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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耶秦簡牘校讀零札(十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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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首發)
一、鄉
《里耶秦簡(壹)》簡8-1926第一行整理者及《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均釋作“〼□遷陵〼”。[1]今按:原釋為“遷”之字圖版作,字形比較模糊,與“遷”的一種比較特殊的寫法(將“辵”寫在“䙴”左下角位置)整體比較相似(如下表8-137“遷”字)。但細審圖版,從細節書寫可以判定此字(下文以A代指)並非“遷”字而是“鄉”字。茲將A與里耶秦簡中的“鄉”“遷”字對比、分析如下:A 8-157“鄉” 8-137“遷” A下一字
對比A字與8-137中的“遷”字,可知:其一,A字左部、左下部未見有“辵”旁;其二,A字右下角的捺劃(A字圓圈所示)綿延較長,而據筆者統計,“遷”字中對應的筆劃(如上表8-137“遷”字圓圈所示)一般不會如此突出,[2]所以A字不當為“遷”字。再對比A字與8-157中的“鄉”字,無論是整體輪廓還是字形細節,均十分相符,可知A字當為“鄉”字。
再看A下一字,該字圖版作(大圖版見上),僅存部分殘形,且漶漫嚴重,其實難以辨識。只因整理者及《校釋》將A字誤釋為“遷”,故進而又將A下一殘字釋為“陵”字。但據此字殘筆,似與“陵”字相去甚遠。
綜上言之,簡8-1926第一行釋文當訂正作“〼□鄉□〼”。
二、(司)馬印行事
簡8-2083第二行整理者及《校釋》均釋文作“〼□□行事”。今按:細審圖版, “行”上一字有小片碎裂,筆者將碎片拼合、矯正如下圖。拼合後“行”上一字圖版作(下圖圓圈所示),該字左部大半殘缺,右部筆劃清晰。8-2083矯正前圖版 8-2083矯正後圖版
檢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除本簡外,“行事”凡30見,29例與“印”搭配構成“(以某)印行事”的格式。[3]因此,結合殘字及文例可知,“行”上一字或即為“印”字。茲錄寫數條“(以)某印行事”相關辭例展示如下:
(1)以蒼梧尉印行事 8-657
(2)以沅陽印行事 8-759
(3)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9-2背
(4)以洞庭發弩印行事 9-1861
(5)以新武陵印行事 9-23背
(6)內官丞印行事 8-462+8-685[4]
(7)以㓝山道丞印行事 8-1516[5]
(8)以上衍印行事 12-1784
上舉諸例與8-2083第二行的辭例相同,均為“(以)某印行事”的表達格式。由此可知,簡8-2083第二行“行”上一字應為“印”字無誤。
此外,我們通過類比發現,“印”之前多冠以“地名+職官”,如上舉“以蒼梧尉印行事”“以㓝(荊)山道丞印行事”等;或僅冠以地名而不加職官,如上舉“以沅陽印行事”“以上衍印行事”等。反觀本簡“印”上一字,圖版作,據殘劃很可能是“馬”字。茲將此字(下文以B代指)與里耶秦簡中的“馬”對比如下:B 8-461 8-461 8-461 8-1455 9-1背 9-9背 9-10背 9-228
對比上表字形,B字殘形與里耶秦簡中的“馬”字比較相符,特別是與簡8-461中的3例略帶篆意寫法的“馬”字相似度更高。因此,筆者認為此字應是“馬”字。若此說不誣,那麼“馬”前一字應該就是“司”字。“以(某地)司馬印行事”在里耶秦簡中凡12見(9-1至9-12的12塊木牘,各一見)。
順帶一提,“以某印行事”中僅冠以地名而不加職官的表達,如“以沅陽印行事”“以上衍印行事”等,筆者認為或是“以沅陽令印行事”“以上衍令印行事”之省。如何確定它們是縣令之省而不是其它職官之省呢?這大概與“遷陵令拔”省稱為“遷陵拔”,“陽陵令遬”省稱為“陽陵遬”是相似的。筆者另有專文討論,此不贅述。[6]
綜上所論,結合殘字及文例,筆者認為“行事”前的2個殘字應是“馬印”,故簡8-2083第二行釋文當訂補為“〼馬印行事”。
三、共
簡8-2508僅殘存二字,整理者和《校釋》均未釋。今按:該簡第一字圖版作,整體輪廓基本清晰,上部和右下部筆劃可辨,應是“共”字。茲將此字與里耶簡中的“共”字對比如下:8-2508 8-1518 8-1518 9-1365 9-2098 9-3236
對比上表字形,上部所從之“口”比較清晰,[7]下部所從之“廾”右半部分可識,應是“共”字無誤。綜上,簡8-2508釋文可補釋作“〼共□〼”。[8]
四、布發
簡8-1062整理者及《校釋》均釋文作“〼發”。今按:細審圖版,如下圖方框內所示,“發”上明顯有筆劃殘留,當還有簡文。結合殘筆及“檢”類簡牘辭例,可知此殘字當為“布”。茲將此字與里耶秦簡中的“布”對比如下:8-1062 6-18 8-454 8-1124 8-1130 9-3 9-7 9-9 9-518
對比上表字形,不難發現下部的殘筆其實就是“布”下所從之“巾”。
從辭例上講,據簡牘形制及簡文內容可知8-1062是一枚“檢”,而“檢”上記載“(金)布發”的簡文十分習見,如下:
(1)廷金布發 8-506
(2)廷金布發 8-799
(3)酉陽金布發 8-1130
(4)廷金布發 9-1607
(5)廷金布發 9-1524
綜上言之,據殘字及簡文辭例,簡8-1062釋文當補正作“〼布發”。簡8-1062
五、手
簡8-2527背整理者及《校釋》釋文均作“〼□ □手”。今按:“手”上一字(下文以C代指)右部殘缺,但左部筆劃勉強可識;同時,據簡文內容及書寫版式可知C字為人名,綜此兩點,我們認為C字或即爲“”。試將C字與里耶秦簡所見“”對比如下:C 8-1839 8-1583 8-1839 8-1880
對比上表字形,C字下部大半可識,與“皿”寫法相似,右上部殘留隱約可見,似即為“古”,字形整體結構也與所舉“”字基本相符。據筆者目力所及,在目前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材料中,“”字凡4見,均作人名。具體如下:
(1)卅年九月庚申,少內守增出錢六千七百廿,環令佐朝、義、佐貲各一甲,史犴二甲。(正) 8-890+8-1583[9]
(2)丙廥粟=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十二月庚寅,啟陵鄉守增、佐、稟人小出稟大隸妾徒十二月食。
令史逐視平 手 8-1590+8-1839[10]
(3)〼□二月食。
〼 〼 8-1880
例(3)雖殘缺嚴重,但據剩餘簡文內容和書寫格式推知,應該與例(2)相同,也是一份稟食文書。因此,“”的身份大概是“佐”,並在卅年、卅一年間任職。
綜上所論,簡8-2527背釋文或可作“〼□ 手”。
六、小男子□〓
簡8-1218有簡文“小男子□□〓”,整理者及《校釋》均認為“小男子”後有兩個文字。今按:細審圖版,“小男子”下應該只有一個字。從辭例上講,“小男子”后之字應為人名,而若此處的人名有兩個字,則當使用兩個重文符號。粗檢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我們索得人名為兩個字且使用重文符號的辭例3條,如下:
(1)責亭妻胥〓亡〓曰:貧,弗能入。謁令亭居署所。
8-60+8-656+8-665+8-748[11]
(2)式謁臞〓季〓籍式診式,式寫之。 8-477
(3)進書趙〓季〓自發。 9-1715
由上例可知,人名“AB”加上重文符號後當書寫作“A〓B〓”,而不能寫作“AB〓”。反觀本簡“小男子”下之字,無論是看字形輪廓還是整個書寫空間,很顯然都不可能有兩個文字再加一個重文符號。
綜上言之,簡8-1218相關簡文當訂正作“小男子□〓”。8-1218
七、都鄉畜志
簡8-2491整理者釋文作“都鄉畜Ⅰ 牡彘一Ⅱ 牡豕四Ⅲ(第一欄)□Ⅰ □Ⅱ(第二欄)”;《校釋》補釋出第一行最末殘字爲“志”,釋文作“都鄉畜志〼Ⅰ 牡彘一〼Ⅱ 牡豕四〼Ⅲ(第一欄)□〼Ⅰ □〼Ⅱ(第二欄)”;趙岩先生將第三行第二字(舊釋爲“豕”之字)改釋爲“犬”,[12]其論可從。
今按:結合圖版及釋文可知,第一行最末殘字“志”當與“都鄉畜”連讀,屬於第一欄;整理者誤將“都鄉畜”及左邊兩行內容當作第一欄,進而又將“志”(整理者未釋)及以下內容當作第二欄;《校釋》既已補釋出“志”字並與“都鄉畜”連讀,故“第二欄”第一行(Ⅰ)則不當再有“□”。細審茬口,我們認為“志”字左邊顏色較深、酷似墨跡的深灰色區域,應該不是墨跡殘留,而是殘斷茬口的陰影。換言之,“志”字左邊並無簡文。[13]
綜上所論,簡8-2491釋文當訂正爲“都鄉畜志Ⅰ 牡彘一Ⅱ 牡犬四Ⅲ”。8-2491
八、出百七人
簡8-1798第二行有簡文“出百D人”,整理者及《校釋》均認為D處有兩字,釋文作“出百七十人”。今按:細審圖版,“百”字和“人”字之間顯然僅一“七”字,故此處釋文當訂正為“出百七人”。8-1798
九、昜<易>
簡8-1514正第二行有簡文“勮者爲甲,次爲乙,次爲丙,各以其事勮(劇)易次之”,“勮”下一字整理者及《校釋》均徑釋為“易”。今按:該字圖版作,可見圖版清晰、完整,顯係“昜”字而不是“易”字,據簡文內容此處當讀作“易”,或為“昜”字之訛。在已公佈的里耶秦簡牘中,“易”字在9-1410背有2見,圖版作、,與8-1514中的“昜”明顯有別。其實,《里耶秦簡(貳)》中有一例“昜”字,圖版作,《校釋(第二卷)》已經進行了正確的處理,[14]其處理作如下:
(1)賈人買惡錢以昜<易>縣官□〼 9-1942+9-2299[15]
可見,校釋小組也認為是“易”之訛寫。
綜上所論,簡8-1514正第二行釋文中的“勮易”也當處理作“勮昜<易>”。另外,簡8-2444第一行有簡文“〼為□昜此□〼”,“昜”字圖版作,然據簡文內容或亦當為“易”之訛寫。
十、令(史監)
《校釋》指出簡8-1162“疑與8-1289綴合”,[16]雷海龍先生落實了這一綴合意見,[17]後張馳先生又補綴8-1790,[18]最終釋文作“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餘徹食四斗半斗于隸臣徐所,取錢五”。今按:細審綴合後圖版,如下圖方框內,明顯有筆劃殘留,下部殘斷,無疑還有簡文。另外,據簡文內容可知,8-1162+8-1289+8-1790是一份出賣?餘徹酒食等物的記錄。里耶秦簡秦簡中還有其它內容相關的簡文,可茲對照。如下:
(1)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餘徹酒二斗八升于□〼
率之,斗二錢。令史監。〼 8-907+8-923+8-1422[19]
(2)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〼
令史監。 〼 8-993
(3)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一朐于隷臣徐,所取錢一。
令史監。 般手。 8-1002+8-1091[20]
(4)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餘徹脯一朐于□□□,所取錢一。
令史監。 般手。 8-1055+8-1579[21]
(5)〼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〼
〼令史〼 8-847
例(1)至例(4)所涉時間、經辦人、事件主體、監督人均相同,例(3)例(4)的出賣物、出賣對象、所得錢數、書手也相同,完全可對讀,可相互補充。例(5)雖有殘缺,但據殘存簡文可推測應該與前舉4例相同。對比上舉5例簡文,可知每一次出賣?餘徹酒食均需有一名“監”者,前舉5例中的監督人均為“令史”。反觀本簡方框內的殘筆,極有可能就是“令(史/佐監)”。遺憾的是筆者查檢相關簡文,並未找到可與之綴合的簡牘。
另,筆者還找到了兩例由“令史監”疑為出賣?餘徹酒食的簡文,具體如下:
(1)〼隷。 錢八。
〼令佐監。 □ 8-917
(2)〼二錢。 令史監。 8-1422
綜上言之,結合文字殘筆、出賣?餘徹酒食簡的文例及書寫格式可知,簡8-1162+8-1289+8-1790第二行殘斷處當還有簡文,疑為“令”字。故釋文當補作“丗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庫建、佐般出賣祠?餘徹食四斗半斗于隸臣徐所,取錢五。Ⅰ □〼Ⅱ”。簡8-1162+8-1289茬口處
附圖:
簡8-1926
8-1218
8-1162+8-1289+8-1790
8-2527背
8-2508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主編《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本文未涉及《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內容,故下文簡稱《校釋》者均指《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
[2] 8-137“遷”字圓圈所示筆劃即“”下“廾”右邊的“又”。“廾”左右兩邊的“又”一般書寫得比較均衡,長短相近,不會差別太甚。
[3] 殘缺辭例如9-1425“〼陽印行事”、9-1864“〼□印行事”未計入統計。此外,簡9-479背有“以臨沅丞印副行事”,《校釋(第二卷)》認為“副,或指副本”,與8-2083稍異,此處不作討論。
[4] 該簡由《校釋》綴合。詳參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160頁。
[5] 尹強《〈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補正(4)〉》,簡帛網,2014年1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82。
[6] 詳參拙文《里耶秦簡牘所見“鄉夫”再議——兼論“地名+人名”表示“身份+人名”的特殊用法》,待刊。
[7] [清]方濬益《綴遺齋彝器款識考釋》卷二十六認為:“共”字是《說文》以為從“廿”,當是“口”形之變;朱芳圃先生認為“共”像兩手捧瓮形(朱芳圃《殷周文字釋叢》,中華書局1962年,第96-97頁);季旭昇先生認為瓮形省作“口”,“口”又訛成“廿”形,《說文》因誤釋為“從廿廾”(季旭昇《說文新證》,藝文印書館2014年,第177頁)。
[8] “共”下一字,上部似為“火”,惜其殘斷,辭意難明,故仍闕疑。
[9] 該簡由《校釋》綴合。詳參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242-243頁。
[10] 姚磊《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二)》,簡帛網2015年6月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54。
[11] 該簡由《校釋》綴合。詳參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45頁。
[12] 趙岩《里耶秦簡劄記(十二則)》,簡帛網2013年11月1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52。
[13] 退一步說,即便“志”字左邊還有簡文,整理者和《校釋》的意見也不同。據整理者釋文可知,整理者認為包含“志”字在內“第二欄”共有兩字;而《校釋》補釋出“志”字後,“第二欄”釋文仍然作“□〼Ⅰ □〼Ⅱ”,可見《校釋》認為包含“志”字內“第二欄”共有三字。
[14]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397頁。
[15] 該簡由整理者綴合。詳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7年,“釋文”第123頁。
[16]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286頁。
[17] 雷海龍《里耶秦簡試綴五則》,簡帛網2014年3月1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99。
[18] 張馳《里耶秦簡券類文書綴合三則》,簡帛網2015年7月3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76。
[19] 該簡由《校釋》綴合。詳參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246頁。
[20] 該簡由《校釋》綴合。詳參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259頁。
[21] 該簡由《校釋》綴合。詳參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第26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6月6日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