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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里耶秦簡8-1514:
廿九年四月甲子朔辛巳,庫守悍敢言之:御史令曰:各苐(第)官徒丁【粼】〼Ⅰ
勮者爲甲,次爲乙,次爲丙,各以其事勮(劇)易次之。·令曰:各以□〼Ⅱ
上。·今牒書當令者三牒,署苐(第)上。敢言之。〼Ⅲ8-1514
四月壬午水下二刻,佐圂以來。/槐半。8-1514背
上揭簡文“各以”下一字作,疑是“尺”字。里耶簡“尺”字作(8-135)、(8-835)、(8-988),可參考。里耶秦簡9-1624:[1]
〼【朔】日,田、少内守□敢言之:廷下□〼Ⅰ
〼【給】,徒隷有所宜給,以徒爲【官徒、僕、養】〼Ⅱ
〼□不决,各以尺六寸牒苐(第)當令者〼Ⅲ
有“各以尺六寸牒苐(第)當令者”這樣的內容。疑8-1514號簡“尺”下可補類似于“六寸牒苐(第)當令者”這樣的文句。即8-1514所見“令”的完整表述可能是“各以尺六寸牒苐(第)當令者上”。
由8-1514可知,在秦始皇廿九年四月辛巳這一天的公文中,“各以尺六寸牒苐(第)當令者上”還是以“令”的形式存在。而9-1624沒有“令曰”領頭,其出現的位置值得留意。該句話前面的“不决”,可指判决、决斷,也見于岳麓伍59、60號簡:
制詔御史:聞獄多留或至數歲不决,令無辠者久𣪠(繫)而有辠者久留,甚不善,其舉留獄上之┗。御史請:至計,令執灋上㝡(最)者,各牒書上其餘獄不决者,一牒署不决歲月日及𣪠(繫)者人數,爲
里耶秦簡9-1624“不决”下紧接着的语句“各以尺六寸牒苐(第)當令者”似是下一步的解决或执行方案,已將律令條文化用在公文陳述中。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藏秦簡伍121、122號簡:[2]
御史上議:御牘尺二寸┗,官券牒尺六寸。·制曰:更尺一寸牘牒。·卒令丙四。
上揭簡文記載了“御牘”尺二寸,“官券牒”尺六寸,變更成“尺一寸”的經過。但這一變更的時間不太清楚。
如果上文我們所補內容不誤,那麽秦始皇廿九年遷陵縣所見上行的官牒中仍存在沒有變更之前的“尺六寸牒”這一規格。這可爲判斷岳麓書院藏秦簡伍121、122號簡《卒令丙四》的時間提供綫索。
2018年6月5日写定。
[1] 里耶秦簡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校讀(一)》,簡帛網2018年5月17日。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8月9日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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