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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秦牘《酒令》看秦律與秦代的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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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
(首發)一 商鞅主張禁止商家售酒與百姓飲酒,《商君書·墾令》:
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然則商賈少,農不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1]
課以成本十倍的租稅,實際上就是不允許售賣酒類,因而百姓也就不能飲酒了。在他主持制定的秦律裡,說得更直截、嚴厲: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田嗇夫、部佐謹禁御之,有不從令者有罪。[2]
秦國禁酒是因為百姓飲酒會妨礙耕戰,官員飲酒則易誤事:
商賈少,則上不費粟。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大臣不荒,則國事不稽,主無過舉。[3]
在嚴厲的禁酒律令約束下,酒、肉都成為稀罕之物,如果官員在管理工作中表現優異,上司會以少量的酒肉作為特殊的獎賞。睡虎地秦簡《廄苑律》: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臚)田牛。卒歲,以正月大課之,最,賜田嗇夫壺酉(酒)、束脯。[4]
可見,官員們在平日裡飲酒吃肉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據《漢書·文帝紀》,文帝即位發詔:
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酺五日。
注引文穎曰:
漢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今詔橫賜得令會聚飲食五日也。[5]
漢初之律乃承自秦律,可見終秦一世,禁酒之律未得取消。不過,強調“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而處以罰金,較之商鞅所定之律,明顯寬鬆,這當是秦統一後對相關律文進行調整的結果。(詳後文)
商鞅變法後的秦國,是一種戰時經濟狀態。百姓或從事農業生產,或上陣殺敵:
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6]
《索隱》:“末謂工商也。蓋農桑為本,故上云‘本業耕織’也。”在這種情況下,市場上的商業活動是相當蕭條的。秦王政二十五年:
使王賁將,攻燕遼東,得燕王喜。還攻代,虜代王嘉。王翦遂定荊江南地;降越君,置會稽郡。[7]
至此,秦已先後平定了韓、趙、魏、燕、楚、越六國。因此,“五月,天下大酺。”《正義》曰:“天下歡樂大飲酒也。”[8]二十六年又“大酺。”[9]這樣全國規模的宴飲需要巨量的酒水,大概以此為界點,秦律中關於禁止生產、銷售酒類的規定被放寬了。二 2010年入藏北京大學的秦代簡牘內容豐富。[10]其中的《酒令》牘引起了學界廣泛的興趣,保存下來的秦代酒令不僅以其早期的文學樣式豐富了人們的見識,還刷新了我們關於秦律和秦代社會生活的認識。[11]
例如,酒令中生動地描繪了酒場上兩個形影不離的酒徒——子般和子湛。[12]寫到飲者飲至午夜,見到兩鬢垂髪的年輕人姍姍來遲,想要發怒,又覺得發怒也很無謂,沉默良久,終於請他喝了一杯酒。[13]
木牘二酒令的全文是:
飲不醉,非江漢殹。醉不歸,夜未半殹。趣趣駕,雞未鳴殹天未旦。一家翁濡(孺)年尚少,不大為非勿庸譙。心不翕翕,從野草斿(遊)。
“喝不醉呀,又不是江漢水那麼多的酒。喝醉了也不回去,因為還不到午夜。”喝得如此的“嗨”,這在秦統一前禁酒律嚴厲施行的時候是絕對不可能的。可見當時對禁酒律的執行已經十分寬鬆了。人們在夜裡飲酒狂歡,實際上是對長期禁酒的一種反撥。
前文說到,直至秦王朝覆亡秦律中關於禁酒的律條並未取消。因此,當年的人們飲酒還是心存忌憚的,這也解釋了何以飲酒都要在夜間進行。盡情歡樂後趕快駕車,趁著雞還沒叫天還沒亮回去。後面一句需解釋一下,“一家翁孺”等於說“一家老少”,說明有兩代人一起參加飲酒歡樂的。“年尚少”不必狹義理解為年齡小,是時光尚好的意思。“不大為非勿庸譙”,或主張“譙”讀為“憔”:“指心中焦慮”。[14]其實此處按原字讀即可,全句是說:“(飲酒取樂)並沒有做什麼大的壞事,不必責備。”是針對秦律禁酒的條文說的。
秦代如此飲酒取樂的主要是兩類人。首先是商人,秦統一以後,秦始皇帝對商人的經營活動並不限制,相反地,是比較賞識和鼓勵的。《史記·貨殖列傳》:
烏氏倮畜牧,及眾,斥賣,求奇繒物,間獻遺戎王。戎王付什倍其償,與之畜,畜至用谷量馬牛。秦始皇帝令倮比封君,以時與列臣朝請。而巴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臺。[15]
《貨殖列傳》還記載了兩家成功致富的商人:
蜀卓氏之先,趙人也,用鐵冶富。秦破趙,遷卓氏。卓氏見虜略,獨夫妻推輦,行詣遷處。諸遷虜少有餘財,爭與吏,求近處,處葭萌。唯卓氏曰:“此地狹薄,吾聞汶山之下,沃野,下有蹲鴟,至死不飢。民工于市,易賈。”乃求遠遷。致之臨邛,大喜,即鐵山鼓鑄,運籌策,傾滇蜀之民,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獵之樂,擬於人君。[16]
宛孔氏之先,梁人也,用鐵冶為業。秦伐魏,遷孔氏南陽。大鼓鑄,規陂池,連車騎,游諸侯,因通商賈之利,有游閑公子之賜與名。然其贏得過當,愈於纖嗇,家致富數千金,故南陽行賈盡法孔氏之雍容。[17]
這只是幾家著名的富商大賈,其他中小商人商業活動之頻繁,可以想見。惟其如此,漢高祖平定天下後對商人進行了限制和打擊: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重租稅以困辱之。[18]
這一禁令,也從反面映襯出之前商人之活躍,生活之富裕狀態。商賈是傾向於享樂的,卓氏“富至僮千人,田池射獵之樂,擬於人君”,其生活自是十分奢華。他們進行商業活動,免不了“公關”的行為——拉攏、結交官員:
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過吏勢,以利相傾,千里游敖,冠蓋相望,乘堅策肥,履絲曳縞。[19]
鼂錯說的是文、景時期的情況,也適用于對商人活躍的秦始皇時期的認識。在這過程中,設宴飲酒是其主要的手段之一。今于出土之秦酒令中,得窺其宴樂場景,這是從前我們在對秦代社會生活的認識中所不知道的。
其次是官員,官員對秦律是最為敏感和忌憚的。儘管秦律中關於禁酒的規定實際上已經放鬆,但趁雞鳴天亮之前“趣趣駕”的,恐怕主要是這一類人。2023.8.6[1] 見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第24頁。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簡12,文物出版社2001年,釋文第22頁。
[3] 同注①。
[4] 《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十八種》簡13,文物出版社2001年,釋文第22頁。
[5] 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1983年,第110頁。
[6] 《史記·商君列傳》,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1975年,第2230頁。
[7] 《史記·秦始皇本紀》,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1975年,第234頁。
[8] 同上注235頁。
[9] 同注⑦239頁。
[10] 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北京大學藏秦簡牘概述》,《文物》2012年第6期。
[11] 下引酒令文參看李零《北大藏秦簡<酒令>》,《北京大學學報》2015年第2 期。
[12] 竹牘:“愛般適然,般獨安(宴)湛,食般已叔(就)飲子湛。寧見子般,不見子湛?”
[13] 木牘一:“檢檢(鬑鬑)柀(被)髪,中夜自來,吾欲為怒烏不耐,良久良久,請人一杯。”
[14]李零《北大藏秦簡<酒令>》,《北京大學學報》2015年第2 期。
[15] 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1975年,第3260頁。
[16] 同上注,第3277頁。
[17] 同注15,第3278頁。
[18] 《史記·平準書》,中華書局點校本《史記》,1975年,第1418頁。
[19] 鼂錯《論貴粟疏》,見《漢書·食貨志》,中華書局點校本《漢書》,1983年,第113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9月8日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