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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長沙吳簡幾個專門詞彙的考釋
- 《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釋文探討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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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博物院)
長沙吳簡的整理及出版,不僅給學術界提供了豐富的新資料,也給學術界提出了衆多的新問題。甚至一些專門詞彙的釋讀,也常常引起學者的爭議。這裏選出幾個專門詞彙,對其進行考釋,以就教于方家。
(一)大常
“大常”即“太常”,中國古代中央九卿之一,爲中央專管祭祀禮儀的機構,漢晋史籍記其職掌甚詳。《漢書•百官公卿表上》奉常條云:“奉常,秦官,掌宗廟禮儀,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屬官有太樂、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醫六令丞,又均官、都水兩長丞,又諸廟寢園食官令長丞,又廱太宰、太祝令丞,五畤各一尉。又博士及諸陵縣皆屬焉。”其中“諸陵縣皆屬焉”六字非常重要,意謂當時太常只管京師及陵寢所在縣的祭祀禮儀。《續漢書•百官二》太常條稱太常“掌禮儀祭祀”,于“每月前晦,察行陵廟”。每月都能察行的陵廟,自然也只能是京畿的陵廟。《晋書•職官志》太常條稱太常統“太廟”及“陵”等令,也是指京畿的陵廟。當時地方祠廟的祭祀禮儀由郡府、縣廷的時曹、祠祀曹等掌管。[1]中央的太常專掌京畿陵廟的祭祀禮儀,郡府、縣廷的時曹、祠祀曹專掌地方祠廟的祭祀禮儀,各有分工,應該屬于常識。
長沙吳簡屢見“大常”亦即“太常”。如《竹簡》[壹]有“大常部曲”(簡6027)[2]。最早對長沙吳簡所見“大常”進行解說的是《新收穫》。《新收穫》也正是出于前述分工的考慮,認爲長沙吳簡所見“大常”不可能是中央九卿之一的“太常”官署,而只可能是與長沙有關的某人的官稱。當時與長沙有關的“太常”,只有二人:一爲顧雍。《吳志•顧雍傳》記顧雍于黃武四年(225年)改官太常,進封長沙郡的醴陵縣侯。一爲潘浚。同書《潘浚傳》記潘浚于黃龍元年(229年)進封長沙郡的劉陽縣侯,遷爲太常。《新收穫》出于謹慎,認爲:“由于(竹簡)沒有紀年,不能斷定此太常是顧雍還是潘浚。從道理上說,潘浚的可能性更大。因爲潘浚曾經主持討伐武陵(五溪)蠻,長沙正當討伐武陵蠻要道,潘浚對長沙的影響理應較顧雍更大。”[3]接著對此“大常”進行解說的是我。我在一篇文章中針對前引“大常部曲”資料指出:“竹簡中又有潘浚(封劉陽侯)官太常之後的部曲資料。”[4]即明確認爲:長沙吳簡所見“大常”,是時任太常的劉陽侯潘浚。這一見解,在當時已可成爲定論。
但胡平生先生最近撰文,提出一個新的見解。他將長沙吳簡所見“酒租錢”、“大常部曲”與“桓王廟” [5]全都聯繫起來,認爲:前引“大常部曲”後面的文字應作“大女劉汝囗囗酒租錢”。而“‘太常部曲’應當是太常所屬的民戶。……這與長沙建有‘桓王廟’有關。……桓王廟的管理祭祀事務正應由太常負責。……太常可能在長沙有相關衙署。……‘太常部曲’劉汝,是釀酒戶,可能負責桓王廟祭祀用酒的生産和供給,同時也在市場銷售,因此還要繳納‘酒租錢’。”[6]按:這些推論問題甚多。譬如:(1)“部曲”和“民戶”,在中古中國的任何王朝,都不是一個概念。“部曲”在漢代原爲軍事編制名稱,在魏晋(包括孫吳)專指私兵、家兵。而“民戶”一直都是指國家正戶。二者是不能等同的。(2)如前所說,“部曲”既是私兵、家兵,那麽當然只可能屬于私人,而决不可能屬于“大常”一類的政府官署。(3)“酒租錢”爲中古中國常見稅種,屬于折色、折納,也就是以錢代租。譬如《南齊書•東昏侯紀》云:“京邑酒租,皆折使輸金,以爲金途。”《南史•齊本紀•廢帝東昏侯紀》作:“都下酒租,皆折輸金,以供雜用。”與“釀酒戶”、“市場銷售”云云,可以說毫不相干。這些實際都是常識問題,無須多說。這裏引兩條剛剛整理的《竹簡》[三]的材料,來結束本節的探討:
簡23109:□租錢月一千六百汝以餘□二月五日下移居武昌大常軍
簡22143:糧都尉嘉禾元年十二月卅日辛酉書付大常劉陽侯兵曹王攀所□
第一條材料雖然沒有紀年,但特別提到“武昌”,值得注意。因爲潘浚在討伐武陵蠻前後,一直是在武昌駐守,負責留都事務。據此,其中提到的“大常”,指正在武昌留守的潘浚,應該說毫無疑問。第二條材料時間爲嘉禾元年,屬于潘浚討伐“武陵蠻”期間的“督軍糧都尉”文書。其中特別將“大常”與“劉陽侯”幷列,此“大常”指當時正在率軍討伐武陵蠻的“劉陽侯”潘浚,也應該說毫無疑問。至此,吳簡所見“大常”應指潘浚,應該成爲定論了吧。
(二)八億錢
關于“八億錢”,涉及一樁陳年學術公案。長沙吳簡中有一件木牘,記嘉禾某年正月倉吏受米帳,十分重要。其中有一句,正確的釋文應爲“其二百卅二斛一斗一升八億錢米”[7]。但最後四字釋文,特別是其中“億”字,由于圖版模糊,只能清楚認識左部從“亻”,大家意見不一。長沙方面的整理者原釋爲“八億稅米”[8]。侯旭東氏認爲:“‘億’或可釋爲‘備’。‘稅’據照片,誤,應爲‘錢’。”[9]胡平生先生釋爲“八僧人錢米”,先稱:“侯旭東釋‘稅’爲‘錢’,甚是;然釋‘億’爲‘備’,仍誤;二家皆未釋‘人’字。”接稱:“此十五字或可視爲關于孫吳地區佛教活動的最早的出土文獻資料。”幷據此進行種種引申和發揮,使問題越來越嚴重。[10]我曾對此進行過批評。但我自己也受到他們的影響,根據“亻”部做文章,先認爲應該是“儈”[11],後來又說:“長沙走馬樓竹簡又屢見‘價人’,意義不明,是否與此有關,待考。”[12]等到整理《竹簡》[三],見到下面兩條材料:
簡19651:臨湘中鄉五年八億錢三千九百准米三斛┃嘉禾六年正月……
簡19652:鄉五年八億錢九千一百准米七斛┃嘉禾六年正月廿八日上于丘
才認識到整理者釋爲“億”原本不誤,而我們却全都錯了。這樁學術公案給我們的教訓有二:(1)整理者根據的是原件,且輔以紅外綫閱讀設備,而我們根據的僅僅是圖版,本就不應該對整理者的釋文輕易懷疑。(2)長沙吳簡總數大約接近或超過十萬枚,絕大部分都未經整理,關于釋文的任何問題,都不應輕下結論,否則都是不太明智和不太慎重的。
至于“八億錢”,雖然確實非常費解,但長沙吳簡所見錢名,費解者幷不僅此。譬如“何黑錢”、“鋘賈錢”、“除龍錢”等,也非常費解。但也不是無法考證。我們根據有關材料,對“八億錢”至少有兩點認識:(1)“八億錢”與米有固定比值。如前引《竹簡》[三]第一條材料記“八億錢三千九百准米三斛”,一斛米值八億錢一千三百;第二條材料記“八億錢九千一百准米七斛”,一斛米亦值八億錢一千三百。“八億錢”比值固定,應該具有一定的穩定性。(2)“八億錢”與孫吳鑄行“大錢”有關。如《吳志•吳主傳》云:“(嘉禾)五年(236年)春,鑄大錢,一當五百。”而前引《竹簡》[三]兩條材料均爲嘉禾六年(237年)正月繳納嘉禾五年八億錢所准米。又前引木牘首句云:“州中倉吏郭勛、馬欽、張曼、周棟起正月廿三日訖廿六日受。”末句云:“正月廿六日倉吏番慮白。”據《嘉禾吏民田家莂》,[13]知郭勛、馬欽、張曼、周棟等任倉吏,也主要在嘉禾五年下半年至嘉禾六年上半年,木牘中的“正月”亦均指嘉禾六年正月。“八億錢”的出現,在孫吳鑄行“大錢”之後,與孫吳“大錢”的關係值得研究。此外,我們還知道:孫吳在嘉禾五年春鑄當五百大錢之後不久,又曾鑄當千大錢。如《吳志•吳主傳》云:“赤烏元年(238年)春,鑄當千大錢。”由于通貨膨脹,當時的錢確實常以“億”計。如同書《呂蒙傳》云:“以蒙爲南郡太守,封孱陵侯,賜錢一億,黃金五百斤。”又《蜀志•李嚴傳》注引《諸葛亮集》亮答嚴書亦云:“吾本東方下士,誤用于先帝,位極人臣,祿賜百億。”說明通貨膨脹十分普遍。這些情况,對于我們進一步探討“八億錢”的性質,無疑是有幫助的。
(三)步侯還民
長沙吳簡屢見“步侯還民”。如《竹簡》[壹]有“簡1532:右西鄉入步侯還民限米一斛四斗”、“簡1556:入都鄉嘉禾二年步侯還民限米一斛”等記載。最早對長沙吳簡所見“步侯還民”進行解說的是《新收穫》。《新收穫》先根據《吳志•步騭傳》,對步騭受封長沙郡的臨湘縣侯,以及步騭在長沙的活動,進行了詳細介紹,指出:“此二簡所稱‘步侯’,無疑均指步騭。”然後根據字面將“還民限米”解釋爲歸還居民限米。[14]稍後,孟彥弘、黎石生二氏又先後對“步侯還民”進行了研究。孟彥弘氏根據《魏志•衛覬傳》記曹操征袁紹時,衛覬受曹操之命出使益州,勸說劉璋出兵牽制劉表,云:“至長安,道路不通,覬不得進,遂留鎮關中。時四方大有還民,關中諸將多引爲部曲,覬書與荀彧曰:‘關中膏腴之地,頃遭荒亂,人民流入荊州者十萬餘家,聞本土安寧,皆企望思歸。……’”認爲:“‘還民’似指歸附之民,即過去曾一度脫籍者。”而“‘步侯還民’似指這些歸附之民,原本是歸步侯所領者。”[15]黎石生氏在孟彥弘氏研究的基礎上,認爲:“在吳國,民戶一旦離開其籍屬所在,脫籍而去,便失去了原來作爲自耕農的國家正戶地位,無論是逃亡他鄉成爲‘私學’,抑或是返回本土成爲‘還民’,均淪爲非國家正戶,‘還民’成爲當時歷史條件下的一種特殊身份。所謂‘步侯還民’意指這些‘還民’轄屬步氏,其來源是多渠道的,幷非必系‘原本是歸步侯所領者’。”[16]孟、黎二氏對于“步侯”爲臨湘侯步騭,“還民”繳納“限米”爲一種身份,意見基本相同。我完全同意這種見解。
但胡平生先生最近撰文,談到他要寫一篇名爲《說“步兵還民”》的文章。[17]顯然,他是想說原釋文有誤,“步侯”之“侯”應爲“兵”字。我覺得這個問題幷不複雜,可以不待他的文章刊出,就能完全解决。這是因爲:(1)“步兵”與“還民”是兩種依附身份,在此絕對不能幷存。如果硬要幷存,無非是兩種關係:一種是幷列關係,即在“步兵”與“還民”間打一頓號,但一枚竹簡記兩種依附身份繳納限米,且僅一斛有餘,長沙吳簡尚無其例。一種是隸屬關係,即“步兵”與“還民”連讀,“還民”隸屬于“步兵”,但這就如同奴隸下面有僕從,僕從隸屬于奴隸一樣,簡直無法想像。(2)幷非所有的“侯”都可以改爲“兵”。長沙吳簡中,除了“步侯”,還有“臨湘侯”、“臨湘侯相”(包括單稱“侯相”),其“侯”字的寫法都是一樣的。如果“步侯”之“侯”應爲“兵”字之誤,那麽“臨湘侯”、“臨湘侯相”之“侯”也應爲“兵”字之誤。但“步侯”可以改爲“步兵”,“臨湘侯”也可以改爲“臨湘兵”,“臨湘侯相”却絕對不能改爲“臨湘兵相”。因爲秦漢制度,侯國置相,稱爲“侯相”。如《續漢書•百官五》縣條云:“縣萬戶以上爲令,不滿爲長,侯國爲相,皆秦制也。”《吳志•周魴傳》云:“錢唐大帥彭式等蟻聚爲寇,以魴爲錢唐侯相,旬月之間,斬式首及其支黨。”而“兵相”一詞,從所未見。可見這種懷疑是沒有任何根據的。
(四)復民與復人
長沙吳簡屢見“復民”。如《嘉禾吏民田家莂》有“己酉丘復民昌州”(簡4·43)、“己酉丘復民舒隆”(簡4·47)等記載;《竹簡》[壹]也有“其二千三年復民租錢”(簡 5287)、“入邑下復民楊樊租錢四千”(簡5328)等記載。《吳志•陳武附庶子表傳》則見有“復人”,原文爲:“嘉禾三年,諸葛恪領丹楊太守,討平山越,以表領新安都尉,與恪參勢。初,表所受賜復人得二百家,在會稽新安縣。表簡視其人,皆堪好兵,乃上疏陳讓,乞以還官,充足精銳。詔曰:‘先將軍有功于國,國家以此報之,卿何得辭焉?’表乃稱曰:‘今除國賊,報父之仇,以人爲本。空枉此勁銳以爲僮僕,非表志也。’皆輒料取以充部伍。所在以聞,權甚嘉之。下郡縣,料正戶羸民以補其處。”最早對“復民”與“復人”進行解說的是《新收穫》。《新收穫》認爲:“1997年整理的木簡(按:指前引《嘉禾吏民田家莂》),多見‘復民’。這種‘復民’,大多集中住在當時的長沙郡‘己酉丘’。我們這次整理的竹簡(按:指前引《竹簡》[壹]),所見‘復民’,則大多集中住在當時的臨湘縣‘邑下’。他們佃田,按時上繳錢糧,却未見服役記載。可見他們亦屬免役階層。”而“(《吳志》所見)‘復人’,集中居住,均免兵役,應即簡牘所見‘復民’。這種‘復人’即‘復民’,應是當時專門配給功臣的一種特殊依附人口。”[18]即認爲“復民”就是“復人”。
不久,高敏先生也撰文,對“復民”問題進行探討。他的這篇文章,原本是針對前引《嘉禾吏民田家莂》中胡平生先生所撰《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的。他認爲:《解題》作者將官府給呂蒙之子“復田五十頃”,去比附“復民”,與實際情况不符;節引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詔中所說“諸吏”,也同“復民”無關,與“復田”更無聯繫。其中,他先引《吳志•陳武傳》注引《江表傳》云:“(陳武死後,孫)權命以其愛妾殉葬,復客二百家。”後引前引《陳武附庶子表傳》“復人得二百家”資料,認爲“復人”就是“復客”,而“‘復民’不是‘復客’”[19]。按:關于“復人”就是“復客”的見解,是唐長孺先生最早提出的。唐先生在一篇文章中,引《陳武附庶子表傳》中的“復人”,特別括注:“即復客。”[20]這個見解沒有問題。關于“‘復民’不是‘復客’”的見解,才是高敏先生自己提出的。但我不同意這個見解。我在稍後的一篇文章中,從文字上和性質上對“復民”與“復人”、“復客”進行了詳細比較,最後認定:“復民”實際就是“復人”或“復客”[21]。
這裏順便提一下。胡平生先生關于“復民”即“復人”的見解,與我實際相同,但解說却有天壤之別。我認爲:在我國古代,“民”與“人”原本相通,如唐太宗名世民,唐朝諱“民”,均以“人”代。這在傳世史籍和出土文獻中有無數例證,無須贅舉。胡平生先生則不然。他撰寫過一篇名爲《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的文章。這篇文章的核心即前引作者所撰《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解題》,曾先後兩次在會議上宣讀,幷兩次公開發表。前一次是在2000年7月日本的出土資料會議上宣讀,2001年3月發表,解說原文爲:“由嘉禾吏民田家莂可知,此‘復人’應是唐代避李世民名諱而改,字本作‘復民’。”[22]後一次是在2001年8月中國的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2005年12月發表,解說文字與前引原文一字不差。[23]可見這是他的一貫見解。但此見解在2001年8月的會上就曾受到我和高敏等先生批評。會下不少同行也都表示不同意,甚至稱之爲新版“關公戰秦瓊”。但我幷不這樣理解。我覺得,胡平生先生的本意,幷非說陳壽撰寫《三國志》有意避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諱,而是說《三國志》傳到了唐代,爲唐人避李世民的名諱所改。但即便如此,恐怕也說不通。因爲,凡是看過《三國志》的人,或者利用電腦對《三國志》電子本進行檢索過的人,都應該知道,僅《三國志》的正文中(不包括裴松之注),就至少有幾百個“民”字。這些“民”字都未被唐人避諱改爲“人”,僅“復民”之“民”被唐人避諱改爲“人”,顯然也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五)長沙大守于望
長沙吳簡曾見“長沙大守于望”。如《竹簡》[壹]有“出長沙大守于望(?) 貸吏”(7270)的記載。《竹簡》[壹]特別在“于望”之“望”後括一“?”號,幷非沒有把握,而是因爲此字筆劃不全,集體成果需要顯示一種審慎。最早對長沙吳簡所見“長沙大守于望”進行解說的是《新收穫》。《新收穫》的發表在《竹簡》[壹]之前,原文“于望”之“望”後沒有括“?”號,顯示很有把握,幷稱:“于望其人,史籍無考。他在孫權當政前期,曾任長沙太守,可補史闕。”[24]後來,我撰寫《漢末吳初長沙郡紀年》,在吳嘉禾二年(233年)條特別注明;“是年,于望(?)任長沙太守。”又“備注”稱:“于望(?)任長沙太守,未見文獻記載,僅竹簡有‘出長沙大守于望(?)貸吏’記錄。”又括注稱:“按:筆者2003年7至8月赴長沙參加竹簡[貳]、[三]的拍照工作,從未經整理的竹簡中又見到‘長沙大守于望’。”[25]可惜這個括注沒有引起學者的注意。
胡平生先生最近撰文,其第十五小節定標題爲“子虛烏有的‘長沙太守于望’”,認爲《竹簡》[壹]所釋“出長沙大守于望貸吏”簡,字迹原本不清,所謂“長沙太守于望”云云,“實在是子虛、烏有先生”[26]。殊不知我們最新整理的《竹簡》[三]又發現二枚字迹較爲清楚的“長沙大守于望”的簡:
簡20209:出長沙大守于望
簡20685:沙大守于望還□
足證《竹簡》[壹]釋文正確。前面已經說過:長沙吳簡總數大約接近或超過十萬枚,絕大部分都未經整理,關于釋文的任何問題,都不應輕下結論,否則都是不太明智和不太慎重的。希望能够成爲借鑒。
關于“長沙大守于望”的來歷,這裏可以進行一點推測。首先,根據長沙吳簡,長沙姓氏中未見“于”姓,可以認爲:此長沙太守于望,不可能是長沙人。此外,據《三國志》記載,當時的“于”姓,似乎只有泰山一個郡望。如曹魏名將于禁,就是“泰山钜平人”。此外,還有“黑山賊于毒”。黑山雖然在今河南衛輝,但其地鄰近山東,此于毒也有可能是泰山人。我們知道:自中原板蕩,北士南下,多避亂荊州,或南適長沙。其中,堪稱國士者,有潁川杜襲、河東裴潜、山陽王粲、潁川趙儼、潁川繁欽、西平和洽、河內司馬芝等。但大多幷未爲南方政權所用。如果此長沙太守于望,也是泰山人,那麽,可以爲北士南下幷爲南方政權所用新增一條材料。
(原刊: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武漢:崇文書局,2006年,第258-26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8月19日。)
[1]參閱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中華書局,1993年,155、158頁。
[2]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以下凡引本書,均簡稱爲《竹簡》[壹];凡引本書釋文,均只注編號,不注頁碼。
[3]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第5期,29~30頁。
[4]王素:《〈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見“己酉丘復民”性質新探》,原爲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2001年8月16~19日,收入《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55頁。
[5]關于“桓王廟”,參閱王素、汪力工《走馬樓孫吳“桓王廟”簡與長沙“孫堅廟”》,《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3年7月,131~142頁。
[6]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卷釋文校證》,原載《臺北第三届簡帛學術討論會會議論文集》,2005年,收入《出土文獻研究》第7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11月,121~122頁。
[7]原圖最早刊于《中國書法》1998年第1期,16頁(局部)、34頁(全圖)。
[8]長沙市文物工作隊、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宋少華、何旭紅執筆):《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第5期,19頁。
[9]侯旭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釋文補正》,《中國文物報》1999年7月21日第3版。
[10]胡平生:《讀長沙走馬樓簡牘札記》(一),《光明日報》2000年3月31日“歷史周刊”。
[11]王素:《孫吳時期無“僧人”稱謂——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一)》,《光明日報》2000年6月23日《歷史周刊》第22期。
[12]王素:《長沙走馬樓簡牘研究辨誤》,《考古學研究(五):慶祝鄒衡教授七十五壽辰暨從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論文集》(北京大學考古學叢書),科學出版社,2003年,975頁。
[13]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下册,文物出版社,1999年。以下凡引本書,均簡稱爲《嘉禾吏民田家莂》;凡引本書釋文,均只注編號,不注頁碼。
[14]前引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27~28頁。
[15]孟彥弘:《釋“還民”》,《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170~171頁。
[16]黎石生:《長沙走馬樓所見“步侯還民”簡探討》,《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111頁。
[17]前引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卷釋文校證》,112頁。
[18]前引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34頁。
[19]高敏:《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士”和“復民”質疑》,《文物》2000年第10期,83~84頁。
[20]唐長孺:《西晋戶調式的意義》,《魏晋南北朝史論叢續編》,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59年,12頁。
[21]前引王素:《〈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見“己酉丘復民”性質新探》,53~54頁。
[22]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日本《中國出土資料研究》第5號,2001年3月,19頁。
[23]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研究》,《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12月,49頁。
[24]前引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42頁。
[25]王素:《漢末吳初長沙郡紀年》,《吳簡研究》第一輯,崇文書局,2003年,75~76頁。
[26]前引胡平生:《〈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第二卷釋文校證》,130~1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