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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耶秦簡8-2026校讀
- 兼談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里耶秦簡所見的“贖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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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學漢語言文獻研究所)
(首發)
簡8-2026正面習字,《里耶秦簡(壹)》(下文簡稱《里耶壹》)和《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下文簡稱《校釋一》)釋文均作“樂樂伯廿六加加加以廿”。[1]今按:《里耶壹》和《校釋一》釋爲“伯”之字圖版爲,字形清晰,右部所從確爲“白”,但左部顯非“亻”旁,此字必非“伯”字。蔣偉男將此字歸入“疑難字”,並指出“似從‘糸’從‘白’”。[2]其實,只要將與同在本簡的“樂”字稍作對比,如下:舊釋“伯”之字 樂 樂
細審字形,不難發現就是未寫完的“樂”字,不過只書寫了左上角的“幺+白”罷了。“習字簡”本爲習字之用,簡上出現未書寫完成的字自然十分合理。
又:8-2026背面《里耶壹》釋文作“及人贖廿□戍遣戍〼”,《校釋一》補“月”字,釋文作“及人贖廿月戍遣戍〼”。今按:核查圖版,“贖”字上有明顯墨跡,當補一“□”;《校釋一》所補“月”字圖版作,字形實不類“月”,結合該簡習字的特點,缺乏具體語境,此處或仍以“□”闕疑爲宜;《里耶壹》和《校釋一》舊釋“人”字當改釋爲“入”,後文有論,此不贅述。
8-2026背
細審8-2026背面圖版,我們認爲:從簡文的書寫風格、墨跡濃淡、書寫次序、排列疏密來看,似可將背面簡文分爲如下兩組:[3]a組 b組 圖版 釋文 及 入 贖 戍 遣 戍 □ 廿 月(?)
對比兩組圖版:其一,a組簡文墨色濃、筆劃細且清晰[4]、字距較寬且均勻,b組簡文墨色淡、筆劃粗且模糊[5]、書寫侷促且無序;其二,b組簡文夾於a組簡文中,[6]且有明顯的書寫疊加。[7]可見,將8-2026背面簡文分爲a、b兩組當無誤。
據此,我們進一步推論a、b兩組簡文還有一個書寫順序問題,即:先書寫a組簡文“及入贖戍遣戍〼”;後書寫b組簡文“□”和“廿□”。[8]結合8-2026正面習字的特點,我們推測8-2026背b組簡文可能也是習字所書。茲將8-2026正面單字切出如下,以便與前表b組圖版對比:8-2026正面單字圖版 圖版
釋文樂 樂 □(樂) 廿 六 加 加 加 以 廿
對比b組圖版和本表圖版:其一,簡文書寫風格(文字大小、墨色濃淡等)比較一致;其二,簡文內容無序,均不成辭;其三,同書於一簡正、背。可見,將8-2026背b組簡文看作與正面相同的習字內容應該沒有大問題。[9]
基於此,我們暫將8-2026背面簡文中的“□”和“廿□”剝離,剩餘簡文作“及入贖戍、遣戍〼”,成辭。[10]里耶秦簡中有一條簡文可與之對讀:
(1)朐忍令入贖、遣戍及問容此前〼 8-1958
例(1)中的“贖、遣戍”似爲8-2026中的“贖戍、遣戍”之省。
下面試對“贖戍”“遣戍”稍作解說。
關於“贖戍”,我們繫聯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簡93-98的“(贖)戍不盈四歲”。爲討論方便,茲將簡93-98簡文錄寫如下:[11]
(2)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爲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其當?(繫)城旦舂作官府償日者,93罰歲金八兩;不盈歲者,罰金四兩。94□□□□兩。購、没入、負償,各以其直(值)數負之。其受賕者,駕(加)其罪二等。所予臧(贓)罪重,以重者論之,亦駕(加)二等。其非故也,而失不95審者,以其贖論之。爵戍四歲及?(繫)城旦舂六歲以上罪,罰金四兩。贖死、贖城旦舂鬼薪白粲、贖斬宫、贖劓黥,戍不盈96四歲,?(繫)不盈六歲,及罰金一斤以上罪,罰金二兩。?(繫)不盈三歲,贖耐、贖䙴(遷)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購、没入、負償〓(償、償)日作縣97官罪,罰金一兩。98
簡文起首寫到鞫獄“故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則當“斬左趾爲城旦”,其它罪則“各以其罪論之”;後面又說“其非故也而失不審者”,則當“以其贖論之”。對比內容,“故……弗窮審”和“非故……失不審”似乎正是平行、並列的兩種情況。據此,我們將簡93-98“鞫獄”相關內容製成示意圖如下:[12]
學界已指出95-98簡與93-94簡是不同的律文。[13]核查圖版,95號簡簡首殘斷(圖版見文末附圖),整理者據殘斷長度徑補出4個“□”符,釋文作“□□□□兩”。李力先生認爲“□□□□兩”中殘缺的文字,應是罪名項,表示何罪要處以“□□□□兩”。[14]我們基本讚成李氏之說,更具體一點說,就是“罪名項+罰金幾兩”。若是,那麼“□罰金□兩”中就僅有一個“□”表示“罪名項”,這似乎是不太可能的。究其原因,蓋如李氏所說,簡95並非另一條律文之首簡,而只是目前所排列出的該條律文的第一支簡。[15]儘管如此,但從簡文內容來看,恐怕簡93-94與簡95-98之間仍然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
擱置簡93-94與簡95-98是否爲同一條律文的問題不談,簡95-98屬於同一條律文應當是沒有異議的。如前文示意圖所示,“(鞫獄)非其故也,而失不審者”,則“以其贖論之”,然後詳細列舉了各種“以贖論之”的罪名項和具體的罰金情況。我們將罪名項和對應的罰金情況分條臚列如下:罪 名 項 懲罰方式 數 量 爵戍四歲及?城旦舂六歲以上罪 罰金 四兩 贖死、贖城旦舂鬼薪白粲、贖斬宫、贖劓黥,戍不盈四歲,?不盈六歲及罰金一斤以上罪 二兩 ?不盈三歲,贖耐、贖䙴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購、没入、負償、償日作縣官罪 一兩
上表所列罪名及其罰金數量明確、層次清晰,且都由“贖”統之。曹旅寧先生分析說“《具律》規定司法審判中凡是屬於過失犯罪的適用贖刑”,即引“爵戍四歲……罰金一兩”辭例爲證。[16]孫艷女士、高葉青女士在其學位論文中均將“爵戍四歲…罰金一兩”納入“贖”的範疇。[17]《二年律令》中的“贖”,即因犯法而按律被判爲“贖”一類罪者,包括“贖遷”“贖耐”“贖刑”“贖死”等。[18]被判爲“贖”的人可用財物等來抵罪,“(贖)戍不盈四歲”大概就是用財物等來抵“戍不盈四歲”的罪。只是這裡的“戍”是指“罰戍”“適(謫)戍”抑或其它,尚不明確。[19]
那麼,從《二年律令》和里耶秦簡所見的“贖戍”來看,是否有可能秦律“贖刑”中是有“贖戍”的呢?從現有的研究成果來看,似乎並不支持這種觀點。學者們所構擬秦律刑罰體系,如高敏先生的“五刑說”[20]、黃展嶽先生的“五刑說”[21]、朱紹侯先生的“五刑說”[22]、粟勁先生的“七刑說”[23]以及劉海年先生的“十一刑說”[24]等,列舉的“贖刑”均不包括“贖戍”。我們期待更多新的出土材料能解決這個問題。
“遣戍”見於傳世典籍,《史記·秦始皇本紀》載:“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爲桂林、象郡、南海,以適遣戍。” [25]《漢語大詞典·辵部》解釋爲“舊時謂放逐罪人至邊地、軍臺戍守”,所引第一條書證即是《秦始皇本紀》文。[26]其實“遣戍”本身並沒有“放逐犯人”這一層意義,只是在“以適遣戍”的語境中才具有這層意義。《大漢和辭典·辵部》釋“遣戍”爲“衛戍に當らせる”,[27]即讓其駐守(邊關)之意,可謂得其要旨。
另外,“遣戍”也見於出土簡帛文獻:
(3)〼遣戍〓〼 8-2071
(4)…遣戍〓適… 9-279
(5)戍律曰:戍者月更。君子守官四旬以上爲除戍一更。遣戍,同居毋竝行。不從律,貲二甲。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1299/184
(6)陽朔五年正月乙酉朔庚戌,犁陽丞臨移過所。遣廚佐閭昌爲郡送遣戍卒張掖居延。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 《肩水金關漢簡(壹)》73EJT6:23A
例(5)中的“遣戍”即派遣戍守之意,並非僅適用於被放逐的犯人,例(6)“送遣戍卒”就是極好的解釋。由此可見,《漢語大詞典》對“遣戍”的解釋恐怕是不太準確的。
回到8-2026簡背釋文“及入贖戍、遣戍〼”上來。經過前文對“贖戍、遣戍”的解釋,再將8-2026背與8-1958對比,我們發現還可以解決一處字詞校釋問題。8-2026背“贖戍”上一字圖版作,《里耶壹》及《校釋一》均釋爲“人”。黃文傑先生認爲在秦至漢初的簡帛文字中,“人”和“入”二字的構型是可區別的,並提出具體的區別辦法,即:“人”作,第一筆是短撇,大約寫在字左三分之一處,第二筆較長,字形較扁平;“入”作,左右兩筆等長,字形較方正。[28]反觀8-2026背“贖”上一字,符合黃文對“入”字的描述。從辭例上看,8-1958“朐忍令入贖、遣戍及問容此前〼”可與8-2026背對讀,而其“贖”上一字正是“入”字,可知8-2026背“贖”上一字也當爲“入”。
綜上所論,簡8-2026釋文當校訂如下:
樂樂□(樂)廿六加加加以廿(正)
及入□贖廿□戍、遣戍〼(背)
並注云:“該簡正面習字,背面‘及入贖戍、遣戍’成辭,“□”和“廿□”是夾在成辭簡文中的習字內容。”
另外,里耶秦簡中還有幾枚簡牘可能與8-2026相關。如下:
(7)敢言之:問容道臨沅歸。審。容及其贖前書 8-547+8-1068[29]
(8)遷陵今寫朐忍診容及〼 8-1732+9-1496[30]
(9*)朐忍令入贖、遣戍及問容此前〼 8-1958
(10*)及入贖戍、遣戍〼 8-2026背
《校釋一》注釋8-547說“本簡似與8-1732、8-1958有關”,[31]《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注釋例(8)說“本簡內容與8-547+8-1068、8-1958有關”,二者互見。由此線索,我們再繫聯到前文討論過的8-1958和8-2026背。爲方便對比,我們將8-1958和8-2026背簡文再轉錄於上。[32]仔細品味簡文,確實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再看四枚簡牘圖版對比情況,如下:
細審圖版,我們發現8-2026背與8-1958的書寫風格較相似,而8-547+8-1068與8-1732+9-1496的書寫風格較相似。試分別對比字形如下:甲組 組類 乙組 8-2026背 圖版
8-547+8-10688-1958
8-1732+9-1496遣 贖 戍 及 釋文 容 及
甲組的4個字形,特別是“遣”和“贖”字,從外在的字形框架、部件結構和比例,到內在的筆勢筆意、運筆的流暢度、用墨的濃淡和筆劃的粗細等,都極爲相似,應爲同一書手所書。[33]乙組二字整體書寫風格近似,可資對比的“容”“及”也十分相似,恐怕也是同一書手所書。
總之,從簡文內容和書寫風格來看,簡8-2026背與8-1958、8-547+8-1068與8-1732+9-1496的關係應該是十分密切的。有了這個認識,對於這一組簡牘的綴合、編聯等工作都是有幫助的。
基於前文的分析,我們構擬了一個8-2026的書寫順序:書寫者首先在8-2026的一面上書寫“及入贖戍、遣戍”等內容,另一面未書寫內容;此簡由於某種原因被廢棄後又用於習字,習字者首先在8-2026未書寫簡文的一面習字,書寫了“樂樂□(樂)廿六加加加以廿”,或許是因爲筆毫仍有餘墨,故習字者又翻至另一面(即寫有“及入贖戍、遣戍”的一面),在空白較大處書寫“□”“廿□”等字,筆枯而止,最終形成了我們現在看到的8-2026。
其實,行文至此,仍有未安之處,特別是對“贖戍”的討論尚不能完全說服自己。如:簡8-1958“朐忍令入贖、遣戍及問容此前〼”,《校釋一》將“贖”和“遣戍”用頓號點開,但並未進行注釋。此處的“贖”是否“贖戍”的簡稱,恐怕不好說。特別是將8-547+8-1068與8-1958聯繫,前者說“容及其贖前書”,後者說“令入贖、遣戍及問容此前〼”,兩處的“贖”所指應該相同,但都並未直接表達爲“贖戍”,因此,有可能8-1958中的“贖”並不是指“贖戍”。若是,則將8-1958與8-2026背對讀之言則無從談起了。即便如此,但簡8-2026背的“贖戍”是應該是可以確定的。能期待新材料的出土能夠解決筆者的疑慮。
附記:小文在寫作過程中,曾多次與同門李蓉討論、交流;曾就“贖戍”“遣戍”等問題向周艷濤博士請教;“遣戍”詞義日譯漢得到了李真真博士的幫助;對文中筆跡的分析和辨認得到了牛勇軍博士的幫助,在此一併表示感謝。
附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簡93-98(第95簡頂部約殘去四個字)
[1] 本文所引里耶秦圖版及釋文,若無特殊說明,均來自於: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2] 蔣偉男《里耶秦簡文字編》,學苑出版社2018年,第677頁。
[3] 由於可資對比的簡文很少,故不能確定是否有兩種不同的筆跡,但就書寫風格來說,分為兩組應該是沒有大問題的。
[4] 即筆毫墨充足時書寫比較“利索”的狀態。
[5] 類似於筆毫墨不足時“枯筆”的狀態。
[6] “□”夾於“入”“贖”之間,“廿月(?)”夾於“贖戍”之間。
[7] “月”字與“戍”字筆劃重疊。
[8] “廿”下一字《校釋一》釋為“月”。今按:此字圖版作,字形不像月;結合該簡習字的特點,缺乏具體語境,我們認為此處或仍以“□”闕疑為宜。
[9] 具體而言,對比8-2026正、背習字內容圖版,應該是先書寫正面的“樂樂□(樂)廿六加加加以廿”,然後書寫背面的“□”和“廿□”。
[10] 《校釋一》未直接將8-2026注為“習字簡”,大概正是考慮到簡背部分內容成辭。
[1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47頁;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28頁。
[12] 筆者注:95簡“□□□□兩。購、没入、負償,各以其直(值)數負之。其受賕者,駕(加)其罪二等。所予臧(贓)罪重,以重者論之,亦駕(加)二等”不屬於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的情況,故未在示意圖“故縱……故弗窮審”部分羅列相關內容。
[13] 張家山漢簡研讀班《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校讀記》,《簡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第183頁;李力《關於〈二年律令〉簡九三—九八之歸屬問題的補充意見》,《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第112頁。
[14] 李力《關於〈二年律令〉簡九三—九八之歸屬問題的補充意見》,《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第112頁。
[15] 李力《關於〈二年律令〉簡九三—九八之歸屬問題的補充意見》,《出土文獻研究》第六輯,第112頁。
[16] 曹旅寧《張家山漢律贖刑考辨》,《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1期,第92頁。
[17] 孫艷《秦漢贖刑論考》,東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12頁;高葉青《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西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第11頁。
[18] 張金光《秦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53頁。
[19] “適戍”,史籍亦作“謫戍”,指因罪謫罰戍邊之人;“罰戍”《校釋一》未釋,但認為“應與‘謫戍’有別”。(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一》,第147頁。)
[20] 高敏《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54-259頁。
[21] 黃展嶽《雲夢秦律簡論》,《考古學報》1980年第1期,第8-17頁。
[22] 朱紹侯《居貲非刑名辨——兼論秦律中的幾個問題》,《許昌師專學報》1982年第2期;後收入氏著《雛飛集》,河南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71-85頁。
[23] 粟勁《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4-296頁。
[24] 劉海年《戰國秦代法制管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94-122頁。
[25] 西漢司馬遷:《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中華書局1963年,第253頁。
[26] 漢語大詞典編纂委員會《漢語大詞典》(第2版),第十卷,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1年,第1135頁。
[27] 日諸橋轍次著《大漢和辭典》(修訂版),第十一卷,大修館書店1986年,第161頁。
[28] 黃文傑《秦至漢初簡帛文字研究》,商務印書館2008年,第133-134頁。注:其實,黃文對“人”“入”二字的辨析可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奏效,如8-2026中的是“入”而不是“人”,《里耶壹》和《校釋一》均誤;但不可否認的是,“人”“入”二字的區別並非總是如此截然清楚、可以區分的。我們簡單統計《里耶壹》所見“入”字共39例,除去字形殘缺或模糊不清、意義不明確者,剩餘30例。在這30例“入”字形中,有23例基本符合黃文對“入”字的描述,但有4例明顯屬於黃文對“人”字的描述,另外還有3例似乎難以用黃文的標準進行歸類。因此,對秦漢簡帛中“人”“入”二字釋讀,必須依靠具體的語境。
[29] 8-547+8-1068由何有祖先生綴合。詳見: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三)》,簡帛網2012年5月17日。
[30] 8-1732+9-1496由何有祖先生綴合。詳見: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綴合補(二)》,簡帛網2018年5月15日;後收入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319頁。
[31]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校釋一》,第178頁。
[32] 由於8-2026背和8-1958辭例前文已多次徵引,故此處用“序號*”的方式與其他辭例區別。
[33] 其實8-2026背和8-1958的“戍”“及”字也比較相似,但二字字形簡單,筆劃較少,參考價值不太大,故不單獨作比較分析。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9月7日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