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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張家山漢簡《漢律十六章》札記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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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古文字與中華文明傳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創新平臺)
(首發)一 《漢律十六章·雜律》簡299釋文如下:
亡印,罰金四兩,而布告縣官,毋聽亡印。亡書,符券,入門衛木久,塞門、城門之蘥(鑰),罰金各二兩。[1]
蘥,整理者將此字釋作从艸从龠之字并在其後括注“鑰”字,解釋爲鑰匙。今按:此字當作“籥”,同“鑰”,意爲鑰匙。從圖版看,本字偏旁與其他从艸旁之字如“葆”“薪”“葭”不同,而與从竹旁之“笞”“節”“符”相同(見表一)。表一 从艸之字 从竹之字 (籥,簡299) (葆,簡280) (笞,簡243) (薪,簡282) (節,簡274) (葭,簡322) (符,簡299)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以下簡稱《二年律令》)、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和《嶽麓書院藏秦簡(柒)》第二組(以下簡稱《嶽麓(柒)》)也有作“鑰匙”意的“籥”字(見表二)。從圖版看,除《二年律令》整理者將簡52的“籥”字誤釋爲“蘥”,其餘諸字均釋爲从竹从龠之字。
此外,其他文獻也有關於“籥”的記載。如《嶽麓(柒)》簡205:“各爲兩檻,别男女,各自財(裁)容所傳囚而爲廡。籠、門、關籥之相去遠……”[2]《墨子·備城門》:“五十步一方,方尚必爲關籥守之”,孫詒讓《閒詁》:“關籥即管鑰”。[3]《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魯人投其籥,不果納”,張守節《正義》:“籥即鑰匙也,投鑰匙於地。”[4]由此可知,“籥”同“鑰”,意爲鑰匙。表二 《漢律十六章》 《二年律令》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 《嶽麓(柒)》 (籥,簡299) (蘥,簡52) (籥,簡30) (籥,簡203) (籥,簡305) (籥,簡30) (籥,簡205) 二
《漢律十六章·朝律》簡343釋文如下:
朝事畢,大行出,拜受幣,典客以聞。343
幣,整理者將此字徑釋。今按:從圖版看,《朝律》簡343“拜受幣”之“幣”與簡346的兩個“幣”不同,當爲从敞从巾之“幤”字,在用法上與“幣”字同(見表三)。“㡀”旁在漢代可以寫作“尚”旁,這一點爲李家浩先生所證實。李家浩先生在《戰國貨幣文字中的“㡀”和“比”》一文中指出:“‘敝’在作爲偏旁時寫作‘敞’,與‘軒敞’之‘敞’同形,這種習尚一直保留到唐代。”[5]後來,李家浩先生又在《先秦古文字與漢魏以來俗字》中指出:“漢魏以來俗字‘㡀’旁作‘尚’字形。”[6]此外,遼代釋行均編著的《龍龕手鏡》中也有“幤”爲“幣”俗字的記載。[7]由此我們可以認定“幤”是“幣”的俗字,二字可以通用,《朝律》簡343之“幣”當改釋爲“幤(幣)”。[8]表三 《朝律》簡343 《朝律》簡346 [1] 荆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上)》,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205頁。本文所引《漢律十六章》釋文皆據此書,下不另注。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柒)》,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年,第150頁。
[3] [清]孫詒讓撰,孫啟治點校:《墨子閒詁》,中華書局2001年,第517頁。
[4] [漢]司馬遷撰,[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中華書局1959年,第2463-2464頁。
[5] 李家浩:《戰國貨幣文字中的“㡀”和“比”》,《中國語文》1980年第5期,第373頁。
[6] 李家浩:《先秦古文字與漢魏以來俗字》,《安徽大學漢語言文字研究叢書·李家浩卷》,安徽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385頁。
[7] [遼]釋行均編:《龍龕手鏡》,中華書局1985年,第139頁。
[8] 筆者曾在簡帛網簡帛論壇上發表這一看法,見“圈圈”:《張家山漢墓竹簡(336號墓)〈漢律十六章〉初讀》,簡帛網簡帛論壇2023年6月22日,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793&extra=&page=8,“shan”於2023年6月22日在論壇76樓的發言。後來,作爲整理者之一的彭浩先生在其論文《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朝律〉編連調整——以簡340-342爲中心》將《朝律》簡343的“幣”改爲“幤(幣)”。因彭先生文稿未作論證,此則撰寫當仍必要,可爲其注解。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3年12月5日2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