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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453號木牘家書讀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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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文大學聯合書院)
(首發)引言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是一批以官文書為主的出土文獻,涉及當地行政、治安、司法及經濟種種事務,其紀年最早為東漢章和四年(即和帝永元二年,90年),最晚為安帝永初六年(112年)。在現時公佈的三千多枚簡牘中,竟意外保留了一份私人文書,即木牘453。[1]從內容、書體來看,這份文書應當是血親之間的往來書信。雖然目前可供分析的資料非常有限,但這枚木牘可貴地展示了千年之前的東漢基層真實面臨的困境及情感,補充了過往傳世文獻未能觸及的內郡基層官吏的生活日常。秦漢時代,因徭役、兵役制度,又或者僱傭等原因,時人均需遠赴異鄉,被迫與家人分離,如湖北雲夢睡虎地四號秦墓中黑夫與驚的兩封家書,細緻真實,足可讓我們遙想古人生活的處境,[2]筆者初讀五一廣場牘453這份家書時亦頗受撼動,但暫未見有學者探討其內容。故此,筆者不揣淺陋,嘗試標點及初步解讀這份東漢家書,並援引現時學界對於五一廣場簡牘的研究,討論家書所示的東漢政治與社會環境,以及小人物在帝國官僚體制下的處境。
簡文釋讀及分析
為方便討論,首先引錄牘文並標點斷句如下:
八月六日為書,母報異。前去行道安不?日日念汝,常窮乏也,又客、家室及兒子皆安,不常搖,惟念之,非有極也。在縣官致且怒力,非可忽也。罪法至重,過(簡453A)易得難除。汝曹皆大巨子,各相怒力。今反老苦飯食,常苦不足,常持饑餓。居亦難為腸,今年尤益為窮。今寄八[糹審]絮又異衣被,未得,湖治之也。因家窮致怒力,母但欲聞汝善,非敢聞汝等忽也(簡453B)
木牘長22.9厘米,寬2.9厘米,與木兩行的形制基本一致。只是,簡上文字沒有官文書工整,而是相對隨意的書體,文字亦相對密集不規整,加上簡文內容圍繞個人事務,沒有正式的上行或下行文書用語。故此,這條木牘無疑是一封私文書。此外,收件者的身份應當是一名當地小吏,這點稍後會從簡文繼續討論,這裏僅從文書行政的程序切入。由於日常行政會產生海量的行政文書,累積之下會對官署造成極大的倉存壓力,所以官署會定期銷毀庫藏文書。為了避免失火或至其他種類的災難,一般而言銷毀文書都會在井窖中進行。而出土五一簡的長沙五一廣場一號窖中,窖內據遺存物可分為三層,第一、三層均夾雜大量灰燼,三層共出土六千多枚竹木簡牘,部分有明顯剖削和燒毀痕跡,明顯是官方廢棄庫藏或失效文書的一種體現。[3]在大量廢棄的官文書中發現了私文書,本身就是證明收件人是當地官吏的有力證據。這一封被棄置的私文書也得以巧合地在千年後的數以千條的官文書堆中重見天日。
不過,木牘上的資料有限,除了書寫時間(八月六日)外,涉及人物的身份及資料仍不清楚 。這裏的「異」,筆者推測是家庭成員的名字。五一簡中有「異」為名的例子,如簡1484的「王叔異」可為一例,五一簡中報的用例是配搭名字或職銜,又如簡1139曰:「〼□倉開檻出□□亡以狀報賊捕掾田封、游徼劉戎義收」。「報」在五一簡官文書中多配搭名詞,如簡396曰:「其月不處日,良病物故,旦令男弟烝柊與防俱責董錢。防、柊報旦,錢未得。」[4]楊芬提出,完整的書信一般包括致信人自稱、拜禮、啓事、受信人稱謂、題稱等等。[5]雖然此牘上書信的格式結構並不完整,不過依據「母報異」一辭,它應來自異的母親,既然是母親致送兒子、家人內部的書信,或許格式相對來說不會那麼嚴謹。同時,正如邢義田援引西方讀寫能力的研究指出,早期中國存在著代筆代書的可能,不能逕自把牘上文字視為寄件人的親筆。[6]
母親向異問安,「前去行道安不?」行道即出行或行於旅途之意,《後漢書.獨行傳》:「後有老父遺劒於路,行道一人見而守之」,[7]這裏應泛指收件人需出行至特定地方,但簡文僅以行道一辭形容,應當不是遙遠的地方。那麼,這或許與地方治安有關,實際上,馬增榮觀察到現時五一廣場簡牘中的貨主名籍便多記錄這些貨主攜有兵器,或為自衛對抗盜賊之用。[8]學界又指出臨湘縣官會依據當地情形而臨時設立例亭,設置「例亭長」來處理可預視的罪案,[9]如簡1792因應輸租時間,民眾或於橫溪休息,又或者在晚上才離開縣城,「恐姦猾昏夜為非法,姦情難知。願置例亭長一人禁絕姦人,益為便。」又如「楮溪例亭長黃詳殺不知何一男子案」,例亭長黃詳及竹任少(私人助理)的兒子黃順應召於夜間出行時,查問不明身份的男子受襲。[10]換言之,即便短距離的出行亦會面臨一定的風險,正因如此,「安不」這一番問候並非毫無原因。
「日日念汝,常窮乏也,又客、家室及兒子皆安,不常搖,惟念之,非有極也。」這段簡文大體交代了異的母親對於異的思念,以及交代家中各人的情況。《說文解字》曰:「客,寄也。」段玉裁注:「寄也。字从各。各、異詞也。故自此託彼曰客。引伸之曰賓客。賓、所敬也。」[11]按句子結構來看,客可理解為食客及舍人,如簡331君教文書中記「⋯⋯男子張陽、劉汣、汣舍客任惠將詣在所」,異的家中或有舍客,[12]而家室即家屬。至於兒子,應是專指異的兒子。換言之,此句指異家中的舍客、家人及兒子皆生活安好。後半句的「不常搖,惟念之,非有極也」似是形容異母及家人與異分離後的狀態。搖可指心神不定,見《詩經.王風.黍離》:「行邁靡靡,中心搖搖。」孔穎達疏:「搖搖,心憂無所附著之意。」[13]這裹的「不常搖」對應前句的「安」,應是形容異家中的客人、家屬及兒子處於較為安定的狀態,但同時十分想念異,這種思念「非有極也」,亦即沒有盡頭。寥寥十數字有力地表露了家中對於異的掛念之情。
「在縣官致且怒力,非可忽也。」這裏直接表明了收件人異當屬地方官吏。先秦兩漢文獻中的「縣官」多表官府或天子,如顏師古引如淳曰:「縣官謂天子。」而出土文縣的縣官則多表官府之意。楊振紅指出,秦始皇統一六國後,自以為已經實現了《禮記.王制》中的理想,於是將「王室」「公室」改為「縣官」,取天子居縣內、官天下之義,於是縣官指稱天子或國家的用意便一路承傳下來。[14]當然在個別情況下,縣官也可指官方或官吏,如張家山漢墓竹簡中多載「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㝡(聚),棄市。」而在五一簡的用例中,縣官似乎更偏向於張家山漢墓竹簡的意思,如簡2674所示,「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中的王廣就因「以縣官事他賊毆人有疻痏,以律削爵二級」,縣官事無疑就是以官方事務為由非法毆傷平民。「致且怒力」亦見其他簡牘,如居延新簡見:「□因居竟十月未知何始致且怒力自愛慬候望毋憂家也」(EPT65:53B);[15]居延漢簡有「怒力加意,慎官事」(505.043+505.038+502.014)等表述;[16]烏程漢簡的書信簡亦戴「大兒在室,當怒力時難」,[17]或許勉誡任官家人的常用語。「致」的意思則可參見《論語》的「事君,能致其身」,[18]原意為獻納又可引申為侍奉,而怒力即努力,大意即在縣延侍奉而且努力負責。接下來的「非可忽」則是勸誡收件者不可懈怠,見顏師古注《漢書》曰:「忽,怠也。」[19]
至於「罪法至重,過易得難除」就側映了東漢帝國對於官吏的種種管束及限制。五一簡就有不少事涉官吏瀆職的調查記錄或報告。李均明梳理了這些記錄並分類成不同的職務犯罪類型,如「受賕請」、「盜賦賕所監」、「不作為」、「不承用詔書」等,[20]又會仔細比對核驗案件的調查結果,[21]甚至會因應案件的嚴重程度派員介入核實覆檢。[22]雖不能稱上為動輒得咎,但確有一定機會犯錯而需遭受頗重的責罰,甚或官吏為免觸犯不作為等罪名,而濫用武力逼供。如在「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中,由於亭長王廣未能成功抓捕周順及其兄周山,於是授意隨從張柱以馬鞭鞭撻周山的妻子待及周順的同產姐趙姬數十下,二人皆有「疻痏」。不過,五一廣場簡牘中屢見「毋拘毄無罪毆擊人」(如簡2570)等類似的表述,而被鞭打的趙姬甚為憤恨,親至縣廷誣告王廣放走了周順,而縣廷即仔細調查此事,發現趙姬之言並非實情,也發覺王廣濫用武力,於是嚴懲,簡2675、簡2674與簡326曰:「⋯⋯廣,吏,以縣官事他賊毆人有疻痏,以律削爵二級,龍謹已劾。廣不詳陰微起居,掩捕順而多鞭担姬至令稱冤,無狀,請謫廣為效功亭長,逐捕順,及赦後餘亡三日,無功正法」,王廣由亭長被貶為效功亭長,需要緝捕周順以將功贖罪。[23]這裏也體現了簡文中的「過易得難除」,楊振紅及何國誠分析五一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時,先後提出「效功」是讓職務過失者將功補過,有以觀後效之義,[24]及把適效亭長解釋為「保留亭長一職並待考查案情為懲罰」,正因為其亭長一職可以保留,因此才可以以「逐捕所負」來補償其先前的過失。[25]雖然官吏可以帶罪立功,但除過絕不容易。況且,有過者或會削爵及被謫官職,或許職務尚能在日後立功後官復原職,但爵位一但被削,就需要不短時間才可拿回原爵。總括而言,「在縣官致且怒力,非可忽也。罪法至重,過易得難除」顯示了異母對於當地官吏規條及官場文化有基本認識,出任地方少吏並非輕鬆易事,而是帶有一定風險的。或許異母有其他子女是曾經或現任的官吏,因而對於《漢律》、各式各樣的官吏守則或者胥吏文化有一定理解。
「汝曹皆大巨子,各相怒力。」何謂大巨?見《論衡.感虛》曰:「微小之感,不能動大巨也。」[26]這裏的大巨應即成年,全句大意為你們都是成年人,應各自努力。從文件的語氣或行文上來看,異應有幾位同樣成年兄弟。按理說,既然家中各子已經長大,那麼理應家庭的經濟情況有所改善,實際卻不必然。 「今反老苦飯食,常苦不足,常持饑餓。」異母卻在兒子長大後仍為飯食感到憂愁,時常因飯食不足所苦,處於饑餓狀態,甚至是「居亦難為腸,今年尤益為窮」。「居」及「難為腸」是甚麼意思?前段一直圍繞飯食不足,而後文則稱家中今年更加貧困。據此,筆者認為居應解作維持(日常生活)較為合宜,而非指居所及居住。腸在傳世文獻中則多引申為內心、感情,如三國魏嵇康〈與山巨源絕交書〉:「剛腸疾惡,輕肆直言,遇事便發,此甚不可二也。」[27]就筆者所見,「難為腸」在傳世文獻中最早見於唐代孟郊的《落第》:「曉月難為光,愁人難為腸。」[28]雖然距離東漢時代甚遠,但仍有一定參考價值。既然飯食如此不足,再參考《落第》的詩句,牘文大意應是寄件者勉力維持這樣的狀態已經擾人肝腸,而這一年(家裏的情形)更加窮困。
異既為官吏,那麼為甚麼家中仍苦於飯食不足,經濟條件如此惡劣?這又與漢代官吏的月俸有關,據黃惠賢、陳鋒整理,東漢月俸行「半錢半穀制」,半穀即以一斛穀值100錢換算,一斛穀的價值一般情形下低於 100 錢。以百石的斗食、佐史為例,他們月俸分別為 5.5 斛穀加 550 錢,以及 4 斛穀加 400 錢,即約 1100 錢及 800 錢,[29]實際上,這樣薪資對東漢官吏並不足用。參考「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案中南亭租船史周順涉及脫漏汝南男子珠貨銀算,認為判決不公希望向行部乞鞫申訴,簡2190+簡2189載「今年十一月二日,論決,錄見行部,不得平理。自言來乞鞫,行部聽順念當傅毄(繫)家。貧單(殫)無以自給餉。其月四日黃昏時順墨去亡」即便作為租船史,周順也無法應付傳繫期間的糧食需要,於是向行部乞鞫失敗。從其他相關簡牘可見,周順一家的家庭成員還有哥哥周山、周山之妻待、周順的同產姐姐。[30]或許正因家庭成員的數量,周順作為史的月俸頗不足用,於是出現了因為糧食不足而無法乞鞫為情況,也正好與家書上所描述的情形類同。資源不足也反證了基層官吏「過易得難除」,作為租船史周順也踏上逃亡之路。我們在五一簡中,更能見官吏聘請私人助手(少),這些私人助手有很大機會是由官吏自身出資聘請。[31]所以,即便出任基層官吏,亦不代表經濟條件會有保障,決定基層官吏的經濟實力有相當機會是地方宗族的雄厚資產而非官吏身份本身,而在地方基層官吏之間,經濟實力與水平的差異應比我們想像中大。
儘管寄件人的經濟情況不大樂觀 ,任官者或仍需要疲弊的家庭寄來衣被。睡虎地四號墓秦牘中,正服兵役的黑夫與驚便向家人索取衣服及金錢。[32]這或是窮家子弟出任基層公職的常態。簡文載:「今寄八[糹審]絮又異衣被,未得,湖治之也。」文意似是寄件人寄送絲織品予收件人不果,引來他人幫忙處理。糹審屬罕見字,既從糸部,可推知應為絲織品的一種,至於絮則為粗絲綿,《急就篇》曰:「絳緹絓紬絲絮綿。」顏師古注:「漬繭擘之,精者爲綿,粗者爲絮。今則謂新者爲綿,故者爲絮。」[33]八糹審絮具體數量是多少,由於量詞的缺失,指八匹或八斤,待考。另外,糹審絮又與後來的衣被相對應,估計糹審絮應是用於製作衣服等紡織品的其中一種粗絲綿。筆者推想簡文大意為這一次異母向異寄送了糹審絮及若干衣被,但是不果。所謂「湖治之也」的湖或是人名,身份未能確定。[34]因為前述的絲織品未能送達,於是改由湖負責添設。既然出身於如此窮困的家庭,應如何自處?信末異母勉勵異曰:「因家窮致怒力,母但欲聞汝善,非敢聞汝等忽也」。因家境窮困而努力,異母只是希望知道異「善」(這裏的善似偏向於安好順利的意味),也不敢聽說兒子們懈怠疏忽。總結而言,文末大意應是母親對兒子的期許,也謹慎地告誡收件人小心犯錯。為甚麼這番告誡會是來自於母親,而非父親?在早期中國,母親在兒女成長或工作階段中具體角色又是甚麼?這些問題難以在這裏一一展開,但也是值得繼續思考的問題。結語
由於這封私信尚有許多不清楚的地方,暫仍難推斷出寄件人與收件人的身份及家庭背景。不過,基於上文的討論,以及學界對於五一廣場簡牘的研究,筆者確信這一封家書的收件人無疑是基層官吏,家書的內容體現了基層官吏的生活與工作之不易。東漢雖說是豪族社會,豪族是官僚機構的重要一部份。但是在豪族之下,仍有極多未為史書記錄的普通平民,他們成為了漢帝國官僚、文書行政下其中一顆微小而不可或缺的齒輪,需要離開家人日夜工作卻因薪資微薄,始終無法讓家庭脫離窮困的狀態,也因東漢政府對於官吏的管制,時常憂心被處分。這或許是東漢小吏的日常,史書中橫行無忌、作奸犯科的地方官吏,[35]更多應出身於地方大姓宗族,因廣闊的人際網絡及雄厚的資產而可倨傲鄉里。這封家書可讓我們反思漢代基層官僚生活上的細節,更細緻地觸及與理解他們作為個體的具體處境及情感。
附記:拙稿承蒙唐俊峰教授賜贈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簡435木牘家書實物圖片(正面及背面)
取自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頁15。[1] 參見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湖南大學嶽麓書院(編著),《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上海:中西書局,2018)、《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上海:中西書局,2019)、《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肆)》(上海:中西書局,2019)、《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伍)》(上海:中西書局,2020)、《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上海:中西書局,2020)、《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柒)》(上海:中西書局,2023)。後文中簡號標示上 ,筆者將以「簡+數字」表示其收錄於《壹》、《貳》、《叄》、《肆》、《伍》、《陸》及《柒》的簡牘。
[2] 有關秦漢出土文獻的書信較全面的研究,可參考楊芬,〈出土秦漢書信匯校集注〉(武漢:武漢大學歷史學院博士學位論文,2010)。
[3] 參考馬增榮,〈秦漢時代的文字銷毀與廢棄〉,《古今論衡》,第41期(臺北),頁3-37。
[4] 在五一簡的用例中亦有「報語」一辭,但多連接名詞,而「報語」的意思亦與「報」相近。
[5] 參考楊芬,〈出土秦漢書信匯校集注〉,頁194-205。
[6] 有關秦漢基層讀寫能力的討論,邢義田用力甚深,他曾借鑑西方經驗提出代筆代書的可能性,使得思考中國古代社會的讀寫能力時,不能把簡文及畫像磚等上書體直接視為特定群體讀寫能力的反映。參見邢義田,《今塵集:秦漢時代的簡牘、畫像與文化流播》(上海:中西書局,2019),頁3-97。又可以參考富谷至著,劉恒武等譯,《文書行政的漢帝國》(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頁91-122;高村武幸著,傅江譯,〈漢代地方少吏的任用與文字知識〉,載於《日本中國史研究年刊(2006年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頁88-108。
[7] (劉宋)范曄撰,(唐)李賢等注,《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頁2696。
[8] 馬增榮,〈長沙五一廣場出土東漢臨湘縣外郡「貨主」名籍集成研究〉,《東西人文》(동서인문),2021年第15卷(南韓),頁175-205。
[9] 有關「例亭」與「例亭長」的討論,可參考李均明,〈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例亭」等解析〉,《出土文獻》2020年第4期(上海),頁6-12;姜樹青,〈從「格殺亭長賊區義」看東漢和帝至安帝時期臨湘縣地方治安的機制與盲點〉,收入黎明釗、劉天朗編,《臨湘社會的管治磐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2022),頁256-260。
[10] 參考楊小亮,《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冊書復原研究》(上海:中西書局,2022),頁189-204;陳偉,〈東漢五一廣場簡牘所見基層官吏的執法與武力〉(待刊稿)。
[11] 許慎著,(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上海:上海書店,1992),頁341。
[12] 有關君教文書的性質及討論,可參考楊頌宇,〈從五一廣場出土東漢簡牘試探漢代的“君教”文書(修訂)〉,簡帛網,http://www.bsm.org.cn/?hanjian/8234.html,查閱日期 :2024年11月18日;唐俊峰,〈東漢早中期臨湘縣的行政決策過程——以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為中心〉,收入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2019),頁131-187。
[13] 阮元審定,盧宣旬校,〈重栞宋本毛詩注疏附挍勘記〉,收於《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台北:藝文印書館,1965),頁 148-1。
[14] 楊振紅,〈“縣官”之由來與戰國秦漢時期的“天下”觀〉,《中國史研究》,2019 年第1期,頁39-55。
[15] 張俊民,〈《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廿六〉,http://www.bsm.org.cn/?hanjian/7891.html,查閱日期 :2024年5月24日。
[16]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肆)》(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7),頁142。
[17] 姚磊,〈讀《烏程漢簡》札記(十九)〉,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hanjian/8862.html,查閱日期 :2024年5月24日。
[18] 楊伯峻譯注,《論語譯注》(北京:中華書局,2006),頁5-6。
[19] 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頁1924。
[20]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見職務犯罪探究〉,《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9年第5期,頁82-87;張煒軒,〈東漢臨湘縣廷掾吏的「不作為」罪——以五一廣場簡「雄等不以徵遝為意」案為中心〉,載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香港:三聯書店,2019),頁54-77。
[21] 李均明,〈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摻驗」解〉,載鄔文玲、戴衛紅(主編),《簡帛研究.二O一八(秋冬卷)》(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9),頁338-344。
[22] 參考陳偉,〈罪名與核實——從五一廣場簡牘「夜略尼案」看東漢格殺問題〉,收入黎明釗、劉天朗編,《臨湘社會的管治磐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頁301-330;陳偉,〈東漢五一廣場簡牘所見基層官吏的執法與武力〉。
[23] 這裏參考了唐瑾,「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左部賊捕掾蒙言考實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文書復原與研究」,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hanjian/9189.html#_ftn29,查閱日期 :2024年5月24日;莫澤銘,〈長沙五一廣場簡中的官吏偵捕手法——以「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為中心〉,收入黎明釗、劉天朗編,《臨湘社會的管治磐基: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頁281-300。撰寫時亦參考了文若暄女士於2024年5月2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長沙五一廣場簡牘跨學科讀書會」中依據新出版簡牘對案件的新編連及分析。
[24] 楊振紅,〈五一廣場簡謝豫言考實雷旦訴書佐張董索賄案假期書補論——兼論“爰書”〉,《簡帛史研究》,2023 年 第 3 期,頁 33-44;何國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重要概念探究〉,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hanjian/9203.html,查閱日期 :2024年5月24日。
[25] 有關少薪資的討論可參考何國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重要概念探究〉。
[26] 黃暉撰,《論衡校釋》(北京:中華書局,1990),頁240。
[27] 劉義慶撰,徐震堮著,《世說新語校箋》(北京:中華書局,2001),頁369。
[28] 孟郊著,韓泉欣校注,《孟校集郊注》(杭州 : 浙江古籍出版社,1995),頁115。
[29] 黃惠賢、陳鋒,《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 年),頁 49-51。
[30] 唐瑾,「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左部賊捕掾蒙言考實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書”文書復原與研究」。本部份撰寫時亦參考了文若暄女士於2024年5月2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長沙五一廣場簡牘跨學科讀書會」中依據新出版簡牘對案件的新編連及分析。
[31] 有關少薪資的討論可以參考何國誠,〈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直符右倉曹史豫言考實女子雷旦自言書佐張董取旦夫良錢假期書》重要概念探究〉。
[32]有關黑夫及驚兩封信函的釋讀可參考楊芬,〈出土秦漢書信匯校集注〉,頁11-23。
[33] 張傳官,《急就篇校理》(北京:中華書局,2017),頁141。
[34] 基於回歸五一簡或者是臨湘地區,這裏的「湖」會否與「江湖掾」有關?張朝陽曾提出江湖掾是官方設立的負責管理水運、水產等事宜的官吏, 而在現時已公佈的五一簡中,江湖掾僅見於故亭長王廣不縱亡徒周順案,簡2190曰:「⋯⋯順前爲南亭租船史,順脫不稅汝南不處姓名男子珠貨銀筭,後爲江湖掾所覺得,府覆考南亭銀筭簿不相應⋯⋯」監察租船史是江湖掾工作之一,但兩個職位應同樣是負責水上貨運及相關徵稅事務,五一廣場出土的竹簡中關於絲織品及原料的記錄極多,本身就證明這些貨品的價值及縣廷對此的關注程度。又如黎明釗依據《水經注》指出,長沙郡臨湘縣位於湘水流域重要的地理位置,有眾多支流。 這番絲織品的寄送,本身就很有可能涉及水路的運輸,寄而不得引來了江湖掾的介入。至於「湖」的簡寫或許因為二人亦熟悉臨湘當地,也熟悉當地的官僚體系,因而只道「湖」一字各人自可明瞭其義。參考張朝陽,〈五一簡新見“南亭租船史”一案的幾點分析〉,http://www.bsm.org.cn/?hanjian/8434.html,查閱日期 :2024年5月24日;黎明釗,〈試析長沙五一廣場出土的幾枚東漢簡牘〉,載黎明釗、馬增榮、唐俊峰編,《東漢的法律、行政與社會: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探索》,頁11-32。
[35] 黎明釗曾指出部份亭長、求盜等恃憑職權巧取豪奪,多有犯法之舉。見黎明釗,《輻輳與秩序:漢帝國地方社會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13),頁383-400。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4年11月18日14:57。)