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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次丁)——漢晉賦役制度識小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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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首發)
最早齊整丁中老小之制見於《晉書·食貨志》中西晉平吴後(280)制定的户調式:
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爲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爲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爲老小,不事。[1]
眾所周知,唐初官修《晉書》只用臧榮緒《晉書》爲藍本,並兼採筆記小説的記載,稍加增飾,卻未充分利用和認真考核其他各家的晉史和有關史料,因而歷來受到指責和批評。然而,隨著可資參照的史料散佚,後來很難對官修《晉書》的編撰問題做具體分析。幸而2004年出土的郴州晉簡是西晉桂陽郡縣官文書,這爲我們考察官修《晉書》中的相關記載提供了第一手材料。今結合前不久公布的郴州西晉簡中丁中人口的記録,[2]談談“次丁”問題,初步考察上述“丁中制”的記載是否準確地反映了西晉初年的制度。
湖南郴州蘇仙橋西晉簡統計丁中老小口的簡文如下:
1.口二百卌八年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還老男(2-33)
2.其口二百六十二老男(1-11)
3.口二千一百九十六丁(1-51)
4口三千六小女(1-57)
5.率計七人生一人餘奇一千廿七人(1-38)
6.率計五十五人死一人餘奇五十九人(2-35)
這些簡牘應屬於與西晉上計有關的“計階”簿,[3]在簡文中有相應記録:
7.桂陽郡上城邑户口田租綿絹賈布計階上書(1-68)
8.狀遣上計掾齎謹上臣若誠惶(2-57)
簡5和6亦可印證和説明。
自秦漢以來,上計制度和計簿是王朝瞭解各地基本情況以及官員考課的重要依據,因此,對計簿的書寫有嚴格的規定,爲避免虛假欺謾,還制定了相應的“校計”、“拘校”和懲罰規定,這在史書以及出土文獻如居延漢簡、敦煌漢簡中多有反映。至西晉武帝時期,還專門就上計頒布了“五條詔書”和“誡敕”。郴州西晉簡與“計階”簿有關,應如實地反映了西晉時期的有關制度。
從簡1—4來看,西晉初年的丁中稱謂只有“老”、“小”、“丁”。這些丁中身份承續了三國時期户籍簿中記録的户籍身份,在走馬樓孫吴户籍中有明確的記録,如“足弟小男南年四歲”(叁·2955)、“母老女□年九十一”(叁·4323)、“定男姪平年十五算一 丁(柒·总54526)”,“老”、“小”、“丁”在漢代名籍以及官文書也有運用。然而,在秦漢三國時期,雖存在“半役”、“小役”等強度較輕的勞役,但並無相應的身份。[4]從簡1來看,西晉時期可能還是如此,雖已創設了丁中老小之制,但很可能尚未發明“中”、“次丁”之類的丁中身份,而是在“老”之身份前標注年齡段“年六十一以上六十五以還”,相應地“小次丁”的記録方式當爲“口○年十三以上十五以還小男”。
總之,筆者認爲,西晉時期男子丁中身份當只有“小”、“丁”、“老”,雖然有“小次丁”、“老次丁”的年齡分層,但並未出現“次丁”身份稱謂,而是在“小”、“老”之前注明年齡層。西晉“小次丁”、“老次丁”的記録方式比“老”、“小”、“丁”要複雜,顯然不便書寫和使用。
目前所見最早明確記録“次丁”身份的是紙本户籍:“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中記有“次丁男三”,[5]“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籍”中記有“次男□”、“次男一”。[6]可見,北朝“次”丁身份已在實際中運用。約略同時,《晉書·范甯傳》載范甯在東晉孝武帝時(373—396)陳時政曰:“今以十六爲全丁,則備成人之役矣。以十三爲半丁,所任非復童幼之事矣。豈可傷天理,違經典,困苦萬姓,乃至此乎!今宜修禮文,以二十爲全丁,十六至十九爲半丁,則人無夭折,生長滋繁矣。”[7]“半丁”稱謂似在南方使用。這一用法可能延續下來,如《宋書·王弘傳》載:“‘舊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今皇化惟新,四方無事,役召之宜,應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爲半丁,十七爲全丁。’從之。”[8]據此,“半丁”與“半役”相對應,這或有可能是“半丁”的由來。
基於上述分析,我們似可得出如下認識:西晉初年的法令雖然規定了“老、小次丁”年齡層,但並未發明新的相應的丁中身份稱謂,這很可能是沿襲了秦漢三國時期户籍中缺少與“半役”相對應的户籍身份之緣故。唐官修《晉書》中記載的“次丁”稱謂在西晉初年可能並未形成和制度化。然而,制度上設立“老、小次丁”卻無相應的身份,這給行政中的具體操作帶來了麻煩,於是,官吏在實際政務中創設了相應的身份稱謂如“次丁”、“次男”、“半丁”等,次丁身份稱謂的多樣性反映了兩晉可能並未對“丁中制”進行修訂,次丁身份稱謂亦未整合,由南朝宋施行該制可證。故筆者以爲,“中(次丁)”身份稱謂的形成由實際政事促成,其制度化亦應爲稱謂在實際中的廣泛運用所推動。據此,筆者推測,南朝“中(次丁)”身份稱謂寫入丁中制,當在南朝宋王弘上書后,對西晉丁中制作出相應的調整和修訂,稱謂很可能就是“半丁”。北朝的情況也應一樣,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詔敕督課田農,“一夫治田四十畝,中男而十畝”,[9]“中男”在田農都課中使用,後來,北齊河清三年(564)令中,明確規定了“十六已上十七已下爲中”。[10]北朝“中”身份稱謂的制度化爲隋唐所承續,[11]因而唐代紙本户籍中的次丁多記作“中”。
唐初官修《晉書·食貨志》記載丁中制的問題恐怕還不止此。該記載對“男”、“女”未作區分。我們知道,兩漢時期,對男女有區别的征派賦役,大、小女的認定還受到婚姻的影響;唐代“中女”問題也很複雜,不僅與婚姻有關,而且與授田有聯繫。[12]西晉丁中制,即使對丁中男女的年齡層在制度上作統一劃分,在實際中也還會受到這些因素的影響,郴州西晉簡中“次丁女”的情況如何,還留待材料的進一步公布。據“前秦建元二十年(384)三月高昌郡高寧縣都鄉安邑里籍”和“西凉建初十二年(416)正月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籍”中並未明確記録“次丁女”,且《晉書·食貨志》所載“次丁女”年齡層的女性,居然在户調式並無“户調”、“課田”的規定,這使筆者有理由推定,西晉時期並無必要設置“次丁女”。由此看來,在分析丁中制的有關問題時,我們不妨將男、女分别開來進行討論,可能會産生新的認識。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12月17日。)
[1] 《晉書》卷二六《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790頁。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郴州市文物處:《湖南郴州蘇仙橋遺址發掘簡報》,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湖南考古輯刊》第8集,長沙:嶽麓書社,2009年,第93—117頁。
[3]《漢書》卷六《武帝紀》:“徵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師古曰:“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與上計者俱來,而縣次給之食。後世譌誤,因承此語,遂總謂上計爲計偕。闞駰不詳,妄爲解説,云秦漢謂諸侯朝使曰計偕。偕,次也。晉代有計偕簿。又改偕爲階,失之彌遠,致誤後學。”第164—165頁。
[4]拙作《秦漢魏晉“丁中制”之衍生》,《歷史研究》2010年第2期。
[5]張榮強:《〈前秦建元籍〉與漢唐間籍帳制度的變化》,《歷史研究》2009年第3期,收入《漢唐籍帳制度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226頁;榮新江:《吐魯番新出前秦建元二十年籍的淵源》,土肥義和編:《敦煌•吐魯番出土漢文文書の新研究》,《東洋文庫》第72,2009年3月,第205頁。
[6]池田温:《中國古代籍帳研究》,龔澤銑譯,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3頁。
[7]《晉書》卷七五《范甯傳》,第1987—1988頁。
[8]《宋書》卷四二《王弘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321頁。
[9]《魏書》卷七上《高祖紀上》,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44頁。
[10]《隋書》卷二四《食貨志》,北京:中華書局,1973年,第677頁。
[11]詳細情況可參見徐暢《隋唐丁中制探源——從敦煌吐魯番出土户籍文書切入》,未刊稿。
[12]張榮強:《唐代吐魯番籍的“丁女”與敦煌籍的“中女”——兼論兩晉南朝與北朝女子“丁中”標準的差異》,未刊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