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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嶽麓書院)
(首發)
吳簡中有“步侯還民限米”的記錄,以前學者對此多有討論。吳簡整理者認為“步侯還民限米”是步騭歸還居民的限米。[1]孟彥弘先生不贊成此說法,認為“還民”似指過去曾一度脫籍而現在重新歸附的百姓,“還民”身份具有特殊性。[2]黎石生先生在認同孟氏觀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歩侯還民”強調的是“還民”現籍屬於步侯的臨湘侯國。“還民”除了原本歸步侯所領者外,還有原籍在臨湘侯國周邊地區者,以及其他被步騭非法佔有的人口。簡中的“還民”為非國家正戶,且籍屬臨湘侯國。這些“步侯還民”應與臨湘侯步騭存在某種人身依附關係,甚或就是步騭的依附人口。[3]作為吳簡整理者之一的王素先生,後來也改變了原先的看法,改為同意孟氏、黎氏的觀點。[4]于振波先生在孟氏、黎氏二位先生觀點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還民”的內容,認為其包括返鄉的流民、為逃避戰亂而南下的北方移民、東吳通過戰爭掠奪的北方人口以及討伐山越過程中“補戶”的山民。[5]胡平生先生則將“步侯”釋為“步兵”,認為“步兵還民”指復員回鄉的陸軍兵士,他們享有一定的優待。[6]
學界雖曾有爭論,但大多將“還民”作為一個身份性名詞看待。不少學者將“還民”理解為“返還”之民,即重新還鄉的平民。但是新近公佈的《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肆]》中,有一枚關於步騭返還民限米的記錄。此簡記載如下:
領黃龍三年將軍步騭所還民限米一百八十六斛 肆·1178
此簡中不能將“還民”與“限米”斷開從而將“還民”理解為“返鄉平民”,而應該將“所還民限米”連讀,即“歸還民限米”的意思。“還”字應歸前與“所”連讀,表示行為動作。“民”字應歸後與“限米”連讀成“民限米”。民限米為民眾繳納的限米,這在吳簡中很常見。那麼,這枚關於將軍步騭歸還“民限米”的簡,與“步侯還民限米”的記錄是否是同一個意思呢?“步侯還民限米”是否也應該如肆·1178簡那樣理解呢?
一、“步侯還民”中“還民”意義的再考察
吳簡中雖然出現了“將軍步騭所還民限米”的記錄,但其與“步侯還民限米”是否為同樣的意思,還需要詳加考察。現今所見吳簡中關於“步侯還民限米”的竹簡並不多,為了便於討論,我們先將其羅列如下:
右西鄉入步侯還民一斛四斗 ? 壹·1532
入都鄉嘉禾二年步侯還民限米一斛? 壹·1556
右諸鄉[入][步][侯][還][民][限][米][十][斛]?? 壹·1564
入嘉禾元年步侯還民限米二斛 叁·905
其二斛嘉禾二年步侯囗
叁·1223
入四年步侯還民限米卅一斛 叁·1876
入四年步侯還民限米八斛 叁·1991
入西鄉嘉禾元年步侯還民限米二斛胄畢?嘉禾三年正月
叁·6175
入步侯還民……
叁·7001
為了弄清楚“步侯還民限米”的意義,我們先將此9枚竹簡的信息進行如下統計:
“步侯還民限米”簡信息統計表 入米的鄉 | 年份 | 米的類別 | 斛數 | 簡號 | 備註 |
西鄉 | | | 一斛四斗 | 壹·1532 | |
都鄉 | 嘉禾二年 | 限米 | 一斛 | 壹·1556 | |
諸鄉 | | 限米 | 十斛 | 壹·1564 | |
| 嘉禾元年 | 限米 | 二斛 | 叁·905 | |
| 嘉禾二年 | | 二斛 | 叁·1223 | |
| 四年 | 限米 | 卅一斛 | 叁·1876 | |
| 四年 | 限米 | 八斛 | 叁·1991 | |
西鄉 | 嘉禾元年 | 限米 | 二斛 | 叁·6175 | 胄畢 |
| | | | 叁·7001 | |
這9枚關於“步侯還民限米”的竹簡中,除了叁·7001簡內容殘缺嚴重外,其他竹簡基本保留了年份、納米斛數等信息,甚至某些簡還保留了“西鄉”、“都鄉”、“諸鄉”等信息。由上表可知,從時間上看,“步侯還民限米”至少涉及嘉禾元年、嘉禾二年、四年(可能是嘉禾四年),涉及的年次較多。從納米數額看,除了叁·1876簡為31斛,其他簡都不超過10斛。其中為8斛者1例;8斛者1例;2斛者3例;1.4斛者1例;最少者1斛,有1例。叁·6175簡內容為:“入西鄉嘉禾元年步侯還民限米二斛胄畢?嘉禾三年正月
。”“胄畢”二字為應納米已經繳納完畢的意思,意即嘉禾元年只需納米2斛。“步侯還民限米”單次納米的數額並不多。從入米的鄉看,有西鄉、都鄉等,并以“諸鄉”的形式進行合計。可見“步侯還民限米”涉及多個鄉。如果“步侯還民限米”如同肆·1178簡是步侯歸還民限米的話,意思就是說在黃龍三年、嘉禾元年、嘉禾二年、四年(可能是嘉禾四年),步侯步騭都在歸還民限米,而且像多個鄉還米。對於一個列侯而言,這實在難以想像。況且每次涉及米的數額如此較少,也實在沒有必要。
壹·1532簡載:“右西鄉入步侯還民一斛四斗。”按照學界對吳簡的理解,“右”字有合計的意思。此簡應為以西鄉為單位的“步侯還民”納米數額的合計。叁·6175簡也是如此。如果“步侯還民限米”是步侯歸還民限米的話,為何要以鄉為單位納米,而且每次納米數額還如此之少?黃龍元年,孫權稱尊號后,步騭“都督西陵,代陸遜托二境”,[7]自此離開長沙。如果說其黃龍三年所還的民限米為其離開長沙之前所借貸,難道其離開長沙之後也經常借貸,而且分年次以較少數額歸還,而且是歸還給臨湘?這無論如何都難以理解。從“步侯還民限米”簡的記載格式看,其與其他身份的人按鄉統計納米數額的格式並沒有什麼不同。這是否暗示“步侯還民”也是一種身份呢?
黃龍三年步騭以將軍還民限米,其所還當為黃龍二年或更早時候所借的米。那麼,離開長沙的臨湘侯步騭,是否還有必要多年借米呢?楊振紅先生考證臨湘侯國下屬至少12個鄉,平均每鄉约轄1640戶。[8]按此估算,臨湘侯國有民戶19680戶。孫吳時期侯國租稅收入具體名目如何尚不清楚,但是吳簡中有按戶品向臨湘侯相納錢的記錄。戶品出錢的具體數額,有新戶、故戶以及上品、中品、下品的區別。其中出錢最少的為故戶下品,每戶出錢4400錢。即便所有民戶都按故戶下品納錢,臨湘侯國一年單是此项收入就達86592000錢,折算為米是54120斛。[9]擁有如此巨額收入的臨湘侯,還需要去借貸米嗎?即便其借米,為何不是如肆·1178簡那樣一次歸還上百斛米,而是要分年次、數斛數斛地歸還?就臨湘侯國的收入而言,既沒有多年借米的必要,也沒有如此奇怪的還米方式。黃龍三年步騭以將軍身份還米,一次性归還了186斛民限米,正是因為其侯國的巨大收入。既然其黃龍三年有此財力還米,且侯國收入年年不斷,黃龍三年之後似無多年借米的必要。況且嘉禾年間其已經離開長沙郡,也不應該向長沙郡借米、還米。黃龍三年步騭以將軍身份而不是以步侯身份歸還民限米,說明此次還米跟其將軍任職有關,而跟其列侯身份沒有關係。但是“步侯還民”明確出現了其列侯的身份,與其黃龍三年還米的身份明顯不同。
考慮到“步侯還民限米”所涉及的納米年份,其單次納米的數額,以及臨湘侯國的財力,還有此時步騭已經離開長沙郡等因素,我們都很難將“步侯還民限米”理解為歸還民限米的意思。“步侯還民限米”與黃龍三年步騭歸還民限米的記錄不是一回事,有著很大的區別。“步侯還民限米”理解為還米的話,不僅於理不通,也會導致簡文的無法理解。學界先前將“步侯還民”理解為一個身份性名詞,這是可信的。
二、臨湘地區可能存在一個“還民”群體
吳簡中除了“步侯還民”外,還有“新還民”、“還民”的記錄。其中“新還民”的簡例共有25例,[10]“還民”的簡例共13例。[11]一般認為,限米是身份較為特殊的人所繳納的米。還民繳納限米,或許正如學者所說其身份具有特殊性。[12]“還民”、“新還民”限米繳納者的身份為民,具體有稱“大男”或“男子”。如:
貳·370:■鄉嘉禾二年還民限米二斛六斗四升※嘉禾三年正月八日戀中丘鄧絗關邸閣李嵩付倉吏黃諱史番慮
貳·383:入都鄉嘉禾二年還民限米廿斛※嘉禾三年正月廿二日劉裏丘大男劉元關邸閣李嵩付倉吏黃諱史潘慮
貳·266:■鄉嘉禾二年新還民限米七斛四※嘉禾三年三月七日戀中丘大男劉元關邸閣李嵩付倉吏黃諱潘慮
貳·2729:入都鄉嘉禾二年新還民限米二斛※嘉禾三年正月十二日滭(?)山丘男子義柱關邸閣李嵩付倉吏黃諱史潘慮
大男、男子雖稱謂不同,但都屬於平民。壹·2118簡載:“黃龍三年新還民限米九十九斛新吏黃龍三年限米八十四斛六斗黃龍三年過湎米。”從此簡記載內容可知,“新還民”應該是一個跟“新吏”相對應的身份性名詞。
“還民”有新、舊之分,正如民戶有“新戶”、“故戶”之分、吏有“新吏”與“故吏”之分一樣。秦漢簡牘中也有“故民”、“新占民”,[13]吳簡中也有“新占民戶”(貳·3186、貳·3198)。“新還民”和“還民”是依據什麼標準進行區分的,“新還民”如何轉化為“還民”,二者的身份差別是否可能導致不同的待遇……諸如此類問題,我們現在還不能弄清楚。這有待於吳簡的進一步公佈。“新還民”、“還民”、“新占民”、“故民”等詞都出現在國家檔案文書中,說明古代政府對民戶的管理非常嚴格,對民眾的身份有很細緻的區分。
漢末三國之初,民眾流亡現象十分嚴重。據《三國志·魏書·衛覬傳》載:“至長安,道路不通,覬不得進,遂留鎮關中。時四方大有還民,關中諸將多引為部曲。覬書與荀彧曰:‘關中膏腴之地,頃遭荒亂,人民流入荊州者十萬餘家,聞本土安寧,皆企望思歸。而歸者無以自業,諸將各競招懷,以為部曲。郡縣貧弱,不能與爭,兵家遂彊。一旦變動,必有後憂。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散放,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巿犂牛。若有歸民,以供給之。勤耕積粟,以豐殖關中。遠民聞之,必日夜競還。又使司隸校尉留治關中以為之主,則諸將日削,官民日盛,此彊本弱敵之利也。’彧以白太祖。太祖從之,始遣謁者僕射監鹽官,司隸校尉治弘農。關中服從,乃白召覬還,稍遷尚書。”當時還歸鄉里的不止流入荊州的十萬餘家,而是“四方大有還民”。因為戰亂、災害等各種原因逃離故鄉、脫離戶籍的現象十分嚴重,待社會穩定後返回故里的情況是十分普遍的。孫吳時期當也有不少因為各種原因離開故里、後來又返還的民眾。吳簡中與“新還民”、“還民”等有關的竹簡內容,涉及的地方有都郷(貳·838、貳·2729)、右鄉(貳·8906、貳·8910)、廣成鄉(貳·457),涉及的年份有黃龍二年、黃龍三年、嘉禾元年、嘉禾二年等,涉及米的數額從2斛——274斛不等。[14]這說明當時臨湘地區“還民”不僅數量較多,而且分佈較為廣泛。由此推測,臨湘地區可能存在一個特殊的“還民”群體。
三、總結
雖然吳簡中出現了“將軍步騭所還民限米”的記錄,但是這跟“步侯還民限米”簡不是一回事。就“還民”的身份而言,學界的觀點已經比較明確且較為一致,且較為可信。不過還有一點需要再次明確的是,吳簡中的“還民”應該是已經登錄在戶籍之中的民戶,不同於那些雖然從其他地方返鄉但是並未有登錄於戶籍的“遊民”、“流民”,或者是其他“遺脫之民”。“還民”是一種特殊的身份,且有新、舊之別。“還民”、“新還民”和“步侯還民”這些名詞,是否說明他們的身份存在差別,或者說他們有隸屬於臨湘縣或臨湘侯國的差別,此類問題有待吳簡材料的公佈方能證實。
(本文受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走馬樓吳簡與孫吳縣政研究”(13AZS009)資助。)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3年11月13日11:01。)
[1]王素、宋少華、羅新:《長沙走馬樓簡牘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第5期。
[2]孟彥弘:《釋“還民”》,《歷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黎石生:《長沙走馬樓所見“歩侯還民”簡探討》,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三國吳簡暨百年來簡帛發現與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華書局,2005年,第107—112頁。
[4]王素:《關於長沙吳簡幾個專門辭彙的考釋——<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釋文探討之二》,長沙簡牘博物館、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二輯),崇文書局,2006年,第258—269頁。
[5]于振波:《走馬樓吳簡中的“限米”與屯田》,《走馬樓吳簡初探》,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25—42頁。
[6]胡平生:《說“步兵還民”》,《簡帛研究二〇〇五》,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44—252頁。
[7]《三國志·吳書·步騭傳》,第1237頁。
[8]楊振紅:《長沙吳簡所見臨湘侯國屬鄉的數量與名稱》,《簡帛研究二〇一〇》,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44頁。
[9]此按嘉禾四年1600錢=1斛米進行折算。
[10]分別為:壹·1745、壹·1770、壹·2118、壹·2132、壹·2167、壹·2172、壹·2313、貳·266、貳·838、貳·2728、貳·7450、貳·7493、貳·7620、貳·8906、貳·8910、叁·2638、叁·3859、肆·4108、肆·4124、肆·4129、肆·4141、肆•4675、肆•4781、肆•4827、肆·4978。
[11]分別為:壹·1680、壹·3137、壹·6411、貳·370、貳·383、貳·457、貳·1063、貳·3714、貳·7484、貳·7681、叁·315、肆·4008、肆·4627。
[12]孟彥弘:《釋“還民”》。
[13]秦漢簡牘中載有“故民”的有:
《居延漢簡合校》:10.10:官大夫年廿四姓夏氏故民地節三年十一月中除為。
《居延新簡》:5499: E.P.T59:1:河平元年九月戊戌朔丙辰不侵守候長士吏猛敢言之謹驗問不侵候史嚴辭曰士伍居延鳴沙裏年卅歲姓衣氏故民今年八月癸酉除為不侵候史以日跡為職嚴新除未有追逐器物自言尉駿所曰毋追逐物駿遣嚴往來毋過
《散見簡牘合輯》: 1007: 散1009. 背面:驚遠家故衷教詔妴令毋敢遠就若取新衷令?
聞新地城多空不實者且令故民有為不如令者實?
為驚視祀若大發毀以驚居反城中故
驚敢大心問姑秭姑秭子產得毋恙
新地入盜衷唯母方行新地急急
“新占民”的有:
《居延新簡》:7180: E.P.T68:35:跡候備盜賊寇虜為職迺丁亥新占民居延臨仁裏
7192: E.P.T68:47:迺四月戊子新占民居延臨仁裏□?
[14]有的簡涉及米的斛數較大,可能有合計性質。按照學界對吳簡的理解,以“其”自開頭的租稅繳納簡,可能不是單次納米的記錄,而可能有按一定時限統計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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