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中文系、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首發)
受秦“書同文字”政策的制約,統一後事務之{事}不能再寫作“吏”而要寫作“事”,[1]那麼把時代明確為統一後的秦簡牘中的“吏”讀為“事”就要反復考慮了。如抄寫於統一後的《嶽麓(伍)》簡210—211云:
禁毋敢為旁錢,為旁〖錢〗者,貲二甲而廢。縣官可以為作〖務產錢者,免,為上計如〗【律】,徒隸輓禀以輓日之庸(傭),吏收錢爲取就(僦),不爲旁錢。
吏,整理者讀為“事”,且“庸(傭)吏(事)”連言,指受雇傭從事勞役。陳偉先生認為這條禁取旁錢的令文,是針對官吏而言。“吏”當如字讀,相關簡文應讀作:“徒隸輓禀以輓日之庸(傭),吏收錢爲取就(僦),不爲旁錢。”[2]按,統一後秦簡牘中“吏”和“事”已分工明確,陳說是。
又如《嶽麓(伍)》簡212云:
縣為候館市旁,置給吏具,令吏徒守治以舍吏殹(也)。
“給吏具”之“吏”,整理者在正文中括注“事”,但在注釋中卻說“給吏具”指“館中供住宿的吏員使用的器具”,[3]可見本句之“吏”不當讀為“事”,整理者前後矛盾應該是統稿不審之故。
下列辭例也是統一後的秦簡牘中一些被學者讀為“事”的“吏”,如:
□□名吏、它坐、遣言。問之有名吏,定,故旬陽隸臣。(《里耶(壹)》8-136+8-144Ⅰ—Ⅱ)
定當坐者名吏里、它坐、訾能入貲不能。(《里耶(壹)》8-198+8-213+8-2013Ⅱ)
亟定丞以下當坐者名吏里、它坐、貲,遣詣廷。(《里耶(貳)》9-756Ⅰ—Ⅱ)
武,上造,居旬陽〼□,士五(伍),居灊工里。名吏里皆定,毋(無)它坐。武□□衣。訾□能入貲。以旦遣。敢言之。(《里耶(貳)》9-1887Ⅲ—Ⅳ)
定名吏里、亡年日月,它坐論報赦辠(罪)云何,或(又)覆問毋(無)。(《里耶(貳)》9-2287Ⅳ)
及令丞令吏主遣者名吏縣、它坐,令貲遣。(《里耶(壹)》8-1438)
有不從律令者,都吏監者□舉劾,問其人,其人不亟以實占吏其名吏官,吏三問之而不以請(情)實占吏者,行其所犯律令辠(罪),有(又)駕(加)其辠(罪)一等。(《嶽麓(伍)》168—169)
這一類“吏”我們可以總結其出現的規律,即都與“名”結合組成“名吏”“名吏里”“名吏縣”“名吏官”的聯合短語,其中“名吏里”出現次數最多,且都是審鞫時的程式化語言,亦可稱為固定搭配。陳偉等先生認為“名”指名字,“吏”讀為“事”,指身份。[4]而這種組合在統一前的法律文獻尤其是治獄程式的《封診式》中亦多見:
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吏邑里于廥籍。(《睡簡·秦律十八種》25)
可定名吏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辠(罪)赦,或(又)覆問毋(無)有。(《睡簡·封診式》6—7)
其定名吏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辠(罪)赦,或(又)覆問毋(無)有,甲賞(嘗)身免丙復臣之不殹(也)?(同上40—41)
定名吏里,所坐論云可(何),或(又)覆問毋(無)有,以書言。(同上44—45)
問之□名吏定,以二月丙子將陽亡,三月中逋築宮廿日,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毋(無)它坐,莫覆問。(同上96—98)
可見它們是一脈相承的。但是這些“吏”整理者卻均徑釋作“事”。關於“名吏邑里”,《睡簡》(精裝本)注:“秦簡《封診式》作名事里,意為姓名、身份、籍貫,與《漢書·宣帝紀》‘名縣爵里’意近。”[5]關於“名吏里”,《睡簡》(精裝本)又云:“事,《說文》:‘職也。’名事里,姓名、身份、籍貫。居延漢簡二三九·四六有‘鞫繫,書到,定名縣爵里。’”[6]整理者的解釋大致是正確的。但讓我們不解的是,為什麼在統一後“吏如故,更事”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的{事}都被改寫成了“事”,而頻繁出現在法律文書或行政文書等正式文書上的“名吏(事)”或“名吏(事)+某”卻不改,在目前所見統一後秦簡牘中有竟然多達10餘次。這與其他零星違反規定的現象不可等量齊觀,也是在如此嚴苛的規定之下無法想象的。因此,我們認為這種程式語言中的“吏”并不讀為“事”,[7]它是表示身份沒錯,但具體應該指在官府登記的有案可查的身份、職務或者爵位。上引“名吏官”即指名字、在官府登記的身份和所屬官府。而這從以下兩條秦代律文中亦可見一斑:
傅(附)律曰:隸臣以庶人為妻,若羣司寇、隸臣妻懷子,其夫免若冗以免,已拜免,[8]子乃產,皆如其已免吏之子。女子懷夫子而有辠(罪),耐隸妾以上,獄已斷而產子,子為隸臣妾,其獄未斷而產子,子各如其夫吏子。收人懷夫子以收,已贖為庶人,後產子,子為庶人。(《嶽麓(肆)》160—162)
〼司寇,及有辠(罪)耐為司寇,獄已斷過六旬不得以賞除者,或亡及有它辠(罪)耐為隸臣以下而因以獄斷未過六旬以賞除免為庶人者,皆當各復故吏,不得為庶人,各以計椯籍逐之。(《嶽麓(伍)》192—193)
以上律文中的三處“吏”整理者皆讀為“事”。[9]《嶽麓(肆)》中的《傅律》對如何根據父母的身份確定新生兒的身份並登入簿籍作出了規定。整理者注曰:“吏(事),對待,驅使。”陳偉先生亦讀為“事”,但指出實當指身份,與睡簡“名事”之“事”同。田煒先生讚同陳偉先生把“吏”解為“身份”,但認為“吏”不當讀爲“事”而應如字讀。韋玉熹女士同意田說。[10]按田說可從。而整理者對《嶽麓(伍)》“復故吏”注云:“指恢復被免前的刑徒身份,如前文的‘耐為司寇’。”[11]簡文最後說要“各以計椯籍[12]逐之”,即要把這些人從簿籍上刪除,可見他們原來都是在籍人員。
從上引秦簡牘資料來看,可以列入“吏”的範疇的有士五(伍)、隸臣、司寇、隸妾、庶人、收人等處於社會底層的人,也有上造、令丞令吏主遣者和有資格被兩千石官之屬官都吏舉劾的縣道長官。[13]而對比秦漢文獻,秦之“名吏里”“名吏縣”“名吏官”“名吏邑里”在漢代文獻中變成了“名縣爵里”,唯一不同的就是將“吏”改稱為“爵”。因此,“吏”的含義更接近於“爵”。而這個“爵”也應該是廣義的,不僅指從公士到徹候(列侯)的二十爵位,而是指包含爵位、刑徒、庶人等在內的所有身份,即某人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和秩次。而“吏”的這種意義並不是“事”所能取代的,故不當讀為“事”。
此外,秦簡牘中還有一處誤將“吏”讀為“事”的例子。湖南益陽兔子山9號井遺址第三層出土了一通記載秦二世登基文告的木牘,陳偉、何有祖、鄔文玲等先生對其進行了釋讀,[14]今綜合他們的意見,將木牘釋文迻錄如下:
天下失Ⅰ始皇帝,皆遽恐悲哀甚,朕奉遺詔。今宗廟吏及箸(著)以Ⅱ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律令當除定者畢矣。以元年與黔Ⅲ首更始,盡為解除故罪,今皆已下矣。朕將自撫天下,Ⅳ(正)吏、黔首其具(俱)行事,毋以䌛(徭)賦擾黔首,毋以?(細)物苛Ⅰ劾縣吏。亟布。Ⅱ
以元年十月甲午下,十一月戊午到守府。Ⅲ(背)
木牘中“今宗廟吏及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一句向來不得善解,原因主要就在於對句中“吏”和“箸”的解讀。鄔文玲女士集中討論過此句的含義。她將句中的“吏”讀為“事”,“宗廟事”即議定尊始皇廟事宜。[15]陳偉先生的觀點與鄔說同,認為“吏”恐當用為“事”。睡虎地秦簡“事”即皆寫作“吏”。宗廟事,似指為秦始皇建廟。[16]今按,此說似不確。鄔文玲女士已經引趙平安、陳侃理二位先生的觀點提到秦統一后“事”“吏”分工明確,《詔書》頒布于秦二世元年,按理說不應出現“吏”“事”混用的情況。她讀“吏”為“事”的依據就是以為上述“名吏”“名吏里”中的“吏”皆讀為“事”。[17]但上文我們已經討論了程式語言“名吏里”等中的“吏”其實並不讀為“事”而是如字讀,這就使得鄔、陳之說失去了依據。我們認為“宗廟吏”之“吏”亦當如字讀,[18]“宗廟吏”應指居於廟堂之上的官吏,即朝中大臣。一朝天子一朝臣,新君即位,當然要任用自己的心腹,並委以要職。至於“箸”,吳方基、吳昊兩位先生認為同“著”,“顯明”的意思。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現在通過宗廟和其他顯明“至治大功德”的方式都已經做了。[19]鄔文玲女士亦讀為“著”,認為用法與《之罘刻石》“顯箸綱紀”之“箸”同。[20]陳偉先生則讀為“書”,蓋指記敘秦始皇功績的史書。“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兼指宗廟事與書二者而言。[21]今按,從用字習慣來看,陳說不可從,因為用“箸”記錄{書}是楚系文字特有的習慣。[22]在秦朝正式的承位詔書上使用楚人的語言文字習慣是不可能的,這造成的政治後果是被故楚國貴族的反秦勢力抓住把柄從而助長他們的反秦氣焰。這是當時秦政府最敏感的問題,所以他們絕對不會犯這種政治錯誤。而吳方基、吳昊、鄔文玲等學者讀為“著”則有理有據。除了秦刻石,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引書》中也多有其例。[23]但是鄔文玲女士認為“今宗廟吏及箸(著)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指的是詔令群臣議定尊始皇廟等事宜和彰顯先帝的功德兩件事則不妥。我們認為這其實就是一件事,“宗廟吏及箸(著)以明至治大功德者具矣”與《史記·秦始皇本紀》中“石旁著大臣從者名,以章先帝成功盛德焉”表達的當是同一個意思,牘文的“宗廟吏”就是《秦始皇本紀》中的“大臣”,與“尊始皇廟為帝者祖廟”之事無關。
那麼,統一後的秦簡牘中是否存在確定的用為{事}之“吏”呢?有的。放馬灘秦簡《日書》乙種就有2例——簡16壹和簡275,且學者並無異議。還有1例出現在《嶽麓(肆)》的法律簡中,文例如下:
吏歸休,有縣官吏(事)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嶽麓(肆)》111)
吏,整理者如字讀,陳偉先生以為用為“事”,並將“歸休”後的逗號改為頓號。[24]按,此說正確可從。秦簡牘中“縣官事”和“有縣官事”多見,如:
吏有縣官事使而(無)僕者。(《嶽麓(肆)》109—110)
諸使有傳者,其有發徵、辟問具殹(也)及它縣官事。(《嶽麓(肆)》228)
內史吏有秩以下□□□□□□為縣官事使[25]而死所縣官。(《嶽麓(肆)》364)
諸軍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隸臣妾有縣官事不幸死。(《嶽麓(伍)》131)
郡守有覆治及縣官事當案行及尉事不□[26]者。(《嶽麓(伍)》137)
叚(假)廷史、諸倳(使)有縣官事給殹(也),其出縣畍(界)者,令乘倳(使)馬,它有等殹(也)。(《嶽麓(伍)》263)
吏及宦者、羣官官屬、冗募羣戍卒及黔首䌛(徭)使、有縣官事。(《嶽麓(伍)》285)
敬給縣官事。(《嶽壹·黔首》07+66壹)
故《嶽麓(肆)》簡111中的“有縣官吏”讀為“有縣官事”正確無疑,即有公事。究其原因,很可能是書手在據統一前的底本抄寫文書時疏忽大意,一時忘記了“吏如故,更事”的規定。因為統一後秦簡牘中的部分《日書》和法律文書都可以在統一前的秦簡牘中找到相應的內容,而抄寫者總有一個心理,就是千萬不能抄錯。如果是統一前抄寫尚且簡單好辦,原模原樣照抄就行,因為沒有“書同文字”政策的制約。但在統一後抄寫統一前的文書就會增大書手的工作量,因為書手腦中不但要在形式上遵守照抄不誤的原則,還要在語言文字上遵守“書同文字”政策。所以偶爾出現一兩個漏網之魚是可以理解的,也是人之常情。我們自己也可做一個實驗,就是用新中國第二批簡化字方案抄寫一部遵守第一批簡化字方案的文獻(或者反過來),不許塗改,統計一下錯誤率。這樣一來,我們就可以理解上述統一後仍出現的以“吏”表{事}的現象了。
但是,《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詔書》中的情況卻與之稍有不同。《詔書》是秦二世時由大臣們商議草擬並書寫的,沒有底本可以照抄,在頒行之前肯定反復斟酌過上面的文字,所以不太可能出現違反“書同文字”政策的現象。這是也是我們將“宗廟吏”如字讀的又一原因。
可見,由“書同文字”政策所造成的統一前後字詞關係的重大調整對統一後秦文字的釋讀有很大的限制。在不久的將來,北大秦簡、嶽麓秦簡、里耶秦簡會陸續出版面世,而嶽麓秦簡和里耶秦簡的絕大部分以及北大秦簡的小部分都書寫或抄寫於統一後,在解讀這些簡牘時就必須充分考慮“書同文字”政策的制約、字詞的具體含義和底本問題,否則就容易誤釋、誤讀。
2020年3月25日初稿
2020年4月12日修改
附記:本文是在陳師斯鵬先生的悉心指導下完成的。關於文中談到的原被讀為“事”的“吏”筆者曾與陳師討論,陳師認為亦有如字讀的可能,並指出《嶽麓(伍)》簡212之“吏”整理者的釋文和注釋有矛盾。受陳師啟發,筆者撰成此文。又本文初稿成於2020年3月25日,後收入本人博士論文《秦簡牘字詞關係研究(預答辯稿)》並於4月4日提請導師組審閱準備參加4月10日的視頻預答辯。在預答辯中,蒙田煒老師惠告,所撰《用字規範對破讀的限制——以出土秦文獻中與“吏”、“事”有關的幾條材料為例》一文(該文電子稿承田煒老師於2020年4月12日惠賜,乃香港中文大學即將正式出版的《古籍新詮》論文集的校對稿。論文原題為《用字規範對破讀的限制——試說里耶同文字方中關於“叚、假”和“吏、事”的兩條規定(初稿)》,在2017年12月14—15日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中國文化研究所劉殿爵中國古籍研究中心合辦的“古籍新詮——先秦兩漢文獻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過。按,檢當時的會議論文集並未收入此文)已根據里耶8-461號木方“吏如故,更事”這條規定的執行情況,指出在戰國秦文獻中,“吏”字有讀為“吏”、“事”兩種可能;在秦代文獻中,“吏”、“事”二字一般均只能如字讀,而不可相通,並認為“名吏里”“名吏邑里”“名吏”和《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詔書》“宗廟吏”中的“吏”均宜如字讀而不宜讀為“事”。但由於田文發表時間較早,《嶽麓書院藏秦簡(伍)》和《里耶秦簡(貳)》中的材料尚未涉及,有關問題還有進一步討論的餘地。拜讀田文後,兩相對比,拙文的觀點和材料與之有同有異,可以互補。現根據田文作必要的交代(因田文尚未正式發表,故不便過多引述),並對原文的表述略作些許修訂,以求正于方家。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戰國文字詁林及數據庫建設”(項目編號:17ZDA300)和2017年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博士創新資助項目“秦簡牘字詞關係研究”(項目編號:CTWX2017BS029)的部分成果。
[1] 詳參趙平安:《雲夢龍崗秦簡釋文注釋訂補——附論“書同文”的歷史作用》,《新出簡帛與古文字古文獻研究》,商務印書館,2009,第376—377頁。原載《簡帛研究匯刊》第1輯,2003年;陳侃理:《里耶秦方與“書同文字”》,《文物》2014年第9期,第77—78頁。
[2] 參氏著:《〈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6。
[3] 分別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38頁和第159頁注[一百七十四]。按,此蒙陳斯鵬師面告。
[4]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6—77頁注[3]。
[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6頁注[一七]。
[6]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釋文注釋),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48頁。
[7] 田煒先生《用字規範對破讀的限制——以出土秦文獻中與“吏”、“事”有關的幾條材料為例》(待刊)亦主此說。
[8] 句讀參看陳偉:《岳麓秦簡肆校商(貳)》,簡帛網2016年3月2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4。
[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21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32頁。
[10] 以上參韋玉熹:《〈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集釋》,中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指導教師:田煒教授),2018年,第74—75頁。
[1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58頁注[一百三十六]。
[12] 關於“椯籍”的討論詳本人博士論文《秦簡牘字詞關係研究(預答辯稿)》。
[13] 有關“都吏舉劾”的注釋看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57頁注[一百二十五]。
[14] 陳偉:《〈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詔書〉校讀》,簡帛網2015年6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59;陳偉:《〈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詔書〉通釋》,《江漢考古》2017年第1期;何有祖:《〈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詔書〉補釋》,簡帛網2015年11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373;何有祖:《秦二世元年詔書解讀》,《文獻》2020年第1期;鄔文玲:《秦漢簡牘中兩則簡文的讀法》,《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五輯,中西書局,2016年。
[15] 鄔文玲:《秦漢簡牘中兩則簡文的讀法》,《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五輯,中西書局,2016年,第218—222頁。
[16] 陳偉:《〈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詔書〉通釋》,《江漢考古》2017年第1期,第124頁。
[17] 鄔文玲:《秦漢簡牘中兩則簡文的讀法》,《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五輯,中西書局,2016年,第218—220頁。
[18] 田煒先生亦主此說,見上引田文。
[19] 吳方基、吳昊:《釋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簡帛網2014年5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25。
[20] 鄔文玲:《秦漢簡牘中兩則簡文的讀法》,《出土文獻研究》第十五輯,中西書局,2016年,第221頁。
[21] 陳偉:《〈秦二世元年十月甲午詔書〉通釋》,《江漢考古》2017年第1期,第124頁。
[22] 陳斯鵬師:《楚系簡帛中字形與音義關係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第245—246頁。
[23] 白於藍編著:《簡帛古書通假字大系》,福建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9頁。
[24] 陳偉:《岳麓秦簡肆校商(壹)》,簡帛網2016年3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03。
[25] 使,整理者缺釋,此從網友落葉掃秋風(雷海龍)釋,見簡帛網簡帛論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2016年3月26日,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31&extra=&page=3。
[26] 此字齊繼偉釋“給”,當是。參氏著:《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二)》,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97。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4月12日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