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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陽兔子山遺址7號井紀年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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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兔子山七號井(下文簡稱J7)位于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鐵鋪嶺遺址西北部,出土有字簡牘(含圖形)約2302枚,簡牘內容爲西漢長沙國益陽縣衙公私文書。整理者認爲,J7年代上限和下限分別爲漢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和漢景帝三年(前154年)。 在研究過程中,我們發現J7的年代和紀年相關內容還可再做斟酌。本文通過系統梳理J7干支紀年簡,更爲清晰地認識J7的年代,幷對J7紀年簡與漢初王國紀年問題的關係進行討論。通過對兔子山遺址七號井出土紀年簡的集中整理,基本可以判定七號井遺存屬於漢初吳姓長沙國,且尤以惠帝、高后年間的資料居多。簡牘材料在堆積序列上大體符合考古層位學規律,呈現從下至上、年代從早到晚的堆積狀態,是目前所見井窖簡牘有序堆積的唯一例證。
一、 J7紀年簡整理
兔子山J7簡牘保存狀况較差,殘損嚴重,[1]紀年簡亦多有殘缺。已知西漢至東漢初年官文書基本使用“年+月+朔日+日子(干支日)”的格式記錄日期[2],因此,本文討論J7年代時,首先以層位分類,擇出“年+月+朔日”、“年份+朔日”和“月份+朔日”清晰的簡文[3],參考張培瑜、朱桂昌等人曆法成果進行綜合考察[4],確認相關年代。然後補充雖有殘損,但可根據層位推測年代、補充紀年信息的簡,補充內容以下劃綫表明。最後討論J7中的習字簡和非正式文書中存在爭議的紀年信息,這一部分的探討對我們認識益陽縣中基層官吏的設置和遷轉亦有啓發。完成紀年簡的整理後,可以確信J7屬於漢初材料,但其年代未必延續到文景時期,個別簡牘的紀年釋文還需修正。
(一) 第二、三層紀年整理及復原
二層、三層材料較少,互有綴合,茲一幷製成表格。漢初[5]僅高后三年(前185)三月朔日爲癸丑,七月朔日爲辛亥,③6和③16+③65之“三年”均爲高后三年無誤。③19缺年份,但“七月辛亥朔”清晰,可推之與③16+③65同年。高后三年五月朔日爲壬子,且自高祖元年自武帝繼位無第二例五月朔日爲壬子,所以③216應同爲高后三年。見表一。表格 一 簡號 紀年內容 年號及朔日 公元年 據張表 據朱表 ③6 三年三月癸丑朔壬 高后三年三月癸丑朔 高后三年三月癸丑朔 前185 ③16+③65 三年七月辛亥朔朔日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前185 ③19 七月辛亥朔=日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前185 ③216 年五月壬子朔□ 高后三年五月壬子朔 高后三年五月壬子朔 前185 因爲二、三層大致爲高后三年,推測同層殘缺紀年信息的材料,可將內容補充如表二。②3、②62、③53和③115爲高后三年應無疑義。③201釋文爲“四年十月己”,如果“己”確爲朔日之天干,漢初有高后四年(前184)十月朔日爲己卯。若以“己”爲十月中任意一天的天干,從高祖元年至武帝建元,四年十月以“己”爲天干的日子共有19天,在此不一一列出。
表格 二 簡號 原釋文 對應曆表信息 復原內容 公元年 ②3 三年八月庚 高后三年八月庚辰朔 三年八月庚辰朔 前185 ②62 月辛亥朔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三年七月辛亥朔 前185 ②69+③154 三年六月辛巳朔 高后三年六月辛巳朔 三年六月辛巳朔 前185 ③15+③69 卯朔=日 高后四年十月己卯朔 四年十月己卯朔朔日 前184 ③52 月壬午朔丙戌 高后三年四月壬午朔 三年四月壬午朔丙戌 前185 ③97+③113+④115 辛巳朔日 高后三年六月辛巳朔 三年六月辛巳朔日 前185 ③115 年七月辛亥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三年七月辛亥朔 前185 ③201 四年十月己 高后四年十月己卯朔 四年十月己卯朔 前184 綜上,J7二、三層年代集中在高后三年至高后四年,公元前185至公元前184年。
(二)第四層紀年簡復原及整理
四層紀年材料相對充分,但其年代的判斷却非常複雜,不僅部分紀年信息難以與曆表對應,還出現了同一枚木牘上的月朔自相矛盾的情况。習字簡中出現的紀年信息雖然清晰,其可靠性却存疑,其年代的判斷將在後文詳述。此處僅以沒有爭議的簡文對四層年代進行判斷。
④10+④53和④55紀年分別爲“三年八月庚辰朔”和“三年八月庚辰朔癸未”,漢初僅高后三年八月朔日爲庚辰,癸未是第四天。④81簡首“三年七月辛亥朔戊戌”、第三行“七月辛亥朔〓日”,漢初僅高后三年七月朔日爲辛亥,八月朔日爲庚辰。雖然④81簡首紀日干支“戊戌”與辛亥相隔44天,不應在同月,但第三行證明七月朔日爲辛亥無疑,當年確爲高后三年,紀日的矛盾將在後文詳細說明。④92簡首“三年六月辛巳朔□□”,同樣,漢初只有高后三年六月朔日爲辛巳。曆表對應如下:表格 三 四層紀年簡整理 簡號 原釋文 對應曆表信息 公元年 據張表 據朱表 ④10+④53
三年八月庚辰朔高后三年八月庚辰朔 高后三年八月庚辰朔 前185 ④55 三年八月庚辰朔癸未 高后三年八月庚辰朔 高后三年八月庚辰朔 前185 ④81 三年七月辛亥朔戊戌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前185 七月辛亥朔=日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高后三年七月辛亥朔 前185 ④92 三年六月辛巳朔□□ 高后三年六月辛巳朔 高后三年六月辛巳朔 前185 年代確定的簡文年代集中于高后三年,同層位簡的年代亦應相去不遠。據此對四層紀年內容不全的簡進行辨析。④7、④39、④89、④92、④100和④120均寫明三年,推測爲高后三年應無疑問。④77缺失年份,漢初以壬辰爲朔日的月份共有十個月,[6]與二、三、四層已確認年份較爲接近的有惠帝三年六月、高后元年年月和高后七年正月。雖然五層以後還出現了大量惠帝年間材料,惠帝三年六月似乎也應該納入考慮,但筆者以爲,J7材料出現了一種明顯的年代與層位有序堆積的關係,在完成全部材料整理後,本文將對這一點展開討論。在此,僅對④77不取惠帝三年作爲說明。而二、三、四層其他紀年材料未見高后七年,且四層部分補全的材料可作高后元年解,所以④77的年代最有可能是高后元年。
最後,將四層殘缺紀年簡復原如表四:表格 四 簡號 紀年內容 對應曆表信息 復原內容 公元年 ④7 三年三月朔戊午 高后三年三月癸丑朔,戊午爲當月第6日 前185 ④39 三年六月壬□ 高后三年六月辛巳朔,當月2日爲壬午,12日爲壬辰,22日爲壬寅 三年六月壬午/三年六月壬辰/三年六月壬寅 前185 ④77 壬辰朔壬子 高后元年九月壬辰朔 元年九月壬辰朔壬子 前187 ④89 三年□月庚辰 高后三年八月庚辰朔 三年八月庚辰朔 前185 ④100 三年正月乙丑 高后三年正月甲寅朔,乙丑爲當月第12日 前185 ④120 三年九月辛酉 高后三年九月庚戌朔,辛酉爲當月第12日。 前185 綜上所述,J7四層的年代集中在高后元年至高后三年。
(三) 第五層紀年簡復原及整理
五層紀年簡年代出現了一定的擾動。層中高祖末、高后、惠帝紀年混雜,與六、七層材料多有綴合。據整理者所言,發掘現場第五層簡牘較多,土層中較明顯地分爲兩個集團,兩團分開組裝保存,整理編號時以“壹”、“貳”爲區別。筆者認爲,J7遺存的堆積跨越了高祖末、惠帝和高后年間,而第五層就是惠帝和高后年間傾倒物品的間隔層,才會使得第五層的簡牘數量較其他層位更多,[7]幷出現了較多的跨層位綴合和年代混雜的情况。以下展開分析。
⑤壹43+⑤壹83+⑤貳248的“三年十二月乙未朔”可與惠帝三年和文帝后元三年十二月相合。⑤壹45“元年八月壬戌朔”應爲高后元年八月。⑤壹49“二年□月辛酉朔”、⑤壹129+⑤壹131“二年正月庚寅朔”和⑤貳49“十月辛酉朔”有高后二年和景帝二年可匹配。⑤壹184+⑦26+⑦38+⑦676的“十一年八月甲申朔”爲漢高祖十一年(前197),應該就是J7紀年材料的上限。若以⑤壹43+⑤壹83+⑤貳248爲文帝后元三年十二月、⑤貳49爲景帝二年十月,那麽J7就同時出現了高祖十一年和景帝二年的材料,年代跨度足有四十二年。這樣的跨度是否合理,是需要考慮的。目前,湖南地區出土簡牘年代跨度最大的是五一廣場東漢簡,共22年。相比之下,四十二年的跨度過長,恐與兩漢文書處理的實際情况不符。[8]因此,本層出現惠帝紀年與文帝紀年或高后紀年與景帝紀年均可成立的情况時,應以惠帝、高后紀年爲是,整理表格中僅列出惠帝和高后年份,不再複述。
在五層後續復原中,亦以高祖末、惠帝、高后時期曆表爲主要參考。以上均未見有某四年四月朔日爲庚寅,⑤壹36“四年四月庚寅”之“庚寅”幷非朔日,惠帝和高后四年四月都有庚寅日,分別爲當月第4日和第14日。⑤壹77、⑤壹122和⑤貳102均似高后二年十月,當月朔日爲辛酉。⑤壹116可能爲高后四年十月,朔日爲己卯。⑤壹227釋文爲“七月癸巳”,前後殘斷,曆表有高后元年七月朔日爲癸巳,可將其前後闕文補爲“二年七月癸巳朔”。
綜上所述,J7五層年代包括高祖末年、惠帝和高后年間,以高后時期爲主,見表五、表六。表格 五 簡號 原釋文 對應曆表信息 公元年 據張表 據朱表 ⑤壹43+⑤壹83+⑤貳248 三年十二月乙未朔辛 惠帝三年十二月乙未朔 惠帝三年十二月乙未朔 前192 ⑤壹45 元年八月壬戌朔□ 高后元年八月壬戌朔 高后元年八月壬戌朔 前187 ⑤壹49 二年□月辛酉朔□ 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 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 前186 ⑤壹129+⑤壹131 二年正月庚寅朔丁巳 高后二年正月庚寅朔 高后二年正月庚寅朔 前186 ⑤壹184+⑦26+⑦38+⑦676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辛亥 高祖十一年八月甲申朔 高祖十一年八月甲申朔 前197 ⑤貳49 十月辛酉朔庚寅 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 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 前186 ⑤貳159+⑤貳160+⑤貳161+⑤貳162+⑤貳163 十 二月乙未朔=日 惠帝三年十二月乙未朔 惠帝三年十二月乙未朔 前192 表格 六 簡號 原釋文 對應曆表信息 復原內容 公元年 ⑤壹36 四年四月庚寅 惠帝四年四月朔日丁亥,庚寅爲當月第4日。高后四年四月朔日爲丁丑,庚寅爲當月第14日 前191 前184 ⑤壹77 二年□月辛酉 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 二年十月辛酉朔 前186 ⑤壹116 十月己卯 高后四年十月己卯朔 十月己卯朔 前184 ⑤壹122 ▋二年十月辛酉 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 二年十月辛酉朔 前186 ⑤壹227 七月癸巳 高后元年七月癸巳朔 元年七月癸巳朔 前187 ⑤貳102 十月辛酉 高后二年十月辛酉朔 二年十月辛酉朔 前186 (四) 第六、第七層和第九層
六層和九層材料較少,且整理中發現與七層年代相近,一起討論。此三層多次出現“七年七月戊戌朔”和“七月戊戌朔”,查惠帝七年(前188)七月朔日爲戊戌,因此⑥6、⑥197、⑦163+⑦725、⑦339、④351、⑦425和⑦722+⑦752均爲惠帝七年無疑。⑦305和⑦306“五年七月庚辰朔”應爲惠帝五年七月,丙申、壬辰分別爲當月17日、13日。⑥46+⑤壹200釋文爲“四月壬寅朔”,有高祖三年四月和文帝二年四月朔日爲壬寅,但圖版中,釋爲“朔”字的墨迹“”不應做“朔”,⑥46+⑤壹200實際爲僅保留了月份和紀日干支的簡,不采用作年代判斷的信息。查惠帝四年四月朔日爲丁亥,壬寅爲當月第16日。高后三年四月朔日爲壬午,壬寅爲當月第21日。考慮到注意到本簡完整釋文出現了“益陽行丞”,該行丞極有可能是啓,出現啓的材料集中在高后三年前後,[9]因此本簡年代在惠帝四年和高后三年之間應取高后三年。⑦3“四年四月丁亥朔”與惠帝四年四月和文帝后元四年四月月朔相同。⑦715+⑦729僅看“五月癸丑朔”,有高后八年五月和景帝中元元年八年五月相合。⑨10“三月辛丑朔”與高后五年和景帝五年三月均可對應。不取文、景年份的原因前文已詳陳,不贅,後續表格中僅呈現惠帝和高后紀年,見表七。復原部分的簡牘都可與表七種年份直接對應。總之,六、七、九層年代集中在惠帝和高后年間,復原後的簡牘年代集中在惠帝六年和七年。表格 七 簡號 原釋文 對應曆表信息 公元年 據張表 據朱表 ⑥6 七年七月戊戌朔丙寅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⑥197 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⑦3 四年四月丁亥朔丙申 惠帝四年四月丁亥朔 惠帝四年四月丁亥朔 前191 ⑦163+⑦725 □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⑦305 五年七月庚辰朔丙申 惠帝五年七月庚辰朔 惠帝五年七月庚辰朔 前190 ⑦306 五年七月庚辰朔壬辰 惠帝五年七月庚辰朔 惠帝五年七月庚辰朔 前190 ⑦324 七年十二月辛未朔壬申 惠帝七年十二月辛未朔 惠帝七年十二月辛未朔 前188 ⑦339 年七月戊戌朔乙丑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⑦351 年七月戊戌朔丁未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⑦425 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⑦722+⑦752 七月戊戌朔庚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⑨10 □三月辛丑朔丙辰□ 高后五年三月辛丑朔 高后五年三月辛丑朔 前183 表格 八 簡號 原釋文 對應曆表信息 復原內容 公元年 ⑥239 □七月戊戌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⑥263 七年七月戊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⑥265+⑥305+⑥271 七年七月戊戌□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 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⑦691 六年四月丙午 惠帝六年四月丙午朔 六年四月丙午朔 前189 ⑦733 七年六月己 惠帝七年六月己巳朔 七年六月己巳朔 前188 ⑦734 年七月戊戌 惠帝七年七月戊戌朔 七年七月戊戌朔 前188 ⑨28 六年四月丙午 惠帝六年四月丙午朔 六年四月丙午朔 前189 綜上,本文已經對J7所有紀年簡進行了詳細的梳理。通過整理和復原,我們已知J7紀年簡分布相對集中的年代是高后三年和惠帝七年,已確定的年份中最早爲高祖十一年,最晚爲高后五年,年代跨度在十四年。
二、 爭議紀年簡整理
(一) 益陽行丞/丞啓與四層干支歧异簡
④1和④5兩簡出現了歧异干支,二者簡牘形態、簡文內容有關聯之處,放在一起討論。④1和④5釋文及圖版如下:“表格 九 ④1 ④5 三年八月辛亥朔甲辰 朔益陽行爰丞啓敢 石九縣縣律 (正) 爰不秮丹九兩斤 反卑 (背) [説明]:正面第三行書寫順序顛倒。 三年九月己卯朔辛巳益陽丞啓敢 之府書曰令史敢 (正) 三年(背) ④1第一行釋文爲“三年八月辛亥朔甲辰”,景帝三年八月朔日爲辛亥,④1似可確認爲景帝三年。但需注意,“辛亥”後跟隨的紀日干支爲“甲辰”,甲辰在辛亥後53日。不論使用何種曆法,一個朔望月內不可能同時出現辛亥和甲辰。④5則是自高祖元年至武帝建元,未見有三年九月朔日爲己卯。所以④1和④5的紀日信息一定不符合當時的實際情况。若④5年代有誤,僅查“九月己卯朔”,有漢惠帝五年九月朔日爲己卯,“五”與“三”字形相去甚遠,不采。假設④5實用曆表與朱、張二人復原表皆异,此三年九月的朔日在二人推算日期的前一天(戊寅)或後一天(庚辰),查“三年九月戊寅朔”和“三年九月庚辰朔”,有景帝三年九月朔日爲庚辰。那麽是否可以說④1和④5年代都爲景帝三年,且當時的益陽縣使用了一種前所未見的曆法呢?筆者以爲,此二簡的年代可能不是景帝三年,紀日干支之所以難解,是因爲出現了書寫錯誤。從圖版中可知,④1和④5簡尾均有人工削斷的痕迹。④1的內容明顯被截斷,④5第一行文字雖完整,但它本身是一封由益陽丞啓發出的上行文書,“府書曰令史敢”應接續府書中令史傳達的信息,却在“敢”字後戛然而止,且“敢”字的字形與同簡相比較爲潦草,那麽應該是出現了特殊情况,使得這份文書的書寫終止了。“削除”、“削改”是簡牘廢去的方式,[10]這種斜向切割、産生削尖斷茬的簡牘形態亦是典型的廢弃結果[11]。極有可能是書手發現書寫錯誤後,爲避免錯簡與正式文書混淆,削斷④1和④5,幷對④1的殘簡進行二次利用,以餘下的空白部分用于習字,因此出現了先後書寫順序的顛倒。那麽,簡紀日信息的誤寫出現在年、月、日中的哪個部分呢?當我們對四層相關材料進行對讀後,這個答案便可浮現。
首先,“啓”多次在J7中出現,其職務記載除④1的“行爰丞”和④5的“益陽丞”外,還有“益陽行丞”(③39、④81、④100)、“益陽丞”(③119、④5、④55和④89)。其中④55、④81和④100也記載了年月朔日,前文已述,這三枚簡的年代爲均高后三年。那麽可以確定高后三年時,啓在益陽縣廷供職。其次,我們注意到啓的身份有一個從“行丞”、“行爰丞”向“丞”轉變的過程。啓在益陽縣廷的工作文書匯總如表八。由④81和④100可知,高后三年七月,啓爲行丞;在④1尚不能明晰是高后三年還是景帝三年的八月,啓爲行爰丞;但確知④55高后三年八月啓已爲縣丞;年份不明的④5顯示,三年九月啓爲丞。雖然啓于九月爲縣丞僅一例,但從其他簡中可以看到,“丞”已經是啓的正式職務。又,④81恰好記載了高后三年七月有一次上計,這一次上計考核了高后三年課計文書的匯總結果,簡文內容爲:“
三年七月辛亥朔戊戌倉變敢言之
上三年計㝡一謁以臨計敢
言之·七月辛亥朔〓日益陽行丞啓敢
告安陽丞令史可以從事(正)
三年七月……
三年六月……(背)”
啓極有可能就是通過此次課考被擢升爲縣丞。至此,啓在高后三年八月從益陽縣行丞升爲益陽縣丞的事實已經十分清晰。出現 “行丞啓”的簡具體時間在高后三年八月或之前,出現“丞啓”的簡在高后三年八月或之後。
回到④1和④5的年代問題上。若二簡年代爲景帝三年,對于啓個人而言是非常不合理的。《漢書·百官公卿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爲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萬戶爲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爲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爲少吏。”[12]縣丞作爲縣令的副手,秩級二百至四百石,屬於長吏。參考里耶秦簡所見縣級基層吏員的遷轉和調動,的確存在一條由佐史升遷至有秩甚至代理縣丞的路徑。[13]這條通路在西漢依然存在。[14]啓初爲行丞,本職是佐史之類的少吏,代行縣丞之職。啓成爲縣丞之後,就屬於由國家任命的、有秩級的長吏,完成了由少吏等基層吏員到中層官吏的躍遷,除非啓在工作上出現了重大失誤,其職位應該不會下降[15]雖《漢書·王嘉傳》:“孝文時,吏居官者或長子孫,以官爲氏,倉氏、庫氏,則倉庫吏之後也。其二千石長吏亦安官樂職”,[16]按此記載,文帝時此種情况尤其突出。即便啓可在縣廷任職長達三十餘年,那也應當是擔任某一固定的職務,而不是在正職與副職之間來回變動。要使得景帝紀年成立,則需滿足啓以“行丞”或“丞”的身份在益陽縣廷供職三十餘年、[17]他的秩級在少吏和長吏之間反復升降,這是不符合實際的。
其次,若堅持④1爲景帝三年八月、④5爲景帝三年九月,那麽J7就同時出現了高祖十一年和景帝三年的材料,前後相隔四十二年。已有學者提出,漢代文書檔案處理的期限大致是十三年[18];比J7略早的里耶秦簡,年代在秦王政二十五(前222)年至秦二世元年(前209)之間,共14年;[19]略晚的走馬樓西漢簡與J7同爲西漢長沙國材料,年代上限爲漢武帝元朔元年(前128),下限爲元狩三年(前120),跨度九年。[20]東漢時期五一廣場簡最早爲漢和帝永元二年(90年),最晚爲漢安帝永初五年(112),跨22年;[21]東牌樓七號古井簡牘年代最早爲建寧四年(171年),最晚爲中平三年(186年),跨15年。[22]綜上,J7的年代下限不會晚至景帝年間。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肯定④1和④5都出現了書寫錯誤,但二者錯誤的原因不同。⑤壹10對④1的誤寫原因有一定啓示作用。⑤壹10單獨出現了“壬午”、“辛巳”和“庚辰”三個干支,工整地書寫在該枚簡的頂部、中部和底部,這三個干支恰好是高后三年四月、六月和八月三個偶數月的朔日。筆者認爲這幷非巧合,它可能是縣廷書吏放在手邊使用的簡易曆譜。[23]已知⑤壹10是一枚殘斷的竹簡,根據⑤壹10的形態試做復原,復原部分以虛綫表明。書手有可能在查閱歷表時混淆了七月“辛亥”和八月“庚辰”,最終造成了書寫錯誤。前文所述,這個錯誤應該不久即被發現,④1遂被切削廢弃。④1“三年八月辛亥朔甲辰”實爲“三年八月庚辰朔甲辰”之誤,甲辰爲該月第24日,朔日和紀日不在同月的問題已然解决。
④5需要分辨其誤寫究竟是在年份、月份、朔日還是日期。高后三年九月朔日爲庚戌,若④5爲九月,朔日庚戌和紀日辛巳之間相隔31天,二者理應不在同月。又,高后三年九月共29天,最後一日爲戊寅,戊寅的後一日即是己卯,爲高后四年十月之朔日。所以筆者推測,④5記載的朔日可能是高后四年十月的朔日,其産生的實際時間已經是高后四年的十月第三天,即辛巳。即書手在撰寫文書時,將本年第一個月(高后四年十月)寫成了前一年的最後一個月(高后三年九月),但月份的朔日和當日的干支幷未寫錯,所以出現了年份、月份和朔日、日期無法對應的情况。若④5“三年九月己卯朔辛巳”爲“四年十月己卯朔辛巳”之誤,三層③201[24]或許與④5爲同月産物。
綜上所述,④1年代爲高后三年,④5爲高后四年,J7第四層的年代增加了高后四年。
(二) 高后三年上計事與④48年代判斷
啓在高后三年末參加的這次上計工作還對④48的年代判斷起著輔助作用。④48釋文及圖版如下:“
年九月乙丑朔乙酉益陽丞
之府書曰令上計□ (正)
敢□數□
屬及
數□夂(背)”
圖 一 ④48正、背
首先,漢初幷無某年九月朔日爲乙丑,此爲難解之一。若同樣取乙丑前後兩日(甲子和丙寅),高祖元年至武帝建元有高祖四年九月甲子朔,惠帝二年九月丙寅朔,文帝十三年九月丙寅朔,景帝四年甲子朔,範圍較大,也難以核實。其次,紀日干支釋爲“乙酉”似乎幷不合適。對J7“己”和“乙”進行集字對比後,④48紀日干支應從“己酉”改釋爲“乙酉”(見表十一)。但改釋之後,旋即出現己酉爲當月第44天的情况,顯然不符合實際。以“乙酉”釋之,則爲當月第20日,整理者完成釋文時可能是考慮到朔日和干支應在同月,遂將④48紀日干支釋爲乙酉。因此,還是只能通過梳理④48文書內容和圖版信息來分析它的屬性和年代。表格 十一 ④48紀日干支 J7“己”字形示例 ③201 ④5 ④63 ⑤壹116 ⑤貳100 ⑥5 ⑥191 ⑦39 J7“乙”字形示例 ③144 ④100 ⑤壹1 ⑤壹56 ⑤壹198 ⑤貳29 ⑥101 ⑦307 正面“計”後一字僅餘字頭,字形與秦漢簡牘中“者”極爲相似,字形對比見表十二④48內容明顯與上計有關。《睡虎地秦墓竹簡》簡51-53:“官嗇夫資二甲,令、丞資一甲;官嗇夫資一甲,令、丞資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資、誶如官嗇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25]《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行書律》簡276:“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26]《里耶秦簡(壹)》8-434:“三月壹上發黔首有治爲不當計者守府上簿式”。[27]在上計記相關的文書中,“校記/計”+“者”是常見的格套,“者”包括參與上計的吏員或需要統計的物品。綜上,④48正面殘字補釋爲“者”可以成立,代指應當上計的倉官、庫守、田官之類。
表格 十二 ④48殘字 “者”字形示例 ③6 ③16 ③25 ④4 前文已述,四層有④81等簡涉及上計,且啓也參與了此次上計活動,與④48內容有重合之處,僅以月份排序將相關簡文對讀如下:
簡號 時間 發出者 文書格套用語 文書主體 ④100 三年正月乙丑 益陽行丞啓 敢言之 府下丞相書曰上士五告可 ④81 三年七月辛亥朔戊戌 倉變 敢言之 上三年計㝡一謁以臨計敢言之·七月辛亥朔〓日益陽行丞啓敢告安陽丞令史可以從事 ④1 三年八月辛亥朔甲辰[28] 益陽行爰丞啓 敢 (缺) ④5 三年九月己卯朔辛巳[29] 益陽丞啓 敢言之 府書曰令史敢 ④48 年九月乙丑朔乙酉 益陽丞 之 府書曰令上計□ 據表七可知,啓是益陽縣統籌此次上計的縣丞/行丞,④48“益陽丞”可復原爲“益陽丞啓”。啓在高后三年正月收到長沙國丞相[30]發來的文件(文件內容不詳),幷向他的上級彙報了此事。同年七月朔日,啓向安陽丞、安陽令史發文,[31]告知他們可做某事,應是傳達上計相關的命令。倉官變隨後對此進行了回應,呈遞了自己管轄倉庫的三年校計記錄。需注意,倉變是益陽縣而非安陽縣倉官,他在惠帝四年四月還曾以益陽縣使者的身份前往長安。[32]前文已述,啓在高后三年八月間升爲縣丞,④48的“年九月”不會早于高后三年八月。而④48的“之”以辭例而言最有可能是“敢言之”,可知④48是一封啓向長官彙報的上行文書,彙報內容是長沙國丞相府之前要求上計的相關事宜。
在明確了上述信息後,我們可以判斷④48的年代應在高后三年八月、九月至高后四年初之中。前文已有④55說明高后三年八月朔日是庚辰,那麽九月的朔日不論如何也不會是乙丑,否則長沙國境內高后三年八月就足有44天。綜上,筆者認爲④48産生的真實日期是高后三年八月第三十日,即“高后三年八月庚辰朔己酉”,④48可還原爲:“三年八月庚辰朔己酉益陽丞啓敢言之府書曰令上計者”。
(三) 關于④81歧异干支的討論
接下來是④81“三年七月辛亥朔戊戌”的問題。簡文內容從時間順序上來說,先有“三年七月辛亥朔=日”益陽行丞啓告知安陽令史需上計,後有“三年七月辛亥朔戊戌”倉官變向益陽行丞啓彙報三年校記結果。雖然已經確定 “三年七月辛亥朔”就是高后三年七月無疑,但若簡文書寫無誤,即便戊戌是七月的最後一天,那高后三年的七月也有47天,這是不可能存在的。且④55已確知三年八月朔日爲庚辰,七月有戊戌日與八月朔日爲庚辰亦是不會幷存的情况。總之,④81一定存在誤書。
試還原④81的經過:益陽行丞啓在高后三年七月朔辛亥日寫下文書,向安陽令史轉達長沙國丞相令上計的指示→郵人將文書從益陽縣送往安陽→安陽令史收到益陽行丞啓的發文,幷將這一信息轉達給下轄諸官,管理倉官亦在此之列→變在戊戌日完成了計較工作,寫明自己已按照啓在三年七月朔日下發的文件要求完成了統計→郵人將文件送回益陽縣廷。郵人往返的時間加上倉官變統計數據的時間,耗費47天的時間也在情理之中。
新康鄉至益陽縣、潙山鄉示意圖
根據J7益陽、潙陵和安陽相關材料,筆者推測安陽的地理位置大致在潙水下游與湘水交匯段北岸。[33]今長沙市望城區高塘嶺街道,此處曾以新陽、新康爲名。[34]從新康鄉至益陽市鐵鋪嶺遺址路程約52公里,至今潙山約108公里。[35]《二年律令·行書令》:“郵人行書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過半日至盈一日,笞百,過一日,罰金二兩。”[36]以漢代一里爲415.8米計算[37],益陽縣行政文書傳遞至新康(安陽)所耗費的時間尚不足一日,而自潙陵前往安陽只需順潙水而下即可。當然,漢初益陽縣的交通必然比今日簡陋曲折,郵人所耗費的時間也倍于今日,但大致在數天之內即可完成益陽縣至安陽的文書傳遞,往返應不多于20天。倉官變不僅需要統計益陽縣倉曹在高后三年的出入計校,還需等待安陽縣倉官的上計結果,共同上呈。這期間所耗費的時間超過一個月也在情理之中。在這個前提下,④81“三年七月辛亥朔戊戌倉變敢言之”可能是“三年八月庚辰朔戊戌倉變敢言之”的誤寫,戊戌爲當月第18日。
(四) “內史華”、“內史杲”與②12、④17、④110、⑤貳29年代
前文已經明確高后三年七月朔日爲辛亥,八月朔日爲庚辰,但還有④17原釋文爲“三年八年辛亥朔癸亥下資鄉 華敢言之”,似爲景帝三年。核對圖版後可明確月份的記載是缺失的。按照釋文整理體例,④17簡首應釋爲“三年□月辛亥朔癸亥”,就釋文而言,高后三年和景帝三年均可成立。⑤貳29中出現“元年九月乙亥內史華敢”的“內史華”與④17的華有可能是同一人。惠帝元年九月朔日壬寅,高后元年九月朔日壬辰,這兩年的九月都沒有乙亥日。而文帝元年九月朔日爲乙亥,因此⑤貳29的年代應該是文帝元年(前179)。文帝元年與高后三年相差6年,與景帝三年相差25年,④17更可能是高后三年七月。
④17簡頭
解决了⑤貳29的年份的後,②12的遺留的年代問題也可一幷解答。②12殘斷,幷無明確的時間信息。內容如下:
□里庚賞爵
臨昌簪褭贏∠各
□里簪裊僕,賞爵一級(正)
九年□□□□□
□□□□□□(背)
這應是一份“九年賜爵詔書”,具體年份不詳。史籍記載漢初賜爵與J7年代相近的有惠帝元年、五年、高后元年、高后八年和文帝元年。《漢書·孝文本紀》載文帝即位過程:“(高后八年)閏月己酉,入代邸。”己酉是高后八年的最後一日。[38]文帝與陳平、周勃等大臣經過一系列商討,即皇帝位,于當日傍晚入未央宮,幷頒詔曰:“朕初即位,其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酺五日。元年冬十月辛亥,皇帝見于高廟。”[39]《史記》作 “辛亥,皇帝即阼,謁高廟”[40]。《史記》和《漢書》對文帝即位的記載有不一致的地方。已有學者通過對比指出,《史記》文本刻意區別了文帝“即天子位”和“即皇帝位”。[41]文帝先于渭橋即天子位,以天子法駕至代邸,再以皇帝身份入未央宮。[42]西漢中前期,皇帝即位有著“即皇帝位”和“即天子位”的雙重禮儀,二者對于皇位的合法性缺一不可。[43]文帝在 “誅呂安劉”的非正常情况下即位,文帝及其後嗣承入承大統、祭祀天地、定宗廟次序等事宜直到正月才完成。史載:“正月,有司言曰:‘蚤建太子,所以尊宗廟。請立太子。’上曰:‘朕既不德,上帝神明未歆享,天下人民未有嗛志。’”[44]文帝言“上帝神明未歆享”,即言自己即位還沒有祭天,有司所言亦說明文帝即位時雖謁高廟,但實際應當進行的一系列禮儀活動尚未完成。春秋時,國君去世,新君先在初喪中以“嗣子”身份即位,次年元旦“朝正”時,才在宗廟進行“改元即位”的禮儀,戰國、秦均延續這一禮制。[45]從文帝即位的過程來看,存在至正月中還未改元的可能性,仍沿用高后年號,稱高后九年。那麽在高后八年己酉日發布的普賜民爵詔書在向下傳達時,很可能還在使用了高后年號,所以益陽縣內才會出現九年賜爵的記載。而當年改元正式完成後就開始使用文帝年號,所以J7同時出現了以九年和元年指代前179年的紀年內容。若文帝確實在元年十月的辛亥日改元,那麽他在兩日前所頒發詔書中的賜爵文書記錄的日期,亦有可能是高后八年己酉日或高后九年十月庚戌日。綜上,J7⑤貳29之“九年”爲文帝元年是可以成立的。
④110原釋文爲“少內書二月甲午朔〓日內史杲告中尉武陵守昌行禦史”,初步整理時做惠帝三年二月處理。在後續研究中,我們首先注意到本簡的月份字形存疑,圖版中月份做二、三月均可成立。若改釋三月,就可以是高后元年。J7二、三字形與④110對比如下:表格 十四 ④110“二月” 二月 ④44 ⑤貳74 ⑤貳96 ⑥5 ⑥22 ⑦4 ⑦315 ⑦342 三月 ③6 ③126 ③143 ④7 ④125 ⑥4 ⑦59 ⑦306 其次,“內史杲”同樣提示了④110的年代。查閱“內史杲”的相關信息,一開始僅此一例,但⑦309+⑦308中還出現了一位“內史果”。對比④110“杲”和⑦309+⑦308“果”字形後,可以確定④110的“杲”應改釋做“果”。且④92中未釋出的“內史□”亦可補釋爲“果”,以上三處“內史果”爲同一人無疑。而前文已提及④92年代爲高后三年六月,那麽與其在同一層位的④110年代就可在高后和惠帝之間選擇高后。即④110應該釋爲“三月甲午朔朔日”,年代爲高后元年三月。
⑤壹258+J7⑤壹198+J7⑤貳182綴合圖版表格 十五 ④110“杲” ④78“杲” ⑦309+⑦308“果” ④92未釋字 (五)“舄丞”、安陽與⑤壹258+⑤壹198+⑤貳182的年代
⑤壹258+J7⑤壹198+J7⑤貳182的紀年信息較爲特殊,綴合後釋文爲:“
二年二月一月乙未朔
府□□曰(正)
益 陽 舄 舄敢
丞□□(背)”
本簡的紀年信息顯示其幷非一件正式文書,漢初亦未見某二年二月或正月的朔日爲乙未。核對圖版後發現,“二年”之“二”字墨迹下有較大空白,與J7其他“二年”寫法不同,懷疑此處“二”下有墨迹脫落。而高后元年的一月朔日爲乙未,所以此處“二年”有可能是“元年”,參見表十六。表格 十六 ⑤壹258“二年” 二年 元年 ⑤壹49 ⑤壹77 ⑤壹122 ⑤壹131 ⑤貳96 ⑤貳100 ⑤壹45 ⑤壹134 ⑤壹214 ⑤壹217 ⑤貳29 ⑦39 ⑦77 ⑦782 本簡出現的“益陽舄”亦對年代有所提示。首先,本簡是益陽縣官職位或名字爲“舄”的某位官員與長沙國某府的往來文書。⑥37+J7⑦49+J7⑥26:“□□舄丞勝告□田丞令獄史”和⑦339 “年七月戊戌朔乙丑益陽舄丞”說明與“田丞”幷列的“舄丞”實爲官名,益陽縣舄丞名勝。舄丞之職未見于前,《漢書·百官公卿表》載:“治粟內史,秦官,掌穀貨,有兩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農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屬官有太倉、均輸、平准、都內、籍田五令丞,斡官、鐵市兩長丞。又郡國諸倉農監、都水六十五官長丞皆屬焉。”[46]籍田令爲治粟內史的屬官,所以田丞應是長沙國籍田令的屬官。郡國中又有掌管倉庫水利等事務的六十五官,我們幷未具知其名,舄丞極有可能是此六十五官中一員。[47]《漢書·溝洫志》載魏文侯時西門豹治理惡田之事:“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爲史公,决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稻粱’。”顔師古注:“舄即斥鹵也。爲鹹鹵之地也。”[48]《史記·河渠書》中亦記載西門豹引漳水灌溉魏國河內地區,使其富饒之事。同卷載修建鄭國渠事,言:“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澤鹵之地四萬余頃”,司馬貞索引:“澤,一作‘舄’,音昔,又幷音尺。本或作‘斥’,則如字讀之。”[49]舄丞的職責似乎是治理鹽鹼化的田地。但中國境內的鹽鹼地主要分布于黃淮海平原、東北的西部平原、黃河河套平原和西北內陸乾旱區,今湖南地區是全國少有的無鹽鹼地區域。[50]那麽漢初的益陽縣理應不會出現需要治理鹽鹼地的實際需求。又,里耶秦簡徒作簿中有兩條記載:8-145“一人爲□劇”[51]和8-2089“一人爲□:劇”[52]。《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將這兩處“□”都補釋爲“舄”,解釋爲帶木底的鞋,“爲舄”指製作帶木底的鞋。[53]這樣看來,舄丞還有可能是負責管理刑徒制鞋的官員。但《校釋》補字幷不恰當,根據字形,應補作“炭”,且8-145與9-2294、9-2305綴合,[54]綴合後顯示的時間“卅二年十月己酉朔”亦符合《禮記·月令》中“(季秋之月)是月也,草木黃落,乃伐薪爲炭”[55]的規定,因此據實際負責的勞務是“爲炭”。[56]所以,舄丞的職責還是應與土地治理有關。
接下來要追問的是,爲什麽沒有土地鹽鹼化問題的益陽縣會出現舄丞?舄丞在縣內具體又負責哪些事務?對此,筆者有以下思考。第一,古人治理鹽鹼地,往往與河流變道、洪水泛濫有關。舄丞在實際工作中必然河道修繕與土質改良幷重。《史記·滑稽列傳》俗語記載鄴地百姓祭祀河伯是因爲恐懼 “不爲河伯娶婦,水來漂沒,溺其人民”,[57]從史書記載的前後順序來看,西門豹治理漳水先是遏制其漲水時洪水泛濫成灾,而後才有鹽鹼瘠土成膏腴之事。第二,《禮記·月令》有:“(季春之月)是月也,命司空曰:‘時雨將降,下水上騰,循行國邑,周視原野,修利堤防,道達溝瀆,開通道路,毋有障塞。’”鄭玄注曰:“廣平曰原。國也,邑也,平野也,溝瀆與道路,皆不得不通,所以除水潦,便民事也,古者,溝上有路。”[58]又有“(孟秋之月)是月也,農乃登穀。天子嘗新,先薦寢廟。命百官始收斂,完堤防,謹壅塞,以備水潦,修宮室,壞墻垣,補城郭。”[59]說明自戰國起已有在雨季來臨前修整堤壩、河道及沿河道路,避免雨水沖出河道,積于田地或流于道路的習慣。[60]綜上,舄丞的職掌應當包括河道和農田灌溉渠道的修整。
而J7⑦324記載益陽縣中治堤之事:“
七年十二月辛未朔壬申佐治便隄徹敢言之府書
潙陵右出五十人□里□□□∠今安陽作者百人”
又有J7⑦344治池事:“
不請歲遣老弱吏不當應事鄉
□□安陽作者百五十人有治幹池□”
二簡位置相近,所記之事均與安陽河池修整有關,核查“治”、“安”、“陽”、“作”、“者”、“百”、“五”、“十”、“人”等筆記,二者應出自同一書手,見表十八。二者記載的都是七年冬季修治堤壩池塘事。通過對讀,可將⑦324第二列補釋爲“潙陵右出五十人□里□治便堤∠今安陽作者百人”,⑦344第二行最後一字補爲“今”,見表十九。表格 十七 簡號 安 陽 作 者 百 五 十 人 ⑦324 ⑦344 表格 十八 簡號 治/治 便/便 隄/隄 今/今 ⑦324 ⑦344 ⑦324大意爲惠帝七年十二月第二日,治理便堤[61]的佐官徹上書長沙國內史府,報告潙陵鄉共徵發五十人修治便堤,[62]目前有一百人在安陽勞作。⑦344大致說不應當發遣老弱吏民從事鄉中繁重的事務,[63]現今安陽有一百五十人在修整乾涸的池塘。《水經注·湘水》條載:“(瀏水)又北,潙水從西南來注之”,注曰:“潙水出益陽縣馬頭山,東徑新陽縣南,晋太康元年,改曰新康矣。潙水又東入臨湘縣,曆潙口戍東,南注湘水。”[64]參考張步天所作《水經注地圖集 上 水系圖集》,潙水發源于馬頭山,其源頭略北有潙山。[65]潙山與兔子山J7中的潙陵應爲同一處。
安陽作爲地名較爲常見,從J7有關安陽的記載來看,安陽受益陽縣管轄,[66]與潙陵距離較近,河池相連,且潙陵和安陽均派發吏民參與便堤和池塘的修整。雖秦漢傳世文獻中未見長沙國境內有安陽,但據出土文獻,長沙國境及周邊地區可能有多處以安陽爲名。里耶簡8-1039有 “安陽守丞”[67],9-2086+9-2115:“沅=陵=庾└上=衍=安陽庾□”[68],9-2130+9-2146:“書二封,遷陵印,其一封安陽、一洞庭尉□。丗四年九月丙子,隸妾”[69]。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認爲里耶簡中安陽當與沅陵、上衍鄰近,爲洞庭郡屬縣。[70]鄭威認同整理小組的觀點,推測里耶所見安陽應在今桃源縣西南的沅水北岸。[71]走馬樓西漢簡整理小組目前公布的材料顯示,臨湘縣下轄鄉中有都鄉、南鄉、中鄉、東鄉和安陽。[72]雖未指明安陽的方位,但綜合這五個鄉的地名可知,此安陽在臨湘縣西部。而走馬樓吳簡中,臨湘縣西鄉下有安陽里,里中有林溲丘、龍丘和龍中丘,[73]此安陽里亦在臨湘縣西部。走馬樓西漢簡和走馬樓吳簡中的安陽應爲同一處。漢初武陵郡統屬長沙國,若此時長沙國中的安陽仍是武陵郡之安陽,那麽就不會出現安陽受益陽縣管轄的情况。所以兔子山J7中的安陽更可能和走馬西漢簡與吳簡中的安陽更爲接近。
前引《水經注》云,自馬頭山沿潙水而下有新康。新康,初見于《晋書·地理志下》,與益陽同屬衡陽郡。[74]《宋書·州郡志》亦載其分立之事:“衡陽內史,吳孫亮太平二年,分長沙西部都尉立。領縣七。……新康男相,吳曰新陽,晋武帝太康元年更名。”[75]孫吳太平二年(257年)之前,新陽以何爲名尚不確知。筆者認爲,受益陽縣管轄的安陽極有可能就是新陽的前身。
在張步天的繪圖中,新康位于潙水上游,但據六朝及唐代史料,至遲在隋朝,時人已將潙水與湘水交匯處稱爲新康。《隋書·地理志》長沙郡益陽縣下注解:“平陳(叔慎),幷新康縣入焉。有浮梁山。”[76]《陳書·岳陽王陳叔慎傳》詳述隋平陳叔慎的過程:“(薛)胄乘勝入城(臨湘城),生擒叔慎。是時,鄔居業率其衆自武州來赴,出橫橋江,聞叔慎敗績,乃頓于新康口。隋總管劉仁恩兵亦至橫橋,據水置營,相持信宿,因合戰”。[77]自武州[78]東南下行至湘州,需經行新康口。杜甫詩《北風》題注爲“新康江口,信宿方行。”[79]題注證明杜甫自洞庭南下至長沙,亦曾經過新康江口。[80]《北風》前二首爲《入喬口》和《銅官渚守風》,後一首爲《雙楓浦》[81],喬口、銅官、新康和通往雙楓浦的瀏陽河口恰與從洞庭南下臨湘(潭州)的水路順序相合。清人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長沙府下記載新康河:“在(長沙)縣西北五十里,源自寧鄉潙水,由玉潭江,曆善化,注于湘。”[82]以上材料說明,陳朝時,人們已將潙水下游接近與湘水交匯的河段稱爲新康江,交匯口稱新康口。楊守敬在《水經注·湘水》後留有按語:“潙口戍在今長沙縣西北十五里。今潙水東北流徑寧鄉縣,至長沙縣入湘水。”[83]那麽新康口和潙口戍在實際中指稱的地理方位都是潙水與湘水交匯處。也就能够確定,新康江源于潙水,可能在初設新康縣時,將潙水縣以東至與湘江交匯的河段稱爲新康河,交匯口稱新康江口,亦稱潙口戍,位于臨湘縣城西北十五里。今潙水與湘江交匯處北岸尚有新康縣、新陽鄉。
綜上,湖南地區簡牘中的安陽和今新康鄉(新陽鄉)均曾受益陽縣管轄,同在臨湘縣以西,與潙陵經潙水相聯通,安陽極有可能是三國吳以前的新陽。若推論不誤,則潙陵與新康(新陽)之間的河道是潙水沿岸地區與長沙國首府臨湘往來溝通的重要水路。益陽縣徵發吏民修繕自潙陵至安陽的潙水河道和沿途池塘是應有之事,負責管理此事的官吏應該包括都水丞、池官[84]和舄丞。
[85] [86]
“舄丞”在J7中共出現四次,除前文已出現的⑤壹258+J7⑤壹198+J7⑤貳182和⑥37+J7⑦49+J7⑥26,還有⑦339 “年七月戊戌朔乙丑益陽舄丞”和⑦713“益陽舃丞”。“勝”還出現兩次,一爲③6“三年三月癸丑朔壬……(正)……以百五十錢屬倉主勝……(背)”,年代爲高后三年,一爲⑦152“丞勝移□”。倉主勝和舄丞勝若爲同一人,那麽勝應該在惠帝七年以後,高后三年以前從舄丞遷爲倉部主官。⑤壹258+J7⑤壹198+J7⑤貳182尚自稱“舄”,年代當在高后三年以前。綜上,本簡年代當取高后元年。
(六) ⑦715+⑦729
七層還有⑦715+⑦729紀年內容爲“五月癸丑朔甲申”,高后八年五月朔日爲癸丑,其年代爲高后 八年應沒有爭議,但甲申在癸丑三十一天后,這應是一處書寫錯誤,⑦715+⑦729記錄的實際日期爲“六月癸未朔甲申”,甲申爲六月第二日。
(七) ⑨10
⑨10釋文爲:“□三月辛丑朔丙辰□”,初定爲高后五年三月,公元前183年。後續核查圖版,發現釋爲“三月”或有不妥。將⑨10字形與J7中“正”和“三”[87]對比後,將其改釋爲“正”更加妥當。查“正月辛丑朔丙辰”與惠帝七年正月契合,所以⑨10的年代當爲惠帝七年。表格 十九 ⑨10“三” J7“正” ④24 ④100 ⑤壹131 ⑤壹214 ⑤貳97 ⑥113 2.3 紀年簡文本改釋與兔子山J7年代判斷
至此,本文共對④1、④5、④17、④48、④81、④110、⑤壹258+⑤壹198+⑤貳182、和⑦715+⑦729、⑨10共九份紀年簡進行了干支紀日的改釋。除④17是原本字迹缺失造成的誤釋,其他的簡均出現了誤書。本文進行年代判定和紀年內容改釋的大前提,是J7時代所用曆法與今人復原的秦及漢初曆法相去不遠。對于本就不算充分的紀年材料而言,這樣的改動似乎有些激進。但如果堅持簡文記錄的信息無誤,那麽當時長沙國境內的曆法可謂相當混亂,十分費解:1.高后三年七月至少有47天(④81);2.高后三年八月的朔日既有辛亥又有庚辰(④1和④10+④53),且朔日爲辛亥時,該月僅14日,朔日爲庚辰時,該月長達44天(④48);3.高后三年九月朔日既有己卯又有乙丑(④5和④48);4.高后三年七月和八月朔日同時出現辛亥(④1和④81);5.高后八年五月有三十一天。這種混亂不能用諸侯王國曆法與漢廷不同來解釋。
首先,J7紀年內容和諸家以四分曆爲基礎推算的曆表大致吻合,這說明長沙國即便沒有奉漢廷正朔,其行用曆法也是在四分曆基礎上推算而來,那麽大月30天,小月29天是不會動搖的原則。其二,這種混亂幷非因爲長沙國置閏規則不同而導致,⑦689釋文“後九月辛丑旦小走□”,證明長沙國也在年末置閏。其三,王國曆法的獨立性再高,也不應産生王國境內縣邑間之間行用曆法不同的局面,如④81安陽縣、④1益陽縣在三年七月和八月朔日都是辛亥,這種矛盾的産生不應該歸咎于王國曆法的獨立性,而應當考慮文書書寫過程中産生訛誤的實際原因。最後,紀日信息誤書是簡牘誤書中一種較爲常見的現象,它幷非孤立存在于兔子山J7。張家山漢墓竹簡《奏讞書》、走馬樓西漢簡、孔家坡漢簡《告地書》、肩水金關漢簡中均有類似情况,所見材料列表如下:表格 二十 簡牘來源 簡號 干支紀年 朔日與干支相隔天數 張家山漢墓竹簡 126 廿八年九月甲午[88] 56 走馬樓西漢簡 0079 五年七月癸卯朔癸巳[89] 50 孔家坡漢簡 告地書 二年正月壬子朔甲辰[90] 52 肩水金關漢簡 73EJT34:6A 神爵四年三月丙辰[91] 50 《奏讞書》是秦漢郡縣官吏議罪案例的合集,走馬樓西漢簡和肩水金關簡是可靠的官文書記載,孔家坡《告地書》行文也模仿了同時期行政文書,而以上材料中存在的問題,反映出干支紀年書寫錯誤在較爲常見,所以,將J7④1、J7④48、J7④81、⑦715+⑦729中干支紀年上的矛盾解釋爲書寫錯誤也未嘗不可,這幾支內容矛盾的干支紀年簡幷不影響其整體紀年情况的可靠性。因此,嘗試還原簡牘文本産生的真實場景是有必要的。
三、 小結
通過初步整理、復原和後續改釋,J7共出現了12個年份,年份和簡牘數量對應如下:
表格 二十一年份 簡數 年份 簡數 高祖十一年 1 高后元年 3 惠帝三年 2 高后二年 6 惠帝四年 1 高后三年 23 惠帝五年 2 高后四年 4 惠帝六年 2 高后八年 1 惠帝七年 15 文帝元年 2
J7年代上下限大致爲高祖十一年至文帝元年。高后三年材料最多,或與當時長沙國中的重大變動有關。④7記載高后三年三月“上十年嗇計入何解言何”。上計多爲一年一次或兩年一次,上十年計,當有因由。以高后三年前推十年,是惠帝元年(前194),這一年長沙成王吳臣死,次年哀王吳回襲位,利蒼獲封軑侯;至高后二年,利蒼去世,次年利豨成爲第二代軑侯。高后三年恰是兩代長沙國丞相完成交替之時,所以此處上十年計很有可能是利豨對上一任長沙國丞相的工作總結。“喪尉”這一官署名在且僅在J7第五層多次出現,掌治喪事,[92]長沙國喪尉發文至益陽縣廷,應該就是傳達爲利蒼治喪事宜。高后三年末集中出現的行政文書紀日誤寫也許亦與此相關。其次是惠帝七年,該年益陽縣中亦有上計。⑦363和⑦482雖殘斷不全,但都有“上七年”字樣。而⑤壹22“七年輸內幣錢數未備”,應是後來對七年所輸錢幣進行核查時發現“錢數未備”。若益陽縣內三年爲一次重要上計的周期,那麽在J7年代內,大計的年份有惠帝四年、惠帝七年、高后三年、高后七年。若往前推至西漢長沙國封國建立,則有惠帝元年(前194),高祖十年(前197),高祖七年(前200)。高祖七年這一次大計的起點是高祖五年(前202),即吳芮受封長沙王這一年。
J7的層位分布也是我們在整理過程中重度關注的部分。目前而言,二層、三、四層均爲高后紀年,[93]第五層爲擾動層,不僅同時出現高祖、惠帝、高后和文帝紀年,部分紀年材料還與六、七層發生了綴合,第六層全部爲惠帝紀年,第七層總計十四枚紀年簡中有一枚高后紀年,十三枚惠帝紀年,第九層全部爲惠帝紀年。第七層中高后紀年材料是兩片規格非常小的削衣,可能是在拋入井內時落入下層。整體而言,J7呈現從下至上、時間從早到晚的堆積規律,是目前所見井窖簡牘有序堆積的唯一例證。
王國紀年的話題是學界近年來關注的熱點,隨著出土文獻噴涌式發現,秦漢曆法的研究也進一步推進。而郡縣、王國內材料中有大量紀年、曆法內容可以參考,使得我們得以重新審視王國紀年與漢王朝正朔之間的問題。在使用簡牘干支紀年內容研究秦漢(乃至三國)曆法時,無法忽視的是,存在一些紀年干支,與官修史書或傳世文獻中記載的月朔不同,而根據先出簡牘推算的新曆表,也未必能和後出簡牘材料中的干支紀年完全吻合。對此,學界提出了多種解釋。其一,秦漢曆法經歷多次改革,不同時段使用了不同的曆法,反映在出土文獻上,則不同時段的簡牘月朔在曆譜上無法對應。其二,國家也有可能根據天象對曆法進行臨時的更改。[94]其三,漢初諸侯王國擁有極大的獨立權,其行用的是自行推算的曆表,因此中央管轄下郡縣出土簡牘的干支紀年與諸侯王國境內出土簡牘干支紀年不能對應同一曆譜是應有之事。[95]其四,不同地域、不同遺址中出土文獻性質不同,其記載的不是官方行用曆譜,而是民間曆家自行推算的結果,帶有民間色彩。[96]其五,從簡牘書手的角度出發,用書手誤寫或習字産生錯亂進行解釋。[97]前文已經討論,J7紀年雖存在多處歧异,但從中剖析出的結論幷非漢初作爲長沙國屬縣的益陽縣內行用了王國曆法,而是明確地能够看到基層吏員及書手在政務運作情境中會産生誤書,若書手及時發現了誤寫,載有錯誤紀年信息的簡就可能被用于習字等二次利用。正如學者們對出土文獻資料可靠性所做反思,簡牘資料雖然的確是由古人創造的一手史料,但也不是不可置疑的。對于J7中的干支歧异,還是應當歸結于書誤。也許正如整理者所言,J7簡牘材質多樣,書寫多處不規範,實是秦末漢初社會離亂之後,百廢待舉的現實。[98][1] 張春龍、張忠煒:《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七號井出土簡牘述略》,《文物》2021年第6期,第70頁。
[2] 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67-68頁。
[3] 出土官文書雖以“年+月+朔日+紀日干支”爲紀日的基本格式,但也存在“年+月份+紀日干支”的形式。這種情况一般出現于同一片木牘或編聯于同一册的簡文已前述完整的紀年信息。J7④100就出現了簡 首以“年+月+紀日干支+正文”的記錄,其釋文爲“三年正月乙丑益陽行丞啓敢言之”。若以“乙丑”爲三年正月之朔日查詢曆表,漢初無從對應。然惠帝三年和高后三年正月均有乙丑日,所以④100應該編聯于某一份標明了三年正月朔日的簡後。因此在J7出現僅有“年+月+干支”而無“朔”字的記錄時,不視爲紀年整理的主要依據,而儘量放在復原部分中說明。里耶秦簡的正式文書中也出現“年+月+紀日干支”的形式,蔡萬進等在進行編年考證時也對這部分文書的系年做了細緻的考訂。詳例見蔡萬進、單印飛、平曉婧、李若飛等撰著:《里耶秦簡編年考證(第一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第24-26頁。除此之外,J7中還有一部分習字簡和非正式文書中出現了紀年信息,其年代存在爭議,這一部分材料亦不做J7年代判定的主要依據,本文將在第二部分中對這些歧异干支展開討論。
[4] 目前,秦及漢初曆法復原方案可大體分爲兩種:秦及漢初曆法曆元與顓頊曆或殷曆相同;當時曆法與傳世古曆無關。這兩種復原方法分別以黃一農和朱桂昌、張培瑜和李忠林爲代表。見郭津嵩:《出土簡牘與秦漢曆法復原:學術史的檢討》,《浙江大學藝術與考古研究》,2018年,第17頁。朱桂昌在陳久金、陳美東所采用的“借半日法”基礎上復原了從公元前366年至公元前104年的曆表,胡家草場自漢文帝后元元年(前163年)下推一百年的曆簡所記載的朔日完全相同,見氏著:《顓頊日曆表》,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張培瑜的復原方案是在四分曆基礎上,根據所見出土簡牘所見朔日干支重新推算的曆表,對于出土文獻年代的判斷更有參考價值。張培瑜:《根據新出曆日簡牘試論秦和漢初的曆法》,《中原文物》,2007年第5期,第62-77頁。
[5] 本文漢初均指高祖元年(公元前206年)至武帝建元(公元前140年)。
[6] 分別爲高祖十年五月、惠帝三年六月、高后元年九月、高后七年十月、文帝四年十一月和正月、文帝九年二月、文帝十四年三月、文帝后元三年六月、景帝元年八月、景帝七年十月和景帝中元五年十二月。
[7] 實際上,J7簡牘數量最多的是第七層,有804枚。但五層簡牘的兩個集團區分較爲明顯,而七層簡牘散漫地分布在土層中,所以只有第五層多做了分組。J7不同層位簡牘數量爲:第一層17枚,第二層116枚,第三層217枚,第四層185枚,⑤壹417枚,⑤貳250枚,共667枚,第六層313枚,第七層804枚,第九層64枚。
[8] 後文有對湖南井窖簡年代跨度的詳細梳理。
[9] 後文對出現啓的材料有集中梳理。
[10] 陳夢家:《由實物所見漢代簡册制度》,氏著《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303頁。
[11] 劉自穩:《里耶秦簡所見秦的文書行政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9年,第25-29頁。
[12] [漢]班固:《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742頁。
[13] 單印飛:《秦代縣級屬吏的遷轉路徑——以里耶秦簡爲中心》,《魯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第9-8頁。
[14] 參看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第十五至十九條。荊州博物館,彭浩編:《張家山漢墓竹簡[336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98頁。
[15] 參看《張家山漢墓竹簡[336號墓]》《功令》部分,對獲罪官吏的懲罰有“奪爵”、“免”、和“毋複”。如若啓的確獲罪,縣廷對他的懲罰更可能是免去其官職且不再任用,而不是降職留用。蔣波撰有專文討論漢代官吏不能勝任其本職工作而被罷免的情况,見于《漢代官吏的“不勝任”與罷免問題》,《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5期,第179-183頁。
[16] [漢]班固:《漢書》卷86《王嘉傳》,第3490頁。
[17] 若他最初以少吏甚至沒有秩級的小吏身份進入縣廷工作,這個時間只會更長。
[18] 汪桂海曾對居延地區破城子遺址F22簡牘進行年代上下限判斷,推測漢代普通文書檔案的保存期在十三年左右。雖然推測難免出現一些誤差,但漢代文書檔案有一定保存期限是無可懷疑的。見氏著《漢代官文書制度》,南寧: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28-231頁。雖然汪桂海所用爲東漢邊塞的簡牘材料,但當時文書管理制度與漢初應當相去不遠。
[19] 孔祥軍:《試析里耶古城1號井第五、六、八層的年代分布——以〈里耶秦簡(壹)〉所見朔日簡爲中心》,《考古與文物》,2018年第4期,第109頁。
[20] 李洪財:《走馬樓西漢簡的斷代——兼談草書的形成時間》,《簡帛研究二〇一八(秋冬卷)》,第238頁。更晚的走馬樓J22,簡牘年代大致在東漢獻帝建安25年(220)至孫吳嘉禾六年(237)之間,跨17年。見宋少華、何旭紅:《長沙走馬樓J22發掘簡報》,《文物》1999年第5期,第13頁。
[21] 黃朴華:《湖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發掘簡報》,《文物》2013年第6期,第16-17頁。
[2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長沙東牌樓7號古井(J7)發掘簡報》,《文物》2005年第12期,第12頁。
[23] 陳侃理在《秦漢出土隸書綜論》一文中總結了出土隸曆書的類型,將曆書分爲曆日類和曆朔類,⑤壹10應屬於曆朔類。見《簡帛研究》2016年第2期,第31-58頁。
[24] ③201“四年十月己〼”復原爲“四年十月己卯朔”,見表格二。
[25] 睡虎地秦墓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75頁。
[26]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05頁。
[2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釋文第31頁。
[28] 改釋爲“七月”。
[29] 改釋爲“四年十月”。
[30] 利蒼死于高后三年,此處丞相應指利蒼之子利豨。
[31] 還應注意到,啓對安陽縣丞令史使用了平行文書用語“敢告”,說明啓此時的職位與安陽縣令史同級。
[32] 見J7⑦3。
[33] 歷史上以安陽爲名者衆多。除了今天我們所熟知的河南省安陽市以外,呂后二年時,南陽郡亦有安陽縣,地望在今河南省正陽縣東南。參看鄭威:《新蔡葛陵楚簡地名雜識三則》,《楚地簡帛思想研究(三)》,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581-583頁。
[34] 新康鄉于2015年與高塘嶺合幷爲高塘嶺街道,周邊仍保留新康、新陽等地名。推論過程將在後文詳述。
[35] 路程數據參考百度地圖,均以今新康鄉政府爲起點,益陽市鐵鋪嶺遺址和潙山鄉鎮府爲終點。地圖底本源自湖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湖南省標準地圖自然地理版》,https://hunan.tianditu.gov.cn/TDTHN/tjxz/detail.html?type=1000。
[36]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03頁。
[37] 楊生明:《中國里的長度演變考》,《中國經濟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143頁。
[38] 朱桂昌:《顓頊日曆表》,第376頁。
[39] [漢]班固:《漢書》卷4《文帝紀》,第108頁。
[40] [漢]司馬遷:《史記》卷10《文帝紀》,第418頁。
[41] 李俊方:《兩漢皇帝即位禮儀研究》,《史學月刊》,2005年第2期,第25頁。
[42] [漢]司馬遷:《史記》卷10《孝文本紀》,第415-417。
[43] [日]西嶋定生:《漢代即位禮儀——特別是帝位繼承禮儀》,《榎博士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日本:山川出版社,1975年。後收入氏著《中國古代國家與東亞世界》,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5年,第93-110頁。吳方浪:《宗廟天命與君主立廢:論劉賀“未見命高廟”》,梁安和、徐衛民主編:《秦漢史研究(第十三輯)》,西安:西北大學出版社,2019年,第20頁。
[44] [漢]司馬遷:《史記》卷10《孝文本紀》,第419-420。事亦見[漢]班固:《漢書》卷4《文帝紀》,第111頁。
[45] 楊寬:《戰國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271頁,
[46] [漢]班固:《漢書》卷19《百官公卿表上》,第731頁。
[47] 里耶秦簡中有“遷陵將計丞”,走馬樓西漢簡有“具獄計丞”,亦是新見職官名。走馬樓西漢簡整理小組認爲此“計丞”乃承秦制而來,秦及西漢早期縣廷中設置了多個丞。可與兔子山J7舄丞相參照。見陳松長、陳湘圓:《走馬樓西漢簡所見長沙國職官建置論考》,《社會科學戰綫》,2022年第4期,第113頁。
[48] [漢]班固:《漢書》卷29《溝洫志》。第1677-1678頁。
[49] [漢]司馬遷:《史記》卷29《河渠書》,第1408-1409頁。
[50] 李元:《中國土地資源》,北京:中國大地出版社,2000年6月,第307頁。
[5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第18頁。
[5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第95頁。
[53]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86、428頁。
[54]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北京:中西書局,2016年,第192頁。
[55] [漢]鄭玄注,王鍔點校:《禮記注(上)》卷5《月令第六》,北京:中華書局,2021年6月,第230頁。
[56] 何有祖:《〈 里耶秦簡(壹)〉校讀札記(三則)》,載于中國文物遺産研究院編:《出土文獻研究(第十四輯)》,北京:中西書局,2015年12月,第109-110頁。
[57] [漢]司馬遷:《史記》卷126《滑稽列傳》,第3211頁。
[58] [漢]鄭玄注,王鍔點校:《禮記注(上)》卷5《月令第六》,第201頁。
[59] [漢]鄭玄注,王鍔點校:《禮記注(上)》卷5《月令第六》,第221-222頁。
[60] 楊寬對于《禮記·月令》成篇時間有詳盡的考察,他指出《禮記·月令》爲戰國末期陰陽五行家之作,作者爲晋國後裔。篇中對于以節令行事的設想基于晋國的自然地理條件,其雨季和旱季的出現時間當與南部的益陽縣實際情况不同,因此益陽縣防治水患工程的進行時間與《月令》的設計應有不同。楊寬:《月令考》,原載《齊魯學報》1941年第2期。楊寬:《〈今月令〉考》,《制言半月刊》1935年第5期,又附于《呂氏春秋集解》後。二者均收入《楊寬古史論文選集》卷7,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
[61] 便堤具體所指不詳。雖然當時長沙國下轄有便縣,便縣旁有便江,但益陽縣與便縣的距離較遠,應當不會從益陽縣下鄉中派遣民夫。清代長沙城東北段護城河以便河爲名,取便民之意。疑漢初益陽縣和安陽之間修整河道聯通池塘,以便農田灌溉及泄洪,以便爲名,其上修建的堤壩稱爲便堤。
[62] “右出”未見于辭例。初疑爲潙陵鄉右側徵發了五十人。後參考走馬樓吳簡庫錢帳簿研究中對“右……入”和“右……合”的討論,取小結、合計之意。即治堤之事潙陵鄉共出吏民五十人。見魏龍環:《吳簡入布文書所見孫吳記帳符號》,《文藝生活·文海藝苑》2011年第11期,第86頁。亦見于淩文超:《走馬樓吳簡庫錢帳簿體系復原整理與研究》,《考古學報》2015年第2期,第218頁。
[63] 《二年律令》:“節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補繕邑院,除道橋,穿波池,治溝渠,嶄奴苑”,整理小組注:奴,《水經注·滱水》云水“不流曰奴”。或可與J7⑦344修幹池事相參照,縣中徵發民夫服治池之類的勞役應派遣十五歲以上的青壯勞力。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第248頁。
[64] [北魏]酈道元著,陳橋驛校正:《水經注校正》,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854頁。
[65] 張步天:《水經注地圖集 上 水系圖集》,益陽:益陽市天雲印刷廠,2016年,第94頁。圖中對于“新康”的位置標記與後世記載不同,後文詳述。
[66] 前文J7④81已述安陽倉官辨彙報高后三年上計結果時文書傳遞的上級單位是益陽縣廷,由此可知安陽受益陽縣管轄。該簡亦可證明此安陽非秦所置邯鄲郡安陽縣。
[67]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一)》,第58頁。
[6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二)》,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79頁。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第418頁。
[69]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二)〉校讀(一)》,武漢大學簡帛網,2018年5月7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7837.html。
[70] 陳偉主編,魯家亮、何有祖、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第418頁。
[71] 鄭威:《秦洞庭郡屬縣小議》,《江漢考古》,2019年第5期,第90-91頁。
[72] 陳松長、陳湘圓:《走馬樓西漢簡所見長沙國職官建置論考》,《社會科學戰綫》,2022年第4期,第111頁。
[73] 連先用:《走馬樓吳簡所見臨湘西鄉轄里考》,《簡帛研究(二〇二一年·秋冬卷)》,第329-331頁。
[74] [唐]房玄齡等撰:《晋書》卷15《地理志下》,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457頁。
[75] [梁]沈約撰:《宋書》卷37《州郡三》,北京:中華書局,2018年,第1228頁。
[76] [唐]魏征等撰:《隋書(點校本二十四史修訂本)》卷30《地理下》,北京:中華書局,2019年,第1008頁。
[77] [唐]姚思廉:《陳書》卷28《岳陽王叔慎傳》,北京:中華書局,第372頁。
[78] 今湖南常德。
[79] [唐]杜甫撰,[清]仇兆鰲注:《杜詩詳注》,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1628頁。
[80] 唐詩題注是由詩人創作時書寫,用于署名、題記和詩記等內容,在別集編輯時被以注釋形式改寫于詩題之下。非後人所注。參見咸曉婷:《從題寫到編集:論唐詩題注的形成與特徵》,《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第83頁。
[81] 雙楓浦今不存,但其地望位于今瀏陽市無疑。
[82] [清]陳夢雷:《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卷1202《長沙府部匯考》,上海:中華書局,1934年,第155册第29頁。
[83] [北魏]酈道元撰,[清]楊守敬、熊會貞參疏,李南輝、徐桂秋點校:《京都大學藏鈔本〈水經注疏〉(點校本)》,瀋陽:遼海出版社,2012年,第1750頁。
[84] J7②42:“敢告都水丞”,J7③123:“ ▋沱官”。
[85] 臺灣三軍大學編著:《〈 中國歷代戰爭史〉附圖》,北京:軍事譯文出版社,1983年,七—二六六。
[86] 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編著:《洞庭湖歷史變遷地圖集》,長沙:湖南地圖出版社,第119頁。
[87] “三”的字形見表十三。
[88]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4頁。
[89] 李洪財:《走馬樓西漢簡的斷代——兼談草書的形成時間》,《簡帛研究》2018年秋冬卷,第242頁。
[90]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隨州市考古隊編:《隨州孔家坡漢墓簡牘》,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97頁。
[91] 許名瑲:《〈肩水金關漢簡(四)〉曆日校補》,武漢大學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445。肩水金關漢簡中存在多處書寫錯誤,詳見許文73EJT33:80、73EJT37:523、73EJT37:772和73EJH2:18條校補。正式發表見許名瑲:《〈肩水金關漢簡(四)〉曆日綜考》,《簡帛》2017年第1期,第107頁。
[92] 汪蓉蓉:《選釋》,待刊稿。
[93] ②12實爲文帝元年,但年號上仍沿用高后紀年。
[94] 陳夢家:《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第231頁。
[95] 這一觀點的論述以陳侃理的文章最具代表性,李洪財依據此觀點對走馬樓西漢簡的干支歧异進行研究,認爲西漢劉姓長沙國中多種曆法混用,還存在古六曆以外今人未知的曆法。詳見陳侃理:《秦漢的頒朔與改正朔》,《中古時代的禮儀、宗教與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59頁。李洪財:《走馬樓西漢簡的斷代——兼談草書的形成時間》,《簡帛研究(2018年秋冬卷)》,第242頁。李洪財:《從走馬樓西漢簡歧异干支談漢初曆法混用問題》,《社會科學戰綫》2022年第4期,第125-134頁。
[96] 如周家台秦簡日書,已被學者指出屬於私人治曆的範疇。夏德安:《周家台的數術簡》,《簡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輯,第397-407頁。
[97] 王馨振華:《孫吳初年朔閏及相關問題研究》,《中國中古史研究 第九卷 吳簡專號》,北京:中西書局,2021年,第174頁。
[98] 張春龍、楊先雲:《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七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21年6月,第4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4年3月3日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