北宮司空」,見《史記》卷105,頁2804。
[58] 見獅子山簡報;王愷,〈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對研究西漢楚國建制及封域的意義〉,《文物》1998年第8期,頁44-47(下文引用僅稱作者與文章名,不再列出處);獅子山收穫。
[59] 見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
[60] 見中國國家博物館、徐州博物館編,《大漢楚王——徐州西漢楚王陵墓文物輯萃》(北京:中社科,2005)。下文引用時稱《大漢楚王》,不再詳列出處。
[61] 參劉瑞,〈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封泥考釋〉,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學研究所編,《21世紀中國考古學與世界考古學:紀念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成立50周年大會暨21世紀中國考古學與世界考古學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中社科,2002),頁425-436。
[62] 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收於西泠印社、中國印學博物館編,《青泥遺珍--戰國秦漢封泥文字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杭州:西泠印社,2010),頁9-29(下文引用時僅稱作者與文章名,不再詳列出處)。
[63] 李銀德將該楚都尉印記為銅印,當誤。見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頁12。
[64]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40,頁258。
[65] 見《漢書》卷19上,頁737、742。
[66]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40,頁258。
[67] 見《漢書》卷19上,頁727、738。
[68] 見獅子山簡報。
[69] 見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頁12。
[70] 武帝時改王國太僕為僕,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頁741。
[71] 此應為詹事之祠祀,奉常之太祝改名祠祀,時在景帝中六年(西元前151年),遠晚於獅子山墓主第二代楚王劉郢客的卒年(西元前175年),見《漢書》卷19上,頁726、734。
[72] 武帝時為典客屬官,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頁730。
[73] 武帝太初元年(西元前104年)改永巷為掖庭,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頁732。
[74] 中候為中尉、將作少府屬官,不只一名,故隨葬四枚以上官印。
[75]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40、445-446、449、460-463、467,頁258、262-263、270、291;《漢書》卷19上,頁726、729-734、738。
[76] 見《漢書》卷19上,頁728、732。
[77] 簡468「備盜賊關司馬」的釋文由洪尚毅釋出,參洪尚毅,《漢代的塞尉與城尉——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西北邊塞漢簡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78] 見《漢書》卷19上,頁732、735。
[79]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46,頁263。
[80]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67,頁291。
[81]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45-446、468,頁262-263、291。
[82] 見《漢書》卷19上,頁728。
[83] 見[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頁207。
[84] 見[晉]陳壽著,[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卷32(北京:中華書局,1959),頁884。
[85] 見羅福頤主編,故宮博物院研究室璽印組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1987),編號159,頁30。
[86] 據〈秩律〉簡444「兩千石官丞,六百石」。「官」字為我新釋,參游逸飛,〈《二年律令.秩律》簡444「二千石囗丞」應釋作「二千石官丞」〉,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8.14),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9;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見郡吏補考〉,收於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上海:中西書局,2013),頁261-271。
[87] 此從李銀德之說;耿建軍與《大漢楚王》將之歸類於封泥;獅子山收穫未收錄「蕭邑之印」,只收錄「蕭令之印」。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大漢楚王》,頁77;獅子山收穫。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證實李銀德披露的資料無誤。
[88] 鄭宗賢認為此印為北洞山之銅印,獅子山未出此印,耿建軍等學者披露資料時誤植於獅子山。參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比對耿建軍()與北洞山報告()公布的鈐印本,四字筆畫的長短、粗細、結構皆有一定差異,實為兩方不同的印章。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證實獅子山隨葬銅印有「穀陽丞印」無疑。
[89] 王愷所據鈐印本為「」,於圖版說明釋為「昭之右尉」、正文釋為「胊之左尉」;韋正、耿建軍所據鈐印本印文完全相同(),應為同一方銅印,但改釋為「胊之右尉」,其釋可從;李銀德所公布的資料中,「胊之右尉」與「昭之右尉」並存,但未公布新的鈐印本或照片,證明存在另一方銅印「昭之右尉」。參王愷,〈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對研究西漢楚國建制及封域的意義〉;韋正,〈從出土印章封泥談漢初楚國屬縣〉,《考古》2000年第3期,頁75-80;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證實獅子山隨葬銅印只有「胊之右尉」一方銅印,韋正、耿建軍披露的資料正確,李銀德應是不慎沿襲王愷之誤,未注意到兩者實為同一銅印。
[90] 鈐印本為「」,獅子山收穫將印文第一字釋為「卞」,王愷釋為「共」,黃盛璋釋為「其」。該字字形應即「」字的變體,《說文解字》:「,或字」,段玉裁指出「」即「卞」之古文,因此該字可釋作「卞」,獅子山收穫的釋讀可從。參《說文解字注》卷8下,頁406;獅子山收穫;王愷,〈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對研究西漢楚國建制及封域的意義〉;黃盛璋,〈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墓主與出土印章問題〉。
[91] 出處詳下文。
[92] 據鄭宗賢「文帝12年-景帝元年楚國政界圖」改繪,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頁62。
[93] 相、符離、山桑、穀陽見於沛郡,武原、彭城見於楚國,承、胊、下邳見於東海郡,僮見於臨淮郡,卞、文陽(即汶陽)見於魯國。參《漢書》卷28上,頁1572、1588-1589、1637-1638。
[94] 參《漢書》卷15下〈王子侯表〉,頁498。
[95] 見南京博物院,〈銅山小龜山西漢崖洞墓〉,《文物》1973年第4期,頁21-35。
[96] 參黃盛璋,〈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墓主與出土印章問題〉。
[97] 黃盛璋當年主張獅子山墓主是第五代楚王,故未能證明北平邑為第一代楚王陵邑之說。鄭宗賢主張北平陵邑的世代不明,則未充分考慮獅子山墓主是第二代楚王的意義。李銀德近年根據土山漢墓出土封泥「楚文園長」、「楚夷園印」,主張楚國陵園是根據楚王諡號命名,北平邑不一定是楚王陵邑。其說值得重視,但漢代帝王生前便開始經營帝王陵,當此之時有陵邑而無諡號,陵邑應另有他名,以諡號命名陵邑、陵園只能是死後之事,且可能與原名並用,原名不一定被取代。參黃盛璋,〈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墓主與出土印章問題〉;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李銀德,〈徐州西漢楚王陵墓考古的發現與收穫〉,收於徐州博物館編,《徐州文物考古文集》,頁3-12。
[98] 參黃盛璋,〈徐州獅子山楚王墓墓主與出土印章問題〉。
[99] 見孫慰祖主編,蔡進華、張健、駱錚編,《古封泥集成》編號1610(上海:上海書店,1994),頁271;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編號3285,頁137。
[100] 參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劉瑞,〈徐州北洞山楚王陵墓主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
[101] 見《史記》卷19,頁980。
[102] 見《漢書》卷28上,頁1572。
[103] 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
[104] 見《說文解字注》卷10下,頁494。
[105] 見張守中編,《睡虎地秦簡文字編》(北京:文物,2003),頁161。
[106] 見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編號3324,頁139。
[107] 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考察時,發現「文[陽]之印」在文物保管簿籍上誤植為「北□之印」,而簿籍上並無其他「北□之印」,獅子山現存隨葬品亦不見「北□之印」的官印或封泥。李銀德首次刊布「北□之印」,顯為誤信簿籍之故,並不可信。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
[108] 王愷歸類為銅印,李銀德歸類為封泥,《大漢楚王》收有「楚中尉印」封泥照片。參王愷,〈獅子山楚王陵出土印章和封泥對研究西漢楚國建制及封域的意義〉;《大漢楚王》,頁77;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確定「楚中尉印」只有封泥。
[109] 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確認「楚中尉印」封泥17方出於W1,1方出於甬道。
[110] 李銀德表格作「內史之印」銅印,但所附鈐印本為「楚內史印」封泥。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確認獅子山確未出土「內史之印」官印或封泥,只有出土「楚內史印」封泥。
[111] 照片見於耿建軍之文。釋文原作「庫□□□」,李銀德改釋為「庫□□印」,參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圖版「庫」下殘畫確似「印」之上端。然而「庫□□印」的文字釋讀順序當為右上→左上→左下→右下,但獅子山官印封泥文字讀序皆為:右上→右下→左上→左下,未見此種讀序;且封泥甚殘,照片上完全看不見其他兩字,頗疑該封泥原為半通印,作「庫印」,並無□□二字。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目驗實物,「庫印」二字左方確無文字,僅有被封泥匣擠壓出的泥土,該封泥確實是由半通印鈐印而成。
[112] 未公布照片、拓本。《二年律令.秩律》有長安廚長,《漢書.百官公卿表》內史屬官有長安廚令,頗疑封泥頭兩字可補為彭城,作「彭城廚印」,為楚內史屬官。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65-466,頁290;《漢書》卷19上,頁734。
[113] 耿建軍公布「庫印」封泥照片時,註明其器物編號為W1:22;然而簡報圖七公布W1平面圖時,編號22之器物為「楚中尉印」封泥。參獅子山簡報;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文物保管簿籍,W1:22為「楚中尉印」封泥,並非「庫印」封泥。
[114] 見獅子山簡報。
[115]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40,頁258;《漢書》卷19上,頁732、736。
[116]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71,頁293。
[117] 見《漢書》卷19上,頁733。
[118] 李銀德正文未列,但該文圖版5便是「蘭陵丞印」封泥,發掘簡報、上述諸學者亦常論及「蘭陵丞印」封泥。參獅子山簡報;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確認「蘭陵丞印」封泥確為獅子山楚王陵隨葬品。
[119] 李銀德正文記載了「蕭□□□」與「蕭丞之印」封泥,但表格僅見「蕭邑之印」與「蕭丞之印」封泥。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核對實物與文物保管簿籍,確認獅子山楚王陵並未出土「蕭邑之印」封泥,表格的「蕭邑之印」為「蕭□□□」之誤。
[120] 參獅子山簡報。
[121] 見《漢書》卷28上,頁1638。
[122] 據鄭宗賢「文帝12年-景帝元年楚國政界圖」改繪,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頁62。
[123] 參李銀德,〈徐州土山東漢墓出土封泥考略〉,《文物》1994年第1期(北京),頁75-80(下文引用僅稱作者與文章名,不再列出處)。
[124] 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
[125] 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
[126] 見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杭州:西冷印社,2010)。
[127] 雖然目前公布的土山封泥只是一小部分,但我於2013年4月18日至徐州市博物館考察,李銀德館長透露他全面整理土山封泥時,並未見到郡級封泥;2014年3月1日徐州市博物館研究員呂健來信,亦指出同樣情況。
[128] 表中封泥出處引自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者簡稱〈徐州〉;引自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者簡稱《新出》。
[129] 該文指出土山封泥三方「內史省印」,均加鈴私印,均不相同,其中之一為「陳固」,其餘兩方未公布,官印加私印的現象反映漢初楚國內史省中的官員眾多,進一步區分各自的文書行政責任。
[130] 第二字疑為「御」或「內」。
[131] 第四字疑為「車」,第二字或為「左」或「右」。
[132] 或即「楚侯之印」。
[133] 第二字疑為「大」或「中」,無論太僕或中僕,都是掌管楚王家車馬的長官。
[134] 第三字疑為「者」。
[135] 原文疑為「楚宦者長」。
[136] 第一字疑為「左」或「右」。
[137] 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一文公布數十種土山封泥,僅「內史省印」有三方,其餘都只有一方。由於土山封泥尚未整理完畢,目前公布的數量顯然並非實際數量,各種封泥應當均有重複者未公布,目前所知的數量不具參考價值。
[138]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賜律〉簡296,頁212;《漢書》卷19上,頁725。御史不見於〈秩律〉,是因為漢初御史無秩,參閻步克,〈若干「比秩」官職考述〉,收於氏著,《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下編第五章(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408-432。
[139] 〈秩律〉原文作「御史」,似脫重文號,《二年律令與奏讞書》補為「御史[丞]」,可從。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59。
[140] 即郎中令之丞。
[141] 如宦者令。
[142]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簡440-441、461-463、468、471、,頁258-259、270、291、293;《漢書》卷19上,頁725-727、730-731、734。
[143]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64。
[144] 即衛士令之丞。
[145] 即食官令之丞。
[146] 如園令。
[147] 見《漢書》卷19上,頁726、728、734。
[148] 見《漢書》卷3,頁100。
[149] 見[清]孫星衍等輯,周天游點校,《漢官六種》,頁31。
[150] 參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上海:上海書畫,1998),編號1313,頁202。
[151] 參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1319-1321,頁202。
[152] 表中封泥出處引自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者簡稱〈徐州〉;引自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者簡稱《新出》;引自李銀德,〈徐州土山東漢墓出土封泥考略〉者簡稱〈土山〉。
[153] 第三字疑為「獄」。
[154] 疑即「北平邑印」。
[155] 第三字或為「之」。
[156] 「侯」原釋作「候」,當誤,詳下。
[157] 第一字或為「穀」或「東」。
[158] 第二字疑為「丞」或「令」。
[159] 第二字疑為「丞」或「令」。
[160] 李銀德指出武帝太初元年將印章文字數量改為五字,可見該印的時代在西漢中期以後。土山封泥的時代跨度較大,大部分雖為漢初,少部分則晚至西漢中期以後,然未見新莽封泥。見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頁22-23。
[161] 參《漢書》卷16〈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頁551。
[162] 見[南朝宋]范曄、[晉]司馬彪著,[唐]李賢等注,宋雲彬等點校,《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頁3454。
[163] 此承馬孟龍提示。
[164] 見《史記》卷51,頁1993。
[165] 見孟強、耿建軍,〈徐州西漢宛胊侯劉埶墓〉,《文物》1997年第2期(北京),頁4-21。
[166] 據鄭宗賢「高帝6年楚國政區圖」改繪,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頁53。
[167] 惟屬東海郡之地的官印、封泥在北洞山超過一半,在獅子山佔三分之一,相較之下,土山封泥的東海郡之地比例明顯偏低。土山四字印封泥時代雖可定為漢初,但出有「楚文園長」、「楚夷園印」等帶有第二代、第四代楚王諡號的封泥,說明部分封泥已晚至第三代甚至第五代楚王之後。土山封泥罕見東海郡、薛郡之地,或因不少封泥的時代晚於北洞山、獅子山楚王陵,東海郡、薛郡已非楚國所轄,文書往來較少之故。此說須待土山封泥完整公布後,方可驗證。
[168] 據鄭宗賢「文帝12年-景帝元年楚國政界圖」改繪,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頁62。
[169] 《漢書.地理志》作「祠水」,《水經注》作「桐水」,王先謙認為酈道元因二字形近致誤,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仍沿《水經注》。今從《漢書.地理志》。參[清]王先謙補注,上海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漢書補注》(上海:上海古籍,2012),頁2477;譚其驤編,《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冊:秦、西漢、東漢時期》(北京:中國地圖,1982),頁19-20。
[170] 鄭威根據水系、交通分析東海郡城邑的變遷,指出郯縣雖為東海郡郡治,但下邳位於沂水、泗水交會之處,水路交通更為發達,從西漢到東漢,下邳的重要性逐漸增加,最終成為下邳國國治,與郯縣並駕齊驅。參鄭威,〈西漢東海郡的轄域變遷與城邑分布〉,收於中國地理學會歷史地理專業委員會、《歷史地理》編輯委員會編,《歷史地理(第二十五輯)》(上海:上海人民,2011),頁171-188。我認為獅子山封泥可能反映蘭陵、下邳對漢初楚國北部經濟、交通的重要性,郯縣被選為東海郡郡治,主要的考量或許是軍事、政治因素。
[171] 見獅子山簡報。
[172] 大櫛敦弘探討居延漢簡所見的陸路運輸,亦以縣為單位,與本文頗可相互發明。參[日]大櫛敦弘,〈秦漢國家の陸運組織に關する一考察--居延漢簡の事例の檢討から 〉,《東洋文化》第68期(1988,東京),頁23-43;[日]藤田勝久,〈漢代の漕運事業と郡縣社會〉,收於氏著,《中國古代國家と郡縣社會》第二編第三章(東京:汲古書院,2005),頁340-378。
[173] 參劉瑞、劉濤,《西漢諸侯王陵墓制度研究》,頁381-391。
[174] 主張獅子山隨葬官印為明器之說以李銀德為代表,其說重點有四:第一,內史、中尉、太僕應用銀印,獅子山所出為銅印,故為明器。第二,楚都尉印有四,楚國不應有四個都尉同時存在,故為明器。第三,楚騎尉可能是楚國自設,秩級不高,應為「秩比二千石」或更低,使用銅印,故銀印「楚騎尉印」可能是明器。第四,漢初侯國與邑直屬漢廷,不受所在漢郡、王國管轄;「蕭邑之印」的蕭邑既然不屬楚國,實用印便不可能隨葬於楚王墓。參李銀德,〈徐州出土西漢印章與封泥概述〉。第二、三點,上文已有所辨正。第一點根本與現有資料矛盾:獅子山未出太僕之印,僅出太僕丞印,其丞之印自然是銅印;獅子山未出中尉之印,只有「楚中尉印」封泥;上文已指出徐州市博物館庫房根本沒有銅印「內史之印」,只有封泥「楚內史印」。至於第四點,上文亦指出徐州市博物館庫房並無「蕭邑之印」封泥,只有「蕭□□□」封泥。
[175] 關於「明器」的概念,可參巫鴻,〈明器的理論和實踐:戰國時期禮儀美術中的觀念化傾向〉,收於氏著,《時空中的美術--巫鴻中國美術史文編二集》(北京:三聯書店,2009),頁193-208。耿建軍推測獅子山有使用痕跡的官印是楚廷回收的實用印,沒有使用痕跡的官印是備用印。見耿建軍,〈試析徐州西漢楚王墓出土官印及封泥的性質〉,頁82。
[176] 參北洞山報告,頁114-117。
[177] 見獅子山收穫,頁14。
[178] 參羅福頤,《古璽印概論》(北京:文物,1981),頁2。
[179] 參孫慰祖,《封泥:發現與研究》(上海:上海書店,2002),頁82-84。
[180] 齊國首都為臨淄,臨淄郡應為齊內史所取代,故臨淄丞不是臨淄郡丞。
[181] 如分左、右丞,應使用「臨菑左丞」、「臨菑右丞」之印,不會使用「臨菑丞印」。
[182] 參范正紅,〈西漢「臨淄丞印」封泥同文異印現象探討〉,收於《青泥遺珍--戰國秦漢封泥文字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42-146。
[183] 參《漢書》卷19,頁741-743。
[184] 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頁258。
[185] 如前述獅子山封泥有楚中尉印、楚內史印,是當時楚國設有中尉、內史的鐵證。
[186] 參游逸飛,〈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所見郡吏補考〉,收於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二輯)》,頁261-271。
[187] 參趙平安
[188] 本表係舉例性質,且盡可能排除郡、縣同名,無法確定封泥是郡吏還是縣吏之例。時代可能為秦及漢初的官印、封泥,以粗體標示。
[189] 已見十四方封泥,皆出自平輿古城村,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4864-4877,頁203-204。4876號據形制斷代應為秦至漢初,其餘時代應為秦至西漢。參馬驥,〈秦漢封泥封檢方式模擬實驗〉,收於王玉清、傅春喜編,《新出汝南郡秦漢封泥集》(上海:上海書店,2009),頁17-20;馬驥,〈西安新見秦封泥及其斷代探討〉,收於西安碑林博物館編,《碑林集刊(第11輯)》(西安:陝西人民美術,2005),頁322-327。《新出汝南郡秦漢封泥集》收錄的封泥亦收入《新出封泥彙編》,本文不重複徵引。
[190]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06,頁120。該封泥民初傳於山東出土,現藏於濟南市博物館,參李曉峰、楊冬梅,〈濟南市博物館藏漢代齊國封泥考略〉,收於《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編委會編,《漢代考古與漢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濟南:齊魯書社,2006),頁414-424。王國維或疑為齊王屬官、或疑為齊悼惠王所置之「昌郡」,二說均惹人疑竇,參王國維,〈《齊魯封泥集存》序〉、〈書《齊魯封泥集存》後〉,收於氏著,《觀堂集林》卷十八〈史林〉十下(石家莊:河北教育,2001),頁570-575。其實《齊魯封泥集存》亦見「代郡太守章」、「琅邪都尉章」等時代晚於漢初齊國的封泥,若破除齊魯出土封泥當與齊國有關的先入之見,「齊昌守丞」的「齊」字不一定要理解為齊國之齊。「齊昌」一詞為古代吉語,南齊的豫州及梁州、北魏的北江州、隋朝揚州皆有「齊昌郡」,漢代曾有郡改名「齊昌」,遂留下「齊昌守丞」封泥,並非全無可能。
[191]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456,頁74-75。
[192] 銅質鎏金,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652,頁102。
[193]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939,頁147。
[194]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05,頁120。
[195] 銅印,孫慰祖斷為西漢早期至中期,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562,頁90。
[196]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832,頁130。「後」反映武威當時至少分前、後二尉,縣尉一般僅分左右,故「武威」較可能是郡,而非縣。
[197]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938,頁146-147。
[198]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946,頁148。
[199] 已見五方,皆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379-383,頁16;陳偉,〈關於秦封泥「河外」的討論〉,收於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輯)》(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144-149。
[200] 已見七方,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編號605-611,頁26。
[201]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676,頁29。
[202]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陳曉捷、周曉陸,〈新見秦封泥五十例考略--為秦封泥發現十周年而作〉,收於西安碑林博物館編,《碑林集刊(第11輯)》,頁311-321(下文引用時稱〈五十例〉,不再詳列出處)。
[203] 已見七方,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編號741-745,頁31-32。
[204]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33,頁125。
[205]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北京:中華書局,2007),編號1229,頁179。該封泥()釋文原作「東晦□馬」。王輝指出秦封泥「晦陵丞」即「海陵丞」,本封泥「東晦」應讀為「東海」;第三字殘畫似為「司」字,可讀為「東海司馬」。今從之。參王輝,〈西安中國書法藝術博物館藏秦封泥選釋續(六十則)〉,收於氏著,《一粟集:王輝學術文存》(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頁527-557。
[206] 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頁180;朱晨,〈里耶秦封泥初探〉,收於呂金成編,《印學研究(第二輯):陶文研究專輯》(濟南:山東大學,2010),頁172-177。里耶秦簡常見洞庭司馬,如編號9-1~12的討債文書。
[207] 銅印,孫慰祖將時代訂為西漢早期,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563,頁90。
[208]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37,頁126。《兩漢官印匯考》未收。
[209] 孫慰祖將時代訂為西漢早期,參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34,頁125。
[210]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五十例〉。
[211] 指西海郡的羌騎司馬。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820,頁128。
[212] 已見八方,出自西安相家巷。七方藏於西安中國書法藝術博物館與北京古陶文明博物館,見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編號1220-1226,頁177;一方見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編號215,頁9。
[213]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五十例〉。
[214] 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868,頁136。
[215] 已見兩方,分見於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西安:三秦,2000),頁253;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西安:陝西師範大學博士論文,2008),頁246。後者出自西安相家巷,藏於西安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所博物館。
[216]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頁245。
[217]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頁218
[218] 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北京),頁509-544。
[219]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周曉陸、陳曉捷、湯超、李凱,〈於京新見秦封泥中的地理內容〉,《西北大學學報》2005年第4期(西安),頁116-125(下文引用時稱〈於京〉,不再詳列出處)。
[220]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於京〉。
[221]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於京〉。
[222]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編號588,頁87。
[223] 出自汝南平輿古城村,據形制斷代應為秦至西漢,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4886,頁204。參馬驥,〈秦漢封泥封檢方式模擬實驗〉,收於王玉清、傅春喜編,《新出汝南郡秦漢封泥集》,頁17-20;馬驥,〈西安新見秦封泥及其斷代探討〉,收於西安碑林博物館編,《碑林集刊(第11輯)》,頁322-327。
[224] 已見六方,出自汝南平輿古城村,據形制斷代應為秦至西漢,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4879-4883、4885,頁204。
[225]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50,頁345。《兩漢官印匯考》未收。鐵官為都官,一般屬郡或中央,故此處「臨菑」應是郡,而非縣。參唐俊峰,〈秦漢的地方都官與地方行政〉,《新史學》第25卷第3期(2014,臺北),頁1-62。
[226] 「鐵丞」似為「采鐵丞」之省,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48-2049,頁344。
[227]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43,頁343。鹽官為都官,一般屬郡或中央,故此處「琅邪」應是郡,而非縣。
[228] 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786,頁123。據同書編號784「楗為太守章」、編號785「楗為農丞」可知,「楗」即「犍」,乃「犍為郡」的省寫。《古封泥集成》釋為「楗鹽左丞」,誤。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44,頁344。
[229]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編號217,頁10。
[230] 「四川」即「泗水」,見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工作隊,〈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的發掘〉,《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北京),頁509-544。
[231]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五十例〉。
[232] 出自汝南平輿古城村,據形制斷代應為秦至西漢,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4878,頁204。
[233] 出自汝南平輿古城村,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6353-6361,頁265-266。
[234] 出自汝南平輿古城村,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6362,頁266。
[235]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653,頁102-103。
[236]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五十例〉。
[237]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867,頁136。
[238]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909,頁142。
[239]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785,頁123。
[240]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812,頁127。「隴」為「隴西郡」之省,「前」似乎反映當時有前丞、後丞之設。
[241]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34,頁342。
[242] 疑為「遼東均輸長」之省。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39,頁343。
[243]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編號1448,頁232。
[244] 見周曉陸、路東之編,《秦封泥集》,頁254。
[245]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47,頁344。
[246] 指安定屬國的左騎千人。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824,頁129。
[247]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841,頁132。「文德」即「敦煌郡」,王莽更名。「左千人」即「左騎千人」。
[248]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編號1189,頁173。
[249]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傅嘉儀編,《秦封泥彙攷》,編號1230,頁180。
[250] 時代訂為西漢,見韓自強,〈安徽阜陽博物館藏印選介〉,《文物》1988年第6期,頁88-90;周曉陸編,《二十世紀出土璽印集成》(北京:中華書局,2010),編號三-GY-0013,譜錄頁309。
[251] 銅印,孫慰祖將時代訂為西漢早期,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564,頁90。
[252] 銅印,孫慰祖將時代訂為西漢早期,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680,頁106。
[253]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40,頁126。《兩漢官印匯考》未收。
[254]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41-742,頁126。《兩漢官印匯考》未收。
[255] 銅印,見孫慰祖編,《兩漢官印匯考》,編號940,頁147。
[256]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745,頁127。
[257]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於京〉。
[258] 見孫慰祖主編,《古封泥集成》,編號2038,頁343。
[259]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五十例〉。
[260] 出自西安相家巷,「邸」字僅存右半部(),據「河內邸丞」的文例、拓本()釋出,見〈於京〉。劉慶柱、李毓芳曾公布「南陽郎丞」封泥(),比較拓本、文例可知該封泥應釋作「南陽邸丞」。見劉慶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遺址秦封泥考略〉,《考古學報》2001年第4期,頁427-452。
[261]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於京〉。
[262]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於京〉。
[263] 出自西安相家巷,見《新出封泥彙編》,編號376-378,頁16。
[264] 此說為邢義田老師在2013年1月23日我的「博士論文研究計畫口試」時提出。
[265] 參王偉,《秦璽印封泥職官地理研究》。
[266] 參羅福頤主編,故宮博物院研究室璽印組編,《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
[267] 參孫慰祖主編,蔡進華、張健、駱錚編,《古封泥集成》。
[268] 此說見於2010年11月5日黃怡君的信件。
[269] 據鄭宗賢「高帝12年楚國政區圖」改繪,參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頁57。
[270] 此說為在復旦大學舉行的第六屆中國中古史青年學者聯誼會(2012年8月25日)評論人阿部幸信提出。
[271] 參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4)第二、三章,頁73-215。
[272] 見《史記.留侯世家》卷55,頁2040-2042。
[273] 此說為徐少華老師在「珞珈中古史青年學術沙龍」(2012年9月19日)時賜教,後來徐沖在私下討論時亦指出。
[274] 見《史記.五宗世家》卷59,頁2104。《史記.齊悼惠王世家》記載高祖時「悼惠王得自置二千石。」(見《史記》卷52,頁2004。)似反映「自置二千石」是齊國特權;《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記載文帝時薄昭對淮南王言:「漢法,二千石缺,輒言漢補,大王逐漢所置,而請自置相、二千石。」(見《漢書》卷44,頁2137。)似反映文帝時諸侯王國已不能自置二千石。但這兩條文獻均與七國之亂前諸侯王國控制數郡的獨立性相悖,《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的記載又與楚王陵隨葬銀印,應可自置二千石的現象相悖,均不如《史記.五宗世家》來得可信。
[275] 此說為林楓玨在2010年邢義田老師所授「秦漢簡帛金石研究」課程的課堂討論時提出。
[276] 見《漢書》卷1下,頁61。
[277] 漢初高祖封建彭越之梁國、文帝封建其子揖之梁國均僅轄碭郡之地,文帝封建其子武之淮陽國僅轄淮陽郡之地。這些諸侯王國境內大抵僅置內史,即便有郡,亦與漢郡建置不同。參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
[278] 見《漢書》卷36,頁1922。
[279] 參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頁27;鄭宗賢,〈西漢七國之亂以前的楚國政區推定〉。
[280] 辛德勇研究秦郡置廢問題時指出,秦始皇三十三年平定嶺南、東越,設置新郡;為了保持郡制的整體性,並滿足各種目的,同時對舊郡疆界加以調整、甚至置廢。換言之,一郡之置廢,可能連帶影響他郡之存廢。研究郡制須有整體眼光。參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收於氏著,《秦漢政區與邊界地理研究》上篇第一章(北京:中華書局,2009),頁3-92。
[281] 參趙立新,《西晉末年至東晉時期「分陝」政治:分權化現象下的朝廷與州鎮》(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282] 見《史記》卷8,頁380。
[283] 參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第一章第二節,頁43-71。
[284] 《史記.樊酈滕灌列傳》記載高祖十一年(西元前196年)淮南國有「上柱國」與「大司馬」,《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記載高祖九年(西元前198年)長沙國有「柱國」。「柱國」與「大司馬」均為戰國楚官。見《史記》卷95,頁2672;卷18,頁950。
[285] 嚴耕望認為「秦縣總數當在九百以上至一千有餘,約言之當在一千縣左右。」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頁35。民國初年史念海具體考出三百餘個秦縣縣名,近年后曉榮根據出土資料,將復原的秦縣名稱數目推進至756個。參史念海,〈秦縣考〉,《禹貢半月刊》第7卷第6、7合期(1937,北平),頁271-318;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北京:社科文獻,2009),頁441-455。
[286] 見《漢書》卷28下,頁1639。
[287] 參邢義田,〈從「如故事」和「便宜從事」看漢代行政中的經常與權變〉,收於氏著,《治國安邦:法制、行政與軍事》(北京:中華書局,2011),頁380-449。
[288] 見《漢書》卷36〈楚元王傳〉,頁1924。
[289] 即使劉戊復郡,亦可能擁有自己的郡制規劃,並未完全復原漢廷的東海、薛郡建置。
[290] 參周振鶴,〈《二年律令.秩律》的歷史地理意義〉,收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廣西師大,2007),頁353-361。
[291] 參徐復觀,〈漢代專制政治下的封建問題〉,收於氏著,《兩漢思想史卷一:周秦漢政治社會結構研究》(臺北:臺灣學生,1982),頁163-202。
[292] 參賈麥明,〈介紹幾枚漢代封泥〉,《文物研究》1985年第1期(合肥),頁93-94。賈麥明認為「東海」是縣名,有誤。根據2014年6月9日劉瑞先生至西北大學拍攝所示的封泥正背面照片( ),該封泥應屬真品。辛德勇近年指出不少陳直收藏品為偽,參考時須審慎判斷。本文初稿亦懷疑「楚東海守」封泥的可靠程度,若未得見封泥正背面照片,對其史料價值仍不無保留。參辛德勇,〈重談中國古代以年號紀年的啟用時間〉,《文史》2009年第1輯(北京),頁43-90;辛德勇,〈所謂「天鳳三年鄣郡都尉」磚銘文與秦「故鄣郡」的名稱以及莽漢之際的年號問題(上)〉,《文史》2011年第1輯,頁41-90;辛德勇,〈所謂「天鳳三年鄣郡都尉」磚銘文與秦「故鄣郡」的名稱以及莽漢之際的年號問題(下)〉,《文史》2011年第2輯,頁71-119。該封泥的文例亦值得探討。漢初楚國官印、封泥,開頭若為國名(楚),其後必接官名,無一例為地名;帶有地名的縣、鄉官印、封泥,則從不加國名(楚)。「楚東海守」封泥開頭既為國名,其後又接地名,完全不符合上述兩種規律,文例極其特別。傳出土臨淄劉家寨的漢初齊國封泥,亦符合上述兩種規律,反映國名與地名的互斥關係。參劉創新編,《臨淄新出漢封泥集》(杭州:西冷印社,2005);張龍海、張愛雲,〈山東淄博市臨淄區齊國故城出土漢代封泥〉,《考古》2006年第9期,頁91-92;山東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臨淄齊故城》(北京:文物,2013);楊廣泰編,《新出封泥彙編》。然而陳介祺曾收藏的「廬江豫守」封泥, 印文應理解為「廬江國豫章郡守」,是文帝十六年(西元前164年)至景帝四年(西元前154年)之間,廬江國轄有豫章郡時的遺物。參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頁48。該封泥與「楚東海守」封泥的文例一致,反映諸侯王國國名與郡名確實可以並存。該封泥後為東京國立博物館收藏,刊布了封泥正背面照片。觀察其印文風格及泥背痕跡,應屬真品。參東京國立博物館編,《中國の封泥》(東京:二玄社,1998)。綜上所述,漢初齊、楚等諸侯王國官印、封泥文例大抵存在國名與地名互斥的規律,但郡名卻不受此規律的約束,其間矛盾該如何解釋呢?將「楚東海守」與「盧江豫守」封泥視為特例,是強調「東海」與「豫」的地名性質,認為地名不應與國名相接之故。然而「廬江豫守」封泥為了符合四字印的習慣,將郡名「豫章」省略為「豫」,卻不將國名「廬江」省略為「廬」,反映這類封泥印文的王國國名不可省,但郡名可省,國名比地名更為重要。因此這類封泥首先應歸類於國名印,不應歸類於只帶有地名的縣、鄉印。換言之,「楚東海守」、「盧江豫守」等王國郡守二千石官印,其性質更近於「楚中尉印」、「齊內史印」等王國中央二千石官印,「東海」與「豫」雖是地名,其性質卻與縣、鄉官印的地名有根本區別,郡守的中央官吏性質遠較縣令長、鄉嗇夫為強,符合我在博士論文裡探討的早期郡制的中央外派官署性質。參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第三章,頁159-215。
[293] 如《漢書.高帝紀》高祖「以膠東、膠西、臨淄、濟北、博陽、城陽郡七十三縣立子肥為齊王」、《史記.齊悼惠王世家》記載「齊王懼不得脫,乃用其內史勳計,獻城陽郡」、《漢書.高五王傳》記載呂后元年「割齊之濟南郡為呂王奉邑……呂后七年,割齊琅邪郡,立營陵侯劉澤為琅邪王……文帝元年,盡以高后時所割齊之城陽、琅邪、濟南郡復予齊……二年,王諸子,乃割齊二郡以王章、興居」。見《漢書》卷1下,頁61;《史記》卷52,頁1999;《漢書》卷38,頁1991。
[294] 就齊國而言,《史記.孝文本紀》記載「以齊劇郡立朱虛侯為城陽王。」(見《史記》卷10,頁423)周振鶴認為劉章之城陽國封域為城陽郡,馬孟龍認為尚包含琅邪郡。不管城陽國封域是一郡之地或兩郡之地,《史記》以「劇郡」一詞稱城陽國的封域,亦是漢廷文獻對諸侯王國籠統書寫之一例。參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頁108;馬孟龍,《西漢侯國地理》,頁162。
[295] 參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第四章第二節,頁265-293。
[296] 見《漢書》卷44,頁2139。
[297] 參游逸飛,《戰國至漢初的郡制變革》第三章,頁159-215。
[298] 見曹學群,〈吳氏長沙國歷史地理四題〉,收於湖南省博物館編,《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二輯)》(長沙:岳麓書社,2005),頁420-426。
[299] 長沙國首都在長沙,長沙郡應改為內史,「長沙武陵郡」即使單獨出現,也不太可能理解為長沙、武陵二郡。
[300] 見《史記》卷17〈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頁803。
[301] 參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頁121。
[302] 見《史記》卷93,頁2640。
[303] 見《漢書》卷40,頁2053。此資料得鄭宗賢提示。此外《漢書.樊噲傳》記載樊噲擊破陳豨叛軍時,「虜代丞相馮梁、守孫奮」,似指鹵獲代郡郡守孫奮。代國僅轄代、雁門、雲中三郡,代郡應改置內史,不應有郡守。此處代郡郡守或為戰時特制,又「守」未必指代郡郡守。見《漢書》卷41,頁2072。
[304] 惟逡巡游目於漢初天下輿地圖時,不禁令人感到興味:無郡現象較明確的齊、楚兩國,均未與匈奴、南越等外夷接壤;明確有郡的長沙、代國則分別與南越、匈奴接壤。有郡、無郡似與鄰邊與否關係密切。令人懷疑鄰邊的長沙、代國保留郡制是為了抵禦外夷入侵,位處內地的齊、楚則因軍事需求較小而廢郡。根據漢朝「邊郡」與「內郡」的分類(參邢義田,〈漢代的邊郡與內郡〉,未刊稿),似可將漢初諸侯王國粗分為「邊國」與「內國」。邊國與內國的外部差異為鄰邊與否,內部差異則為郡之有無。邊國有郡,內國無郡。此說並不完全吻合於目前所見資料,如趙國為內國,但有郡;淮南國為邊國,卻無郡。惟上文已強調,在嚴格的時間標尺檢驗下,漢初諸侯王國有郡、無郡的情況實處於變動之中。漢初某一時期不無可能形成趙國為無郡內國,淮南國為有郡邊國的政區格局。事實上趙國雖為內國,但高祖時期大而近邊,在齊、楚之北,又與代國關係密切,甚至曾轄代國,以代為邊,近似特例。淮南國無郡的材料乃單一的默證,不易排除有郡的可能。本文不避淺陋,提出數種矛盾但皆有可能的情況,就教學界,以祈方家指正。
[305] 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頁37。
[306] 參《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頁236。
[307] 參王汎森,《執拗的低音:一些歷史思考方式的反思》(臺北:允晨文化,2014)。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1月28日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