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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耶秦簡(貳)》綴合札記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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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首發)里耶秦簡9-454+9-1178+9-2194已由校釋者綴合,且校釋者認爲諸片茬口未合,其間尚有殘缺。[1]釋文作:
□臨沅,與甲偕。乙節(即)得責□……往假船,得與乙乘……□庸,往來十錢。甲往假船□□ Ⅰ
□船以流亡,甲死流,當負□……□署北。臨沅去遷……百里。 Ⅱ 9-454+9-1178+9-2194
史横曰乙不當。 AⅠ史□曰乙當。 AⅡ
史□曰乙當。 BⅠ ……當。 BⅡ
……乙當。C 9-454背+9-1178背+9-2194背[2]
里耶秦簡9-1512釋文作:
□船夫∟甲曰若□Ⅰ
□□夫∟各自當Ⅱ 9-1512[3]
現將9-1512拼合入9-454與9-1178之間,截取茬口部分圖版如下:9-454與9-1512 9-1512與9-1178 拼合前 拼合後 拼合前 拼合後 對比可知,9-1512與9-454、9-1178茬口不能密合,且9-454、9-1178背面均有文字,書寫順序均與正面相反,而9-1512未見背面圖版,似爲無字簡,但三簡寬度大致相同,紋路可以貫通,且簡文同爲兩行書寫,文意關聯。由此,三簡似可綴合,釋文斷讀作:
□臨沅,與甲偕。乙節(即)得責□□船夫,甲曰:若□往假船,得與乙乘……□庸,往來十錢。甲往假船□□ Ⅰ
□船以流亡,甲死流,當負□□夫,各自當□署北。臨沅去遷……百里。 Ⅱ 9-454+9-1178+9-1512+9-2194
史横曰乙不當。 AⅠ史□曰乙當。 AⅡ
史□曰乙當。 BⅠ ……當。 BⅡ
……乙當。C 9-454背+9-1178背+9-2194背
“若”下一字,疑是“己”字。或用作反身代詞,指自己。《說文·己部》段玉裁注:“己,引申之意爲人己,言己以別於人者。”9-454 9-982 己 9-1871背 己 綴合後可復原“各自當”下一字,疑是“乙”字。
本簡內容似爲一則案例判斷,簡文正面內容主要是案情介紹,從現存簡文來看,案情大致爲:甲、乙兩人乘船往來遷陵、臨沅期間發生事故,船隻丟失,甲被淹死,須判斷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有關船隻事故的規定見於《二年律令·賊律》簡6-簡8:
船人渡人而流殺人,耐之,船嗇夫、吏主者贖耐。其殺馬牛及傷人,船人贖耐,船嗇夫、吏贖䙴(遷)。其敗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負船人。舳艫負二,徒負一;其可紐𣪠(繫)而亡之,盡負之,舳艫亦負其二,徒負一;罰船嗇夫、吏金各四兩。流殺傷人,殺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負。[4]
如假定秦律令中存在相似條文,則從該條律文來看,在僅有“粟米它物”等一般財產損失的情況下,對船人追究財產賠償責任,即“負船人”。本簡“當負”中“負”字的含義或與該條律文中的含義相同,爲賠償、補償之意。那麼“船以流亡”就是對本案中財產損失的簡要概括,說明需要對“船人”追究財產賠償責任。
根據律文,責任主體船人又被劃分爲“舳艫”與“徒”兩類,其中,“舳艫”可理解爲船隊之長。[5]簡文中“甲曰:若己往假船,得與乙乘……□庸,往來十錢。甲往假船□□……”一段,似說明船隻是以甲的名義借用,而乙和甲共同使用船隻,并向甲支付十錢。船隻的借用人是甲,而借用人或許就屬於上引律文中的“舳艫”,在發生事故時,甲作爲“舳艫”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由於甲在事故中死亡,與甲共同使用船隻的乙是否可以視爲“舳艫”成爲疑難點,需要進行討論。簡文中“各自當乙,署北”應當是要求數位官吏就這一問題作出判斷。
從形式上看,本簡與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部分內容有相似之處,均以甲、乙作爲虛擬人名敘述案情,但《法律答問》中所見法律後果往往是確定的,而本簡中乙的法律責任則正處於討論中。此外,本簡中的案情敘述較爲具體,值得注意的是,正面簡文最後有“臨沅去遷……百里”,校釋者推測或爲“臨沅去遷陵九百里”[6]。而上引律文未見船隻事故責任與航行里程間的關聯,或許秦律中有相關規定,又或者本案中對於乙身份的判斷需要考慮船隻航行里程。
附圖:
[1]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29頁。整理者已指出9-454可與9-1178綴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版,釋文第122頁。
[2]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28頁。
[3]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版,釋文第57頁。
[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34頁。
[5] 參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頁。
[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版,第12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2年6月28日1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