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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孟負伯錢”案補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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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有一則“孟負伯錢”案,涉及簡692(木兩行2010CWJ1③:263-42)、簡619(木兩行2010CWJ1③:261-105)、簡494(木兩行2010CWJ1③:245)及簡515(木兩行2010CWJ1③:259-2)四枚簡牘。張朝陽[1]、黎明釗[2]、劉子鈞[3]等學者對該案案情均有探討,且在斷句、涉案人員身份等諸多細節上形成一定共識。蔣丹丹在分析五一簡所見流民與客的問題時,關注到此案中“客”這一身份問題[4]。學者們的研究已使該案有了較為清晰的脈絡,但筆者對簡692中部分涉案人員的身份信息還有進一步補充。為便於討論,現將簡692的簡文贅陳於下:
江陵世,會稽綱,下坯徐、建、申,交阯孟、信、都,不處年中,各來客。福,吏;次,今年
四月六日兼庾亭長。伯賣篷,孟債為桂陽送穀。船師張、建、福辟車卒,月直 (六九二 木兩行2010CWJ1③:263-42)[5]
簡文提到“伯賣篷,孟債為桂陽送穀”。篷為船的一種,孟因買伯的篷船欠下債務,欲向桂陽郡運糧以償債。簡文還提供了孟等人的身份信息。孟與世、綱等皆是外地人,不處年中各來臨湘為客。關於此處“客”的解釋,張朝陽、黎明釗均認為是客商,蔣丹丹則以為是客傭。故孟的身份存在疑義,既可理解為客居臨湘的交阯商人,也可指以傭作為生的雇傭勞動者。而將張、建、福的身份視作船師,諸家皆無爭議。綜合下來,對於孟等人的身份目前有兩種意見。一是如張朝陽、黎明釗所認為的,孟是客商,雇傭船師張、建、福與車卒,以船運穀至桂陽[6];二是如蔣丹丹所言,孟、建等人的身份俱是是客傭,孟或為私人船主,建與張、福則是一支船隊(船師),且辟有車卒[7]。
筆者同意蔣丹丹對“客”的理解,也認為孟等人的身份是客傭而非客商。同時筆者建議將簡文中的船師與張、建、福斷讀,改成“孟債為桂陽送穀,船師。張、建、福辟車卒”。如此,則明確孟當前的職業是船師,而張、建、福為車卒。
首先,簡692是對涉案人員的身份介紹,先言人名,次及身份,符合該簡斷句標準。如“福,吏”,“次,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長”,都是在名字之後言明身份。同理,辦案人員匯報案情時,說到孟“債為桂陽送穀”後,再書寫其當前身份為船師合情合理。張、建、福也一樣,“辟車卒”可以理解為被辟為車卒。三人名字之後緊跟職業為車卒,也符合斷句標準。簡末的“月直”可能就是他們三人為車卒的傭金。
其次,五一簡發掘簡報公佈的J1③:325-1-140 “王皮木牘”中,有船師王皮運糧一事,與孟債送穀可做比對。“王皮木牘”記錄了船師王皮“船載官米”,向武陵郡伏波營運送軍糧,并可得“僦米六百卅斛”的報酬,但卻因與“孝”有債務糾紛而耽誤了運糧之事[8]。蔣丹丹在文中也提到了該木牘,并以此說明船師的身份。但有另一枚簡牘也與“王皮案”相關,可以作為本文的論據。如《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以下簡稱《選釋》)簡六五記錄了“又次妻孝自言,皮買船,直未畢”[9]。可知王皮的運糧船是從孝處買來的,且尚未結清債務。這說明船師可經購買成為船隻的所有者,且可受雇于人以運送物資獲取報酬。簡692孟的情況與王皮極為類似,也是買船為他人送糧。我們可以推斷孟的身份也與王皮一樣,都是擁有船隻的船師,為他人運送物資獲取雇值來維持生計。
關於船師的身份,朱德貴、齊丹丹認為是私人船隻或船隊的所有者,主要以受雇運輸為營生[10],這個判斷是精當的。五一簡中所見臨湘地區居民的生計方式中有“以庸債為事”的記錄,《選釋》整理者釋“庸債”曰:“以庸償債”[11]。從王皮與孟的事跡中看出,船師這個職業應是“以庸債為事”的一種,孟的身份自然不可能是客商了。故將“各來客”釋作各來臨湘為客傭再恰當不過。另外,孟的船是從伯處買來,簡464又有“我賈人,前賣船責得錢”[12]的說法,可見賣船者方為賈人,則伯的身份是商人、客商更具合理性。
總之,孟的身份是從交阯來臨湘的客傭,買船后成為船師,以受雇運貨為生計。張、建、福則不是船師,他們被辟為車卒,有“月直”,也應是“以庸債為事”。簡692簡尾應斷作“孟債為桂陽送穀,船師。張、建、福辟車卒,月直”。而且張、建、福是涉案人員,雖可能和孟送穀之事有關,但未必屬於孟的船隊。黎明釗推測車卒的身份,是從臨湘縣城運貨到湘州商舟停泊之地的雇工[13],頗有參考價值。這幾人中,建是來自下坯的客傭[14],在臨湘為車卒,能說明外地來臨湘的客傭可從事不同職業。他們的流動性較強,生計選擇也較為多樣。
[1] 張朝陽:《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所見交阯——長沙商道》,王捷主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六輯),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174-187頁;張朝陽:《東漢臨湘縣交阯來客案例詳考——兼論早期南方貿易網路》,《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第78-84頁。
[2] 黎明釗:《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收入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主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19年,第11-31頁。
[3] 劉子鈞:《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孟負伯錢”案再探》,簡帛網2020年04月04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238.html。
[4] 蔣丹丹:《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流民及客——兼論東漢時期長沙地區流動人口管理》,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七(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229-238頁。
[5]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第67页。
[6] 分別參見張朝陽:《東漢臨湘縣交阯來客案例詳考——兼論早期南方貿易網路》,《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第81、83頁;黎明釗:《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收入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主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第21頁。
[7] 蔣丹丹:《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流民及客——兼論東漢時期長沙地區流動人口管理》,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七(秋冬卷)》,第235頁。
[8] 參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22頁。
[9] 整理者亦指出此簡與“王皮木牘”相關。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70頁。
[10] 朱德貴、齊丹丹:《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若干經濟史料初探》,楊振紅、鄔文玲主編:《簡帛研究二〇一五(春夏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94頁。
[1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第169頁。
[12]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贰)》,第19頁。
[13] 見黎明釗:《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收入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主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第23頁。
[14] 張朝陽、黎明釗為解決“下坯徐、建、申”與“張、建、福”兩處的“建”身份為客商與船師的矛盾,將兩處的“建”作二人處理。分別參見張朝陽:《東漢臨湘縣交阯來客案例詳考——兼論早期南方貿易網路》,《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1期,第80頁;黎明釗:《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收入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主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第19頁。當然,這樣解釋未嘗不可,簡文中的“福”也出現兩處,同名不同人。但把建看作兩人未有確據,且如果“客”釋為客傭,則下坯來的建客傭在臨湘為車卒,便不再有身份上的矛盾。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2年12月19日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