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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物故”有關的幾枚里耶秦簡牘的綴合、釋讀(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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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里耶秦簡有幾枚與“物故”有关的簡牘,還存在綴合、釋讀問題,今討論如下,不妥當之處,敬請方家指正!
一、6-32+6-36綴合
里耶秦簡6-32號簡作:[1]
〼□貲〼
上下皆殘,簡色偏暗,簡面有四道明顯的凹痕。簡右靠邊緣處,尚有一明細筆劃“丿”,可見此處嚴格來說,可看作兩列,即寫作:
……Ⅰ
〼□貲〼Ⅱ
里耶秦簡6-36號簡作:[2]
……Ⅰ
〼廿五年書有物Ⅱ
我們注意到該殘片簡色偏暗,也有數道明顯的凹痕,且能與6-32上下貫通,茬口也吻合,當可綴合(請看附圖1)。
6-32+6-36釋文作:
……Ⅰ
〼□貲廿五年,書有物〼Ⅱ
“貲”後一字從木從夊,字待考。[3]“貲”後一般加若干甲(或盾),如8-890+8-1583“令佐朝、義、佐貲各一甲”,這時候“貲”的對象放在前面,即“令佐朝、義、佐”。有時候“貲”後也緊接着人名+甲(或盾),如8-754+8-1007“即與史義論貲渠、獲各三甲”。雖然6-32+6-36殘,所“貲”具體金額不明,本簡所見“貲”恐仍當是後一種情况,即“”有可能用作人名。
“物”後所缺疑是“故”字。“有物故”一詞比較常見,如8-75+8-166 “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二年律令》265“有物故”。《商君書·定分》:“即以左券予吏之問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謹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長印。即後有物故,以券書從事。”馬怡先生指亡故[4]。王偉先生認爲應理解爲“事故”[5]。
“〼□貲廿五年,書有物【故】〼”,與之相似的情形見于9-3號簡:[6]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騰敢言之: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有貲餘錢千Ⅰ七百廿八。不識戍洞庭郡,不智(知)何縣署。今爲錢校券一上,謁言洞庭尉,令署Ⅱ所縣責,以受陽陵司空——司空不名計。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爲報。已訾Ⅲ責其家,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聽流辭以環書,道遠。報署Ⅳ主責發。敢言之。/四月壬寅,陽陵守丞恬敢言之:寫上,謁報,署金Ⅴ
上引簡文提及“陽陵下里士五(伍)不識”在洞庭郡“戍”,不識“有貲餘錢千七百廿八”,即還剩下貲錢1728需要償還。簡文後提及不識“家貧弗能入。有物故,弗服。”其中即出現“有物故”的情形。但9-3號簡“有物故,弗服”,弗服,《選釋》與下文連讀,馬怡先生不贊同此斷句,指出“服”指服事,服役。《爾雅·釋詁上》:“服,事也。”或説“服”,服從[7]。其説是。下文提及的8-75+8-166號簡“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與之情况相類。
總的來看,6-32+6-36“□貲廿五年,書有物【故】”應是對廿五年關于之計的描述性語句,由此語句“有物【故】”可知關于之計中間或有延遲。
二、8-75+8-166等簡所見“物故”及相關字詞考釋
8-75+8-166號簡:[8]
廿八年十二月癸未,遷陵守丞膻之以此追如少內書。/犯手。〼Ⅰ
甲申水下七刻,高里士五(伍)□行。〼Ⅱ
七月辛亥,少內守公敢言之:計不得敢壹隤,有令,今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內金錢計,計廿Ⅲ八年。謁告郪司佐: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毋令校繆,繆任不在遷〼Ⅳ正面
弗用,不來報,敢言之。/氣手。/即水下八刻,[9]佐氣以來。/敞半[10]〼Ⅰ
七月壬子,遷陵守丞膻之敢告郪丞以寫移,[11]敢告之。/敞手。[12]/即水下[13]〼Ⅱ
盡,[14]佐氣行旁。〼Ⅲ
□□水下□刻□□以來。/犯手。〼Ⅳ背面
“年謁告郪司佐”上一字,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指出“‘年’上一字疑是‘七’或‘八’字,連讀爲‘計廿七年’或‘計廿八年’。8-63云‘署計年爲報’。”[15]今從殘筆看,應是“八”字。“八”可與第三列“計廿”連讀作“計廿八年”,由此可知第三列下雖有殘缺,但在內容上是完整的。
“犯手”二見,其一在簡正面第1列末尾作,其二在簡背最後的位置作。其中二見的“犯”,原釋文作“?”,[16]《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從之。[17]单育辰先生曾在釋文中把後一處“?”直接寫作“犯”,[18]但未加說明。現在看來單先生的意見是很正確的。前一處的,也應釋作“犯”,8-138+8-174+8-522+8-523“(廿六年)□月癸酉,令史犯行廟”之“犯”即如此作。二簡年份相隔约2年,二者皆有之“犯”,可能爲同一人。第二處“犯手”之“手”,寫法有異,单育辰先生指出應即“半”字。[19]其説可从。
“計不得敢壹隤,有令”,“隤”上一字作,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作“膻”,今從簡文看應是“壹”。再上一字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疑作“敢”,按該字與同列的“敢”寫法相同,釋“敢”可從。“計不得敢壹隤,有令”,其中“壹隤”見于岳麓伍268號簡:[20]
□□毋敢過壹,隤計過者,令、丞以下均行,?(詐)避者皆爲新地吏二歲。•內史官共令弟(第)戊卌一
原釋文在“壹”下加逗號,現在看來“壹隤”當連讀作:
□□毋敢過壹隤計,過者,令、丞以下均行,?(詐)避者,皆爲新地吏二歲。•內史官共令弟(第)戊卌一
岳麓伍268號簡似是對岳麓伍299號簡一類律文的進一步補充規定。岳麓伍299號簡作:[21]
令曰:縣官相付受,道遠不能以付受之歲計而隤計者,屬所執法輒劾窮問,以留乏發徵律論坐者。
原釋文在“以付受之”之後斷開,土口史記先生《秦代地方監察制度淺論》一文沿用此說,[22]我在該會議上指出當連讀。不過岳麓伍268號簡簡首殘缺,從內容上看與岳麓伍299號簡之間還缺乏過渡性語句,二者不能直接連讀。因而是否能同編也還需要進一步證據。
因“歲計”以年爲單位(由《二年律令》415號簡“戍有餘及少者,隤後年”可知),岳麓伍268號簡“毋敢過壹隤計”指計的年份不敢超過推後一次,也即不敢推後二年以上,也即在律令上容許當年的事情推後到下一年計,但不能再往後推一年。岳麓簡“毋敢過壹隤計”的說法大致可與里耶簡8-75+8-166“計不得敢壹隤有令”之“計不得敢壹隤”相對應,但8-75+8-166“計不得敢壹隤有令”之“計不得敢壹隤”,指計的年份不敢推後一次,即只能當年事當年計。其中“有令”强調有相應的“令”作爲依據。8-75+8-166 “計不得敢壹隤有令”可斷句作“計不得敢壹隤,有令”。里耶簡8-75+8-166對“計”年份的規定(“有令”)要比岳麓伍268號簡的規定要嚴格一些。岳麓伍268號簡的規定中出現秦“新地”,其律令公布的年代,似接近于里耶8-75+8-166號簡,後者紀年爲秦始皇廿八年,在洞庭郡遷陵縣入秦後約3年。是否此時與計有關的政策在收緊或更趨于規範?尚待考。
里耶8-75+8-166號簡“計不得敢壹隤,有令,今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內金錢計,計廿八年”一句是少內守公的話,其中“今遷陵已定,以付郪少內金錢計,計廿八年”確定了該計的名(即少內金錢計)以及年(即廿八年)。9-3號簡這份文書與8-75+8-166沒有關聯,但9-3、8-75+8-166 都屬於貲責文書,僅僅從形式上來看,8-75+8-166“以付郪少內金錢計,計廿八年”有助于我們對9-3號簡“問何縣官計付,署計年名爲報”的理解。
再來看8-75+8-166 號簡“少內守公”謁告郪司佐“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毋令校繆,繆任不在遷”。“雖有物故”上一字“郪”,原釋文及《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皆未釋,其簡文作,與同牘“郪司佐”之“郪”作“”形同。郪,縣名。“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大意是郪縣雖“有物故”,後來還是定計並上校以應遷陵。這里的“有物故”似是郪縣一方出現了事故。
8-657號簡也提及“物故”,其釋文作:[23]
〼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內史、屬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〼Ⅰ
琅邪守四百丗四里,卒可令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徵遝〼Ⅱ
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
提及“卒有物故當辟、徵、沓”,辟,見于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93號簡“鞠(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徵,見于《二年律令》183號簡“捕罪人及以縣官事徵召人,所徵召、捕越邑里、官市院垣,追捕、徵者得隨迹出入。”遝,見于里耶秦簡8-904+8-1343:“城旦瑣以三月乙酉有遝。今隸妾益行書守府,因止,令益治邸代處。”[24]這里的“辟、徵、遝”當就具有生命體征的“卒”而言,那么這里的“有物故”當指事故。
另外,9-2989號簡釋文作:[25]
〼□故〼
“故”前一字,原釋文未釋,該字作,應即“物”字。這裏殘留的二字爲“物故”。
三、簡牘“有物故”脱“故”二例考
“有物故”一詞,秦簡中有脫寫“故”的現象。以下試舉二例。
里耶秦簡9-746“〼析兵計有物後計具上校〼”,[26]其中的“校”,原釋文作“校”,《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指出也可能是“改”。[27]按:從簡文看,原釋文作“校”可從。“〼析兵計有物後計具上校〼”一句,與前面我們討論過的“8-75+8-166+8-485“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表述非常接近,可以爲證。同時還可知,9-746“〼析兵計有物後計具上校〼”可在“後計”前逗開,且在“物”後補“故”字,其文句作“〼析兵計,有物【故】,後計具上校〼”。
9-746簡首殘缺,今發現9-358號簡可與之綴合(9-358號簡釋文作“〼罷?(癃)齮當追〼”[28]),二簡綴合部分的截圖爲(完整圖請看附圖2):
那么,9-358+9-746釋文可調整作:
〼罷?(癃)齮當追析兵計,有物【故】,後計具上校〼”
“析兵計”,似指析(里耶8-538 有“析鄉”,[29]《二年律令·秩律》457號簡有“析”縣,整理小組謂“漢初疑屬南陽郡”。[30])兵器的“計”。該計由“罷?(癃)齮”負責追。里耶秦簡名“齮”的有9-713“洞庭叚(假)守齮下□”、8-704+8-706“遷陵守丞齮”,从“罷?(癃)齮”負責追“析兵計”且後來“上校”看,“齮”較有可能爲遷陵守丞。9-358 號簡“罷?(癃)”條《校釋》注引《説文》:“癃,罷病也。”段注:“‘病’當作‘癃’。罷者,廢置之意。凡廢置不能事事曰罷癃。《平原君傳》躄者自言不幸有罷癃之病。然則凡廢疾皆得謂之罷癃也。”[31]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408號簡記載“諸當行粟,獨與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罷?(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為罷?(癃),可事如睆老。”[32]“金痍、有□病”也會被歸入“罷癃”之列。由身爲“罷?(癃)”之人擔任遷陵縣主官,里耶簡不乏其例,如9-1541“〼遷陵丞罷?(癃)□”,[33]该遷陵丞即爲“罷?(癃)”之人。
9-358+9-746大意是,“罷?(癃)齮”負責追“析兵計”,因出現“物故”,後來該計被整理完備後再上校。簡文下端仍殘,但“有物【故】”、“後計具上校”前的主语似承前所提及的“罷?(癃)齮”而省,且“後計具上校”沒有再交代該“計”另外的經手人,後續似仍由“罷?(癃)齮”負責完成。如然,這裏的“物故”仍指事故較爲穩妥。
另外,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86-88號簡:[34]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爲銅。都官輸大内,【大】内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内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内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爲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爲薪及蓋〈蘙〉”,二小句中的“其”用法相同,用作連詞,王引之《經傳釋詞》卷五:“其,猶若也。”後一個“其”處于二個條件中(“不可買(賣)”、“可以爲薪及蓋〈蘙〉”),前一個“其”處于一個條件中(“有物不可以須時”),此處的“其”當表“如果”之義。“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之“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指不可以等待,要想法先賣掉無法修繕的公器。什麽情况導致“糞”這一行爲不可以等待呢?從“糞其有物”是看不出來的。頗疑“糞其有物”之“有物”後脫“故”字。簡文斷句可調整作“糞其有物【故】,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大意是棄除不可修繕之公器的時候,如果有物故(發生事故),不可以等待,要先賣掉該器(同時向內史上書陳告發生事故的情狀)。
四、餘論
通過以上討論,我們大致得出這樣的認識:
一,秦代異地或跨地域的“計”由追計方、應計方共同努力完成。追計方,如9-358+9-746“罷?(癃)齮”負責追“析兵計”,係追索地官方機構重要官吏。應計方,如8-75+8-166“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其中“郪縣”爲貲責之人戶籍所在地官方,也爲“(應)遷陵”之“計”的執行單位。
二,負責“計”的各方,存在發生事故的可能,導致“計”被延遲,如9-358+9-746“罷?(癃)齮”負責追“析兵計”,因出現事故,後來該計被整理完備後再上校。8-75+8-166“郪雖有物故,後計上校以(應)遷陵”,郪縣属于應計方,雖然發生事故,後來還是定計並上校以應遷陵。“有物故”一詞在文書抄寫中存在脫“故”之例,是習慣爲之,還是不慎爲之,待考。
三,秦律、秦令對“計”推遲的規定存有差別,如里耶秦8-75+8-166“計不得敢壹隤,有令”指秦令規定每年的計不敢推遲一次,即不能推遲到下一年度。岳麓伍268號簡“毋敢過壹隤計,過者”,指秦律規定每年計的推遲不敢超過一次,即可推遲下一年度。洞庭郡遷陵縣所施行的秦令關于計方面的規定,似較岳麓簡秦律的規定更嚴格。這種差別可能體現的是不同時段的秦律、令規定的變化,也可能是邊地與內地的差別,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附記:小文曾在《古文字研究》第33輯(中國古文字研究會、河南大學甲骨學與漢字文明研究所編,中華書局2020年8月)刊布,後續有多次修改,如增加“有物故”省“故”二例等內容。
小文寫作得到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己刊里耶秦簡文本再整理與分類研究(19BZS015)”資助。
附圖
1.6-32+6-36 2.9-358+9-746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釋文第8頁,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6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釋文第8頁。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7頁。
[3] 字右部也有可能从丑。
[4]馬怡:《里耶秦簡選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4集,商務印書館2007年。
[5]王偉:《里耶秦簡“付計”文書義解》,《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5期。
[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贰)》釋文第3頁,文物出版社2017年;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11-12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
[7]馬怡:《里耶秦簡選校》。
[8]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55、56頁綴合“8-75+8-166+8-485”,陶安先生《里耶秦簡綴合商榷》(《出土文獻研究》第16辑,中西書局2017年)指出8-485不當綴合其中,今從之删改。
[9] 即,原釋文作“□□”,《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作“□”,按:字僅剩殘筆,從輪廓看疑是“即”。 “即水下八刻”,相似的表述見於9-2346背“即水下七刻”。
[10] 半,原釋文未釋,此从李美娟:《〈里耶秦簡(壹)〉零札》,《簡帛》第17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83-99頁。
[11] “移”,原釋文未釋,此从李美娟:《〈里耶秦簡(壹)〉零札》釋。
[12]“敞手”之“敞”,原釋文作“尚”,此从李美娟《〈里耶秦簡(壹)〉零札》釋。
[13]“即”,原釋文缺釋,此从黄浩波先生釋(黄浩波:《秦代文書傳遞相關問題研究》第117頁脚注1,博士学位论文(陳偉老師指導),武漢大学2020年)。“水下”从李美娟《〈里耶秦簡(壹)〉零札》釋。
[14] “盡”,从李美娟:《〈里耶秦簡(壹)〉零札》釋。
[15] 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56頁。
[1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壹)》釋文第14、21頁。
[17] 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55、56頁。
[18] 單育辰:《談談里耶秦公文書的流轉》,簡帛網2012年5月25日。文章修改后题作《里耶秦公文流轉研究》刊於《簡帛》第9辑,2014年。
[19] 單育辰:《談談里耶秦公文書的流轉》,簡帛網2012年5月25日。文章修改後題作《里耶秦公文流轉研究》刊於《簡帛》第9辑,2014年。
[20]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86頁,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
[2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97頁。
[22]土口史記:《秦代地方監察制度淺論》,清華大學歷史系主辦:《第一届出土文獻與古代文明青年學者研討會》,2018年8月24—27日,北京。
[23]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93-194頁。
[24]止,原釋文作“之”,陳偉老師在史語所專题演講宣讀稿《里耶秦簡所見行書方式再考察》(2015年9月18日,中研院史语所)把此字釋作“止”,斷句作“因止令益治邸代處”,此文後來修改後收入陳偉老師《秦簡牘校讀及所見制度考察》第27-81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17年。2015年10月27日我在簡帛網发布《讀里耶秦簡札記(七)》之時,未檢得該文,深表歉意!小文斷句作“因止,令益治邸代處”,略有不同。
[2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108頁,文物出版社2017年;陳偉主編 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540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
[26]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釋文第31頁。
[27]陳偉主編 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197頁。
[28]陳偉主編 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113頁。
[29]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76頁。
[3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97、199頁,文物出版社2001年。
[31]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113頁。
[32]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四)》,簡帛網2015年7月8日。
[33]陳偉主編 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24頁。
[34]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第100頁,武大出版社2014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0年11月9日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