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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馬樓簡“吏民簿”所見孫吳家庭結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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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內容提要 長沙走馬樓竹簡中有大量戶籍類簡牘,通過對已公布近千枚小結簡統計及所見親屬稱謂梳理,孫吳初年臨湘地區的民戶平均口數約4.99,算人占家口比重47.4%,平均每戶2.36算,其與漢代家庭的情況大體接近;每戶以3-5人的小規模爲主、但也有10、20人的較大規模家庭;其以核心家庭爲基礎,但因爲共居、救助等原因,一家內也會包括戶人的堂房、表房親屬,戶人父族、母族、妻族的堂、表房親屬,甚至父族的族親。後類情況較多以殘缺的主幹家庭、聯合家庭或擴大家庭的形式出現。其所涉及的親屬範圍及相應親屬稱謂較我們估計爲大。個體家庭與父、母、妻爲代表的親族關係密切,相互的交通往來普遍呈開放式,從而形成孫吳民眾社會“小家庭——大宗族”間的較活躍互動。
關 鍵 詞 走馬樓竹簡 家庭結構 親屬稱謂
長沙走馬樓三國竹簡中出現有大量戶籍類簡牘,爲分析孫吳初年臨湘地區民戶家庭的規模提供了可能。伴隨出現的大量親屬稱謂及家口數量材料則可以推進我們對民戶家庭模式的認識。這裏對目前出版走馬樓竹簡資料進行梳理統計,并參考前輩學者關於漢代家庭的相關研究對上述問題進行思考,以期獲取對孫吳初年臨湘地區下層民戶家庭結構的些許認識。[1]一、“吏民簿”中所見孫吳家庭規模
吳簡“吏民簿”有鄉里戶口集計小結簡,[2]位於相關正文結尾處,依格式大致分爲兩種:
“集凡某里(或鄉)領(某年)吏民若干戶口食若干人”
“右某里(或鄉)領(某年)吏民若干戶口食若干人(民口若干人吏口若干人收口算錢若干錢)”
顯然,據戶數與“口食”數的關係可以得到每戶的平均規模。此外,吳簡中尚有一些提到“若干戶若干人”的簡文,因竹簡殘斷,性質較難判斷,暫無法合適歸類。但這并不影響利用此類材料進行孫吳家庭規模的討論。這裏將搜集到的上述兩類材料列成下表:
表1 吳簡鄉里戶、口數字統計表
性質
戶數
口數
每戶平均口數
簡號
樂鄉
173
795
4.60
1.8482
中鄉
339
1771
5.22
30899[3]
五唐里
50
289
5.78
30380
陽里
58
≧300,(<400)
≧5.17,(<6.90)
1.5576[4]
□遷里
255
1113
4.36
1.9407[5]
高遷里
38
180
4.74
1.10229[6]
平陽里
36
100
2.78
1.10248
吉陽里
36
173
4.81
1.10397[7]
廣成里
50
290
5.80
2.1671
弦里
50
340
6.80
2.1974
高遷里
50
257
5.14
3.4460
石門里
11
45
4.09
3.6073
黃簿
40
180
4.50
2.4659
不明
50
267
5.34
1.4123
不明
250
1326
5.30
1.5400
不明
27
74
2.74
1.8677
限佃客
34
41
1.21
2.35
不明
8
12
1.5
2.250
限佃戶
2
6
3
2.427
不明
2
6
3
2.816
總計
1559
≧7565,(<7665)
≧4.85,(<4.92)
資料來源:《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壹〕》、《竹簡〔貳〕》、《竹簡〔叁〕》、《長沙出土的簡牘及相關考察》。
如上表所見,目前已公布吳簡資料中記錄完整戶數與口數者有鄉2里9(高遷里凡兩見)。而“黃簿”簡及簡1.4123、1.5400從所記錄的戶口規模看,與一里或一鄉也大致相當。前揭張榮強先生文曾推測吳簡“鄉里總戶數下有諸色戶口的分計”,并指出“鄉里戶口集計中也有統計新附、舊管的跡象”。上表中出現的“限佃客”或“限佃戶”,從“□集凡小武陵西二鄉新住限佃客卅四戶口食卌一人故戶中□”(2.35)來看,應即爲各鄉專項人口統計的重要內容。單獨立戶且居於某鄉內的“限佃客”或“限佃戶”一類材料,顯然也應是探討家庭規模的參考。由上表,不同鄉里的平均口數并不一致,最高的“弦里”每戶平均6.80人,最低的“平陽里”則爲每戶2.78人,各鄉里每戶平均口數基本在4-6人之間。而“限佃客”或“限佃戶”的家庭規模則明顯偏小,兩組資料的每戶平均口數分別爲1.2和3。簡2.250、2.816分別爲6和12戶,應也屬專項戶口統計,平均每戶僅有1.5和3,與限佃客接近。上表統計戶1559,口7565至7665之間,平均每戶口數在4.85至4.92之間。
吳簡“吏民簿”中每戶的小結簡都會記錄口食人數,爲便於計算,這裏將此類小結簡區分成三類:“(右)一家(合)若干口”,“凡口若干”,“右某家口食若干人”。每類按一戶的口數多少分別統計,凡每戶小結簡有算賦注記的,對所納算賦的人數也專門進行統計。內容爲“家若干人”、“合若干人”、“口若干人”、“食若干人”等的殘簡,統計中均視爲有效簡。而內容爲“若干人”的竹簡,因性質難以判斷,統計時不以計入。考慮到相關內容的竹簡數量近千枚,列表時不再注出簡號。
表2 吳簡民戶家口、算人統計表
每戶口數
“(右)一家(合)若干口”
“凡口若干”
“右某家口食若干人”
前三類總計
所占民戶比重
每戶中“算人”人數
標“算人”戶數
“算人”人數
“算人”占家口比重
一
1
5
6
0.6%
“一”
1
1
100%
二
3
13
99
115
12.2%
“一”、“二”
11
19
86.4%
三
7
42
142
191
20.2%
“一”、“二”、“三”
48
82
56.9%
四
5
70
115
190
20.1%
“一”、“二”、“三”、“四”
65
128
49.2%
五
9
41
91
141
14.9%
“一”、“二”、“三”、“四”、“五”
39
91
46.7%
六
8
28
67
103
10.9%
“一”、“二”、“三”、“四”
24
63
43.8%
七
9
10
42
61
6.5%
“一”、“三”、“四”
7
23
46.9%
八
2
14
22
38
4.0%
“二”、“三”、“四”、“五”
12
40
41.7%
九
1
11
21
33
3.5%
“三”、“四”、“六”
9
36
44.4%
十
1
6
11
18
1.9%
“四”、“五”
3
14
46.7%
十一
3
3
9
15
1.6%
“一”、“三”、“五”
3
9
30.0%
十二
1
1
7
9
1.0%
“四”
2
8
33.3%
十三
3
2
6
11
1.2%
“三”、“四”、“八”
3
15
38.5%
十四
2
2
0.2%
十五
1
4
5
0.5%
十六
1
3
4
0.4%
“九”
1
9
56.3%
廿二
1
1
0.1%
廿三
1
1
0.1%
總計
53
243
648
944
100%
228
538
47.4%
資料來源:同表1。
需指出,上述三類簡往往混雜在一起,各自明確的歸屬尚不清晰,其有可能同時記錄有同一戶的信息。[8]其次,在“右某家口食若干人”類的小結簡中,“某家”所載戶人有名無姓,重名者是否同戶亦難判斷,其中或有重複者。再次,此類簡缺乏明確的年代標識,其中或有同一里、鄉在不同時段的統計記錄。這些在對統計信息進行使用時均須注意。但這裏也要指出,此統計也有自身優點:按家口多少對民戶進行分類統計,爲我們研究孫吳家庭實際的規模面貌提供了更爲翔實可靠的依據,比僅據戶口總數來求取每戶平均口數,可以更真實、具體反映實際情形。
由上表知,目前所見“吏民簿”每戶口數有1口至16口及22、23口,共18種。在“一家(合)若干口”類中,一家5口、7口人的民戶數量最多,共9戶,一家3-7口的民戶數量居其次。“凡口若干”類中,一家4口人的數量最多,共70戶;一家2-9口的民戶數量均在10戶以上,其中,一家3口、一家5口、一家6口者,分別爲41、42和28戶。“右某家口食若干人”類統計到的民戶數量最多。這當中,一家3口人的民戶數量最多,共142戶;一家2-9口的民戶數量均在20戶以上,其中,一家4口者爲115戶,2口者99戶,5口者91戶。
將以上三類進行合計,可以得出:第一,以一家3口、4口在民戶中的比重最大,分別占到20.2%和20.1%,加上排在第三位的一家5口(14.9%),上述三種占到全部民戶一半以上,是當時孫吳平民家庭規模的主體。其次,一家2口與6口的民戶數量也較多,分別爲12.2%和10.9%。一家2口佔有這麼大的比重值得關注,前論限佃客每戶平均有1.21或3人,或許這與以限佃客爲代表的新占民戶有關。此外,楊際平先生對此類簡進行部分復原,發現口食二人的民戶,除夫妻之外,還多見女子爲戶,戶下有子女一人的情況。也值得注意。[9]第三,一家在6口以上的共301戶,占全部統計戶數的31.9%,其中,一家在10口以上的共66戶,占統計戶全部數的7.0%,這比李根蟠先生對漢代居延戍卒家庭資料統計,各類主幹家庭占總戶數的18.5%,總人數的21.6%,要偏高一些。[10]不過,家口數量較大的民戶,并不一定全部由各種親屬成員構成。以“右紹家口食十一人 貲 五 十”(1.8897)中提到戶人“紹”的家庭爲例,簡文所見其戶下的奴婢就先後有“戶下奴鼠”(1.8906)、“戶下婢雙”(1.8975)、“戶下婢易”(1.9186)、“戶下婢心”(1.9320)、“戶下婢意”(1.9320)、“戶下婢退”(1.9372)、“戶下奴寔”(1.9383),共7人。[11]家口較多的家庭往往擁有相當數量的奴婢,這些奴婢計入“口食”中。上表共統計到戶數944,口數4712,平均每戶4.99人。這與前表得出每戶4.85至4.92人的結果很接近。考慮到後者的統計方法且基數較大,則後者結果或更具參考意義。[12]吳末孫皓降晉後,《三國志》卷48《吳書·三嗣主傳》裴注引《晉陽秋》記孫吳當時“領……戶五十二萬三千,吏三萬二千,兵二十三萬,男女口二百三十萬”。[13]據此,民戶每戶平均約4.40人。[14]
漢代文獻中關於普通平民家庭多見“一家五口”的寬泛性表述。據《漢書·地理志》載西漢末戶口數,梁方仲先生統計得每戶平均最低者爲涼州3.87人,最高交趾6.37人,“諸州總計”每戶平均口數4.67。[15]葛劍雄先生統計得涼州4.02人,交趾6.37人。[16]梁著還統計東漢每戶平均口數5.13。此外,西漢長沙國每戶平均5.43人,東漢永和五年的長沙郡則爲4.14人。
出土簡牘中涉及漢代家庭規模的材料有以下一些。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中,“A類竹簡涉及25戶,其中一戶只有勞力數,不見人口數,故無統計意義,餘24戶共有110人,每戶平均4.58人。”[17]下葬于文帝后元二年(前162)的湖南虎溪山一號漢墓目前公布的部分簡文中有:
泣聚戶百卅四,口五百廿一人。 (MIT: 43-101)[18]
每戶平均約3.89人。天長漢簡“戶口名簿”(M19:40—1,A面)中有西漢中期偏早東陽縣及所轄各鄉戶口集計,[19]據何有祖先生統計,東陽縣每戶平均4.5人,其所轄各鄉每戶平均4.3-4.7人不等。[20]新出紀南松柏西漢墓簡牘目前公布有《二年西鄉戶口名簿》。[21]“西鄉”二年有“戶千一百九十六”,“凡口四千三百七十三人”,每戶平均約3.66人。又,彭浩先生對其中出現“息戶”、“秏戶”進行分析,得“‘元年’的西鄉戶口是一千一百六十七,人口四千三百三十”。[22]計算每戶平均3.71人。居延漢簡所見戍卒家庭,杜正勝先生統計29家102人,平均每家3.52口;排除斷簡疑牘,每家3.50口。[23]又,尹灣漢簡《集簿》列西漢成帝某年東海郡戶口集計,有:
戶廿六萬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戶萬一千六百六十二獲流
口百卅九萬七千三百卌三其(?)四萬二千七百五十二獲流(一正10、11列)[24]
由所列戶口知每戶平均5.29人,[25]又依據“獲流”的戶數與口數,可得新占流民每戶平均3.67人。後一數位同樣相對偏小,可以和吳簡新占限佃客的家口數字相對照。[26]此外,將吳簡“吏民簿”相關統計與漢代資料相對照,吳簡統計顯示孫吳時當地平民家口爲3、4人的家庭數量最多,而平均家口數則和漢代情況比較接近,和所謂“一家五口”的寬泛性表述相符合。孫吳時臨湘地區的家庭規模仍然和漢代相差不大。
“吏民簿”部分民戶小結簡還有交納算賦的口數記錄,各戶數字有別。關於算錢的數額,吳簡中有:“其二百五十二人算人收錢一百廿合三萬二百卌(1.4980)”,“其□百廿人算人收錢百卅 ”(1.9791)。學者以爲後者“百卅”或爲“百廿”之誤。[27]則每算仍納錢120。又,從上表關於算賦的統計可以看到,家口1—5人者,均存在全家納算情況。而在考慮統計數量下,“算人”占家口比例則以2人、3人家口的民戶,“算人”比例較高。同時,家口不同的民戶之間“算人”占家口比例則相差不大,總計所得平均比例爲47.4%。這一比例即當地家庭中成年課役人群,也即15—60歲的家庭成員在每戶的平均比重。如果統計每戶分擔的算賦,可以得到每戶平均2.36算。之前學者多有對漢代算賦問題的討論,岳慶平先生據鳳凰山十號漢墓B類及A類竹簡,得“每戶承擔2.12算”,“算賦承擔者一般占總人口的百分之四七·一六”(47.16%)。[28]袁延勝先生通過對天長漢簡“算簿”的計算,得出“東陽縣算賦實際承擔者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爲48.8%”,“東陽縣每戶承擔2.18算”的結論。[29]這其中,無論“算人”在人口中比重,還是每戶平均承擔的算額,上述吳簡統計結果均與其較爲接近。二、“吏民簿”所見親屬稱謂論析
吳簡“吏民簿”所登記每戶家庭成員時出現諸多親屬稱謂,爲分析孫吳的家庭結構、親屬關係提供了可能。[30]這裏利用已出版《竹簡〔壹〕》、《〔貳〕》、《〔叁〕》中戶籍簡的有關材料,對其中出現的親屬稱謂進行梳理,并在此基礎上探析孫吳家庭的實際結構狀況。下面對親屬稱謂的分析按家庭成員的年紀輩分由高到低展開。
目前吳簡所見一家中最年長者爲戶主的祖父母,相關稱謂有:“祖父”(2.7482)、“祖母”(1.9238)。簡2.6955“·宗租父持□”中的“租父”,整理者已指出爲“祖”字之誤。吳簡中又見有“大父”(2.1591、2.6790),“大母”(2.1833)稱謂。此兩組稱謂使用普遍,尤其大父、大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賊律》、居延漢簡等均有出現,是當時正式律令和日常文書中的通行稱謂,[31]也反映祖父母輩與其子孫關係較爲密切。此外,竹簡中還出現有“母父”:“強母父□年八十二。”(1.7426)屬於母族範圍。張家山漢簡則提到有“父偏妻父母”(四二),可以參考。
戶主父母一級長輩,除“父”、“母”外,[32]尚有稱“老父”者:“□老父公乘年八十一盲兩目 妻大女熹年六十一。”(2.1551)“老父”一詞,秦漢文獻中常見,但多如《史記》卷8《高祖本紀》“呂后與兩子居田中耨,有一老父過請飲,呂后因餔之”中所提到,是當時指代老年人的一種社會稱謂。不過,“老父”確有作親屬稱謂者。《後漢書》卷77《陽球傳》:“萌謂球曰:‘父子既當伏誅,少以楚毒假借老父。’”又,《華陽國志》卷8《大同志》:“李離聞父、舅將降,自梓潼還,欲諫不及。……離曰:‘當制之,若不可,便行大事。雖君叔,勢不得已。老父在君,夫復何言!。’”[33]《晉書》中也見有相近記載。[34]又,《晉書》卷92《文苑傳·趙至》:“聞父耕叱牛聲,投書而泣。師怪問之,至曰:‘我小未能榮養,使老父不免勤苦。’師甚異之。”均是史書中的較早文例。[35]從中可以看出“老父”後來也用於自稱己父。吳簡這裏出現的“老父”可能是指“戶人”之父。父族長輩還有“伯父”(1.9216);“叔父”(1.10079、2.3066等)、“叔母”(1.10455);“季父”(2.4648)、“季母”(1.7364);“從父”(1.9778)等稱謂。“伯父”爲戶主父親之兄,“叔父”爲戶主父親之弟,而“季父”爲戶主父親之幼弟。“從父”則爲戶主父親的兄弟通稱。此外,我們還見有“小父”稱謂,如:“·鳥小父公乘閤年七十八 閤妻大女宏年五十□□”(2.2386)。目前所見幾例,年齡範圍從30歲至72歲不等。有學者注意到這種稱謂,認爲“‘小父’當即‘叔父’”,“似與‘叔父’爲同一性質,屬於戶主的長輩”。[36]目前所見“小父”簡有“小父”單書一簡,也有不少如上例與妻合寫于一支簡上。此外,竹簡中又出現有:“皂(?)小父禿年七十二 禿子男□年□□”(2.2684),即有明確記錄“小父”之子。則“小父”的家庭應是在戶主爲中心的核心、主幹家庭之外的。“小父”與“父”相對而屬從父範疇是可能的。竹簡中又出現有“小母”稱謂:“胤小母大女汝年五十一。”(1.9344)其與編號接近的“胤母大女妾年卌八”(1.9359),“胤子男帛年九歲”(1.9027),很可能記錄的是同一戶。兩漢三國社會存在多妻現象,吳簡中即多見“小妻”,有學者推測這裏所謂“小母”是“胤”父的小妻,胤在父親去世成爲戶主後,與非其生母的“胤”父小妻一起生活。[37]不過,竹簡中“小妻”稱謂多見,而“小母”目前僅見一例。則如按此種推斷,“小母”數量未免有些偏少。我們注意到,上舉大父、大母,叔父、叔母及季父、季母等都呈對應關係,“小母”從字義上與“小父”對應而指“小父”之妻是可能的。“小父”簡書寫格式又多爲,“A小父B, B妻C”,或因這種表述形式使“小父”稱謂數量多於“小母”。“小父”之外,吳簡中還見有“從小父”稱謂:“囊從小父堅年六十三。”(1.8913)“子小女深年六歲 志從小父囗年卅三苦腹心。”(3.6214)其與“小父”或許是同一概念。
“父族”女子長輩親屬有“姑(?)”(2.1921),此外尚有“寡姑”(2.2396)。“姑”這一稱謂在秦漢三國時期,既指丈夫的母親,即婆婆;也指父親的姊妹。“吏民簿”的親屬記錄以“戶人”爲中心展開。且記錄“姑(?)”或“寡姑”的3支簡中均出現有她們的子女,則這裏“姑”的含義應爲後者。而這裏出現的“寡姑”及下文論及“寡姊”、“寡女弟”等出現在本家名籍簡上正反映女性的歸宗。男性長輩則見有“舅”及妻與戶主共爲一戶的:“亮舅何鐵年卌筭一 鐵妻大女姑年卅九筭一”(2.4655)。“舅”也有年齡尚小者:“猾舅公乘五特年十一。”(3.3061)“妻族”一系的長輩則有“妻父”(1.9492)、“妻母”(2.1920、2.9667)。吳簡中“妻父”年齡爲60,“妻母”在56-98歲。此外,還見有親屬稱謂爲“小妻母”者:“章小妻母大女壽年八十二 。”(2.2041)這裏的“小妻母”,按簡文年齡已82歲,或爲年老投靠嫁爲“小妻”的女兒,而與戶人一起居住。
目前吳簡所見與戶主平輩的親屬稱謂。妻一項,有“妻”、“大妻”(1.8925)、“中妻”(2.1848、2.1888、2.1952)、“小妻”(2.1944等)。這裏的“小妻”之“小”在身份地位上與“妻”或“大妻”相對。已有學者結合文獻做了很好的探討。[38]而新出版《竹簡〔貳〕》、《竹簡〔叁〕》則出現前文論及“小妻母”及小妻年齡大於正妻的簡文。後者如:“最(?)妻大女汝年卅五踵(腫)兩足 最(?)小妻大女甚年五十七腹心病”(2.1944),其中“最(?)小妻”年齡比“最(?)妻”大22歲。又有簡文明確提到小妻所生之子,如:“鼠小妻年卅六算一 子女婢年五歲。”(2.1743)此外,尚見有“小妻侄子”(2.2389)。《竹簡〔貳〕》還出現了“中妻”:“ 妻大女妹(?)年卌左手 永中妻大女□年卌算一”(2.1888),“狶中妻大女弼年卅五筭一□ 狶小妻大女瑣(?)年卅筭一……”(2.2405)。這裏“中”是相對“大”、“小”而言的,簡文中提到名“永”與“狶”者,顯然分別當有小妻和大妻。文獻雖未見“中妻”稱謂,但見有“中婦”,南朝梁張率《相逢行》“大婦刺方領,中婦抱嬰兒。小婦尚嬌稚,端坐吹參差”;[39]又有“中子”之謂,《史記》卷5《秦本紀》:“(德公)長子宣公,中子成公,少子穆公。長子宣公立。”其“中”的使用與“中妻”同。漢簡中,正妻之外有稱“偏妻”、“ 下妻”,[40]及所謂“偏下妻”。[41]里耶秦簡中,則見有“妻曰縛 □妻曰□ 下妻曰婺”(14(K5第二欄))的簡文。[42]如釋字不誤,則秦代已有“下妻”之謂,而中間的“□妻”也很值得注意。兄弟姊妹與戶主同居一戶的,父族一系的有“兄”及妻、“嫂”(2.4494)、“寡嫂”、“弟”及妻、“男弟”及妻、“母弟”(3.5695)。“弟”之外尚有“小弟”稱謂:“枇子女陵年九歲 陵小弟來年二歲”(2.1660)。 “小弟”當指排行小的弟弟。戶主姊妹包括“姊”(2.2435)、“寡姊”(2.2530)、“寡姉”(2.3177)、“弟”(女性)、“女弟”、 “弟寡婦”(1.4176)、“寡弟”(女性)(3.5757)、“寡女弟”(2.2531等)及“寡姑”之“子”(女性)(2.2396)等。“姉”,《龍龕手鑒·女部》:“姉,女兄也。”其義即“姊”。此外,又見“外寡女”(2.2058),目前出現一例。關於從兄弟姊妹稱謂,吳簡中見有“從兄”及妻(2.2057等)、“從弟”及妻(1.4095、1.6106等)、“從男弟”(1.9185等)、“從姉”(3.2048)。平輩的母族親屬有“外從男弟”(3.1818),其應爲戶主的表弟,居於一戶內的戶主之“舅”之子。妻族成員有:“妻兄”(1.9430)、“妻弟”(2.1639)、“妻男弟”(1.4520、3.6279等)、“妻女弟”(2.2246)、“妻從男弟”(1.1329)。[43]我們注意到,戶主妻子的堂兄弟也有與戶人一起居住者,反映孫吳時個體家庭與妻族的關係較我們以前的估計要密切。
一戶內的子輩親屬稱謂包括“子”及妻、“子寡婦”(2.2537)、(小妻)“子”(2.2016)。[44]戶主兒女之外,又見“聟”(1.3053、2.3035)這一稱謂。“聟”,即“婿”,《稱謂錄》“女之夫”條案:“(聟等)此皆壻之異文也。《禮記·昏義》:‘壻執雁入。’釋文:壻一本作聟。唐公房碑:‘期聟穀口山上。’王羲之《女聟帖》:‘取卿爲女聟’,皆作聟字。”[45]《稱謂錄》記錄女婿之義的稱謂尚有多種,而吳簡中出現的“聟”,與妻子一家人一起居住,記錄于妻父戶下,計入妻家“口食”,這點是值得注意的。吳簡中兄弟之子的親屬稱謂則見有:“兄子”(2.1760)、“侄”、“侄子”、“男侄”(1.7651等)、“寡侄”(2.3076)、“姉子”(1.8939)、“從子”(1.3054)、“從兄子”(1.8939)等。“侄”的原始意義,如《爾雅·釋親》所言:“女子謂晜弟之子爲侄。”晉以後則又與伯叔對稱,始稱叔侄。吳簡“吏民簿”中“侄”所稱多就戶主而論,所指男女皆有,并與“兄子”同出,正體現了向晉代使用習慣的轉變。妻族親屬的稱謂則有“小妻侄子”(2.2389)、“外侄子”(1.4979、1.5177、2.2108)。這裏的“外侄子”或爲戶人妻子之“侄”。
吳簡中戶主之孫輩親屬的稱謂見有:“孫子”(3.5984等)、“外孫子”(2.6715)、“外孫”(1.4113)、“外男孫”(1.5155)、“外女孫”(2.1977)、“族孫”(2.1952)、“蓀孫”(2.1955)。“族孫”當爲族兄弟之孫。
除家庭成員外,一些民戶內還有或多或少的依附人口,其登記在“吏民簿”中,計入“口食”之數。這些人口主要是所謂“戶下奴”、“戶下婢”及“衣食客”。戶下奴婢依附于良人戶下,或寫有年齡,但更多是記錄身高。[46]此外《竹簡 〔貳〕》中出現了“衣食客”:“弟仕伍黑年七歲 衣食客成年十五右足”(2.1842)[47]文獻中“衣食客”較早見於西晉太康元年(280)頒布“占田蔭客制”: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而又得蔭人以爲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舉輦、跡禽、前驅、由基、強弩、司馬、羽林郎、殿中冗從武賁、殿中武賁、持椎斧武騎武賁、持鈒冗從武賁、命中武賁武騎一人。[48]
按其所載,第九品及一些從事低級職役的武官可以蔭有“衣食客”一人。吳簡中擁有“衣食客”這種依附人口的戶人應當不是普通百姓。《隋書》卷24《食貨志》記載與《晉書》同,但提到“衣食客”“皆無課役”,“客皆注家籍”兩項重要特徵。從西漢開始,客的地位已開始卑微化,雖然孫吳時客的地位及與奴的關係尚不明晰,但這裏“衣食客”在“吏民簿”與戶下奴婢一樣附于主人戶下進行登記。因此,“孫吳時期,客的依附地位是不確定的,國家在法律上仍然承認客的編戶身份”的認識還有待進一步探討。[49]三、由親屬稱謂看孫吳民戶的家庭模式
這裏將上面討論的親屬稱謂依輩分、血緣類別列表如下,表中用“‖”在每一欄中作進一步親疏區分,稱謂包含者以“()”附在其後。
表3 吳簡所見親屬稱謂表
輩分
核心、主幹家庭
父族
母族[50]
妻族
祖父輩
“祖父”(“大父”),“祖母”(“大母”)
“母父”
父輩
“父”(“老父”), “母”(“老父”妻)
“從父”及妻(“伯父”;“叔父”,“叔母”;“季父”,“季母”;“小父”及妻(“小母”);“從小父”及妻),“姑(?)”(“寡姑”)
“舅”
“妻父”,“妻母”;“小妻母”
同輩
“戶人”,“妻”(“大妻”,“中妻”,“小妻”)
“兄”及妻(“嫂”,“寡嫂”),“姊”(“寡姊”、“寡姉”),“弟”及妻(“男弟”及妻,“母弟”, “小弟”;“女弟”, “弟寡婦”,“寡弟”,“寡女弟”)‖“從兄”及妻,“從姉”,“從弟”及妻(“從男弟”),“寡姑”子
“外從男弟”
“妻兄”,“妻弟”(“妻男弟”,“妻女弟”)‖“妻從男弟”
子輩
“子”及妻或夫(“小妻”子,“子寡婦”,“聟”)
“從子”(“從兄子”,“兄子”,“姉子”,“侄”(“侄子”,“男侄”,“寡侄”)
“外侄子”,“小妻侄子”
孫輩
“孫子”,“子寡婦”子
“族孫”,“蓀孫”
“外孫子”(“外孫”,“外男孫”,“外女孫”)
附:依附人口
“衣食客”;“戶下奴”,“戶下婢”
資料來源:同表1、2。
分析吳簡“吏民簿”中的親屬稱謂,還可以幫助我們瞭解一戶之內所涉及的親屬範圍。從上表知,“吏民簿”中記錄的一戶內親屬成員的相關稱謂,縱向上依輩分涉及祖父輩、父輩、同輩、子輩、孫輩五代。又,《史記》卷5《秦本紀》:(秦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這裏“三族”之稱,文獻常見。但對其解釋,歷來頗有分歧,《集解》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如淳曰:“父族、母族、妻族也。”即存在兩種認識,後世傾向張說的有杜貴墀,[51]宇都宮清吉,[52]蔡樞衡,[53]杜正勝,[54]邢義田等;[55]傾向如說則有顏師古、沈家本等。[56]還有兩說皆不同意者,陳乃華先生認爲先秦、秦漢時的“夷三族”就是夷宗族,由主犯上溯三世、下延三世的男性世系集團。[57]張建國先生則將“三族”與“夷三族”概念相區分,其認爲“夷三族”指以本人爲基點的上一族、下一族和平行一族。[58]近年,楊振紅、侯旭東等學者對相關文獻重新梳理分析後,基本否定張晏說,而肯定如淳說。[59]這裏試從另一角度予以補正。通過上面對吳簡每戶家庭中親屬稱謂的探討可以看到,一戶內所涉及的親屬成員範圍比傳統認識上秦漢之家“五口”,即僅及妻子兒女的範圍要廣泛得多。不但涉及張說所謂“父母、妻子、兄弟”,其在縱向範圍還包括祖、孫兩輩。橫向範圍則涉及父族的長輩:祖父母及伯父、叔父母、季父母等從父及妻;平輩:從兄弟及妻;小輩:從兄子、侄子、族孫。母族長輩的母父、母弟;平輩的“外從男弟”。妻族的長輩:妻父母;平輩:妻兄、妻弟、“妻從男弟”;小輩:“外侄子”、“小妻侄子”等。個體家庭在日常生活中與母族、妻族關係的密切性不言而喻,而不僅僅爲“男性世系集團”。侯旭東先生在對漢魏六朝母方親屬的作用與九族、宗族含義的分析中也指出,“漢魏六朝,特別是漢代,不少情況下,九族或宗族相當於包含父系母方乃至妻党在內的雙系、多系‘親屬群’(kin groups),指的是實際生活中因血緣以及婚姻而連接起來的各種親戚,并不一定僅限於父系繼嗣群(patrilinear descent groups)。”[60]秦漢法律中出現對“三族”的連坐,其制定應以廣大平民爲基本標準,而我們這裏討論的涉及母族、妻族的個體家庭正是社會下層的普通民戶。此外,如淳“父族、母族、妻族”的解釋在稱謂上與“三族”中“三”、“族”的概念分別對應。張建國先生也指出“如淳并非不知漢律”,其在《漢書·景帝紀》引“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皆棄市”的律文,而在注《高帝紀》“罪三族”時卻沒有採取“父母妻子同產”的說法,一定是有充分的理由。[61]由上,如淳“三族”說應當更接近歷史事實。
據上表,孫吳家庭的橫向親屬範圍涉及到戶人的堂房、表房親屬及父族、母族、妻族各自的堂及表房親屬。“族孫”的出現表明,個別家庭成員範圍涉及到父族的最外一環。依家庭結構的分類而言,上表橫縱坐標所及已經達到主幹家庭、聯合家庭及擴大家庭的親屬範圍。[62]吳簡“吏民簿”中的親屬稱謂讓我們得以窺見孫吳地方社會的家庭結構,很大程度上增進我們對當時社會家庭與宗族關係的認識。不過需要指出是,雖然孫吳每戶家庭的親屬範圍如此廣泛,但正如前面對其家庭規模統計所得到的,其每個家庭的實際規模卻十分有限,基本仍以小型爲主。其中原因,于振波先生曾有很好的論述:“因爲存在著大量的殘缺家庭,同時存在著親屬間自發的互相救助,因此,吳簡中的主幹家庭或複合家庭,往往是以一核心家庭爲主,收納親屬中殘缺家庭的成員而形成的,這樣的家庭實際上是殘缺的主幹家庭或複合家庭。”[63]
關於漢代的家庭結構,早年日本學者如牧野巽、宇都宮清吉、清水盛光、守屋美都雄、加藤常賢均有討論。[64]臺灣地區學者則有芮逸夫、許倬雲、杜正勝等將研究推向深入,[65]特別是杜氏研究影響較大。近年,國內學者在此基礎上又有進一步思考。[66]李根蟠先生對杜正勝《傳統家族試論》中秦漢爲“漢型”家庭,魏晉南北朝隋唐爲“唐型”家庭的劃分,進行了檢討,注意到漢代存在相當數量成年兄弟同居家庭。“漢代主幹家庭、聯合家庭是和核心家庭并存的”,且三者是“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67]推進了我們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對照吳簡,李文依據傳世文獻所分類統計的“漢代成年兄弟同居及相關家庭實例”的幾種類別,在孫吳臨湘地區的家庭結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吳簡“吏民簿”所反映的孫吳家庭結構與其總結的情況是接近的。[68]李文據文獻統計所得主要體現漢代社會中上階層的情況,吳簡中則是對下層民戶家庭信息的具體記錄,對於認識某一時期家庭的普遍特徵或許更爲直接。孫吳廣大下層民眾的家庭結構仍然是以核心家庭爲中心,不同的家庭的規模與成員組成則呈現一定的伸縮變化,其範圍從最小的殘缺家庭到涉及父族、母族、妻族堂、表房親屬甚至族親的殘缺主幹家庭、聯合家庭和擴大家庭。親屬成員的生老病死,和親族間因救助等原因所出現的聯合居住,當是出現實際情形多樣變化的主要原因。
從上面的討論中,我們可以得到孫吳初年臨湘地區家庭結構的初步認識:孫吳臨湘地區下層民眾家庭,以3-5人的小規模爲主、但也有10、20人的較大規模家庭。以核心家庭爲基礎,但因爲共居、救助等原因,一家內也會包括戶人的堂房、表房親屬,戶人父族、母族、妻族的堂、表房親屬,甚至父族的族親。後一類情況下較多以殘缺的主幹家庭、聯合家庭或擴大家庭的形式出現。其所涉及的親屬成員範圍及相應的親屬稱謂遠較我們估計爲大。個體家庭與父、母、妻爲代表的親族關係密切,相互的交通往來普遍呈開放式,從而形成孫吳時期民眾社會“小家庭——大宗族”間的較活躍互動。
(附记:小文完成后见日本学者町田隆吉:《長沙吳簡よりみた「戸」について—三囯吳の家族構成に関する初步的考察—》,〔日〕长沙吴简研究会:《长沙吴简研究报告》第3集,2007年3月。其據《竹簡〔壹〕》、《〔貳〕》對所見孫吳的“戶”進行了有益考察。又,文章曾得到楊振紅、侯旭東先生诸多帮助,這裏謹并致謝忱。)
(原刊: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七》,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46-26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10年12月24日。)
[1]這裏使用社會學的“家庭結構”(family structure)概念,其包括兩個基本方面:“①家庭人口要素。家庭由多少人組成,家庭規模大小”;“②家庭模式要素。家庭成員之間怎樣相互聯繫,以及因聯繫方式不同而形成的不同的家庭模式”。《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家庭結構”條,潘允康、劉瑛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1,104頁。
[2]關於“吏民簿”這一稱謂的使用,參見汪小烜:《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張榮強:《孫吳簡中的戶籍文書》,《歷史研究》2006年第4期。
[3]簡30899及下30380見於宋少華:《長沙出土的簡牘及相關考察》(初宣讀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國際論壇論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2006年11月5-6日),卜憲群、楊振紅主編:《簡帛研究》(二〇〇六),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
[4]簡文作:“陽里領吏民合五十八戶口食三百”。長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 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下冊,1011頁。按,下文所引吳簡竹簡均僅注明卷號、簡號,如“1.5576”表示出自《竹簡〔壹〕》,書中編號“5576”,不再出頁碼。
[5]吳簡中又見:“今年實得二百五十 五戶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吏口……十一錢”(1.9392),戶、口兩數與簡1.9407完全一致,應同爲“□遷里”戶口集計的簡文。
[6]整理者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壹〕》,下冊,1105頁。
[7]整理者注:“‘右’上原有墨筆點記。”《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壹〕》,下冊,1108頁。
[8]這裏“若干口”、“口若干”與“口食若干人”所涵蓋範圍是否一致也值得考慮。有學者認爲第2類所載項目包括第3類。還有學者認爲前者對應的是吏戶,後者對應的是一般民戶。汪小烜:《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孟彥弘:《吳簡所見“事”義說》,《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但從相關簡牘的部分復原看,以“口食”計的後者,在家庭成員外包括有奴婢一項,而前者目前尚難斷定。則這裏實際不能排除的是後者統計範圍大於前者的可能。
[9]楊際平:《秦漢戶籍管理制度研究》,《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1期。
[10]李根蟠:《戰國秦漢小農家庭的規模及其變化機制——圍繞“五口之家”的討論》,張國剛、李中清主編:《家庭史研究的新視野》,三聯書店,2004。
[11]書有“右紹家口食十一人”的簡文還在簡1.4112、1.9231中重複出現,所指很可能爲同一戶,則上述奴婢7人很可能并非戶人“紹”所同時擁有的。
[12]于振波先生曾據《竹簡〔壹〕》每戶口數和鄉里集計得每戶平均規模4.80人,而以戶籍總人數與“戶人”人數得“吏民籍”平均每戶5.16人,“師佐籍”3.33人,兩籍合計爲4.80人。于振波:《從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看其戶籍中的性別與年齡結構——兼論戶與里的規模》,《台大歷史學報》第34期,2004年12月;于振波:《吳簡所見戶的結構小議》(初宣讀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學國際論壇,2006年11月),《走馬樓吳簡續探》,〔台〕文津出版社,2007,25-38頁;于振波:《走馬樓吳簡所見戶與里的規模》,《江漢考古》2009年第1期。
[13]這裏吏、兵數字,唐長孺先生視作人數,張榮強先生視作戶數。唐長孺:《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吏役》,《江漢論壇》1988年第8期;張榮強:《孫吳簡中的戶籍文書》。
[14]梁方仲先生據《通典》等書53萬戶,得每戶4.34人。梁方仲編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4-5頁。
[15]梁方仲編著:《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41頁。
[16]葛劍雄著:《中國人口史》第一卷《導論、先秦至南北朝時期》,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361頁。
[17]岳慶平:《漢代“賦額”試探》,《中國史研究》1985年第4期。
[1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懷化市文物處、沅陵縣博物館:《沅陵虎溪山一號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19]天長市文物管理所、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2006年第11期。釋文修訂可參看邢義田:《從出土資料看秦漢聚落形態和鄉里行政》,179頁注81-86,黃寬重主編:《中國史新論:基層社會》,待刊。
[20]何有祖:《安徽天長西漢墓所見西漢木牘管窺》,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網之“漢簡專欄”,2006年12月19日。
[21]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重要考古發現》,210-211頁。
[22]彭浩:《讀松柏出土的西漢木牘(二)》,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網之“漢簡專欄”,2009年4月4日。
[23]杜正勝:《傳統家族試論》(初刊於《大陸雜誌》第65卷第2、3期,1982),“臺灣學者中國史研究論叢”之黃寬重、劉增貴主編:《家族與社會》,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20-21頁。
[24]連雲港市博物館、東海縣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釋文77 頁。
[25]有學者據《集簿》背面男女口數,得平均每戶口數5.24人。高大倫:《尹灣漢墓木牘〈集簿〉中戶口統計資料研究》,《歷史研究》1998年第5期。
[26]不過,據高氏研究,“《集簿》中戶口統計資料可能存在著嚴重的失實”,在使用上尚需慎重。高大倫:《尹灣漢墓木牘〈集簿〉中戶口統計資料研究》。
[27]張榮強:《說孫吳戶籍簡中的“事”》,《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
[28]岳慶平:《漢代“賦額”試探》。
[29]袁延勝:《天長紀莊木牘“算賦”與漢代算賦問題》,《中國史研究》2008年第2期。
[30]相關研究有于振波:《吳簡所見戶的結構小議》,25-38頁。于振波先生對《竹簡 〔壹〕》戶籍簡材料進行過統計,并對當時戶的結構有很好的分析。
[31]王子今:《張家山賊律“叚大母”釋義》(初刊於《考古與文物》2003年第5期),《古史性別研究叢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32]張家山漢簡中有“婦告威公”(一三三)語,“威公”爲戶人妻對戶人父母的稱呼。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27頁。
[33][晉]常璩著,任乃強校注:《華陽國志校補圖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464頁。
[34][唐]房玄齡等撰:《晉書》卷120《載記·李流》,中華書局標點本,1974,3030頁,并提到李離爲“胡兄含子”,即李含之子,爲作爲人質處於孫阜軍中的李含子李胡之兄。
[35]《韓非子》卷19《五蠹》記:“魯人從軍戰,三戰三北。仲尼問其故,對曰:‘吾有老父,身死,莫之養也。’”王先慎已言“兩‘父’字,皆當作‘母’,涉上文而誤”。[清]王先慎撰,鐘哲點校:《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1998,449頁。
[36]于振波:《吳簡所見戶的結構小議》;于振波:《略說走馬樓吳簡中的“老”》,《史學月刊》2007年第5期。
[37]王子今:《說走馬樓所見“小妻”兼論兩漢三國社會的多妻現象》(初刊於《學術月刊》2004年第10期),《古史性別研究叢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38]王子今:《說走馬樓所見“小妻”兼論兩漢三國社會的多妻現象》;黎石生:《孫吳時期長沙郡吏民婚育狀況考察》,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
[39][陳]徐陵編、[清]吳兆宜註、程琰刪補、穆克宏點校:《玉臺新詠箋註》,北京:中華書局,1985,上冊, 245頁。
[40]王子今,〈“偏妻”“下妻”考——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讀劄記〉,《古史性別研究叢稿》,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41]荊州博物館編著,《荊州重要考古發現》,191頁。
[4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206頁。
[43]簡文作:“ 妻從男弟胡建(?)年十五 ”,按“妻”可指人名,但“從男弟胡建(?)”這裏出現有姓,故將此處 “妻”視作親屬稱謂。
[44]于振波先生記作“子男”、“子女”,此種記錄在其文中還見有“孫子男”、“侄子男”、“侄子女”、“從兄子男”、“外孫男”、“外侄子男”、“姊子男”。于振波:《吳簡所見戶的結構小議》。按,上述諸稱謂結尾的“男”、“女”既表性別,一定程度也是“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等年齡段稱謂的省略性表述,其與之前的親屬稱謂似不宜連讀。
[45][清]梁章钜著,王釋非、許振軒點校:《稱謂錄》(校注本),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143頁。
[46]陳爽:《走馬樓吳簡所見奴婢戶籍及相關問題》,《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4。
[47]整理者注:“”,下部疑爲“”之訛。《集韻·襇部》:“,股間也。”音bàn。《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 竹簡〔貳〕》,文物出版社,2007,下冊,755頁。
[48]《晉書》卷26《食貨志》,790-791頁。
[49]陳爽:《走馬樓吳簡所見奴婢戶籍及相關問題》。
[50]費孝通先生以近代江蘇吳江縣開弓弦村研究,指出“母系親戚關係不超過舅家和姨家的群體範圍。舅姨家的親屬是不屬於這個功能群體之內的。”“母系”與“母族”有別,但這裏所言及親屬關係的群體範圍則值得注意。費孝通著:《江村研究——中國農民的生活》,商務印書館,2001,87頁。
[51]杜貴墀:《漢律輯證》,轉引自[清]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第1冊,71-74頁。
[52]〔日〕宇都宮清吉:《漢代的家和豪族》,《史林》第24卷第2號,1940,轉引自馬新著:《兩漢鄉村社會史》,齊魯書社,1997,274頁注3。
[53]蔡樞衡:《中國刑法史》,廣西人民出版社,1983,153頁。
[54]杜正勝:《傳統家族試論》。
[55]邢義田:《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40頁注3。
[56][清]沈家本撰,鄧經元、駢宇騫點校:《歷代刑法考》之《刑法分考一·夷三族》,第1冊,71-79頁。
[57]陳乃華:《秦漢族刑考》,《山東師大學報》1985年第4期;陳乃華:《“夷三族”探源》,《山東師大學報》1989年第6期。
[58]張建國:《夷三族解析》,《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
[59]楊振紅先生以張家山漢簡《賊律》簡1、2爲線索,結合《晉書·刑法志》所載魏律序,推證張晏說爲誤。侯旭東先生也指出“‘夷三族’應從如淳說”,前揭張建國文“所確定的親屬範圍只限于‘父系’,沒有注意到上述漢代兼重母方的觀念背景,也與文獻記載矛盾”。參見楊振紅:《從〈二年律令〉的性質看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與律令關係》,《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4期;侯旭東:《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縣與村里》,商務印書館,2005,84-85頁注①。
[60]侯旭東:《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縣與村里》,84頁。
[61]張建國:《夷三族解析》。
[62]這裏取對家庭模式要素的通行分類:主幹家庭(stem family)指“父母和一對已婚子女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模式”;聯合家庭(joint family)指“有血緣關係的兩個或多個性別相同的人及其配偶和子女所組成的家庭,或者兩個以上同輩兄弟姐妹結婚後所組成的家庭”;擴大家庭(extended family)指“由有共同血緣關係的父母和已婚子女,或已婚兄弟姐妹的多個核心家庭組成的家庭模式”。《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主幹家庭”、“聯合家庭”、“擴大家庭”條,潘允康撰,499、163、138頁。
[63]于振波:《吳簡所見戶的結構小議》,36-37頁。
[64]參見許倬雲:《漢代家庭的大小》(初刊於《慶祝李濟先生七十歲論文集》下冊,〔台〕清華學報社,1967),《求古編》,新星出版社,2006。
[65]芮逸夫:《遞變的中國家庭結構》(英文),《臺灣大學考古人類學刊》,17/18期,1961,轉引自許倬雲:《漢代家庭的大小》;許倬雲:《漢代家庭的大小》;杜正勝:《傳統家族試論》。
[66] 趙沛著:《兩漢宗族研究》第2章第1節《兩漢家庭的基本結構》,山東大學出版社,2002,63-100頁;李卿著:《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家族、宗族關係研究》第1章《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家庭結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3-81頁。
[67]李根蟠:《從秦漢家庭論及家庭結構的動態變化》,《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1期。
[68]按李文所統計漢代兄弟同居實例46,其中明確爲西漢者8例,只占17.4%。前揭許倬雲文結語有“西漢大約以小家庭,即核心家庭爲多”,“逮及東漢,因爲漢世風俗的漸以儒家理想爲依歸,逐漸有奉父母同居爲主幹家庭。曹魏以戶爲爲課稅對象,又無‘異子之科’,家庭自然又更大了”。後來引此文者似關注較少。其實這種長時段下可能存在的緩慢變化值得注意。更謹慎講,孫吳時期家庭結構特別家庭模式層面,至少與東漢較爲接近。許倬雲:《漢代家庭的大小》,4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