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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論秦及漢初簡牘中的“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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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
內容提要 簡牘中單稱之“隸”是秦及漢初的一種依附身份,其形成與戰國時期秦國軍功爵制中“五甲首而隸五家”和“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的規定有關。“隸”的身份應與“庶子”、“隸僕”相通,而與“奴隸”、“罪隸”等無涉。“隸”的確立和解除均屬戶籍管理的範疇,“隸”的法律地位高於奴隸,低於自由民。
關鍵詞 隸 軍功爵 庶子
對於秦及漢初簡牘中所載的單字稱呼“隸”的身份,學界已有一些討論,[1]但仍存在爭議。本文擬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秦及漢初簡牘中“隸”的身份作一探析。
一 “隸”之身份記載
目前所見秦及漢初簡牘中“隸”身份的記載,主要有如下材料:
(1)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盜及者(諸)它罪,同居所當坐。”可(何)謂“同居”?·戶為“同居”,坐隸,隸不坐戶謂殹(也)。[2]
(2)岳麓書院藏秦簡(叁)《識劫?案》:
【敢(讞)】之:十八年八月丙戌,大女子?自告曰:七月為子小走馬羛(義)占家訾(貲)。羛(義)當□大夫建、公卒昌、士五(伍)?、喜、遺錢六萬八千三百,有券,?匿不占吏為訾(貲)。?有市布肆一、舍客室一。公士識劫?曰:以肆、室鼠(予)識。不鼠(予)識,識且告?匿訾(貲)。?恐,即以肆、室鼠(予)識;為建等折棄券,弗責。先自告,告識劫?。
?曰:與羛(義)同居,故大夫沛妾。沛御?,?產羛(義)、女㛍。沛妻危以十歲時死,沛不取(娶)妻。居可二歲,沛免為庶人,妻?。(中略)識故為沛隸,同居。沛以三歲時為識取(娶)妻;居一歲為識買室,賈(價)五千錢;分馬一匹、稻田廿(二十)畝,異識。識從軍,沛死。來歸,謂?曰:沛未死時言以肆、舍客室鼠(予)識,識欲得。?謂:沛死時不令鼠(予)識,識弗當得。識曰:?匿貲,不鼠(予)識,識且告?。?以匿貲故,即鼠(予)肆、室。沛未死,弗欲以肆、舍客室鼠(予)識。不告?,不智(知)戶籍不為妻,為免妾故。它如前。●識曰:自小為沛隸,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䶃為識妻。令狗告羽曰:且以布肆、舍客室鼠(予)識。羽乃許沛。沛巳(已)為識取(娶)䶃,即為識買室,分識馬、田,異識,而不以肆、舍客室鼠(予)識。識亦(?)弗(?)求(?)。識巳(?已)受它。軍歸,沛巳(已)死。識以沛未死言謂?:?不以肆、室鼠(予)識,識且告?匿訾(貲)。?乃鼠(予)識,識即弗告。識以沛言求肆、室,非劫?。不智(知)?曰劫之故。它如?。(后略)[3]
(3)《里耶秦簡》簡K49: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䜌喜
子不更衍
(第二欄)妻大女子媅
隸大女子華
(第三欄)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犺
(第四欄):子小女子趙
子小女子見
(下殘缺)[4]
(4)《里耶秦簡》簡8-1546:
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為陽里戶人大女子嬰隸。[5]
(5)《里耶秦簡》簡8-1565:
(正面):丗五年八月丁巳朔,貳春鄉茲敢言之:受酉陽盈夷鄉戶隸計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謁以從事。敢言之。
(背面):如意手。[6]
(6)《里耶秦簡》簡9-328:
(正面):〼東成戶人不更已夏隸大女子瓦自言貇□
〼以副從事敢言之/吾手
(背面):〼吾手[7]
(7)《里耶秦簡》簡9-337:
□廣隸小上造臣,黑色,長可六尺,年十五〼[8]
(8)《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案例4:
·胡丞憙敢(讞)之,十二月壬申,大夫詣女子符,告亡。·符曰:誠亡,(詐)自以為未有名數,以令自占書名數,為大夫明隸,明嫁符隱官解妻,弗告亡,它如。(后略)[9]
以上材料有7例載于秦國或秦代,1例載于漢初。從時間上來看,簡(1)出自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其撰作年代,大概上限在秦孝公之後,下限在秦王政時期。[10]簡(2)出自岳麓秦簡,明確標識時間為秦王政十八年八月。簡(3)、(4)、(5)、(6)、(7)均出自里耶秦簡,其出土地點為秦洞庭郡遷陵縣官署,洞庭郡的設郡時間為秦王政二十五年[11]。里耶戶版簡(3)據學者研究“年代當在始皇三十二年之前”,[12]簡(4)、(5)明確標識為始皇三十五年,簡(6)、(7)雖不能確定具體時間,但應皆在秦始皇二十五年至二世二年之間。簡(8)出自張家山漢簡,時間為漢高祖十年。[13]從內容來看,涉及法律條文、奏讞文書、訴訟案例、戶籍登記、家庭結構、人口遷徙等方面。上述8條材料從不同的側面展示了戰國秦至漢高祖時期“隸”的生活狀態,對於研究“隸”階層及其存在的社會背景具有珍貴的史料價值。
二 “隸”之身份辨析
基於上述材料,簡牘整理者和研究者對“隸”的身份進行了多方位的闡述,主要有以下觀點:
簡(1),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對“坐隸”的注釋為:“古時奴隸犯罪,其主要承擔責任”;一說,“此句意為主人犯罪,奴隸應連坐。”同時,對於簡(1)整條律文的譯文是:“盜竊和其他類似犯罪,同居應連坐。”什麼叫“同居”?同戶就是“同居”,但奴隸犯罪,主人應連坐,主人犯罪,奴隸則不連坐。[14]由此可見,不管“主人”與 “隸”之間是否存在連坐關係,“隸”皆被理解為“奴隸”。在這一前提下,學界對“隸”與主人之間的連坐關係展開了諸多討論。[15]以賈麗英為代表的學者則認為,簡文中的“隸”非奴隸身份,不是通過買賣而來,人身是自由的。應參照簡(8)“女子符”“為大夫明隸”的解釋:“隸,一種依附的身份。”[16] 陳絜更進一步,認為從該法律来看,“隸”與戶主是同居或同戶關係,也就是說,“隸”實際上是編戶民的家庭成員之一,是要登記在編戶民的戶籍之上的。[17]
關於簡(2)中男子“識”的“隸”身份,《岳麓書院藏秦簡(叁)》釋文在對“妾”所作的注釋中有所涉及:“妾,女奴。《書·費誓》‘臣妾逋逃’孔傳曰:‘役人賤者,男曰臣,女曰妾。’睡虎地秦簡多稱男為臣或奴,女為妾,漢代相關材料常稱奴與婢,雖然名稱前後有所不同,但也難以看出明確的實質差異,均指身份隸屬於人者。只有後文簡115、119、133(筆者注:指下文所言“識故為沛隸”、“識曰:自小為沛隸”、“識為沛隸”)所謂‘隸’,男女通用,或與‘臣妾’、 ‘奴婢’略有別。”[18]王彥輝認為,大夫“沛免其奴婢?為庶人,免故隸‘識’為“私屬”,是當時主人主動放免奴婢的鮮活個案”。[19]陳絜認為:“像識這樣的隸,可以有妻室、有家財,還能夠獨立門戶、從軍征戰,甚至可以脅迫敲詐原先的主家,故視之為奴隸恐怕是不恰當的。”[20]孫聞博亦認為隸“作為依附性身份,則多見於私人領域”,“或大致屬於‘眷屬子弟’、‘徒役’一類依附人口”。[21]文霞、劉貢宇則在對簡(2)與簡(3)、簡(4)分析比對的基礎上,認為三則材料中的“隸”均應是自由民,可能因為過繼、領養、繁衍後代等原因,依附於他人门下。[22]
簡(3)中“隸大女子華”的身份“隸”的內涵如何,與里耶戶籍簡的著錄格式有很大關係,但里耶戶籍簡的著錄格式目前仍存在爭議。關於秦戶籍的排列順序,在睡虎地秦簡中即有反映。《封診式·封守》爰書中士伍甲被查封家產的登記內容“·妻曰某,亡,不會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秦戶口排列的順序。[23]池田溫認為:“通過這份爰書的書式,便知戶口排列的順序,是戶主、妻、子、奴婢,且子不是依男女的次序,而是按年齡大小排列的。關於各個人是以‘大女子’ 、‘小男子’等類別為原則而記入。”[24]里耶戶籍簡則更為明晰直觀的反映出秦戶籍的原貌,為相關研究提供了直接依據。里耶戶籍簡整理者張春龍認為:第一欄為戶主籍貫、爵位、姓名。第二欄為戶主或兄弟的妻妾名。第三欄為戶主兒子之名,且其前多冠以“小上造”。第四欄為戶主女兒之名,一概稱之為“子小女子”。第五欄為有相關內容則錄,無則留白,和今日檔案的備註一欄相當。[25]但在對《里耶發掘報告》公佈的全部戶籍簡進行比對的基礎上有學者提出不同觀點。劉欣寧認為:第一欄為大男,第二欄為大女,第三欄為小男,第四欄為小女,第五欄為奴婢,劃分標準“並非親屬關係或年齡大小,而是賦役身份”。[26]張榮強認為:戶籍簡的著錄格式第一欄為壯男,第二欄為壯女,第三欄為小男,第四欄為小女,第五欄為老男、老女並及伍長之類的備註項目。並認為這與商鞅變法後秦國戶口統計分“壯男、壯女、老、弱”四項的口徑基本一致,只是將“弱”細分為了小男、小女兩項,而“壯男”、“壯女”是將奴隸統計在內的。[27]劉敏亦認為:第一欄是“丁壯男子欄”,第二欄是“丁壯女子欄”;第三欄為“非丁壯男子欄”;第四欄為“非丁壯女子欄”;最後一欄屬於備註欄,主要是注明一些非普遍性的特別情況,如注明戶人是伍長,或登記該戶擁有臣,即奴婢等情況。[28]韓樹峰則對上述觀點進行了辨析和進一步研究,認為里耶戶籍簡的架構可能如下:第一欄:戶人、大男;第二欄:大女;第三欄:小男;第四欄:小女;第五欄:老男;第六欄:老女;第七欄:奴婢、伍長。目前所見戶籍簡均為五欄,“應該是缺少大男、大女、小男、小女、老男、老女中的某一類或幾類所致,並非制度規定如此。如果一戶之中各類群體齊備,戶籍簡可能至少分為七欄”。並且“《戶口薄》是國家掌握人口數量的基礎,但卻不是派役的直接依據”,“秦、漢戶籍沒有賦役的注記”。[29]
以對戶籍簡著錄格式以及用途的不同認識為基礎,學界對簡(3)中“大女子華”的身份“隸”的理解也出現了差異。張春龍給出的解釋是“可能是女奴隸充當妾室”。 [30]而其得出上述戶籍簡著錄規則的前提是“‘壯男’、‘壯女’是將奴隸統計在內的”,[31]即認為簡(3)第二欄中的“隸大女子華”和簡K30/45 :
(第一欄):南陽戶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說
(第二欄):母曰錯
妾曰□
(第三欄):子小上造狀[32]
第二欄中“妾”的身份皆為“成年的女性奴隸”。[33]但在筆者看來,若依此觀點,簡K27: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蠻強
(第二欄):妻曰嗛
(第三欄):子小上造□
(第四欄):子小女子駝
(第五欄):臣曰聚
伍長[34]
和簡K2/23:
(第一欄):南陽戶人荊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衛
(第二欄):熊妻曰□□
衛妻曰有
(第三欄):子小上【造】傳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剽
(第四欄):熊子【小女子】阿
(第五欄):臣曰[35]
兩條簡牘第五欄中稱之為“臣”的男性奴隸如系成年,則均應並列於第一欄“壯男(大男)”;若是“臣”的年齡尚小,則應列入第三欄“小男”,而非單列在第五欄。既然“‘壯男’、‘壯女’是將奴隸統計在內的”,那麼同理,“小男”和“小女”也應將未成年奴隸統計在內。如果將簡(3)第二欄“隸大女子華”中的“隸”,簡K30/45第二欄中的“妾”均理解為“女奴”,韓樹峰關於里耶戶籍簡架構的觀點同樣會遭遇困境。韓先生認為,“大女”、“小男”、“老女”、“奴婢”分別應在第二、第三、第六、第七欄,一戶之內若無某一身份之人,其他欄前移。但“隸大女子華”和“妾”若為奴隸,均應列於第七欄,即使該戶前六欄中某幾類身份空缺,也無法解釋為什麼作為“女奴”身份的“隸大女子華”和“妾”會被列於眾多“小男”、“小女”之前。其實,簡K30/45中的“妾”尚易解釋,如日本學者鈴木直美懷疑這處“妾”字是“妻”字誤釋;[36]邢義田認為,“此妾出現在第二欄,寫在母之下,此妾似應指妻妾之妾,而非臣妾之妾”。[37]劉敏戶籍簡第二欄是“丁壯女子欄”,“不但登記有戶人妻子的名字,而且還登記有尚未免老的母親、妾及兄弟妻子的名字”的觀點,[38]似也認為該“妾”是“妻妾之妾”。但如果將簡(3)中的大女子華“隸”的身份理解為“奴隸”,卻是難以說通的。
與上述諸觀點不同,劉欣甯認為把簡(3)中的“隸”解釋為奴隸“恐怕未得其實”,認為“所謂‘隸’應指罪隸而非奴隸,由睡虎地秦律可知,罪隸同於凡人亦有大、小之分,然而罪隸為何列入戶籍仍須再作探究。”[39]劉敏則更進一步,將“隸大女子華”的身份釋為“監外罪犯,與戶主關係,有三種可能:妾、女、母”。[40]
其實,按照劉欣甯和韓樹峰對於戶籍簡著錄格式的觀點,如果將“隸”的身份釋為“奴隸”,那麼在著錄戶籍時皆應錄在最後一欄,但在簡(3)中,“隸大女子華”與“妻大女子媅”並列於第二欄,即其身份被認定為“大女”。如此,其實也就否定了“隸”為“奴隸”的觀點。對於“隸”非“奴隸”的觀點,賈麗英早有論述:從里耶秦簡的文例來看,如果是家內奴婢,則登記為“臣曰某”或“妾曰某”。這也與睡虎地秦簡稱奴為臣、婢為妾的習慣相一致。顯然這個身份為“隸”名叫華的女人並不是家內奴婢,並進而認為“隸,一種依附的身份。”[41]但是,對於“隸”身份的具體情況,賈麗英並無考證。陳絜在此基礎上作進一步研究,認為“隸”實際上是編戶民的家庭成員之一,在當時戶籍管理體系中,“隸”的法律地位與家庭血親成員相等。[42]陳偉亦認為,“如果K30/45第二欄第二列首字是‘妻’而不是‘妾’,則里耶戶版第二欄中,就只有戶人的母親、妻子、兄弟之妻以及隸這些成年女性。這也表明,隸的地位與家庭中具有親緣關係的其他成員大致相當,而與臣妾不同。”[43]
根據簡(4)的記載,陳偉主編的《秦簡牘合集(壹)》論定:“今按:秦漢簡牘中單稱之‘隸’,應如賈麗英說,是某種依附身份,與隸臣妾不同。里耶秦簡8-1546:‘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為陽里戶人大女嬰隸。’可參看。”[44]張春龍認為簡(5)、(6)是“人口遷徙管理”類文書,簡(5)“記載貳春鄉對於酉陽縣盈夷鄉某人的管理”,簡(6)應與簡(5)性質類似。[45]遊逸飛、陳弘音將簡(6)和簡(7)進行對照,認為“據簡9-328‘東成戶人不更已夏隸大女子瓦’的詞例,‘隸小上造臣’之前應為其依附的主人,囗廣為主人之名,主人資料應書于他簡,本簡編聯於次。本簡揭示‘隸’亦可擁有爵位,秦爵涵蓋範圍之廣泛,值得深究。”[46]
簡(8)中“隸”的身份,李學勤據“《周禮·禁暴氏》有‘奚隸’,‘奚’為女奴,‘隸’為男奴。而‘奚’這一名詞後來罕用”推測,“可能‘隸’也兼指女奴而言。”[47]張榮強亦認為:此簡記載大夫“明”將名為“符”的隸嫁與隱官“解”為妻。“符”顯然是成年女奴。[48]但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將其釋為“一種依附身份”。[49]賈麗英贊同整理小組的觀點,認為簡文中的“隸”非奴婢身份,從“女子符”本為“亡人”身份,通過“以令自占書名數”的途徑“為大夫明隸”來看,“隸”不是通過買賣而來,人身是自由的。[50]
從以上闡述可以看出,學界對“隸”的身份的觀點大致分為三種。第一,諸多學者最初將其理解為“奴隸”、“隸臣妾”等。第二,劉欣甯、劉敏等認為“隸”應釋為“罪隸”。第三,以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賈麗英、陳絜、孫聞博、陳偉等為代表的學者認為“隸”是“一種依附的身份”。
三 “隸”之身份探源
總的來看“隸”應是“一種依附的身份”。作為一種依附身份的“隸”在先秦即已出現,在“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的封建時代,[51] “隸”的產生可能與《左傳》記載的封建貴族之“隸子弟”有關。[52]但春秋戰國是中國古代建立在宗法血緣基礎上的以“世卿世祿”身份世襲為特徵的封建制度崩潰和以階層開放、流動為特徵的官僚制度興起為主要特徵的社會變革時期。本文認為,隨著社會的變革,“隸”的身份亦由封建貴族的依附者轉變為軍功爵制之下的依附身份。
官僚制度興起的突出標誌是建立在軍功(實際也包括事功)基礎上的“軍功爵制”以及秦漢時期的以“軍功爵制”為基礎發展而來的“二十等爵制”。具體而言,春秋時期,齊、晉、秦、楚、宋等國即已開始實行“因功賜爵制”,戰國時期隨著各國的變法,“軍功爵制”得到確立,而秦漢時期的“二十等爵制”即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而來。[53]由於戰國末年諸國先後被秦所滅,政府檔案被毀,其軍功爵制除保留一些零星資料外,整體面貌無從查考,唯有秦商鞅變法所建立的軍功爵制賴《商君書》得以保存。商鞅變法吸收了各國政治改革的經驗,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頒佈了“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的法令,建立了“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54]的新的身份等級制度。[55]軍功賜爵,既不議親,也不議故,“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雖“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56]立有軍功者,斬首拜爵,即“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57]
與爵位相伴隨而來的,是有爵者享有的權利,其中一項,即是因斬“甲首”而賜賞的役隸問題。史書相關記載見於《荀子·議兵》。臨武君與孫卿子議兵于趙孝成王之前,論秦賞賜有功之軍人曰:“功賞相長也,五甲首而隸五家。”王先謙注:“有功而賞之使相長,獲得五甲首,則役隸鄉里之五家也”。[58]此言亦見引於《漢書·刑法志》:“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家。”[59]注引服虔曰:“能得著甲者五人首,使得隸役五家也。”[60]亦注引如淳曰:“役隸五家,是為相君長。”[61]由此,對其中“隸”字的涵義解釋出現了差別。王先謙“役隸鄉里之五家”與如淳“役隸五家”中的“役”為動詞,釋為“役使”,“隸”則應為名詞,一種依附的身份。“役隸鄉里之五家”應理解為:役使鄉里五家為斬“甲首”者之依附,被役使者的身份為“隸”。而服虔所雲“隸役五家”中的“隸”應為動詞,意為附屬、歸屬,即“五家”歸屬、附屬於斬“甲首”者,並供其役使。不管“隸”作名詞,釋作“依附身份”,還是“隸”作動詞,釋為“以之為附屬”,因“斬甲首”而獲得權利將他人視為附屬,供其役使當無疑。問題的關鍵在於被役使者的身份是何內涵。
對於上述因斬“甲首”而獲得的役使他人以為附屬的權利,《商君書·境內》規定:“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中的“爵首”,王時潤曰:“爵當依崇文本作甲。”“一除”,王時潤曰:“一除當作級除,得人當作得入。”蔣禮鴻案:“一除疑當作級役。上文曰:‘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是也。”[62]今據王時潤改“爵首”為“甲首”,改“得人”為“得入”。據蔣禮鴻改“一除”為“級役”。故該條材料應為:“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級役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即每斬“甲首”一人,即增賜爵一級,在原來賜田的基礎上再增“益”賜田一頃、宅基地九畝,一級爵位可以役使“庶子”一人,得“甲首”多者,可依此標準累積計算。
那麼,作為被有爵位者役使的“庶子”,其身份如何?與《荀子》和《漢書》所載的“役隸之家”有無關係呢?
一般來說,作為一種身份的“庶子”淵源于先秦,原是封建城邦時代國家的下層僚屬。據杜正勝考證,“庶子”的地位居士之下,《周官》中多“士庶子”連言,士是嫡子,庶是支庶,王族及群臣子弟有爵者稱作“士”,庶而未命者下士一等,與庶人在官者同,以其世家貴胄而殊異之,故不曰庶人,而曰“庶子”。封建城邦時代庶子的職責是守衛,從王宮、城廓封疆到國以外的都邑皆有“士庶子”宿衛巡守。宿衛王宮的“庶子”著名籍,廩食祿衣裘,有考績賞罪,但與一般軍隊不同,其地位比士卒高。由於接近周王、太子,故有機會接受天子之享宴;戰爭死傷,王則吊勞,皆非普通土卒所敢盼企。因此,“庶子”在封建體制中的職位雖低,唯旣備宿䘙、供驅使,恐怕也不是一般平民有機會擔任的。但從他們親而有恩的職務輿地位來看,頗近於封建家臣。[63]而“封建家臣”是封建城邦時代貴族的私臣,是中國古代官僚制度的起源,其身份本質上來講應是貴族階層,與平民和奴隸有著本質的區別。
春秋戰國是中國古代一個重要社會變革時期,建立在宗法血緣基礎上的封建身份等級制度逐漸趨於崩潰,社會階層之間的流動不斷加劇,貴族與平民之間的界限被打破,但“庶子這種身份並未隨著封建的崩潰而消失”,[64] 而是作為一種官職和有爵者之附屬的稱謂流傳後世,[65]稱為“中庶子”,或稱曰“少庶子”。如,商鞅“事魏相公叔座為中庶子”[66];楚莊王的中庶子“尚衣冠御郎十三年”[67]。晉平公觴客,使“少庶子進炙”[68]。扁鵲過虢,聞虢太子死,乃問太子病情于懂醫道的中庶子。[69]荊軻“至秦,持千金之資幣物,厚遺秦王寵臣中庶子蒙嘉”,並通過中庶子蒙嘉傳遞消息迷惑秦王。[70]《韓非子》亦記載了兩則與“少庶子”相關的故事:一是商太宰使少庶子之市,問市場何所見,等於佈置耳目;[71]二是卜皮為縣令,其御史污穢,卻有美妾,卜皮乃使少庶子佯愛御史之妾,以刺探御史隱私。[72]上述“庶子”或典衣冠,或進飯菜,或為太子醫師,或為秦王侍者,或為太宰耳目,或為縣令心腹,雖然有時也參與主人公務,但都是對私人負責,這種情況即使不是春秋實情,也當是戰國通相。戰國时期的庶子雖然“職事卑褻”,但卻與主人關係密切,一旦獲得權貴主人的賞識,即會被重用,甚至推薦給國君。在封建家臣制度趨於崩潰,而新的官僚制度尚未建立以前,為人“庶子”是平民子弟步入政治的重要途徑。“庶子”侍主人唯謹,封建城邦時代主人是“君”,[73]戰國時期,“庶子”亦呼其主人為“君”。如中庶子衛鞅稱公叔座為“君”,[74]少庶子甘羅亦稱呂不韋曰“君侯”。[75]上引“役隸五家,是為相君長”之“君”,當如“庶子”稱呼主人之“君”,而“役隸五家”之“隸”,亦應如“庶子”之身份,而非奴隸、奴婢或者“罪隸”。
秦法規定,有爵位者可依爵的等級役使“庶子”,“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 [76]。因為秦爵尊貴,有爵者即是一種尊嚴身份,因此秦法亦規定,有爵者不可為庶子(亦稱為“隸僕”),“無給有爵人隸僕”。[77]據此,自一級公土至四級不更,可向政府申請無爵之人為其庶子,爵一級可申請一人。而自五級大夫以上而任官職者,則不必申請,政府自動賜予:“故爵為大夫。爵吏而為縣尉,則賜虜六”,[78] “虜”應可理解為“庶子”。不過,若普通士卒能斬武藝高強、勇猛有力的“甲首”,政府也賜予役隸之人。荀子所謂“五甲首而隸五家”,應當可作此解。《韓非子·初見秦》對秦國“乞庶子”制度如此描述:“今秦出號令而行賞罰,有功無功相事也。”[79]“相事”卽如淳所言“相君長”。[80]關於“庶子”作為一種有爵者附屬身份的稱謂,史亦有載。《漢書·百官公卿表》對秦爵釋曰:“爵:一級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二十徹侯。皆秦制,以賞功勞……又有家丞、門大夫、庶子。”[81]卽使到汉初,高帝詔書猶言“爵或人君,上所尊禮”,[82]此“君”卽如淳所謂“相君長”之“君”。至於“隸五家”以“家”而非個人為單位,以目前可見材料尚無法作出明確判斷,當待新資料來證實。
關於有爵之人役使“庶子”的限度,《商君書·境內》亦有明確規定:“其無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軍”,“庶子平時稍逸,有役則不得休矣。”[83]其中“役事”應釋作“軍事”。即庶子所供之役,平時是雜差,每月以“六日”為限,不似臣妾、奴婢、罪隸等可以任意役使。戰時庶子隨侍主人左右,“隨而養之軍”。“養”,蔣禮鴻釋曰:“養如廝養之養,謂使之隨軍給役也。” [84]其應與《里耶秦簡》和《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中主要由徒隸充當的負責政府吏员炊事的“吏養”有所區別。[85]對於主人役使庶子“贏律”的規定,目前所見材料無明確記載,但睡虎地秦簡《除弟子律》“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決革,二甲”,[86]或可參照。在軍中,庶子可能亦稱作“私卒”。[87]睡虎地秦簡《封診式·奪首》載,士伍“甲,尉某私卒,與戰刑(邢)丘城。”[88]《秦律雜抄》載:“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䙴(遷)”。[89]可見秦律對主人役使私卒的規定較為嚴格。私卒隨主人征戰,苟且偷生會受嚴懲,“失法離令”者“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90]至漢代仍有“私卒”,大通上孫家寨漢簡載,“私卒僕養數廿八 從馬數使私卒卅六 車□”。從殘簡“私卒:六[百]石至三百石,率百石”可見,私卒的數量當與官階高低有關。漢律對私卒偷生亦有嚴厲懲處:“將長及死不出營,營私卒將吏皆耐為鬼新(薪)。”[91]
朱紹侯認為:秦國軍功爵制中“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的規定,“在秦漢二十等爵制中就被取消了”。[92]但本文認為,“乞庶子”制度雖然在秦漢王朝目前所見史料中沒有明確記載,但在出土文獻中卻保留了該制度中“庶子”或者稱之為“隸僕”的殘留身份,即秦及漢初簡牘中記載的“隸”。
通過以上論述,可得出如下認識,《荀子·議兵》和《漢書·刑法志》所載“五甲首而隸五家”中的“隸”的身份應為“庶子”或稱為“隸僕”,而非奴隸、奴婢、隸臣妾或者罪隸。秦及漢初簡牘中記載的“隸”,應與戰國時期秦國軍功爵制中的“乞庶子”制度有關,“隸”的身份應與“庶子”、“隸僕”有一定關係,似為軍功爵制下的一種“依附身份”。
四 結語
由以上對“五甲首而隸五家”中“隸”和“其有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中“庶子”身份的分析,反觀秦及漢初簡牘中的“隸”,可得出以下認識:
第一,“隸”的身份不是“奴隸”、“隸臣妾”或“罪隸”,而是一種類似於“庶子”、“隸僕”,供主人僕役的依附身份,其在戰國時期的存在可能与秦國的軍功爵制有關。首先,“隸”的主人多為有爵者,如簡(2)中的“大夫沛”, 簡(3)中的“不更繈喜”,簡(6)中的“不更已夏”,簡(8)中的“大夫明”。簡(4)中“小女子苗”是“大女子嬰”之“隸”,而“大女子嬰”的身份無法判明,但應不能排除嬰或其夫有爵的可能。其次,“隸”可有爵。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軍爵律》有“隸臣斬首為公士”之規定,[93]既然“隸臣”可因軍功獲爵,那麼,“隸”亦應可。簡(3)即生動地反映了“識”先為“大夫沛”之“隸”,後從軍並獲得“公士”爵位的過程;簡(6)也反映了依附於“□廣”的名為“臣”的“隸”具有“小上造”爵位。[94]
第二,“隸”身份的確立和解除均屬戶籍管理的範疇。
首先,“隸”通過戶籍登記與主人確定依附關係,亦可通過某些途徑脫離主人戶籍。與主人戶籍分開後,“隸”的依附身份即被解除。如簡(8)中的女子符通過“以令自占書名數”的方式登記“為大夫明隸”。簡(3)中的隸識通過“分異”脫離主人戶籍,“沛以三歲時為識取(娶)妻;居一歲為識買室,……異識”。獲得獨立戶籍之後,“識從軍”,並獲得“公士”爵位。
其次,在戶籍登記上,“隸”與“奴隸”、“奴婢”亦有明顯區別。簡(3)對“隸大女子華”的戶籍登記已顯示出“隸”與奴隸、奴婢的不同。其一,從戶籍登記所在欄來看,雖“華”的身份為“隸”,但在戶籍分類時其實被視為“大女”,因此得以與“妻大女子媅”並列於第二欄,其身份自然與當列於戶籍最後一欄的奴婢不同,而應高於奴婢。其二,“隸”可以在戶籍中被視為“大女”,而大女與奴婢的屬性有明顯差別,“大女”一定程度上擁有通過多種途徑獲得財產的權利,而奴婢則本身即被視為財產。如里耶秦簡8-1554:“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饒,大婢闌、願、多、□,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典弘占。”[95]其中大女“陽里胡”擁有獲得“士五(伍)廣”所言上述財產的權利,而“大奴良、完,小奴嚋、饒,大婢闌、願、多、□”等奴婢則被視為財產的一部分,二者反差如此之大,昭然若揭。簡(3)中大夫沛“為識買室,賈(價)五千錢;分馬一匹、稻田廿(二十)畝”亦證明“隸”有一定的財產權。
第三,“隸”的法律地位與奴隸相比更接近於自由民。
首先,“隸”在家庭中的地位類似于家庭血親成員。其一,主人對“隸”有主婚權。簡(2)中的男子識“故為沛隸”,“自小為沛隸”,大夫沛“令上造狗求上造羽子女䶃為識妻”,簡(8)中大夫“明嫁符隱官解妻”。其二,在特定條件下“隸”可以與主人“分異”。簡(2)中的大夫沛“為識買室,賈(價)五千錢;分馬一匹、稻田廿(二十)畝”,通過“分異”的方式將識的戶籍分開,使其獲得自由民的身份。上述權利非“奴隸”、“隸臣妾”或者“罪隸”等可比。
其次,在賜爵等法定權利上“隸”不同于“臣妾”而更接近於自由民。“隸”可以通過某些途徑獲得爵位,簡(7)即反映了依附於“□廣”的名為“臣”的“隸”具有“小上造”爵位。從秦“無給有爵人隸僕”的規定來看,“隸小上造臣”的爵位應非為“隸”前已有。邢義田認為:里耶戶籍簡中戶人的爵多為不更,而諸子爵為小上造,“這或許是秦籠絡或爭取佔領區楚民歸順的一種辦法,因此不論軍功,不論傅或未傅,男子人人有爵。”[96]若果真如此,據簡(7),作為依附身份的“隸”可能也在賜爵之列,但上引里耶戶籍簡K27和K2/23中作為男奴身份的“臣”是被排除在外的。
第四,由於“隸”有別于“奴隸”,所以在法律上,睡虎地秦簡中“坐隸,隸不坐戶”的規定並不適合用於解釋主人與奴隸之間的連坐關係。主人與“奴隸”的連坐關係亦不適合用來解釋“隸”與主人的關係。“隸”與主人之間的連坐關係似當如王輝所言:“戶為同居——同居當坐——隸屬同居,故當坐——但隸犯罪,不連坐同居他人。”[97]即同居者犯罪,“隸”需連坐,而“隸”犯罪,同居者不連坐,這是一種單方面的連坐關係,顯示出“隸”高於奴婢,但低於自由民家庭成員的身份特徵。
附記:本文為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秦漢簡牘史料中的土地制度研究”(項目批准號:13AZS004)成果之一。同時受到南京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優秀選題資助計劃(編號:YXXT18_008)資助。
在寫作過程中蒙導師晉文先生悉心指導,並蒙匿名審稿專家提出寶貴意見,在此謹致謝忱!
本文已刊發于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2019(春夏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年6月,第175-189頁。
[1] 學界对“隸”身份的探討多在對其他問題的論述中涉及,以“隸”為論述對象的專文主要有:賈麗英《小議“隸”的身份》,《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年9月10日第5版;陳絜《嶽麓簡“識劫?案”與戰國家庭組織中的依附民》,《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上海:中西書局,2015,87-96頁;陳偉《秦漢簡牘中的“隸”》,簡帛網,2017年1月24日。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160頁。
[3]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153-158頁。
[4] 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上海:中西書局,2016,212頁。《里耶發掘報告》中本條戶籍簡的編號為K4,但在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編號為K49,本文以後者為准。另有《里耶秦简》8—2152:“隸大女子符容〼”與K49中“隸大女子華”類似,但因所載資訊有限,故不單列。简8—2152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438頁。
[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355頁。《里耶秦簡》8-863+8-1504与8-1546内容基本相同,为“南里小女子苗,丗五年徙為陽裡戶人大女嬰隸”,不單列。(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238頁。)另有簡8-1813:“〼陵鄉成裡戶人士五(伍)成隸〼”,注云:“成,人名。本簡或與8-863+8-1504、8-1546類似,記述某人徙為某人隸。”(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395頁。)但在筆者看來,此處之“隸”可能並非名為“成”的“士五(伍)”的身份,而是“士五(伍)”名為“成隸”。因此,本文不採用簡8-1813。
[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362頁。
[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16頁。
[8] 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183頁。
[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94頁。
[10] 參見陳偉《秦漢簡牘中的“隸”》,簡帛網,2017年1月24日。
[11] 參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217頁,简8-757。
[12] 陳偉:《秦漢簡牘中的“隸”》。
[13]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94頁。
[1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160頁。
[15] 相關討論參見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191頁。
[16] 賈麗英:《小議“隸”的身份》。
[17] 陳絜:《嶽麓簡“識劫?案”與戰國家庭組織中的依附民》。
[18]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叁)》,163頁。
[19] 王彥輝:《秦簡“識劫?案”發微》,《古代文明》2015年第1期。
[20] 陳絜:《嶽麓簡“識劫?案”與戰國家庭組織中的依附民》。
[21] 孫聞博:《秦及漢初的司寇與徒隸》,《中國史研究》2015年第3期。
[22] 文霞、劉貢宇:《試論秦簡中的“徒隸”》,《廣東第二師範學院學報》2016年第4期。
[23]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269頁。
[24] [日]池田溫著、龔澤銑譯:《中國古代籍帳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4,53頁。
[2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书社,2007,208-209頁。
[26] 劉欣寧:《里耶戶籍簡牘與“小上造”再探》,簡帛網,2007年11月20日。
[27] 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
[28] 劉敏:《關於里耶秦“戶籍”檔案簡的幾點臆測》,《歷史檔案》2008年第4期,
[29] 韓樹峰:《里耶秦戶籍簡三題》,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232、233、236頁。其中“老男”、“老女”是“免除全役的老年人”稱謂的略稱。
[3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8頁。
[31] 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
[3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5頁。
[33] 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
[3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3頁。
[35] 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211頁。
[36] [日]鈴木直美:《里耶秦簡にみる秦の戸口把握─同居・室人再考─》,《東洋學報》,89-4,2008,1-31頁;修訂後成為《中國古代家族史研究》第一章,東京:刀水書房,2012,41-69頁。转引自陳偉《秦漢簡牘中的“隸”》。
[37] 邢義田:《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簡帛網,2007年11月3日。陳偉對此說存在異議,認為根據岳麓秦簡“識劫?案”,妾在經過官方確認身份改換之前,無論與主人關係如何,仍然是臣妾之妾。而一旦改換身份,則成為“庶人”或“妻”,而不再是“妾”。參見陳偉《秦漢簡牘中的“隸”》。
[38] 劉敏:《關於里耶秦“戶籍”檔案簡的幾點臆測》。
[39] 劉欣寧:《里耶戶籍簡牘與“小上造”再探》。
[40] 劉敏:《關於里耶秦“戶籍”檔案簡的幾點臆測》。
[41] 賈麗英:《小議“隸”的身份》。
[42] 陳絜:《岳麓簡“識劫?案”與戰國家庭組織中的依附民》。
[43] 陳偉:《秦漢簡牘中的“隸”》。
[44]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191頁。
[45] 張春龍:《里耶秦簡所見的戶籍和人口管理》,收入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研究——中國里耶古城·秦簡與秦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194頁。
[46] 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2013年12月22日。
[47] 李學勤:《<奏讞書>解說(上)》,《文物》1995年第3期。
[48] 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
[49]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94頁。
[50] 賈麗英:《小議“隸”的身份》。
[51]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1990,94頁。
[52] 陳偉:《秦漢簡牘中的“隸”》。
[53] 參見朱紹侯《軍功爵制研究》(修訂版),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3-20頁。
[54] 《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2230頁。
[55] 具體參見朱紹侯《軍功爵制研究》(修訂版),21頁。
[56] 《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2230頁。
[57] [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卷十七,北京:中華書局,1998,435頁。關於秦國商鞅之法“斬首拜爵”的具體細則,雖《韓非子·定法》載: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但杜正勝多所引證,認為“商鞅的軍功授爵制度相當複雜,絕非‘斬一首者爵一級’所能涵蓋。大體上爵等愈低者,愈易獲得;反之,愈難。一級可以無功而授,四級以前大概按首功拜爵,五級以上則非軍將不可。於是構成金字塔式的身份階級制,愈下層,人數愈多。”參見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335-344頁。
[58] [清]王先謙撰,沈嘯寰、王星賢點校:《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232頁。
[59]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1086頁。
[60]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1088頁。對於服虔將“五甲首”釋為“得著甲者五人首”,杜正勝認為可以商榷。在多所引證文獻記載和出土實物的基礎上,杜先生認為,甲首者原取義于戰車的車右,至若春秋時代車右之“治眾長卒”。劉寅《直解》雲“甲首,即行之長也。”甲首平時是行伍的教練,戰時是行伍的隊長,其權責既“作之君”又“作之師”。封建車兵的“車右”和戰國徒卒的“甲首”,皆是勇猛有力的武土,它的意涵非常明確,絕非普通甲士或著甲步卒的首級。參見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344-351頁。
[61]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1088頁。
[62]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5《境內第十九》,北京:中華書局,1986,120頁。
[63] 相關考證參見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353-355頁。
[64] 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355頁
[65] “庶子”作為一種官職,《周禮·夏官》謂之“諸子”,《禮記·文王世子》謂之“庶子”,掌公族也。(《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2228頁)戰國秦漢以來,據《漢書·百官公卿表》,“庶子”為太子太傅、少傅的屬官之一,應劭曰:“員五人,秩六百石”(《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733頁);另《漢舊儀》言太子家官雲:“庶子舍人,……秩比二百石,無員,多至四百人。……率更令,秩千石,主庶子舍人更直。……庶子,秩四百石,如中郎,無員。”([清]孫星衍等輯,周天遊點校:《漢官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0,46頁。)
[66] 《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2227頁。
[67] [漢]劉向編著,石光瑛校釋,陳新整理:《新序》卷二《雜事第二》,北京:中華書局,2001,274頁。
[68] [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卷十《內儲說下》,273頁。
[69] 《史記》卷一百五《扁鵲列傳》,2788-2791頁。
[70] 《史記》卷八六《刺客列傳·荊軻》,2534頁。
[71] [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卷九《內儲說上》,253頁。
[72] [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卷九《內儲說上》,255頁。
[73] 參見杜正勝《周代城邦》,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79,112頁。
[74] 《史記》卷六八《商君列傳》,2227頁。
[75] 《史記》卷七一《甘茂列傳》,2319頁。本來稱“君”,因呂氏封侯,故加尊稱為“君侯”。
[76]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五《境內第十九》,120頁。
[77]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五《境內第十九》,121頁。
[78]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五《境內第十九》,117頁。
[79] [清]王先慎撰:《韓非子集解》卷一《初見秦第一》,3頁。
[80]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1088頁。
[81] 《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739-740頁。
[82] 《漢書》卷一下《高帝紀下》,54頁
[83]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五《境內第十九》,115頁。
[84]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五《境內第十九》,115頁。
[85] 沈剛:《秦簡中的“吏僕”與“吏養”》,《人文雜誌》2016年第1期。
[86]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160頁。
[87] 參見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356-357頁。
[88]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277頁。
[89]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162頁。
[90] 蔣禮鴻撰:《商君書錐指》卷四《畫策第十八》,109頁。
[91] 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大通上孫家寨漢簡整理小組:《大通上孫家寨漢簡釋文》,《文物》1981年第2期。
[92] 朱紹侯:《軍功爵制研究》(修訂版),27頁。
[93]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釋文注釋修訂本),124頁。
[94] 關於“小上造”爵位,可參見王子今《試說里耶戶籍簡所見“小上造”、“小女子”》,收於《出土文獻》(第一輯),上海:中西書局,2010,221-231頁;邢義田《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裡戶籍簡試探》;劉欣寧《里耶戶籍簡牘與“小上造”再探》。
[9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57頁。關於《都乡守沈爰书》的性質,學界存在爭議。張朝陽认为其时中國最早的民間遺囑,而薛洪波則認為該爰書的內容反映的是秦代的“生分”。(參見張朝陽《里耶秦簡所見中國最早民間遺囑考略》,簡帛網,2012年6月1日;薛洪波《里耶秦簡所見秦代“生分”》,《中國史研究》2013年第3期)。不管何種觀點,阳里“大女子”胡有獲得爰書中所列財產的權利當無疑。
[96] 邢義田:《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裡戶籍簡試探》。
[97] 王輝:《試析“坐隸,隸不坐戶”》,《牡丹江師範學院學報》2012年第1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7月5日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